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镇最新房价:北京铁路局铁路营业线管理规章考试复习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7:11:48

铁路营业线管理规章第二次考试复习题

 

说明:

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以下简称(铁运〔2010〕51号)。

2、《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2010〕249号)以下简称(京铁师〔2010〕249号)。

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

号)以下简称(京铁师〔2008〕435号)。

4、《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建〔2010〕28号)以下简称(京铁建〔2010〕28号)。

 

1、京铁师〔2010〕249号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上跨、下穿、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一般指安全保护区内,特殊情况由局施工主管部门确定),涉及既有线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

的施工。

 2、京铁师〔2010〕249号第3条: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局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悬挂回流线和供电线时在回流线和供电线2米以外)、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降水、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6)经局施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它对临近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

3、京铁师〔2010〕249号第3条: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局施工主管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局施工

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京铁师〔2010〕249号第3条: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C类施工不纳入局施工计划,由局施工主管部门审批。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径路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5、铁运〔2010〕51号第4条: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办法》(铁办[2008]190号)有关规定执行。

 6、铁运〔2010〕51号第5条:B类不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作为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

7、京铁师〔2010〕249号第6条:各项施工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施工类别,与有关设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监护协议,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局施工主管部门审查。

8、京铁师〔2010〕249号第7条:其它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不影响行车的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9、京铁师〔2010〕249号第8条:施工防护:A类及B类纳入局施工计划的施工,必须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防护,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设驻站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其它施工必须设现场防护员。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驻站防护员在列车开出前方站前,必须确认现场已停止作业并确认机械材料未侵入限界;C类施工驻站防护员在邻站列车开出前,必须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确认现场防护措施有效。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系。

10、京铁师〔2010〕249号第11条:施工现场盯控:

A、B、C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盯控;其它施工由施工安质检和技术员盯控。

11、京铁师〔2010〕249号第11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类别进行施工,严禁利用C类计划实施A、B类施工项目,一经发现按事故处理。

12、京铁师〔2010〕249号第13条: 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13、京铁师〔2008〕435号第18条:施工方案提报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等基本内容。

14、京铁师〔2008〕435号第18条: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

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其他内容。

15、京铁师〔2008〕435号第18条:非设备单位承担的施

工,施工单位还须提供:

(1)(见附件4)。

(2)《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5)。

(3)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盖章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4)与各站段签定的安全、配合协议。

(5)北京务机械段承担的大机大修、维修作业、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更换道岔、运卸钢轨、钢轨打磨、道岔打磨、通信、信号施工不办理(1)、(2)手续。

16、京铁师〔2008〕435号第18条: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应提报审查批准的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涉及LKJ基础数据的变化,按:格式填写齐全,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前一个月提供给有关单位及路局有关部门。技术资料不全的施工项目,不得上报。

17、京铁师〔2008〕435号第32条: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维修作业为提前40分钟)上岗,对施工的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非正常行车办法及限速运行条件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所有施工组织及监护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各负其责。

18、京铁师〔2008〕435号第33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接触网改造施工,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向路局供电调度提供有关资料。

19、京铁师〔2008〕435号第33条: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干部、职工必须清楚施工作业内容、行车办法、作业程序及重点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

20、京铁师〔2008〕435号第33条:点前无慢行的施工,严禁做线上准备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点前准备。下列项目在封锁点前的慢行时间内可按有关规定做适当准备工作,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⑴大机清筛封锁前慢行90分钟,限速45km/h,可在施工起始点处道床内穿入前导枕梁。清筛砟边,撤除垫板,单根抽换失效轨枕,排除道床内障碍物(不得松动两根以上轨枕)。

⑵成段更换钢轨、无缝线路放散封锁前慢行1小时,限速45km/h,允许每隔一松一根轨枕螺栓(高温季节隔二松一),钢轨接头夹板螺栓允许每端卸一条。

⑶小型清筛机清筛道床封锁前慢行1小时,限速45km/h,允许穿入清筛机大梁。

⑷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人工清筛道床封锁前可慢行1小时,限速45km/h,慢行期间允许每隔6根轨枕扒开一孔枕底石砟,道床板结地段每隔4根轨枕扒开一孔枕底石砟,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砟不松动。

⑸换梁及其他特殊施工项目,需要点前做准备工作的,由施工单位制定方案,由路局审批。

21、京铁师〔2008〕435号第34条:施工现场应按《技规》等有关规定设好防护,防护信号的设置和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22、京铁师〔2008〕435号第34条:在铁路保护区内的所有动土施工,施工部门应与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电缆径路两侧5米内严禁动用机械设备施工,并在电缆径路上做出明显标记。对所有施工地段的信号电缆径路,要在开工前采取撒白灰、设置警示标、拉彩旗等措施,划定安全线,确定保护区。

23、京铁师〔2008〕435号第36条:施工登记要点工作由各单位施工驻站员负责。施工驻站员到车站登记时,必须佩带《施工驻站员证》(样式见附件13)。《施工驻站员证》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填发。

24、京铁师〔2008〕435号第37条:施工作业登记:

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批准的施工,施工驻站员应于施工前二日10:00前在车站运统-46(施工)(样式见附件14)上按施工计划确定的日期、时间、项目及影响范围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计划,经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同意后可重新登记。施工当日,施工驻站员必须提前1小时到岗,与车站值班员对预登的内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并在预登施工项目栏下方共同签认(双方签名、日期、时间)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请求施工调度命令。

25、京铁师〔2008〕435号第64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

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26、京铁师〔2008〕435号第65条: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

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27、京铁师〔2008〕435号第66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

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28、京铁师〔2008〕435号第73条: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29、京铁师〔2008〕435号第74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30、京铁师〔2008〕435号第74条: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31、京铁师〔2008〕435号第76条: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均应纳入施工管理。所有点外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经监理专业工程师专业把关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交底。设备管理单位结合方案制定监护安全措施,点外施工方案和监护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涉及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上报路局各专业处室对点外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批准。

32、京铁建〔2010〕28号第4条:

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钻探专用机具、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旋臂掘进机、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33、京铁建〔2010〕28号第4条:

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34、京铁建〔2010〕28号第13条:

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京铁建〔2010〕28号第13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常规检查制度;

(6)维修保养及设备报废制度;

(7)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8)定期报检制度;

  (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0)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1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6、京铁建〔2010〕28号第13条:

对起重吊装、铺轨、架梁、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7、京铁建〔2010〕28号第13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及监护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8、京铁建〔2010〕28号第13条:

施工单位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9、京铁建〔2010〕28号第15条:

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填写“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附件1),并严格执行现场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把关。

40、京铁建〔2010〕28号第16条: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质部长、安全(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把关。

41、京铁建〔2010〕28号第17条:

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施工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及监理必须现场把关。对地基承载力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无特殊情况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

42、京铁建〔2010〕28号第21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月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工程、安质部长检查不少于3次,安全专业工程师检查不少于8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