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有才华的人的成语:茅奖评奖中的“硬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53:51
  

阎延文:茅奖涉嫌违纪须彻查,作协书记处请莫“集体失踪”

   ——就质疑茅奖涉嫌“违纪”答媒体问

 

一.说“出版单位”不是“刊发单位”,是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歪批歪解。

问:《人民文学》杂志主编助理邱华栋最近对媒体表示了毕飞宇的《推拿》和刘震云的《一句顶一万句》在各自的出版社出版之前,曾在《人民文学》杂志上几乎全文刊发过,只有少量删节。但解释:“质疑者没有弄清‘刊发’和‘出版’是两个概念,根据茅奖评奖条例中应回避’的范围是出版单位,而不是刊发单位。

答:我认为,这种解释说明,邱华栋作为《人民文学》杂志主编助理,甚至不了解最基本的出版法规,作为出版人是不合格的。国务院2001年343号令颁布、2011年3月19日修订的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在第九条中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因此按国家规定,作为期刊社的《人民文学》,是无可置疑的“出版单位”。把“出版单位”和“刊发单位”对立起来,以《人民文学》不是“出版单位”为由,为第八届茅奖的“违纪”评奖开脱,是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歪批歪解。

二.茅奖条例制定者自己“违纪”评奖, 应称“自我掌掴”。

问:邱华栋表示:这两部作品在申报本届茅奖的时候,推荐单位写明是两家出版社,不是《人民文学》。邱华栋还透露,他本人就是刘震云《一句顶一万句》的责任编辑,本来自己也有机会当茅奖评委,但由于责编身份,就必须回避。

答:由此可见,邱华东作为编辑知道回避,而作为《人民文学》主编、作协书记处书记李敬泽却不回避,这是条例制定者自己违反规定,是茅奖评奖中的“硬伤”。不仅如此,作为评委会副主任的李敬泽,还堂而皇之地在几轮实名制投票中,为这两部作品投票。这种自己制定评奖条例,又自己违纪评奖的现象,应称为“自我掌掴”;是在号称“最严格、最公正、最公开”的国家大奖茅奖中,出现了根本不该出现的“低级错误”。

其次,邱华栋的回答证明,这两部作品确实都是在《人民文学》全文首发。其后两部作品还相继获得《人民文学》年度大奖,为此次茅奖获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预热作用。《推拿》获2008年“人民文学奖”年度大奖;《一句顶一万句》获2009年“人民文学奖”年度大奖。本届茅奖主任铁凝、监察组长张健都出席了颁奖仪式;本届大赛办公室副主任何向阳,本身还是《推拿》获人民文学奖的评委。《人民文学》杂志与这两部作品密切相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再者,说《人民文学》不是“申报单位”,而为违纪评奖找托词,更是无稽之谈。茅奖条例第6条“评奖纪律”写得很清楚,“应主动回避”的是参评作品的“出版单位”,而不是“申报单位”。《人民文学》是两部参评作品的出版单位,已被责编邱华栋证实。以《人民文学》未报奖来回应质疑,其实是“躲猫猫”式的回答。

三.面对茅奖违纪质疑,中国作协书记处为何“集体失踪”?

问:你认为茅奖主办方应如何回应质疑?

答:目前,茅奖违纪已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通质疑,成为当前舆情热点之一,清华大学肖鹰教授近日还发表了《就茅奖涉嫌违纪致中国作协党组书记李冰、副书记张健的公开信》,要求作协对茅奖违纪现象予以调查回应。

但至今为止,无论当事人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李敬泽,还是本届茅奖主任铁凝、监察组长张健以及中国作协书记处的其他负责人,都没有对公众监督做出任何回应,面对舆情,中国作协书记处玩起了“集体失踪”。这种轻视民意、拒绝监督的态度,只能使茅奖违纪丑闻进一步放大。

四.如果取消作品获奖资格,是否会使好作品吃亏?令刘震云、毕飞宇两位作家受委屈?

问:如果取消作品获奖资格,是否会使好作品吃亏?令刘震云、毕飞宇两位作家受委屈?

答:其一,如果取消作品获奖资格,这当然是十分遗憾的事。但是,这两部作品是否“好作品”,要由读者说了算。据报道,本届茅奖获奖作品发行量普遍很低,发行最好两年才卖出30本(《重庆晚报》),而《辽沈晚报》读者调查显示,完全没读过五部获奖作品的读者高达94%!在未进行获奖作品“全文公示”、绝大多数读者没有读过的情况下,就断言其为好作品,还为时过早。即便有人持这种说法,也只是一家之言。更何况,评奖违纪应由中作协书记处负责,与作者无关,更与作品好坏全无关系。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最大问题是社会公平问题,任何领域都应该“有法必依,有纪必遵”,才能维护最起码的公平。

其二,至于取消作品获奖资格,会令刘震云、毕飞宇两位作家委屈,这确实是人性化的思考。身为作家,我深知长篇创作“十年辛苦不寻常”。但是,具体到本届茅奖,178部参评作品根据评奖条例,已经有多部出局,如果怕“好作品”吃亏,谁能保证这些出局的作品中就没有好作品?就没有因为茅奖条例不当,而吃亏呢?特别是本届茅奖曾作为宣传热点的网络小说参评,由于条例规定参评的网络小说必须出版,实际构成一个怪圈——在出版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下,有几部网络小说能出版呢?如果网络作家都像主席作家那样有充足的出版机会,又何必当网络写手呢?更何况,网络小说和出版小说只是平台不同,本身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若网络小说落地出版,就已变成纸媒出版小说了,还能算网络文学吗?这本身就是个强人所难的悖论。正是由于这个悖论式的规定,或者说茅奖条例的瑕癖,使数以万计的网络小说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难道这些网络作家、草根作家就不委屈吗?为什么他们能受委屈,这两位获奖作家就不能受委屈呢?

我认为,条例面前人人平等,违纪评奖必须纠正。这也是对中国作协书记处是否真正“严格评奖纪律”、维护文学奖“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次考量。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