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乐蒋桂战争全文:新形势下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问题的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6:05:25

一、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相对完整、全面的领导功能,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决定了加强对其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们党实行的“一元化”领导,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对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各级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都起了重要作用。但其后继续沿用一元化领导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包揽一切的弊端。邓小平同志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党政一把手个人的领导”。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一个政党,如果管不住、处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随着用人权、财物权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的集中。有些党政一把手就是因为经不起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欲熏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于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建一方文明,保一方平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处级党政一把手是我国领导干部系列中的一个较基层的群体,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基层责任者。为保证政令畅通和充分发挥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上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赋予较集中的权力,使他们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他们为政修养与履职水平与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广大民群众的利益有着许多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一个县处级党政一把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必然兴一方经济,富一方 百姓,成为今天的焦裕禄,如仇和离开他当书记的沐阳县时,群众自发送别,万人空巷。同时,一些党政一把手无视党纪国法,所作所为与党的先进性格格不入。

一是飞扬跋扈,有恃无恐,河南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说过一段名言:“你们要和县委保持一致。县委是什么呢?县委就是县委书记。”

二是疯狂敛财,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在短短5年时间里,受贿1859万,另有133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陕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仅8个月的时间里,就疯狂敛财500万,几乎天天跑银行办存折。

三是生活腐化堕落,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将22个情妇集中起来,开“群芳宴”;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竟与除老婆之外的107个女人有染。

四是将官场变成市场,大肆卖官,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被称为“官帽批发商”,安徽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110顶官帽卖出150万元。这样的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触目惊心,影响极坏。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让他们多些公平正义,少些歪风邪气,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任务。

二、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和部门在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作法和经验,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监督措施落实得还不到位,效果也不理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主体虚化。

一是监督主体职责不清。目前,监督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从职能监督来看,人大、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是监督的主体;从民主监督来看,政协和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从舆论监督来看,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是监督的主体;从党内监督来看,上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这样表面看来,谁都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似乎主要负责人时时处处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中。但实际上,各个监督主体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和相应的责任意识,疏于监督或监督失察的单位也从未承担过什么责任。监督主体职责不清,严重降低了监督的整体效能。

二是监督对象错位。以往把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放在了领导群体上,而对主要领导、对权力及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在监督的对象上出现了偏差。而在现行的体制下,对人的监督,尤其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又很乏力。在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权威不够、力量较弱的监督职能部门就对其无法监督、不敢监督和监督不了,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2、监督存在“空档”。

(1)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力游离于制约之外,存在监督“特区”。

有的主要负责人自恃资格老,地位高,功劳大,把自己看作是“特殊干部”,听不进正确的批评,不愿接受任何形式的组织和群众监督;有的主要负责人把自己当作“家长”,时时觉得自己是领导,处处认为自己高人一筹,根本容不得下级的监督;有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正职领导干部对监督存在偏见,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捅漏子、找岔子”,不让监督;个别主要负责人为政不廉,怕揭短亮丑,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千方百计逃避监督,行动上处处阻挠监督的实施。正因为一些主要负责人思想行为没有受到约束,放纵自己,以致小错酿成大错,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2)条条管理单位的权力没有制约,存在监督“盲区”。

目前,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条条管理单位来说是天高皇帝远,情况不了解;而地方党委对垂直管理单位没有人事任免权,业务工作干预不了,在某些方面还有求于这些部门单位,因而对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这样,条条管理单位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不受监督的“盲区”。

3、监督制度体系不协调。主要表现为:

其一,制度不完善。虽然各级党委和部门出台了不少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的规章制度,但不少制度措施内容空泛,条款过于原则,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违犯了这些规定应如何处置,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有些制度制定时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防范性措施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无章可循的现象,监督制度存在空洞。有些制度偏重于个体行为规范,缺乏对权力运行的防范制约规定,对监督机构如何保障监督效应缺乏规定。

其二,制度不协调。一些行政措施与党纪政纪相矛盾,不够配套。

其三,制度落实力度不大。不少监督制度仍然停留于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未落到实处,有些制度甚至在制定时就没有考虑如何执行落实的问题。由于“关系网”的保护和干扰,感情因素的影响,监督部门查处问题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罚款代替法纪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很普遍,一些存在问题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查处,反而异地为民,甚至异地升官。

 4、监督权力异化。由于对监督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监督权力滥用和异化的现象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监督部门由于受物质利益的驱动,把监督工作当作捞取部门利益的途径,使监督权力异化为创收的手段。有利可图的案子争着办,无处可捞的案子往外推。另一方面,一些从事监督工作的同志因受复杂人情关系的牵扯,在对违纪违法的处理上很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处置难以到位。个别监督者滥用监督权力泄私愤、实施报复,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三、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乏力的原因分析

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不力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既有封建传统的影响,也有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既有个人因素,也有体制、法制方面的因素。

1 就监督不力的历史原因而言,主要来自于中国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

中国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史,在此期间,形成了以官本位和官至上为表征的中国官文化。这一官文化所反映的是拜权主义,与拜权主义相伴随的自然是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专制作风、集权主义、家长制现象等。当前,这种官文化的影响仍时隐时现于现实生活中,因腐败受到查处的领导干部在某种意义上是这种官文化的牺牲品,但也正是这种影响使得人民群众不敢和不能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甚至有人认为监督主要领导干部是“不服从领导”、“不听话”,从而存在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容易使主要领导干部独断专行,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就监督不力的现实社会而言,主要来自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人际关系,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资本主义文化中腐朽没落的东西,随着国门的开放悄然进入并在许多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市场经济条件下,崇尚金钱的拜金主义不良之风不可避免地侵蚀每一个人,加之体制转换过程中法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或存在疏漏,权力交易所生存的土壤逐渐形成,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3、就监督不力的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来自于领导干部自身素质低劣

加强内部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内部监督强调自律,包括个人和单位、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主要通过道德的力量和世界观的改造以及权力观的把握,即靠理性和道德自觉规范每个领导干部的言行,其实质是依赖于个人的自觉性,一旦监督对象思想素质不高,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就容易出现权力腐败。当前,一些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思想境界低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和拒绝接受监督。表现为:理论功底薄弱,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不准方向;个人私欲膨胀,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追求灯红酒绿、金钱美色;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作风漂浮,听不进他人意见。很难想象,这样一个思想境界低下、放纵自己私欲的人,一个私心杂念很重,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人,能正确对待监督和诚心诚意地接受监督。

4、就监督不力的制度原因而言,主要来自于机制不完善

第一,监督内容、领域过于狭窄。市场机制的确立扩大了领导干部的生存空间,对领导干部监督领域应该随之扩展,不仅有工作时间内的监督要求,而且八小时以外的社会圈、交际圈、生活圈的监督也至关重要。一旦领导干部自身素质差,容易从内心抵制他律,无视制度规范和约束。

第二,决策权与监督权一体化,使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致使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实施。就同级政权机关来说,由于决策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权力和责任不对称而削弱了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

第三,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完全形成合力。虽然法律上对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等明确给予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几者之间没有一个好的协调机制,合力尚未形成,仍存在孤军奋战现象。

5、就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权而言,因缺少相对独立性难以有效监督

一方面,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中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查处腐败维护党纪政纪、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源头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但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监督,缺少监督的独立性,其监督效能尚未最大程度地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因党务政务公开不足导致了社会监督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当前党务政务公开已有长足进步,但离群众对知情权的诉求仍有相当距离。比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公开一直没有做到,一个单位每年的职务消费情况也难以对外公开。媒体在对主要领导干部被查处后的报道都慎之又慎,更难以在其问题暴露前进行有效监督。

 四、加强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对策

如何防治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乏力,要从坚持和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  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他们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要丰富县处级党政一把手学习的内容,要求他们学好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等,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二要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进行以重大案件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重、自省、自警的自觉性,模范地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以及各方面的有关规定;三要提高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思考能力,领导干部要养成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好习惯,对自己做过的各方面工作经常反思,及时总结,找出不足,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汲取经验教训,做到经常提神醒脑,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  继续深化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在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它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目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的法规、制度,使干部监督尽快迈上法制化轨道。近几年,虽然制定了不少好的规章制度,对加强干部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有的是针对一时或一事而制定的,具有片面性;有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严重滞后,缺乏时效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事后监督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规定少;对下监督规定多,对上监督规定少;弹性监督规定多,刚性监督规定少等等。因此要针对当前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和胆略,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腐败问题。

首先,大到国家,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财政、投资、金融、司法体制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职务消费改革,把推进职务消费改革和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形成符合新形势、新特点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小到单位、部门,首先要坚持实行县处级党政一把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为了便于组织和群众监督,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申报和报告制度,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一把手”执行报告和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属实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报,对屡教不改的谎报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其次要坚持实行“一把手”交流轮岗制度。要克服交流轮岗的随意性和弹性,切实加大交流轮岗的力度和刚性。要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期达到法定和规定年限的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要实行轮岗交流,以铲除因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而可能形成的滋生消极腐败的土壤。

第三要完善约束制度,建立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增强制度的强制性。

一要把制度建立在每一个重点用权环节上,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实行权力分解,变集权为公权,使县处级党政一把手只能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限定的程序和限定的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对项目决策权、资金调度权、财务处置权、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都必须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重大事项一定要集体讨论。二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没有责任追究,就等于没有责任制,这是实行责任制的前提,是原则、不能动摇。实行责任追究,本意不是为了处分人,而是为了教育人、警醒人、挽救人、防范问题的产生,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一把手”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用权行为切实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严重失职,对本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要坚决按规定予以追究,既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四要强化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公开是形式,监督是目的。政务公开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监督的效果和作用。公开的内容不具体,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接受群众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既要重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更要重视政务公开的最终结果。

第五要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践中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从这种制度的实践来看还不够完善,需要加强。一要明确审计工作的目的,充分发挥任期审计对被审计者的监督、考察及对干部队伍教育作用的发挥。坚决落实先审计、后上岗的干部管理制度,把好县处级党政一把手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二要把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正确的评价,为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必要的依据,更好地把审计监督功能引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三要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内审计为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形成共识。纪检监察机关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要根据审计反映出来的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去,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坚决追究责任,提高干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果。

(三)  正确处理党委和纪委的关系。

实行“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党委的统一领导,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党委和纪委的关系,是改进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的一个主要问题。在党内监督中,既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也要注意纪委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有较大的独立性,较少的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能够更加超脱、客观地处理党内各种违纪行为,从体制上根本解决纪委对单位“一把手”监督乏力的问题。

综上所述,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重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以组织部门为监督主体的“事前控制”机制,把关口前移,把监督的起点定位在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选拔使用上;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形式的“事中约束”机制;三是理顺监督体制,建立以执法、执纪部门监督为主体的“事后惩戒”机制。

 

附: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议稿)

为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督促地区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规范自身言行,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党政“一把手”包括:县(市)党政正职和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

  第二条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一把手”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在领导班子中必须起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导向作用,实行科学决策的中心作用,选人用人上的关键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 “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自觉接受党风廉政教育,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一把手”既负有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的职责,又有自觉接受监督,为干部群众作表率的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遵守政治纪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本单位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执行干部人事制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四)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和基建项目,自觉遵守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

  (五)遵守廉政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不准直接干预和具体办理属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办公用品购置、汽车修理等业务,不准与修理厂、个体户、工程承包商和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人员形成过甚密的私人关系,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六)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监督的行为表现。

  第六条 “一把手”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党政“一把手”思想作风汇报制。即“一把手”每半年向上级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个人思想作风状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终向上级组织部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汇报材料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建房、装修住房、出租私房、调整、转让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情况;

  3、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考察、进修留学、定居的情况;

  4、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的情况;

  5、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自己任职单位、下属部门或系统内工作的;

  6、配偶、子女、直系亲属调动工作或工作岗位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因私事请3天以上(含3天)假期,因公到外省市出差、旅游、探亲等;

  9、本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

  10、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

  11、发现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有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线索;

  12、组织干部职工去外地参观、学习、考察;

  1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上重大事项均应及时书面报上级纪检委和组织部。

  (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第七条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一)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党委、政府领导或上级纪委、上级组织部领导,与分管单位“一把手”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应适时地鼓励、提醒、告诫、劝勉。

  (二)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纪检、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党委每年听取一次纪检委、组织部关于本地区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状况汇报。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应要求“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地作出答复,答复实行函询制度。纪检委、组织部为了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向“一把手”发函询问,收到组织函询的领导干部要在十日内就组织函询问题的真实情况、产生原因及有关情节和经过如实做出回复。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构成违纪的,要坚决查处。

  (三)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一把手”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应由“一把手”负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实行任前廉洁自律专题谈话制度。上级组织部、上级纪检委对新任“一把手”在正式到职时要进行一次廉洁自律专题谈话,并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填入《廉洁自律专题谈话登记表》,同时赠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五)实行党风廉政考察和诫勉谈话制度。上级纪检委对 “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应进行定期、不定期考察,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实行监督员制度。上级组织部应对“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行为实施定期、不定期派员巡视监督。监督员可列席有关会议,向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第八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要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或交换意见,或及时向党委和纪检、组织部门报告。“一把手”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除应积极主动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要定期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党内监督。

  (二)实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决策重大问题,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研究重大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以上方可开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事项主要有:

  1、本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

  2、本部门单位的重大财务开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解聘、晋级,缺编人员的招收录用;

  4、福利、奖励政策等;

  5、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确定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合法,并是事关单位发展,事关集体和个人重大利益的问题,防止把个人意志通过集体研究变成集体决策,或者是把不合理的,通过集体研究变为合理的。

  (三)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与“一把手”之间应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对“一把手”有违纪违法情况而故意隐瞒不汇报的,党政 “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开展批评汇报的,或者党政“一把手”发现班子其他成员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监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社会监督

  (一)实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组织部门设立公开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面向全社会受理对党政“一把手”的举报,举报情况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党委汇报。

  (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一把手”要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即对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对各单位“一把手”的违纪行为,新闻舆论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反映,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审核的,可以公开曝光。

  第十条纪律追究。

  “一把手”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政纪,予以追究;或作出通报批评、免职、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听信、传播、制造政治谣言,或者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大局利益,或者对地委、行署决定不执行甚至阳奉阴违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不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明知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而提拨任用的;

  (四)乱收乱支、虚报冒领、滥发财物,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娱乐活动和影响公务的宴请,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在工程发包承包时打招呼,或者在土地批租等重大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利,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

  (五)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或报告内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监督“一把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实施违规纪律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精神,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XX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