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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跃进: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共识与分歧(2)

发布时间:2011-11-07 17:28 作者:景跃进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335次


  报告作者所构想的“和谐社会”有四大支柱,即有限政府、法治程序、(利益)均衡机制与公民社会。其中,利益均衡机制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涉及到一系列相互关联和互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获取机制(信息公开原则)、利益凝聚机制(开放组织空间,将分散的利益聚合起来)、诉求表达机制(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及媒体开放)、施加压力机制(集会、游行、请愿和罢工等方式)、利益协调机制(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理性对话与谈判),以及调解与仲裁机制(政府和司法机构是最终的仲裁者)。这六个机制“相互配合,层层递进,缺一不可”。[30]


  3、两种构想的差异和对比


  上述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构想,虽然针对的现实问题是一样的,但对解决问题的出路和方法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体现在理论化的结构方面。下表的对照显示了这一点:


  表1:不同版本的理论表达结构[31]


 


  从更大的范围看,理论表达方面的差异体现了思考利益政治的不同逻辑。为方便理解起见,表2构建了两个可以相互对照的理想类型。


  表2:两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对照(理想类型)


  三、共识与分歧之后


  至此,我们对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存在的共识与分歧做了大致的梳理。一如本文开篇所说,分歧乃建立在共识基础之上,分歧和争论所系,不在于问题本身以及带来的挑战,而在于如何探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这一共识基础对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表明中国政治的发展是问题驱动型的,只要问题存在,改革的动力(压力)就具有持续的来源。回顾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改革事业一直以来就是问题导向的,缘问题而起,因解决问题而进,并随着问题的嬗变而演化——所谓原有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有时随情势的变化,解决问题的手段本身也会转化为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改革过程就是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保持这一过程的渐缓延续,我们就能大致维持发展的基本格局。


  其次,之所以问题导向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因为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衰败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这一区分非常重要,虽然相关的研究还需要深入,但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即发展中的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问题;用辨证的话语来说,解决问题的出路很可能就潜在于问题本身。


  最后,上述理由为我们如何看待分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框架。考虑到中华文明中的实践理性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时代所体现和光大的“与时俱进”精神,我们有相当的理由对上述分歧抱有积极肯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紧张关系,(因为)这些分歧所见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多样选择;而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时代,从长远来看,保持多样性的思考对于这个民族和国家是有益处的。


  当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理论层次的关系简单地复制于实践的层面。应当承认,在具体的政策领域,上述两种对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想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关系;选择一个政策空间意味着对其他选择的封闭。不过,没有必要因此将两种选择看成是绝对对立的。以“摸石头过河”和“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为特征的改革具有一个长处,即它能为不同的构想提供实践的机会,前行者的失败为后来者带来机遇。当然,这种机会的分布不是均等的,它们受制于历史语境和制度环境而形成不同的优先排序(或阶段性排斥)。因此,在上述两种构想中,目前能够真正得到实践的是自上而下的版本;这一方面体现了党国体制的逻辑制约性,同时也体现了改革本身的路径依赖的特点。


  那么,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走得通么?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逻辑上说,我们遇到的是两种可能性:走得通或此路不通。无论通还是不通,它们最终要依靠实践来回答。而我们现在正处于实践的进行时态,因此对于研究者而言,当下所能做的也许只是耐心等待和全面观察。


  不过,这种立场或态度似乎有点难以让人接受,因为它过于消极;更何况除了实践之外,研究者手中还有一个武器,它就是理论。理论的好处是它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而那些被冠于普遍性的理论,常常被看作高于实践。由此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这样的普遍性理论依据(常常被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据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自上而下的构建路径是一条不值得一试的死胡同,一如没有必要去浪费资源去制作永动机?


  许多人相信,存在这样的真理。而且,尽管这些真理始源于西方社会的实践,但它(们)具有超越的品格,适合于全人类。


  这显然是一个大问题,一个也许会恒久争论的问题。在余下的篇幅中,我希望表达这样一个看法: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一是价值意义上的真理,如平等、自由和社会公正等,它们也被称为普遍价值;二是经验维度的真理。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真理性基于普遍的认同,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它与外在的经验事实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上,经验世界提供了大量的不平等事实);而后者的真理性依赖于经验事实,它必须得到事实的检证(或证伪)。换句话说,在价值真理面前,事实是需要被塑造的对象,使事实与价值保持一致;亨廷顿在《失衡的承诺》一书中,便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阐释美国政治的内在张力和运动的;而在经验真理(科学知识)面前,事实成为主宰,它不但是辨析彼此竞争的假说高下之利器,也是衡量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两种真理的逻辑关系是可以澄清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和研究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通过人们的行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转化的;另一方面,与自然科学不同,政治学研究本身不可能是纯粹学术的。恰恰相反,无论秉持何种“客观性”或“价值中立”的立场,研究活动都无法超越于价值世界的束缚(当然,这并不说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研究环节,客观性是不需要的或不重要的)。价值真理与经验真理的交织,或边界的模糊,容易使我们产生一个认知上的迷误,即将一些经验性真理当作价值性真理来接受,从而将一些特殊性当作普遍性来接受(注意,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经验性真理的特殊性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具体到我们的讨论而言,对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下而上的构思显然带有经验维度的普遍性认知的倾向,即在市场经济、利益集团、多元政治之间确立起一种普遍性的关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关系是在西方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美国政治的典型版本,因为在欧洲我们可以发现与多元主义不同的法团主义版本)。它是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一种经验表现形态。如果说民主价值是普遍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民主价值的实现形式——经验维度的政治制度则是丰富多样的。因此,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将多元主义界定为一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是非常正确的(这意味着,即使这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在未来被证明是普遍的,如上所说,其普遍性的依据也是与价值真理是不同的)。


  现在的问题是,实现普遍价值的经验多样性具有多大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否已经封闭?能否创造出新的样式来?对于这些问题,说实话,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民主价值的普遍性去推导经验结论,事实上也不应该从那里去寻找答案。因为,经验世界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证实(证伪)的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永远开放的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在讨论利益协调机制时,方法论问题显得特别重要。从政治科学的角度看,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改革的主张是一回事,作为认识中国现实政治的一个分析范畴,则是另一回事。[34] 这也是为什么我对于当下中国的实践——在面临诸种挑战时尝试新的、不同于西方现代化路径和方法的探索,持一种积极态度的原因。在此,我想借用自己不久前发表的(与讨论相关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来结束本文:


  从学理上说,“制度建设”或“制度化”是中性词。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亨廷顿是这样来界定“制度化”概念的:“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任何政治体系制度化的程度,可用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同时,任何特定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程度,也可以通过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35] 这意味着制度建设的方向不是单一的,制度化的空间可以是多元的。


  应当承认,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现代化先行者的示范影响。后者在解决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所采用的制度和方法,也很自然地被视为是普遍有效的。只有在遭遇挫折时,人们才会进行认真的反思,从而在普遍性与特殊(本土)性关系的问题上,达成新的认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普遍性的确立是一个不断接受实践检验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至少到今天为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未终结。因此,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问题上,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和方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但不一定是全部照搬的对象。


  这一分析视野提醒我们,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有必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包括对经验世界的开放以及对理论(想象力)的开放。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检验政治学现有理论(它们大多来自西方)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准绳。在这方面,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场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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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各种阶层分类的尝试中,最为著名的是陆学艺等人在《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十大阶层的说法,它们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科技专业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失业半失业人员。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2] 当代中国利益集团的形成有三个主要的渠道:一是体制内转化,包括(1)放权过程中形成的地方政府利益;(2)中央政府的部门利益(公共利益部门化,立法部门化);(3)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4)政府部门转化而来的各种行业协会(GONGO);(5)由事业单位转化而来、或有政府背景的各种中介组织;(6)从原有体制中过渡而来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7)市场化改革后的官方媒体,等等。二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外增量(新利益主体),包括(1)各类民营企业;(2)民间组织(社团、基金会、民间非企业);(3)企业家群体,等等。三是在对外开放中进入的海外利益集团,诸如(1)独资和合资企业;(2)各种商会;(3)国际NGO组织在中国的分支等。有关当代中国利益集团的系统研究可参见杨帆等人著的《利益集团》,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


  [3] 参见《人民日报》,2004年10月8日。


  [4] 参见该书第54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5] 以下三个数据特别重要:第一,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0.4达到0.417,2005年高达0.47;第二,2002年,中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第三,2003年,中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


  [6] 孙立平认为这是一个在学界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说法。在他看来,中国近些年社会矛盾的增多与其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不如说是工作中某些失误造成的。参见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2页注释。


  [7] 参见记者王永前,“国家信访局局长称:80%上访有道理”,资料来源:央视国际 (2003年11月20日 14:09)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31120/100764.shtml。


  [8] 邵道生,“信访工作:将‘群体性事件’消弭于未萌期”,载于《廉政了望》2005年第9期,第12页。


  [9] 据报道,2005年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为1265.6万件(人)次,与上年1373万件(人)次相比,下降7.9%。与此同时,上访量也明显下降。2005年群众到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上访的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2.8%、10.6%、8.7%,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人次同比下降27.6%;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接待的集体访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2.5%、14.7%、12.2%,国家信访局接待的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0.7%和38.4%。参见“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资料来源:2006-04-29 13:38:00 人民网-人民日报(北京) http://news.163.com/06/0429/13/2FSNTO6Q0001124J.html。


  [10] 王学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载于《求是》2007年9月第17期。


  [11] 王学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载于《求是》2007年9月第17期。


  [12] 参见记者王永前,“国家信访局局长称:80%上访有道理”,资料来源:央视国际 (2003年11月20日 14:09)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31120/100764.shtml。


  [13] 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于《求是》,2010年第4期。


  [14]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13页。坊间流行据说是一位重要官员的话,凡是用人民币能解决的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矛盾。


  [15] 李路路,“和谐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协调”,载于《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5期,第2页。


  [16] 陈柏峰、申端锋,“无理上访与基层治理”,载于《第7届组织社会学工作坊论文集》,2010年7月,上海大学。


  [17]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15页。


  [18] “中国政治的活力与困境:于建嵘对话裴宜理”(2009年11月8日),参见http://wenku.baidu.com/view/5b817c0203d8ce2f0066230d.html。


  [19] 笑蜀,“高昂维稳成本为何难降”,《东方早报》2009年6月26日A23版。


  [20] 参见“中国政治的活力与困境:于建嵘对话裴宜理”(2009年11月8日),参见http://wenku.baidu.com/view/5b817c0203d8ce2f0066230d.html。


  [21] 参见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人民日报》,1987年10月26日。


  [22] 有意思的是,在肯定意义上使用“利益集团”一词的做法随后在党的重要文件中逐渐消失。十多年之后,在官方语言中“利益集团”成为贬义词。例如,在200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明确指出,“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参见《人民日报》2001年7月2日。


  [23]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2日。


  [24] “社会建设”是中共16届4中全会提出的术语,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或内容。中共17大修改的党章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相并立)。17届5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将“加强社会建设”作为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11年2月,中央组织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专题研讨班。同年全国两会上,“社会管理创新”一词首次以重要篇幅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式文件。9月,中央决定将原先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新增11个成员单位,并强化了相关的工作机构。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就一个主题作出如此众多的重大决定和安排,在新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并不多见。


  [25]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信访制度和维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坚持完善而不是取消之。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实行),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实践中,各地通过组织创新来进一步加强信访制度,其特点是党的组织开始直接介入信访工作。例如,2011年6月海南省委成立了群众工作部,以此统揽信访工作,并将省信访局升格为正厅级,作为主管全省信访工作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海南省委群众工作部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双重职责。这可以视为通过传统转换来履行新功能的尝试。


  [26]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29页,第18页。


  [27] 李路路,“和谐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协调”,《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5期,第6页。


  [28] 参见于建嵘2009年12月26日在北京律师协会的演讲“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参见http://wenku.baidu.com/view/1b0b4d5f804d2b160b4ec021.html。


  [29]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18-19页。


  [30]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打印稿,北京:2010年4月,第19-20页。


  [31] 需要作出三点说明:(1)本表中的自上而下版本是依照中共16届6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作的,它没有包括其他文件中出现的其他提法,或虽然在《决定》中使用了特定的术语,但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机制来处置,如“调解”与“仲裁”。(2)法律文件规定或理论倡导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可能被束之高阁,缺乏实践的形态;另一方面,一些在实践中已经在尝试的东西,由于时差等原因,尚未以抽象的方式被整合到理论话语之中。(3)除了理论结构的差异外,理论化程度的差异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在这方面,自上而下版本还有充分提升的空间。


来源: 北京论坛 | 来源日期:2011-11-5 | 责任编辑:王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