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恩而虎狼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07:00
二)分户式复写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新账页,并在旧账页上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注“结转下月”,将最后余额过人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写×月1日,摘要栏加注“上月结转”。
  第六条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各种贷款卡片账和其他未销账的卡片账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一)分户式账页应在旧账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划双红线后加注“结转下年”(对于余额已结清的账户,应在账页上加注“结清”)。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同方向,新账页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加注“上年结转”。
  (二)销账式账页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注“结转下年”,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账页记账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除加注“上年结转”外,还应注明旧账内容摘要和发生日期,并结出余额。
  第七条 账簿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旧账页余额核对相符,保证衔接无误。
  第八条 记载各种账簿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以保证核算质量。
  (一)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凭证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凭证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账。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垫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所写的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时,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写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四)记账时,应按账页行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发生空页时,用红色对角线划掉,注明作废;发生空行时,应在空行的通栏内用红字注明“空行”字样;
  (五)凭证、账簿盖错印章时,应在所错盖印章上用红笔划“×”以示注销,再补盖正确印章。
  (六)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九条 账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发生账务差错,应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错误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应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时,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3.已使用的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部门会计主管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账簿最后一页备查。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凭证更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批注:“更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记错账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年×月×日账”字样及简明事项。
  2.凭证金额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人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
  3.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参照2.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年×月×日更正”字样。
  4.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5.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第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装订。装订时要将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二)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顺序编列凭证总号,并与科目日结单的凭证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的账页,装订时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并且按账簿编号,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

  附2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史料,包括业务会计、基建会计、经费会计的档案资料,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类。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按形成时间和保管期限等不同属性分类索引。
  第五条 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一)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办人员以及移交时间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日光和防其他毁损等条件,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档。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形成会计档案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期限执行,附表中未列示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三)同一会计档案以不同介质保存时,保管期限应该一致;
  (四)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五)会计应用系统及其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系统停止使用或升级换版后15年。
  第八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建立分库房,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交接双方应严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双方负责人监交。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确认。
  第十条 会计档案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时,应注意安全、保密,严防丢失毁损。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岗,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