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古希腊时代神奴:国外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考察与借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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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考察与借鉴
袁婷婷,孙奕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AB!)
摘要:许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各国对于私立学校的地位、性质、办学方式及其资产归属都较早的予以完善的立法。这
在当今世界被看成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私学发展水平的标志。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通过有关法律法规
明确化、条文化,大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实行“公助私学”或“私校公助”。各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手段和原则
在法律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鼓励私立学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办学。我国民办学校的立法基础是所有
权问题,我国现存相关法律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权的规定比较含混甚至相互抵触。我们应该从我国现实
出发,借鉴各国私校依法办学的理论和经验,对国家、社会与民办学校的法律关系作适当的调整。
关键词:国外私立学校;我国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产权;考察;借鉴
中图分类号:C!*"? B" 文献标识码:3 文章编号:*##D E "FG+ $ "##" % #+ E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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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一些著名高等学校,例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
学,美国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日本的庆应义塾、早稻田大学等等,都是私立性质的,这些学
府在国家一流人才、贵族精英以及领袖人物的培养上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中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各国的私立中小学
以及职业技术类的私立学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普及教
育、专业人才及综合型人才的培养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
此,各国政府、社会都对高水平的私立学校给予了高度的重
视和肯定。私立教育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讨论许多都是围绕
着私立学校与国家的关系展开的。国家与私立学校发生关
系,其书面化或者说是条文化的表述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
律、法规、政策、条例的。私立学校通过这些条款形成一定的
法律地位,建立与国家的恰当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
身的权利和权益。
因此,国外私立学校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管理和
支持,而国家相应政策法规的确立对私立学校的成长有着很
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发现,在我国的民办学校有着
“立法滞后于实践”状况的今天,国外许多国家在这些方面的
做法有不少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各国关于私立学校的立法情况
在私立学校立法的有关方面,欧美各国的历史和经验都
是比较丰富的。总的来说,私立学校的立法涉及到:私立学校
的地位、性质的认可和确立;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私
立学校的主管部门及其权利和义务;私立学校自身的权利和
收稿日期:"##" E #F E *#
作者简介:袁婷婷$*DA* E % ,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和管理系DD 级本科生。
孙奕$ *DA# E % ,女,汉族,四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和管理系DD 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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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对私立学校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有无完善的私学
立法体制,被看成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私学发展水平的标
志。
美国在#$ 世纪下半叶颁布的《莫雷尔法》使诸多私立院
校的地位都凭借该法得到了巩固,如麻省理工学院、拉特杰
斯大学、布朗大学、耶鲁大学等%# &。对私立教育十分重视的荷
兰在#$#’ 年宪法中就提到过私立学校的问题,在() 世纪*)
年代初曾颁布+ 公私立教育预算方案+ 以支持私立学校的发
展。加拿大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早在#*’! 年就颁布了《独立
学校法》,各省也先后颁布了类似的法律,并且形成了重视私
学的传统。日本在#$,$ 年颁布了《私立学校法》,在#$’) 年
颁布了《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在#$’! 年颁布了《私立
学校振兴援助法》% ( &。法国在#$!$ 年即颁布有“关于国家与
私立学校关系法”,亦称“德勃雷法”,这是由法国政府确定
的,国家与私立学校之间关系的一项法令,由前国民教育部
长德勃雷主持制定。
在巴西,私立学校的发展主要以-) 年代的改革为动力,
以立法的形式给予肯定,到了’) 年代初,其私立学校的质量
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也使巴
西政府更加重视相应法案的出台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
以提高私立学校的水平。中国台湾在() 世纪’) 年代中期出
台了许多法规,在#$’, 年到#$*) 年之间,纷纷颁布了《私立
学校法》、《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
标准》、《私立学校奖助办法》、《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直到#$$* 年的《私立学校法修正草案》(由
于台湾与我国大陆制度的不同,所以本文也将其列出)%" &。
可以看出,许多国家都较早的颁布了关于私立学校的法
律法规,用以确定这些学校的地位、办学方式及其资产的归
属等等内容。不管这些法律是否健全,它们至少是一部部独
立的关于私立学校的立法,这就具有进步性。这就使私立学
校的举办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使之尽早的明确自身的法律
地位,更好的改进,更快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私立学校
的立法体制能够保证私立教育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连
续性。也正是因为这些立法能够较早的进行,所以这些国家
拥有了更多的经验和更多的机会去改进与私立学校的关系
和私校自身的状况。
二、各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情况
私立学校的出现及其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
定的益处. 根据受益的原则. 国家也对私立学校进行一定的
资助。这种资助也是通过有关法规政策的出台来明确化、条
文化的。在资料的综合中我们发现,国外国家政府对私立学
校大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公助私学”、“私校公助”、“以公带
私”,并且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荷兰把“公助私学”写入#$#’ 年宪法中,私学的办学经
费受到国家的大力资助,同时国家还限制私学收取学费,使
私学在普及义务教育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根据其“公私立
教育预算方案”规定可使用“教育折价券”,这实质上是政府
教育拨款的分解:为每位儿童提供一张,家长可凭券为子女
在不同的公私立学校中进行选择,学校一律通过收取该券向
政府集中兑换从而获得拨款。
美国在#*$) 年第二莫雷尔法案通过后,有六个州把赠
地资金用于在已有的私立学院设立农机教育计划,到#$")
年,联邦政府用于这些项目的资金达到(") 万美元。现在,美
国的私立学校收到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当地政府的资助,
资金主要都集中在联邦一级,州和地方一般都较为谨慎。对
于私立大学的资助,主要通过一些科研项目,私立高校通过
向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申请课题或签订合同获得经费。对于私
立中小学的资助,主要以由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提供服务,
“以公带私”作为州政府资助私立中小学的重要措施,由此将
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指定用于为某些私
立中小学提供服务,同时对学生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莫
伊尼汉———帕克伍德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对有子女就读于
私立学校的家长的纳税进行优惠。() 世纪$) 年代,美国的
“私校公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育凭证计划”,即
将资金以“凭证”的方式发放给家长,作为其选择私校的学费
补助;/012 资助,即政府根据“残疾者教育法案”(/012)拨给
私校一定的资助残疾学生的经费;34567/ 资金,即“需改进学
生”的资助资金,类似于前者;免税方案,即通过“教育税减免
政策”减轻私校学生家长的负担% , &。
在加拿大,私校的经费来源于私人捐款、宗教团体以及
政府的资助,虽然渠道较多,但是国家仍然比较重视私校的
经费问题,其政策法规中有多处针对私立学校补助的规定。
英国私立学校一般是靠私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购置或
租赁土地建校舍及置办其它设施,由捐赠、资助和所收学费
等维持学校运行,但政府对他们的资助也是显而易见的。例
如土地租金和各种所得税的减免、以国家费用培训教师等。
*) 年代起,撒切尔政府为了使有学术能力但经济困难的学
生有选择和进入私立学校的机会,实行了“学额补助计划”,
由公费负担这些学生的学费。对于拥有()) 多所公学的独立
学校系统(也是英国私校的一部分),政府不提供直接资助,
但公学的学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助或提供的奖学金,例如
“公助学额计划”,就是为贫寒子弟就读公学而提供的资助。
德国柏林州《私立学校法》规定,国家参照公立学校标准
#))8 的承担经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私立学校的“人头费”,包
括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工资。按照修改过的《巴伐利亚州学校
经费法》规定,该州每年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高达$ 亿*’))
万马克,占该州教育部预算每年的七分之一。
日本也有立法规定“公助私学”,并且日本政府有关给予
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 年的《私立学校
法》第!$ 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
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 年
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
财团,其资金为#) 亿日元,全由政府支持,该财团负责分配
和发放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补助金和必要的贷款等;#$’! 年
的《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
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 9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
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有效利用的管理
方案等。同时,日本的大学学费制度相当完善,有完备的奖学
金、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制度,也就间接的解决了一部分私校
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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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中,印度、韩国、菲律宾、泰国政府都设置了给
私立院校的“公共补助金”;巴西、墨西哥通过减税;伊朗、肯
尼亚、乌干达通过资助土地;比利时、瑞士、西班牙由政府按
规定的比例向私校提供经费;希腊、土耳其由政府拨给学生
相应的义务教育费用。
总的来说,各国资助私校在程度和具体方式上还有差
别,基本上可以分为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直接资助是政府
通过制定一定的政策对私校直接给予资金;间接资助是政府
通过制定相关条款资助学生和家长,或者资助教师,或者减
免税费,或者资助土地。值得提出的是,我们在借鉴这些“公
助私学”经验时,也要注意结合本国国情。事实上,这种资助
方式也是有两面性的,公助固然会给私校发展带来便利,但
它的加大会导致私校依赖性加大,而公助带来的种种附加条
件或是间接影响也导致了私校自主性的降低,所以公助很大
的荷兰的私校自主性很弱,而资助逐渐减少的日本私校的自
主性却很高。
三、各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
各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趋势
是相同的,就是鼓励私立学校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自由办
学,虽然赋予的自主权大小不一,但都采取尊重的态度。在对
各国资料进行整理时我们发现,一般来说国家对私立学校的
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其一是私立学校的设立,包括私
校的办学方式、途径及其权利的规定;其二是对私立学校的
评估、监督,指国家的一些督导措施等。一系列的管理手段和
原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着相关的规定。
关于私校的办学许可,各国松紧不同。日本是一个对私
校管理较严的国家,日本对私学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私立
学校必须由学校法人设立。《私立学校法》规定:“本法中的私
立学校指学校法人所设的学校。”这一规定表明,日本的私立
学校必须由学校法人举办,公民个人及其他非学校法人组织
不得举办私立学校。此外,日本在私校设立之初就有详细、严
格的规定,以避免盲目办学,保证办学水准。其#$"$ 年《私立
学校法》规定,申请者须按文部省的规定,将设立学校法人的
目的、名称、拟举办的私立学校设置的课程、学校法人事物所
所在地、负责人、资产与财务情况以及拟设立的学校法人经
营产业的情况等文件报请其拟设学校的管理部门批准。都道
府县设有私立学校审议会,负责除私立高等学校以外的私立
学校的设置、变更、停办、更改涉及招生定额章程等事宜的审
议,审议后向都道府县提出审议意见,等待批示%! &。而美国采
取的是准予注册和鉴定认可分开的制度,各州对设立私立学
校的标准和审批,有的严,有的松;有的规定必须注册,有的
则不作这一要求。但只有经过注册,领到办学执照,非营利学
校才享受免税待遇,所以政府对非营利学校的要求较多。其
他国家,德法意三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组织、团
体都有办学权,只要符合国家对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师资
符合,则必须得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拖延、拒
绝都是违法的。这也是鼓励办学的措施。总的看来,各国普遍
把办学必需的经费等物质条件放在首位。日本、韩国的规范
性较强,英美以接受政府注册认可的形式见长。
关于私校的自主权,这是各国在表明对私立学校的态度
时,都不可避免要表明的一项看法。无论哪个国家,只要承认
私校的地位和作用,都必然要承认私校的自主权。显然,自主
权问题是私校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日本以立法形式
明确表示了国家对私立学校自主权的尊重,但附加一条制约
原则,即公共性。所谓公共性,指的是私立学校对公共利益负
责和社会及公共机构对它的参与。私立学校不能离开公共性
孤立地谈自主权,自主权只有与公共性相统一,才是有效的
和可能的。基于自主权,国家不干涉私立学校的内部事务;基
于公共性,国家有权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乃至资
助。法国从尊重教育自由的角度,申明无意损害私立学校的
法人地位,但这样的私立学校必须是能够正常开课的,能够
保证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同时保留检查权和促使私立
学校向公立学校靠拢的一定的干预权。英国私立学校具有牢
固的社会基础、法律地位和高度的教育自由权,它们的自主
权历来被国家所尊重,认为事关人的自由民主权利,尽管皇
家督学有责任对私立学校进行督导,但它是辅助性、建设性
的,即义务性而非权力性的。美国高度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
权,国家严格防止任何侵权行为,保证私立学校自主经营,不
受外来权力干涉,美国的私校享有脱离政府行政干预的办学
权及管理权的独立和教育财政的自主。这是美国教育民主和
自由的天然产物。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很少有对私立学校
的强制规定,即使有,通常是来自州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
在实践中,州政府并不把大量的规章制度强加于私立学校,
私立学校因此有很大的独立和自由。综上所述,私立学校总
体上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国家还表现出对私立学
校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性保护。但不同的私立学校由于所处国
家的教育政策不同、政府资助程度不同等而使拥有的自主权
存在很大差异。
关于监督管理,私校管理较好的国家都普遍具有一系列
的监管准则和评估机制。在法国,私校办学期间国家的干预
主要限于调节私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与国家坚持的基本原则
之间的矛盾,国家通过两种形式与私立学校形成关联,即签
定契约的和未签定契约的。对签订契约的学校,国家有权对
其教学及财务实施监督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经费资助;对未
签定契约的学校关系松散,控制程度较低。法国强调国家在
发展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把私立学校视为国家办学的补充,
实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英国的私立学校,尤其象牛
津、剑桥和公学(私学的一部分)等是英国文化的教育表征,
国家对于它们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欣赏并自愿保护这一
文化遗产,国家对于私校依法持有监督检查权,皇家督学代
表国家定期到私立学校访问和视导。美国的私校拥有较强的
自主性和自律性,并且自身拥有很具特色的“董事会制度”,
由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监管% ’ &,私校运行一般较为规范,所以
国家插手很少,联邦行政权力和干预被置于最小限度,但是
集中在州一级和地方的监管还是有较多内容的,包括:学位
授予权的审批,取得学位授予权都要通过地区或专业评估组
织的检查、评估,并接受州政府的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必
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批;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学校每年要向
政府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提交经费收支报告,政府部门定
期检查;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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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
业设置、教育质量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其办学
质量才会得到社会承认,学校才可以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奖
学金和贷款,这种评估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承认,也受到社
会的普遍重视。德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督导主要反映在两个
方面:一是业务督导,即从教学和教育方面检查学校是否遵
守一般标准和规定,对国家承认学历的私立学校,有关当局
还要检查其考试规定和考试内容及学历证书颁发程序等;二
是法律督导,主要监督学校是否遵守社会治安及包括青少年
保护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政府规定私立学校自行颁
发的证书和文凭,官方不予承认,为此私立学校的学生,为取
得官方证书,必须作种种准备,以参加国家考试。此举是法国
政府管理私立学校的重要措施,它为促进私立学校课程与国
家规定的课程之间取得密切联系方面,颇有成效。
由上可见各国对私校都较为重视,这些方面有很多经验
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一方面我们应当明确私校的办学权、
办学途径并使其尽量自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认可、督导
制度,使私校更好的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正常正规运转。
四、对于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权关系的思考
国外私立学校的管理、资金支持和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其
所有权关系基础上的,在我国也是如此。我国民办教育发展
中的许多矛盾只是所有权矛盾的表象,所有权的矛盾解决
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理顺民办
教育机构的所有权关系才能准确定位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才
能界定政府相对于学校的权能。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相关法
律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权的规定是含混甚至相互抵触的,
这必然造成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无序与混乱。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学术界大致有四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和公办教育事业一
样,都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的财产也和公办学校一样,
应归国家所有。第二种观点是,从企业经营的思路和逻辑来
看,投资人就是所有者,民办学校如果由个人投资,就归个人
所有;由企业投资,就归企业所有。第三种观点首先不讨论民
办学校的所有权问题,认为,民办学校设立后,利用学校的收
费赢余收回出资并获得利息(此利息应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而
低于证券投资收益)。出资人在全部收回出资和利息后,民办
学校即归国家所有。还有第四种观点认为,个人或企业收回
全部出资和利息后,因为民办学校是其投资的增值,故仍应
归其所有。上述观点,从某个角度来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他们
又有将民办学校产权绝对化的倾向,表达出“非此即彼”的含
义。事实上,民办学校产权客体的构成较为复杂,尤其是土地
国有的制度使得民办学校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立机
构,政府与举办者之间在产权关系上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的规定:“教育??用地!" 年??土地使用期满,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
因此从长期看,民办学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期权的
存在不表明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权的丧失。因为依照
民法精神,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因投资活动而形成的所有关
系。则在一定时间内,举办者可以相对独立地享有所有权,包
括对其投资部分校产的占有、使用及在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
前提下的收益、处分权。而至于国家投资形成的部分校产,由
于也是办学活动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作出相对模糊的界
定,将它们在一定时期内(!
" 年)划归举办者享有。期限性举
办者所有权的确定,可以明确举办者的权利和地位,理顺政
府与学校之间的责权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充分调动举办
者投资兴学的热情。然而实践界可能会对此种所有权界定法
心存顾虑,认为举办者享有校产容易导致一系列违规现象的
出现,并损害学生、教师及相关方的利益。有这些顾虑是合理
的,因为确有类似案例的存在(如江苏省宿迁市的民办学校
宿远中学因校长携款出逃致使学校解散的案例),但此类问
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及健全监督机制等途径予以解决。须
知,调动举办者办学积极性的难度远大于防范违规违法行为
产生的难度。
依据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着四项积极权能:占有权、使
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 $ %。其中收益权即收取所有物所生利
益的权利,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在通常情
况下,所有权的取得表明收益权的当然取得,国家不可以通
过主权的行使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使。这些要义同样
适用于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所有权,即所有者应当享有
对校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然而根据《社会力
量办学条例》# & %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规定,举办者
对民办学校在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残缺的,这集中体现在
“收益权”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相互抵触。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
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沿袭《教育法》的相
关内容而制定。在我们看来,“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指学校
不可以营利,其实质在于要求举办者不得从民办学校获得经
济利益,不得把民办学校的盈余用于作为个人收益。换言之,
举办者不具有对校产的收益权。立法者制定此条是基于这样
的考虑:普通教育活动具有公益性质,有别于一般商业活
动。但是他们又似乎忽略了以下两个问题:’,并非所有的民
办学校都在从事普通学制体系以内的教育教学,例如各种职
业技术短期培训;(,公益性不排斥所有者的收益权,例如从
事基本能源供应的机构也可以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因此,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首先没有对被调整对象进行准确
定性;其次它限制了民法所赋予公民的收益权。这便在很大
程度上制约着相关法规的适用效果,并使举办者难以产生投
资兴学的热情。事实上,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都希望收回
教育投资并得到一定的回报,这些要求也是符合市场经济法
规的。
可以看到的是,《条例》及其他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
办学校作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以本文提到过的“校
产国有”为前提的,这种规定相对于举办者而言极不公平,立
法者们应该正视此不公平的存在并在即将出台的法律中予
以体现。因此,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和参考国外私立
学校依法办学的经验,就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权的立法,
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期限性举办者校产所有制,即在一定时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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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由举办者(个人或企业)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所有权,包
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允许部分民办学校以企业法人
的身份登记注册。
我国民法历来以营利与非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区分为企
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类# $ %。一般地,学校被划为非企业法
人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办者获取适当收益的权利。
而若允许部分学制体系以外的民办学校以企业法人的身份
登记注册便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有利于清晰地界定这些学
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理顺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欧美国家允
许私立学校以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的身份登记注册,在民法
意义上社团法人可以是“公益性社团”#&’ %也可以是“营利性社
团”。这便是说,欧美国家也是认可私立学校的营利性法人地
位及举办者的营利权益权的,这对于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加强对举办者行使所有权的的监督力度:建立民办学校
董、监事会制度。举办者作为董事长对校内外各方负责,并接
受监事会监督。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一定数量的人员
作为监事会成员。美国的私校普遍地采用上述制度,增强了
学校在所用权关系上的透明度,既保障了举办者享有所有权
又杜绝了非法敛财行为的发生,这同样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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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培瑞( 教育大视野#7% (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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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卫东( 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产权界定# )% ( 教育科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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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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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 页; 哲学理论在某种所谓“完美的理想状态”中结
束思维和真理,就必须进行自我批判,惟此,理论才能继续前
进和走向彻底,才能不断开辟认识真理之路;同时,惟有自我
批判,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找到自身的教训、缺点和失误,从
而不断地清算与刷新自己而获得更新层次的跃进。
上述分析表明,自我批判实质上是由实践批判和理论批
判内在地决定的。
实践批判、理论批判和自我批判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批判的完整内涵。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三内涵批判”是一个有
着内在逻辑关系的、功能互补互动的方法论系统:三批判互
为前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转化,因而是不可分割的;
三批判只有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发挥其巨大的功能,
其中任何一种批判一旦从这个有机整体中肢解出去,就必然
会丧失其特定的作用,其它两种批判也因此不能发挥有效的
功能。
“三内涵批判”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本身所固有的
内在规定和特质。三批判相互交织、整体运作,强有力地驱使
马克思恩格斯实现了哲学的伟大变革;马克思恩格斯因此便
断然宣布他们创立的新哲学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 ! % : <*"& ;。
三批判中,实践批判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现实性和革命
性品格,理论批判赋予了其科学性品格,自我批判则赋予了
其彻底性和开放性品格。正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现实
性、革命性、科学性、彻底性和开放性品格,所以它才不是僵
死的“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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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宁( 列宁选集=( & #7%( 北京:人民出版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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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7% ( 北京:人
民出版社,&$"’(
#! %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7% ( 北京:人
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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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