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史中华书局:于洪军:应用系统法学看立法的概念及立法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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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军:应用系统法学看立法的概念及立法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2)

发布时间:2011-11-07 10:03 作者:于洪军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26次


  找到了这种立法上的原因,为了根除此类事件,正确有效的做法,只能是发挥立法的控制社会系统运行的作用,实现立法的科学性:首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一次消费的赔偿额不得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国职工壹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或《监察法》中规定,在一个地区内,如果发现的同一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一定次数或一定程度时,当地政府首长和主管副职、工商管理、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的行政首长应受到一定机构所施加的降职、免职及更严厉的人身压力;再次,制定《新闻法》或有关新闻方面的法规,规定新闻媒体独立于国家机构和执政党之外,自由地报道当地官员和厂家、商家违法的事实;最后,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和有关监督法官的法规则的修改、补充,科学地对法官不公正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设置压力和施压者,增加公益诉讼的法规则,即任何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并且在胜诉后,能够从国家对被告处罚的财产中,得到近于百分之四十的奖励。这样的法规则颁布实行以后,假货泛滥、猖獗的现实相信会有一个根本的改变。如果不从立法上入手,这类问题将永远也解决不了!


  可能有法律无用论者会说,即使从上述四个方面对法律进行了制定和修改,制定修改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是无用的。那就让我们从下述角度设想一下:上述立法工作能不能如愿进行?如果不能如愿进行,原因又是什么?是不是会有人为的阻碍?如果是,那这些阻碍者明知道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无用的,为什么还要阻碍?可见,阻碍者并不真的认为这种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无用的。因此,饱受假冒伪劣产品之害的中国人,如果不想继续受害,就应当一起来关注、呼吁从上述四个方面制定和修改中国的法规则。这中间,中国的法律人更是义不容辞。


  综上所述,根据系统法学理论,立法是社会系统形成、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规则的活动;而法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就是法;法的功能是能够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据此,立法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是至高无上的,它具有控制社会系统运行的作用。要想控制某一社会系统,使该社会系统朝着多数人所期望的方向运行,那就必须要通过形成、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规则的立法活动,使该社会系统的所有法规则所组成的系统--法,反映各个社会系统运行所共有的规律;反映该社会系统所特有的规律;反映立法本身的规律;反映决策的规律;反映执法活动的规律;反映其他各个方面社会活动的规律;反映法和法规则本身的规律,一句话,就是必须要实现立法科学。


  注释:


  ①见北大法律信息网论文论著栏。


  ②见于洪军:《应用系统科学所看到的法规则、法和法律》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③见《国际联络小组称卡扎菲政权已失去合法性》转载于:http://news.21cn.com/zhuanti/domestic/libiya/2011/04/15/8240488.shtml


  ④见1928年《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二届中央第一七二次常务会议决议,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议)转载于:http://paddy.fyfz.cn/art/631339.htm


  ⑤见《中国土地法大纲》转载于:http://www.xyjjlt.net/thread-18031-1-1.html


  ⑥参见温家宝: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⑦引自《拿破仑法典》第156页(德)艾米尔·路得维希(EmilLudwig)著梅沱等译1999年广州花城出版社出版。


  ⑧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


  ⑨邱振海:溃坝和毒奶粉风波:需要综合治理,引自联合早报网,网址: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milk/pages/milk080916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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