养鬼吃人1豆瓣: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八章 重组、清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39:18
第八章 重组、清算【字体: 】【打印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重组程序、分立、合并及托管经营的财务管理、重组时国有资源财务处理、清算财务管理要求及经济补偿时的财务处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重组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
  金融企业重组的类型,共5种: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经营。
  金融企业的改制是改革金融企业体制的简称,核心是经营机制的改变和金融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体制;形式多样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科学的金融企业管理制度。
  改制:金融企业以它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权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投资者承担资本保值的责任,这是法人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产权转让:两个以上产权主体就金融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进行有偿转让,形式包括一些协议转让、竟价拍卖、招标转让等。
  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一个企业吸收其他的金融企业,被吸收的金融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金融企业,合并前的各个金融企业解散,不再续存。
  金融企业合并通常通过兼并和收购,一般简称为并购。
  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金融企业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之后,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企业的行为。新设分立之后,新的金融企业存续,进行工商登记之后取得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是金融企业以其财产的一部分设立另外一家金融企业,新设立的取得法人资格,原金融企业继续续存。
  托管经营是通过契约、委托关系托管经营。
  金融企业重组中的重大财务事项:五大类
  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制定和审议职工的安置方案。
  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承接方案。
  进行资产评估。
  拟定股权设制方案和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股权设制方案不公影响金融企业的资本结构,而且决定金融企业未来的法人治理结构,核心工作是原金融企业的净资产折估。
  资本重组方案,是金融企业重组的一个基本纲领。重组实施方案要经过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对于金融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的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制金融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的企业。

  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分立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
  金融企业分立的原因:提高金融企业运营效率;金融企业扩张;避免反垄断诉讼。
  金融企业分立的程序:明晰金融企业产权关系;办妥债务承继;分割资产和经营业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分立的时候,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在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要在30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来承接,并负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如果就债务清偿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之后要按照协定来处理。
  存续金融企业和分立之后的金融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的按照独立金融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来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金融企业与分立之后的金融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即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金融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转嫁工资性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合并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
  金融企业合并的动因:获取战略机会;产生协同效应或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债务重组;办理变更登记。
  金融企业合并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合并后的金融企业,获得合并前金融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全部经营业务,承担全部债务和全部责任,同时,合并各方应当明确合并后金融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应该通知债权人,同进应当在30日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之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务重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已正式的财务、账务、债务的重组;另外一类是非法律措施,包括债转股,债务转期、债务减免及债权人控制。
  债权人控制指金融企业在陷入财务危机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时,可以通过更换管理人来解决,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来接管金融企业,更换管理人员,控制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
  各项资产评估形成的增值不论如何处理,合并后的金融企业在缴纳金融企业所得税时,各项资产不得以金融企业为了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且计提折旧。而是应当按照合并之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且要在剩余折旧期之内,按照资产的净值来计提折旧。凡是合并之后金融企业在会计合算中,按照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且根据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托管经营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
  受托金融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搞好资产经营:保全资产;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重组时,对土地及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的财务处理规定。
  四种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金融企业重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理方式:划拨;作价入股;出让;租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过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缴纳使用土地。
  土地资产的处理和管理政策包括以下四种: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以及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一些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主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一种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通过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来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一般经营行业,应当坚持以出让租赁的方式配置土地。
  对于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来的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入股,以这种方式向金融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出让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由重组前的原金融企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该金融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向重组后的新金融企业投资入股。
  (二)重组后的新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由新金融企业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清偿职工负债的规定。
  对于拖欠,欠缴的一些项目,凡是属于金融企业现有负债的,这部分对职工的负债,应当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从重组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以重组企业拨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第五十二条 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这两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清算及清算债务清偿的规定。
  金融企业清算的比一般程序:确定清算人;发布清算公告;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业务;债务清偿;分配剩余财产;提出清算报告。其中债务清偿的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偿还职工债务;清缴所欠税款;清偿其他债务。
  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金融企业清算财产包括在宣布清算时,金融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已经做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如果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应该属于清算财产。
  对于银行来说,所托管的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不属于清算财产;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清算财产;对于从事期货经济业务的金融企业来说,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属于清算财产;而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从事基金管理托管业务的金融企业,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十四条 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清算完毕事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规定。
  属于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属于金融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由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支付。
  如果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金融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约定,这时,应当由金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工作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金融企业一次性支付,金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未按照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