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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家庭暴力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分析

发表于2011-10-25 9:57:00 回复(0)

xunshurui

试述家庭暴力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分析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笔者列举如此瞠目结舌的数字旨在说明家庭暴力在一般的婚姻家庭中非常常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缘由之一,调查搜集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

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从字面上对该条文进行理解,家庭暴力就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了“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暴力手段往往比较容易证明,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伤害后果就比较模糊了,到底伤害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造成一定伤害”?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需要达到重伤的程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立法者在法律释义中对此进行了学理解释:“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毫无疑问,立法者的学理解释并没有正面回答上述问题,反而使得原本似乎清晰的立法变得更加模糊起来。

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证据的法律效力

我国法定的证据存在形式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上述仅仅是证据的形式要件,一个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还必须要满足“三性”的实质要求,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即证据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所谓“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没有关联的证据虽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因与本案无关而不会被法庭质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要件和搜集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通过盗窃、威胁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所以,当事人所提供的家庭暴力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必须符合上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做到这些是很难的,尤其对不懂法律的当事人。

三、如何证明夫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

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二)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三)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四、家庭暴力证据应如何搜集

1、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查家庭暴力的询问笔录,注意留存《验伤通知单》、《病历卡》、《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五、律师提醒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导致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