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域少女手游。: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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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8〕11号)
发布时间:2008-5-8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3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手足口病疫情,并出现了少数重症病例死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卫生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我省的疫情形势也比较严峻。按照省领导提出的“努力把可能发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力争不发生患者死亡、不发生大规模流行”目标要求,为指导、规范和加强全省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确保我省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能及时发现、明确诊断、积极救治和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省教育厅。
附件:
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doc
附件:
江苏省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世界大部分地区均有此病流行,我国自1981年在上海始见本病。此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肺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少年儿童和成人感染后多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肠道病毒71型(EV71)和A组柯萨奇病毒(CoxA)、埃可病毒(Echo)的某些血清型。EV71感染引起重症病例的比例较大,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1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规范和加强全省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确保我省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能及时发现、明确诊断、积极救治和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特别是婴幼儿健康严重损害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手足口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地要大力宣传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全社会防治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病,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1.3.2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将手足口病的预防、检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1.3.3 分级负责。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分别由相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1.3.4 加强合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强化学校托幼机构晨检、消毒等防控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手足口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传播。要加强与宣传、公安、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合力做好疫情发布、控制等相关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省内一旦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疫情就命令。根据疫情等级,省及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挥小组。其职责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辖区内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对手足口病患者进行医疗救治;做好手足口病防控的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指挥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疾控处、医政处、应急办、监督处、农卫处、社妇处、中医医政科教处、爱卫办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指挥小组成员。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监测、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实验室检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3 医疗机构
按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医疗救治的各项应急准备;及时收治手足口病患者,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组建医疗救治应急专业队伍,必要时支持其他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2.4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监督检查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大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3 疫情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3.2 重大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5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省内有2个以上省辖市出现手足口病较大疫情(Ⅲ级)。
3.3 较大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2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1个省辖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手足口病一般疫情(Ⅳ级)。
3.4 一般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00例以上;
(2)出现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则按照《全省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 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手足口病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特点及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 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中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病例的诊断。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的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并注明类别、型别,同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局部地区发生手足口病流行或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手足口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全面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大幅度降低发病率;同时通过加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临床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减少死亡率。
5.2.1 加强病例的科学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厅下发的相关诊疗指南和诊治方案,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注意鉴别诊断,科学诊断手足口病,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要严格执行留观指征和住院指征,认真落实转诊制度、定点收治制度、病例筛选制度和分类救治原则,及早发现和救治危重并发症患者,防止出现死亡病例。对住院手足口病患者要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提高诊治水平,使患者尽快康复出院。
5.2.2 严格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病例要按照丙类传染病的管理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要对疫情报告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并保证审核的及时性。要保证每日上网浏览的次数,及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查、查重等订正工作,查重条件可按姓名、性别、现住址、病种及其它项目认真审核,保证网络直报数据的质量。
5.2.3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大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应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监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调查的同时,要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病例分布特点,时间、空间聚集性,病例就诊医院变化情况,病例就诊间隔的变化情况,发病趋势等。
要对聚集性病例和托幼机构首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逐一登记,并进行流调和密切观察。
5.2.4 规范标本采集检测
在手足口病高发季节,省疾控中心要组织开展对手足口病病例的实验室监测。发生本病流行时省疾控中心每周至少采集5~10例患者的标本进行检测。如有重症病例,应尽量对所有重症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如有暴发疫情应采集部分病例的咽拭子、双份大便、双份血清和水疱液标本进行病原检测;患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时,可采集脑脊液标本。采集标本时应注意收集病例的相关信息,填写个案调查表。各种标本的采集、保存、送检等有关要求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
5.2.5 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设立发热与疱疹病例专门诊室,防止手足口病与其他常见病混合就诊,避免医源性感染。对危重病例按照《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要求,组织专家全力救治。
(2)严格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对于传染源要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进行隔离,医院门诊和病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消毒制度,重点加强儿科和感染科等科室门诊和病房的消毒,对患者粪便排泄物及其污物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天要加强对门诊和病房的检查、指导,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及接触者人数,强化陪护和医护人员的洗手、消毒措施,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医院内感染。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3)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疫点、疫区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断传播途径,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和消毒处理,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盛排泄物的容器以及污染的场所等用含氯消毒剂、生石灰进行消毒;使用杀虫剂等方法杀蚊、蝇。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4)切实强化托幼机构和学校防控措施。在手足口病流行时,托幼机构要落实晨检制度,并对缺课者进行登记。教室和校舍等场所要落实通风、消毒制度,对玩具、用具等物品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患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动员家长对其进行家庭隔离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直至病愈方可返校。
根据卫生部规定,凡托幼机构1周内在同1个班级发生2例以上(含2例)手足口病例,或出现1例重症/死亡病例时,应视托幼机构具体情况采取部分关闭或全部关闭2~3周,以防疫情扩散。
(5)完善各项诊疗纪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要详细、认真,尤其要详细登记患者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等,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6)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开展肠道传染病防病知识宣传,告诫家长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要与患病儿童接触;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餐前便后要经常洗手,特别是托幼机构课间要对儿童的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家长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全社会卫生防病意识和水平。
(7)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餐饮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格原料采购,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无凉菜间的餐饮单位不得制作凉菜。严格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证洗刷消毒设施正常运转,确保餐具等公共用具的消毒效果。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制水工艺制水,加强饮水消毒,确保出厂水和末梢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同时加强水质的监测。桶装水生产企业要加强日常性管理和水质监测。
督促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 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6.1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疫情发生地区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7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合格,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2 事后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疫情发布与通报
按照“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规定,经卫生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向社会发布我省的手足口病疫情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同时配合省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要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手足口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演练。
8.2 人员保障
8.2.1 成立手足口病防治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卫生应急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预测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3)对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培训、调整和评估。
(4)参与手足口病疫情的事后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8.2.2 组建手足口病防治应急专业队伍。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样本采集、健康教育等工作;
(2)参与并指导手足口病患者的医疗救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3)监督指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8.2.3 组织开展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防治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消毒和健康教育等疫情处置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乡村医生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8.3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手足口病暴发流行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治疗药物、消杀药械,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8.4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争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测、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9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订,根据全省手足口病疫情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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