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娱渣男下载:我们企业军转干维权的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08:25

我们企业军转干维权的法律依据。

(2011-11-08 11:17:36) 标签:

企业军转干部

法治

杂谈

享受相应待遇的有关法律、政策        

 一、 确认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的有关法律、政策

1,《现役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2,国发(1975)170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均属国家干部。”

3,国务院国发(1978)52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4,国发(1982)24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县级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5,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当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的数额确定”。(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7,国发(1991)29号文件规定:“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8,国发(1994)18号文件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9,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1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1,中办发(2000)10号文件规定:“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12,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军官退出现役后,保证其稳定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无论分配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业单位,都一律享受不低于同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

13,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队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 起来。”胡锦涛总书记 2000年5月9日的讲话也特别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注】以上这些法律、政策文件以及领袖的讲话,都充分说明企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应该享受同等职务等级国家干部的待遇,而且,这些法律、政策文件,并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被取消。因此,人事部擅自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