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三国2关羽图片:世界选举制度的主要模式及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59:02
——兼论英国对制度的选择
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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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有人说,比较法学犹如旅行一般, 旅行让旅行者脱离其原有的日常生活,去体验以前没有体验的,去了解以前所不了解的。[1] 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世界两大主要选举制度,兼以英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为重点,对此两种选举制度的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并鉴别其长处和短处,以达到“体验”和“了解”的目的,相信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 世界主要的两种选举模式
世界最主要的选举模式(本文主要指议会议员的选举)有两种[2]:一种是“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past-the-post),这种选举制度一般把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一个选区从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议员,一个选民只能投一票给本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在这个选区内获得最多数票者当选为议员(经常出现在run-off election)。这种模式在英国以及美国的各级选举中被采用。另一种则是“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这种制度适合于在一定区域内选出多个代表,而不是一个。它强调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即每一政治力量(尤指政党)所得席次的比例应与其所获选票占总选票的比例相吻合。为达到比例代表性,选区很大,应选名额必须大于一,而且,在一般情形下,选区名额越大,比例代表性越好。在此节将对此制度进行重点介绍。
“比例代表制”系统有诸多不同,主要是因为:(1)立法中规定政党进入议会所必需的选票占有比例不同。通常来讲,政党进入议会必需的选票所占比例下限越低,各政党在议会中的比例分配会越公准,也就意味着更多的政党有机会进入议会。这个比例下限在各国要求均不一样,如以色列(1992年前)较低,1%以上即可,而在德国则要求5%以上;[3](2)提供给选民的候选名单形式不同。 选民可能被要求根据其个人对政党的偏爱程度进行先后排名,选民也可能被要求对所有列名政党进行投票,同时要对其所选政党的候选人排名次序进行再投票。这样的设计导致比例代表制度在各国的实施有不同的形式。
因此归纳起来,“比例代表制”可分为两大类,即“政党列表法”(party list)和“单一可转移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前者用于多数欧洲国家及拉丁美洲国家,后者为爱尔兰等国所采用。
在“政党列表法”(party list)制度下,政党为主要记票单位,主要是选党而不是选候选人。选前,各党通常会提出一份根据其本党的喜好而有先后排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供给选民。选民从众多政党中投票给一个他们最喜欢的政党。选后,计算各党所获选票占总数的比例,从而得出各党所得的相应比例的议席;然后各党根据其先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顺序,将所得议席依次分给候选人。在许多国家,选民还可圈选各党提出的名单中的候选人,以改变候选人在名单上的排名次序。假如是这样的话,各党名单上候选人进入议会的排名次序可能与原先规划的不同。
以色列是实施“政党列表法”比较典型和简单的例子。“政党列表”模式也被用于苏格兰和威尔士的“附加议员”(additional member)的选举,在苏格兰有73名,威尔士有40名议员是通过“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 past the post)选出的,另外,分别还有56名和20名议员用“比例代表制”的“政党列表法”的方式选出。根据《欧洲议会选举法1999》,“政党列表法”也被用于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4]
“单一可转移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是比例代表制中比较复杂的一种模式, 而且由于分配“剩余选票”的方法不同又有区别[5]。选民投人不投党,在很大的选区内选出多个议员。首先要计算出“当选商数”(Electoral Quota),即当选人当选所应获的票数的最少百分比数。“当选商数”是如何得出来的呢?假设一个选区要选出一个候选人,其所获得的选票设定至少应超过半数以上,即1/2以上,那么该“当选商数”为50%。依此类推,如果一个选区选出两名候选人,那么每一个当选人所应得的最少票数比例1/3,即33.33%,“当选商数”为33.33%。如果一个选区要选出五名候选人,则“当选商数”为16.66%。[6] 通常每张选票上列有两名以上的多名候选人,选民按其喜好程度给他们排一个先后顺序,在选票上依次选定其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等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先按选票上第一选择进行计票,凡得票超过当选商数的候选人就宣告当选。在这个程序后,通常仍有剩余席次没有分配完毕,需进行第二步计票。将第一步计票的有效票,即已当选者所获之选票,按选民投的第二选择进行再计票,分配给其他未当选的候选人。若有候选人累计得票因此超过当选商数,就告当选。否则,将得票数最低的候选人(得到第一选票最低者)淘汰, 将此候选人的选票的第二选择,再分给其他尚未当选的候选人。若有候选人因此获得超过当选商数之选票,便告当选。如此反复进行,直至所有席次均分配完毕为止。[7]
这种“单一可转移投票法”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能很好的体现一个政党的总得票数和此政党所得议席数的比例关系;第二,有利于投票人,在某一个政党的多名候选人之中选择出他们所喜欢的;第三,可以使投票人选择自己喜欢的多个党派的候选人,不象“政党列表法”只能选一个政党,从而也就只能选择这个政党的候选人;第四,采用这种选举制度的实践表明,选举结果能涵盖各类社会团体,如可使更多的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代表能被选进议会。然而,这种制度的也有一定缺陷,比如说选举方式复杂,因为选区大,议员的地方民主代表性差,同时在重新分配票数上较为复杂。
总的来说,“比例代表制度”有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每一份选票都具有同样的份量。其二,每一个社会的各方面都被恰当好地反映出来。法国政治学家 Maurice Duverger 认为“简单多数票当选”趋向于产生两党体制。而“比例代表制”则趋向于产生多党的系统。比例代表制很少在一个国家产生一个主要的政党,从而形成一个多党的联合政府。虽然多党的联合政府在一些国家经常被更替,然而其核心的政治参与者(即主要政治家)却相对稳定,所以在政策的执行上也有很大程度的连贯性。
当然,这种选举系统也存在不少缺点,其一,议员和地方的选民没有很好的联系,选举人的投票主要针对的是政党而不是候选人。当然投票人可以选择没有政党的独立候选人,但是这种候选人胜出的机会往往是微乎其微的。其二,这种体制给了过大的权力给一个政党来选择它的政治家或议员。有人认为这种制度不是在选议员而实际上是选政党的领袖。
三、              从英国模式说简单多数票当选制
英国是实施“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past-the-post)的国家,对于这种制度的改革者认为,这种选举方法有失公正,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一个候选人在本选区内即使有大多数选民没有投他票的情况下,他也有可能当选。[8] 不象“比例代表制度”,这样的选举系统最终将导致一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所获得的选票总数和其在下议院所拥有的议席数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在1992 普选中,保守党仅获得了全国41.9%的选票,然而在下议院中却占51.6%的议席。[9]
地方对于英国选举系统变革的呼声近来很高。这些改革方案主要有包括“选择性投票法”(alternative vote)、“政党排名表法”(party list)、“单一可转移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等。
“可选择性投票法”(alternative vote)系统是选民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所在的选区的候选人进行排名,然后按照选民选择的最喜欢的候选人统计票数,得出一个候选人排名表。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没有获得绝对多数(如50%),那么排名最后的候选人出局,并将其获得选票上排第二位的候选人的票数再分配给其他候选人。如此反复直到有一名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选票为止。但是这种系统的不足之处在于最后选举的结果仍没有反映实际的投票的比例。而且选民对此选举程序有潜在的被搞糊涂危险,另外获胜者可能并不代表选民真正的选举意愿。
其他方案如“政党排名表”(party list)和“单一可转移投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则属于比例代表制。也就是说,要求选举制度变革者主张在英国实施“比例代表制”。
然而,很多英国的学者认为,如实施“比例代表制”,议员和地方选区及选民之间的紧密关系将被彻底毁坏,而且在组成联合政府时,某些大党为其利益需换取小党派支持,在获取小党派支持的争斗中,造成小党派很有可能发挥很大作用。这种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变选举(election)为选择(selection),也就是说议员主要不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而是主要由政党的领袖选择或者说指定的。
虽然要求英国选举制度改革各有千秋,我们还是无法否认其现行的“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past-the-post)的选举方法仍具有其优越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 这个选举方法简单易行,能够简单迅速的获得各选区及全国的选举结果。从而能够避免,无论是在国家级的或地方级的大选结果产生的延迟,免去了因为要等待大选结果而产生的一些混乱。同时这个选举制度也简单和容易理解,一方面使得政治家能容量理解和分析民众的政治要求和观点,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选民很容易的理解整个选举制度。
第二,它一般会选出一个在下议院中占大多数议席的政党,并由这个政党组成内阁。所以当普选结束,政府以及首相实际上也随即产生了。英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它政党组织联合政府。因此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率地开展工作。而在实行比例代表制国家情况并非如此, 它们更有必要由几个政党组成联合政府,而联合政府中的团结性较差,同时政府的更替经常发生,因此联合政府不稳固的选举地位很难对国家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议员(MP)与选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议员和其所在的选区相互了解,议员能在下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而这在比例代表制等选举系统中却并非如此。议员与其选区的这种联系,也使得其它一些机构,如议会行政委员(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的工作更有效率,因为议员能直接将本选区的不满和建议向议会行政委员提出来。另外,一个议员也能考虑到本区的实际问题来寻求解决方案。例如:一名来自拥有很多外国移民人口选区的议员,很有可能会提出一个有利于移民的议案。从另一方面来说,议员只有尽其所能地代表其选区的利益,才能在下一届为自己或本党的其它候选人赢得更多的选票。
第四, 此选举方法成功的阻止了一些小的极端主义党派进入下议院。比如,在1930年由Oswald Mosley [10] 领导的“英国法西斯党”在普选中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一定的选票,但是这些选民分散在全国各地,未能在任何一个选区获得最多数票,所以此党没有在当年的下议院中获得议席。而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不能很好的防止一些极端主义党派进入议会,象实施比例代表制的德国其需要另行规定,只有获得总选票数5%以上的政党才能得到议会的议席,这种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极端主义的小党进入议会,但也不一定奏效。[11]
四、              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最主要的选举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past-the-post),另一种则是“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这两种制度各有不同,各有长短。通过分析比较,“简单多数票当选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更简单而有效,更有利于施政以及政局稳定的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针对“简单多数票当选制”缺点,有一些国家实施了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良,或和比例代表制混合使用形成新的模式,则应引起进一步的注意和研究。
注释:
[1] [2] [3] Vicki C Jackson and Mark Tushnet,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 Law,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1999)P146, P 713, P713
[4] [9] Constitutional law:The Machinery of Government,3rd Edition,Old Bailey Press[2002], P82, P97
[5] 有关分析这种选举方法书有:1,Vernon Bogdanor, What is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1984), Ch 5; David Farrell, Comparing Electoral Systems,(1997), Ch 6
[6] Colin Turpin, 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Butterworths(1999) P 498
[7] 沈宗瑞,“选举制度”,http://140.114.40.209/faculty/trshen/law/election%20system.htm
[8] [11] 有关对简单多数票当选制的批评详见:彭江,“英国选举制度评介”,《人大研究》2005年6期,
http://www.rdyj.com.cn/2005/rdqk-6.html
[10]http://www.oswaldmosley.com/有其生平,还能见识到其党象德国纳粹般的党旗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5-12-30       本站发布时间: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