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在三国无删节版txt:家暴让多少妻子害怕上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21:57

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就要到了。

几天前,有个山西的网友接连给我发来上万字的邮件说,她被包二奶的丈夫又实施家暴了,丈夫实施家暴的原因是她重病在身,他要强行与她过夫妻生活,使她现在是谈床色变。

我告诉她,你除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你的权益外,别无他法。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观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指出,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简言之,此类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其中以夫妻中的妻子为绝大多数。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

2011年10月2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介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有关情况时表示,我国24.7%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目前,家庭暴力并未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所缓解和降低。相反,它却作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存在于国人的家庭中。家庭暴力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危害性也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一个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丈夫,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依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他们就是以动物世界弱肉强食原则对待体力上弱于他们的妻子,多少妇女就在他们的暴力下渗遭残害的。因此,在家庭暴力中直接受害的,或者说受害最深的几乎是妇女。

(二)影响和破坏婚姻以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男女地位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有些还走上犯罪道路。

(三)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不予以重视,不予及时有效的加以遏制和处理,受害者又不知或不敢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长期遭受暴力扭曲的心态下,一旦失去平衡,就会“自行摆脱地狱般的生活”铤而走险,采取杀夫的报复手段,酿成恶性事件。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封建思想残余是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流毒很广很深,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

法制观念淡薄和对家暴惩处力度不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人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邻里朋友对此亦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暴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丈夫打妻子只纳入虐待罪范畴,且此类案子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暴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是达到了刑事惩罚的程度,妻子慑于丈夫的淫威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决不会多管“闲事”。

喜新厌旧和婚外情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尤其是哪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在外面拈花惹草、搞小蜜、包二奶,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捆绑、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用武力殴打导致暴力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会有家暴,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除以上原因外,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还有:1.男性因性别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2.性格乖戾、性情粗暴者易实施家庭暴力;3.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4.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5.家庭关系失和者更易将使用暴力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手段,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6.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及经济上的冲突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本博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打老婆也是犯法的,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还应经常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模范丈夫”、“恩爱夫妻”等评选活动,促使婚姻美满、家庭和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国际社会男女平等、尊重人权运动的不断推进,70年代以来,世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否定家庭暴力,并对其予以制裁。美国约有40个州通过立法惩罚家庭暴力行为;新加坡《妇女宪章修正法令》明确规定,凡家庭中对家庭的其他成员有蓄意伤害、蓄意或企图使他人产生可能受到伤害的恐惧、非法囚禁、骚扰他人等行为之一,均构成家庭暴力。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法律也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1992年颁布、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从长远看,制定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更好。目前,全国妇联正积极主动地推动国家出台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以此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增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用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令的权威。我国现行以《宪法》为依据,以弱势群体专门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明确的,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的少。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警察的干预能及时制止暴力,对家庭暴力应及时介人、及时处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安全与健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提出的自诉和公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简单不予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取证。

成立专门组织或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帮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私人生活最温馨的场所。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事件与社会上发生的暴力事件,无孰轻孰重之别,但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数量大的特点,应该有专门机构才能予以应对,近年来已有若干地区采取了一些反家庭暴力措施,个别地区还制定了本地区反家庭暴力的专门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采取积极行动反家庭暴力,真正为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例如,建立“庇护所”(防家暴中心),临时安置受害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成立鉴定检验机构,为受害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凡申请家庭暴力法医鉴定的,应予以受理,通过法医鉴定等手段为受害人控告家庭暴力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第二,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庭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三,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不少女性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有意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中特别明显。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的流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