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义江论红楼梦微盘: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1:21:22

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汉江综合开发公司诉 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9号

 原告 汉江综合开发公司,

 被告 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 海南华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汉江公司与华信物业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所签订的协议书虽为双方自愿,但协议中约定,汉江公司既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不具备联营的基本特征,是假联合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对此,华信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汉江公司亦有一定责任。华信物业公司依据该无效协议所收取汉江公司的款项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华信物业公司已返还汉江公司四百万元,尚欠汉江公司本金为六百万元。华信集团公司作为华信物业公司的开办单位,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故华信集团公司对华信物业公司上述付款之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信物业公司偿还汉江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从资金占用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二、华信集团公司对华信物业公司上述付款之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华信集团公司认缴华信物业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未履行部分为限)。
  三、驳回汉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万四千六百一十元,由汉江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九百二十二元;华信物业公司负担五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