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中学:我国诚信危机多年未好转:首防政府故意失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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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诚信危机多年未好转:首防政府故意失信(2)

发布时间:2011-11-06 09:08 作者:申欣旺、赵杰、滑璇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644次  巴中中院经查证认为,通川区政府不仅是新区开发公司的审批机关,而且是直接的投资开办单位,且在注册登记时决定投入的注册资金一直未到位,应当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民事责任,遂驳回了通川区政府的异议。   2000年11月7日,巴中中院冻结了通川区政府预算外资金55万元,但后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12月19日,法院将冻结区政府的55万元预算外资金扣划到该院备用专用户,以清偿债务。   “刚胜诉就获刑”   就在法院如火如荼地推进执行的同时,败诉的通川区政府也在紧急推进一项工作:由该区区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包括公、检、法、司法),决定成立以一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专案组,以“追查马昌华的问题”。   胜诉的马昌华等来了一张堪称噩耗的传票,这张传票最终把他送进了监狱。“刚胜诉就获刑,我在看守所待了一年零一个月,又在监狱蹲了五个月。”马昌华说,那个刻骨铭心的一年半改变了他的命运,其间爱人被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儿子在上海的大学学业几乎难以为继。   事情发生在2006年1月13日,通川公安分局当天以马昌华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七天后,通川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而郑庆友和新区公司原副总经理唐兴华也因同样的罪名被捕。   据当年10月17日通川区法院所作刑事判决书,该区检察院起诉马昌华的理由为“妨害作证罪”。该检察院指控,在前述宏达公司诉新区公司的欠款纠纷案期间,为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收回欠款,1999年3月26日,马昌华在把郑庆友、唐兴华等邀约至通川区红楼茶楼后,提出“1998年9月承认代新区公司偿还的债务要新区公司出具证明提供给法庭,以利在起诉时予以追偿”,并于随后伪造了相关证据。   指控中称,马昌华为使中地能源在上述诉讼中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在1998年底,伙同郑庆友伪造了一份《联合施工合同》,将签订时间提前到1997年1月18日,随后,指使唐兴华在此合同上签字作证。   马昌华怒了。“他在法庭上很激动,甚至有些偏激。”一位当年参与了法庭审理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马昌华怒吼着指责起诉方并为自己辩护,“他的眼睛瞪得很大,眼珠子都快爆出来了”。该人士透露,自始至终马昌华的强硬个性惹恼了个别官员,“他们就想尽快办他”。   回忆起那段日子,马昌华也自认为是不服输的个性让他坚持了下来。一位了解他的人士甚至认为,如果换一个人来经历这11年,“肯定扛不过来”,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刚出狱时的马昌华比现在还要瘦,几乎是皮包骨头了。   一审很快做出了判决结果,判处马昌华犯妨害作证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昌华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月18日,达州中院终审判决,以上述罪名将刑期由三年改为了一年六个月。由此,经历了民事、行政诉讼胜诉的马昌华,在刑事诉讼中败诉并身陷囹圄。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在此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曾有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专门对其研究讨论,并给出一份《参阅件》,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罪名不成立。但是,这一讨论意见并未影响法院判决。   “政府其实是认错了”   一年半并未磨灭马昌华的斗志,出狱后,“我很痛苦,觉得自己的权利毫无保障,找不到正义和公正”。   还有一位获刑者在《中国新闻周刊》面前数度哽咽,不愿回忆关于案件的情况,只是重复一句话:“政府最基本的诚信和正义哪里去了?我们受到的打击沉重,太痛苦了。”   不过,接下来的一场会议给马昌华带去不少安慰。2007年10月30日下午,达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洪波在该市纪委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地能源与新区公司的诉讼纠纷遗留问题。据悉,当时在会场的包括该市纪委副书记蒋兴清,市中院副院长李钧、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大禹,以及通川区纪委、监察局等人。   据其后制定的《研究四川中地能源和新区公司相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此次会议主要议定了六项事宜,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对新区公司与中地能源之间的经济债权债务问题采取两条措施解决:新区公司依法将B宗地的使用权及其开发项目转让给中地能源,且再不收取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项目转让给后者的转让费;后者不收取前者原来差欠的工程款、借款及停工损失费等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彻底息诉”。   接着,2008年1月28日,达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内容与上述会议无异。并规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5210元由新区公司负担。   一场会议和调解,在马昌华看来,“政府虽然没有公开道歉,其实已经认错了。”这块土地面积约5.12亩,1997年初步决定开发时的市场价格为约50万元,十一年后的市场价格则早已翻了十多倍,并且据上述会议纪要,对该地的容积率予以增加,并且将该宗地的新建楼层建筑限高翻番,调整至20层(不含地下层)。   这样的条件,在马昌华及其接近他的人看来,无疑相当优惠,可算是政府的无声道歉和补偿。就此纪要的形成原因和法院调解的相关过程,《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联系达州市委采访时,其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并不知道”。随后,达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则表示,该案已移交市委、市政府,“法院无法接受采访”。   不管怎样,马昌华斗争了11年的对象——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终于尘埃落定到了自己手中。如今,这块儿位于达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土地上,已经盖起了一幢正修至12层的商住两用楼,名为“金合家园”。2009年10月27日,海南琼海市,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市民解答个人征信报告。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琼海市支行组织琼海各金融机构在街头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咨询。图/CFP   征信系统:在挣扎中成长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失信问题突出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着重提出国家的“诚信建设”问题,强调“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年漫长而复杂的博弈   其实早在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此后,各地纷纷投入人力财力成立省级、市级信用办,并积极建设区域内征信数据平台,有的地方为此投资过亿。   在中央层面,不仅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并于2006年开始运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也在充实征信数据的同时,争夺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权。   不过,央行在这场争夺战中无疑具有天然优势。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副主任蒲小雷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认为:“第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征信体系实际上主要是为银行金融业服务的。第二,央行得天独厚的业务渠道,本身就建立了对企业信贷的相关记录和个人信贷的记录。”而这些记录,别的部门和机构是不可能享有的。所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交由央行统一整合,显然比这些部门重新整合央行数据更加可行。   对于信用数据的输送,尽管一些部门对央行提供的是有偿性服务,但事实证明,这个选择确实行之有效。据央行征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早在2002年,央行牵头组织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组”便开始了《征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但时至今日,这部规范性文件历经十年仍然未获通过。   据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介绍,国务院法制办金融财政法制司的一位负责人曾在多个场合反对《条例》出台。   至于反对原因,林钧跃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整个征信行业在当时产值只有3亿,实力薄弱,而《条例》以监管为主,缺乏向企业倾斜的相应政策,那位负责人认为立法考量不妥当。“弱小的行业就应该扶持,通过法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林钧跃解释说,“所以争议之一是,要管,还是要立一个促进法。”   200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迅速在征信行业引起极大反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征信中介机构从业人士指出,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央行征信中心地位十分特殊,其既作为征信业务参与者,又作为征信业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值得推敲,就好像一个人在比赛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此外,当时的征求意见稿镶嵌了太多内容。林钧跃说,“把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统统放进去,它就成了大杂烩。”而且行业不同利益不同,如果把它们全部归纳到一个法律框架内,必然会产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引发矛盾。   以上两点在业界形成众多修改意见、反对意见,这些声音推迟了《条例》的出台。直至今年7月,修改后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布。与前稿相比,修改稿弱化了央行的“双重身份”,并且在行业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方面相对温和,原则性规定居多。   失信成本远低于守信成本   事实上,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针对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即便《征信管理条例》在不久的将来获准通过,对于征信业务,我国仍然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在规范征信业务方面,成熟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美国的相关配套法律有17项,后来废除1项,现在有16项”,蒲小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中国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大家就都可以违法,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   法律缺失可谓中国征信业难以良性发展的一大症结。当没有规则圈定哪些信息能够作为数据来源进行采集、分析、发布,哪些信息不能时,人们就会利用法律真空,通过灰色途径获取信息。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对商业机密的不同界定引发出许多问题,比如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将其认定为商业机密,而在中国,它往往属于不公开范畴。事实上,很多信用中介机构都在从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偿获取此类信息。但是,政府职能部门手中的数据是否真实精准,值得商榷。   个人征信业务对于外界法律环境是否完备更加敏感。在我国缺乏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随意滥用至关重要。为此,央行征信中心强势介入个人征信业务领域,并很快形成垄断地位,导致个人征信行业的衰颓枯萎。原本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私营信用中介机构逐渐失去发展空间,几乎消失殆尽。但这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在没有其他机构参照比对的情况下,如果央行的信用记录错了,又有谁能证明、纠错?所以,“在两难之间必须进行选择,也要掌握好一个度。”林钧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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