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号星期五2009图解: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四章 资金筹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7:06:51
第四章 资金筹集【字体: 】【打印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债务资金,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是关于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管理的规定。权益资金,也是权益资本,有三个特性:法定性、主动性、永久性。
  法定性指权益资本投入以及增减,是工商注册登记的主要登记事项,一经登记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不得随意的变更。
  主动性是指权益资本是经投资者为了实现的特定的目标,而主动自愿投入金融企业的,这一点和债务资金不同。
  永久性,是指金融企业可以无限期的占有投资者的出资,投资者只能以利润分配、转让股权等法律形式取得投资回报,不得中途要求退股。
  权益资本的形成方式主要是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投资者以货币或者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增资。第二种是金融企业通过利润分配从净利润中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第三种,暂不或暂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从而取得经营资金,但是从根本上讲真正能给金融企业资本总量,资本结构带来立竿见影影响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或者增资,这在资本市场上表现为上市公司的IPO以及再融资。
  筹资方案的拟定:筹资方案一般包括这样的几个内容:筹资目的,筹资规模,筹资渠道方式以及成本,筹资对于金融企业资本结构以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投资风险分析和控制,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保障措施。
  筹资对于金融企业资本结构以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既要分析本次筹资,筹集权益资金之后,对于金融企业负债情况以及资本金的影响,同时也要分析对现有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控制力以及今后可分配利润等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再融资,稀释现有股东股权的,要考虑原股东的影响,筹资决策的审批程序: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必要的报批程序,从内部程序来讲,筹资是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
  经过财务审核之后,筹资方案上报投资者批准。公司制的金融企业应上报懂事会。董事会决定后,报请股东大会表决,国有的金融企业要上报比如总经理办公室,总裁或行长办公室由办公会审定,对于这类重大决策,投资者应当明确决策与执行的责任,并且落实责任追纠制度,金融企业的外部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国有金融企业在筹集权益资金时,由于该决策属于投资者的重大决策,需报政府或者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批,金融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金融企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如果筹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施行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出资形式,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及非货币资产。货币资产的出资中货币资产是指现金,一般以人民币计量,也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向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出资。
  关键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货币资产能够以货币估价,能以货币计量;第二个条件,非货币资产必须能够依法转让,所以一些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特定债权等均可以作价为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具备出资条件,这是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设立公司施行一种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认足全部的注册资本。但是,可以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期缴纳,折中体现在分期缴纳方面。相应的,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金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法对投资者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做出规定,如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3%。因为无形资产主要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外资投资金融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外商要求更严一些。
  不同的金融企业的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其中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而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证券法规定的限额,而且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期货经济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或者是等值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当中应当包括等值不少于1500万元的外汇,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即基金公司。它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中应当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而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者是等值可自由兑换的一些货币,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中应当包括不少于等值500万美元的外汇。
  对于非货币出资要进行评估作价,其中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以接受其它金融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主要是有效的避免虚假出资,通过出资转移财产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其它资产评估来说,并不要求所有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都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相关当事人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后认可的价格,也可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不过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相关非货币资产有两个好处,一是专业性和独立性,能保证评估作价的真实和准确。另外,如果评估作价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在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聘请中介或者一些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评估完之后要进行验资及资本的确定。验资,查验资本是否足额。是否合规合法,而资本确定是指设立金融企业,必须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投资者认缴的数额,如果投资者没有足额的来认缴资本总额,金融企业是不成立的。
  注册资本必须是足额认购,但是可以分批的进行足额认购,这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明晰金融产权的需要。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金融企业获准工商登记也是正式成立之后,依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并以凭证为依据,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定投资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特别是占有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的有关规定,取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但是,并不免除金融企业向投资者出据出资证明的义务,因为登记仅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手段,而没有起到保护投资者规定投资者责任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将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本维护管理、资本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资本维护:是指金融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的完整性。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些情形会对金融企业资本造成影响。
  比如金融企业按照有关的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实施一些公司制的改革,非公司制的金融企业整体出售,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产合资,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以及其它依法改变金融企业组织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要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以下顺序
  如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顺序来核销资本者权益,这时资本就会发生变化。
  资本公积,就是投资者实际的投入,超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及其他的非正常经营效益、收益形成的积累。资本公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
  它的来源主要是:一、资本或股本的溢价。二、财政拨款。属于国家有关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类的,应当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其他来源,如执行新会计准则,比如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的差价、外币资本的结算差额、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些在执行新会计制度后都记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用途:一、转增资本 二、核销资本性损失 三、核销公益金赤字。
  转增资本:按照工资法的规定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储备,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比如对捐赠人有特定要求的捐赠形式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没有实现之前不能实现转增资本。其中资本或股本的溢价、财政拨款的转入,外币资本的结算差额以及其它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以及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它资本公积之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
  第二个用途是核销资本性损失。比如金融企业发给无房或住房没有达标的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列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后,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个负数,可以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弥补。资本公积可用来弥补。
  第三个用途是核销公益金,用上述内容弥补仍然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帐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筹集债务资金的规定。债务资金的种类:一、借款或客户存款 二、债券 三、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售后租赁)和四、人民银行再贷款。
  融资租赁:按不同特点可分为四种:直接租赁,转租租赁,杠杆租赁,以及售后租赁。直接租赁,是出资人出资向制造商或供货商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再租给承租人。这种融资租赁是一种典型的方法,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大多数都是采取这种直接租赁方式。
  转租租赁又称再租赁,就是说出租人从其他租赁公司或者设备制造商租入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来使用。
  杠杆租赁:是出租人只支付购买租赁资产所需资金的一小部分,一般是20%-40%,其余部分以购买的设备进行抵押来向金融机构来借款。以此来支付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再以出租的形式给投资人使用。杠杆租赁业务非常像住房按揭贷款,先首付一部分,其它由借款来支付。
  售后租赁:是承租人将拥有的设备由于急需流动资金,将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租回。因为意外时可获得一大笔现金,而在租赁时每一定的期限内,现金流支付比较少,人民银行代贷款提供一些短期流动性支持,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金融企业使用代贷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因为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再代贷款来从事一些盈利活动,这时相当于间接的由人民银行从事一些经营盈利活动,这和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地位是相冲突的。
  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安全使用原则、规范核算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债务融资的特点:法律法规以及债权人对金融企业债务筹资一般都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权益,例如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法限定,公司累计公开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企业自由的资产定制,而且,对利率也有要求,债务筹资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间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资本结构:是金融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一般指长期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例。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金融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使得金融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按照MM理论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ACC,成本最低时金融企业的企业价值实现最大化,或股东价值实现最大化。
  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是金融企业投资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金融企业所需资金总额确定了,那么最佳资本结构也就是指长期的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最佳比例。
  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如果从金融企业的角度看,实施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安全使用原则、规范核算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经济效益比较好理解。安全使用要特别防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贷款,防止形成新的大股东占用。
  规范核算原则,金融企业要按照会计制度等相关的规定来规范核算,不得将筹集的债务资金,用于帐外循环,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资本化的利息要计入财务费用。资本化的利息是固定资产成本,而不能资本化的计入财务费用。
  诚实守信原则比较容易理解。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要求。
  目前,支持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国家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比如国家在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时投入的资金,这类资金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对金融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记增的是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应当记增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个大类是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比如一些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补助,推动科技进步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与前一类资金的最大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的身份来投入的。大多时候可能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
  给予金融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是公共财政的补汇制。本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共享补汇制,比如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这时应按规定执行,第三是属于贷款的贴息。专项经费补贴,这方面的财政资金,比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技术研发以及开发资金。中小金融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属于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是金融机构在债务贷款时,利息有一定的优惠,这个优惠不是体现在它的利息降低了,而是体现在它由财政进行一些贷款贴息。这类资金一般是对金融企业特定的经济活动支付成本费用的一种补偿。因此,金融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应作为收益处理。金融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了固定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来分期确认,如没有形成资产,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四类,一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它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国有金融企业亏损补贴,特殊期间补偿公司的损失等。金融企业在收到这类资金时,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类,是属于政府转账,偿还性的资助。对于这些财政资金,比如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外国政府的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一般要求归还本金,因此金融企业在收到时作为负债管理,这和一般负债类似,只不过是由政府转贷,市政府安排。
  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以及财务的处理方式。比如投资补助,拨款是要明确该资金的一个权属。如果说政府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给予金融企业投资补助,那么补助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时,应当明确增加国家资本,如果补助的对象是民营金融企业,应当由金融企业投资者出据承诺文件保证财政资金作为国有资本处理。同时应当明确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权数必须要明确,又比如政府是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目的给予金融企业补助,那么投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普惠原则处理,形成的权益要由全体的投资者共享,从保障各方权益角度考虑,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投资补助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
  履行增资的程序,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现有办法后使用资金,要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加强跟踪对象,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预度使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对于逐级下拨所属金融企业使用的,应当督促所属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合法合规使用,并且相应准确的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