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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7 08:17:45 文章出处:     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发布了第23号令,正式出台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监总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它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当前职业危害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数量大,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农民工苯中毒、河南“开胸验肺”等极端事件。二是职业危害范围广,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化工、冶金、机械、电子、建材、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四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的难度。五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够严格。六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也将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其目的旨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问:职业危害的定义是什么?       答: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我们知道,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粉尘、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的因素,如果对这些职业危害因素不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就会对劳动者造成职业性伤害,严重的还会导致职业病,甚至终身伤残或死亡。由于大多数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职业病和伤害事故是一个逐步累积的、多因素的、长时间的、隐蔽性的过程,所以容易被劳动者疏忽,一旦出现异常病理征兆,就为时已晚了。     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可能导致尘肺。     (2)化学物质类: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醛、氨、光气、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化学灼伤、白血病、癌症、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电弧光,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可能导致噪声聋、中暑、冻伤、烫伤、眼部灼伤、手臂振动病等。     (4)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钴60、镭、x线、同位素、电磁波等。可能导致放射性疾病。     (5)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可能导致相关的职业病。     (6)其他因素       问:《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暂行规定》共有5章56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监部门申报;二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四是设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五是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是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七是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公布其结果,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八是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九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十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十一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问: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暂行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答:《暂行规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26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由安监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问:对我市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安监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把《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让全社会都知道和了解《暂行规定》,使全社会关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进行有效监督。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让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知道和了解《暂行规定》,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认真、主动地履行职业健康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能力。特别是重点组织好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等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使他们全面掌握《暂行规定》,务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把《暂行规定》落实到位,从而大力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的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危害防护的投入,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安全健康。     3、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全员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深刻理解《暂行规定》的立法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掌握《暂行规定》的内涵,熟悉职业健康监管制度、机制和主要法规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并要结合我市持续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对照《暂行规定》规范自己的职业健康监管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