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史第三卷试题:纪检监察常用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15:04

纪检监察常用词

1、三个代表: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4、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四大纪律——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5、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6、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五项经常性工作是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7、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8、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申诉的范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9、上级纪检机关要求报结果案件时限要求: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10、集体访:5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走访行为。

 

1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12、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停职: 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13、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被调查人简历、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责任。

 

14、办案人员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15、两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16、两规使用条件:已掌握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17、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18、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9、党纪处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0、党纪处分的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21、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2、违纪案件构成的四要件: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的主观方面、违纪的客观方面。

 

23、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24、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党籍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5、党纪合并处理原则: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7、公务员受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29、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

 

30、惩防体系建设“五个相适应”: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国内总体形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

 

31、党内监督十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署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32、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用人情况;作风情况;廉洁从政情况。

 

33、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34、行政监察: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35、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执行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通过效能监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效能监察包括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活动。

 

3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37、非法占有:是指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的只付少量钱款等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资财的错误行为。

 

38、行贿:是指共产党员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错误行为。

 

39、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错误行为。

 

40、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1、侵占: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错误行为

 

42、挪用公款: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有关人员许可,擅自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款挪作私用的错误行为。

 

43、占用公物: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长期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错误行为。

 

44、“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45、“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0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46、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一是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二是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三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四是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五是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六是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七是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八是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47、“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48、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49、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以及其他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50、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51、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52、《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八个方面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3、“一岗双责”:一岗指领导干部所在的工作岗位;双责指领导干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4、“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三重”指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事项决策;“一大”指大额资金使用。

 

55、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56、纪检工作的“四大职能”:教育、监督、惩处、保护。

 

57、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一案三报告制度”:对于查处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或其他有影响的案件,在查好案件的同时,要提供《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警示教育报告》、《案件剖析报告》。

 

58、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重大案件“五个一”制度:即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处的每一起重大典型案件,在案件终结后要实行五项制度。(一)“—案一建议”。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针对案发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二)“一案一分析”。纪检监察机关以案情分析报告的形式,依据案发单位或涉案人员的违纪案情,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剖析,促使相关单位、行业引以为戒、自查自纠。(三)“一案一座谈”。由纪检监察机关与案发单位配合,在案发单位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座谈会,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四)“一案一自查”。要求案发单位写出一份自查报告,拟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具体制度。(五)“一案一回访”。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终结一个月后,深入案发单位对单位的整改情况、干部职工教育情况或受处分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等内容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