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才网 胡慧:“安徽教材门”事件の真相(转载)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3:09:41

一、“安徽教材门”事件概述­

2010年9月1日、2日,本是新学期学生正常开学的日子,但就在这两天,中央电视台在每天中午12:00“新闻30分”连续数次轮番滚动播出《谁动了我们的教材——安徽26个县区突击更换教材》的报道,安徽蚌埠、滁州、阜阳、宿州、淮南五市26个县区110万初中英语教材版本在开学之际被突然更换的消息,一时间电视、网媒体的追踪、报道,学生、教师、家长们担心抱怨,众说纷纭。­

安徽省教育厅2010年8月27日签发了【2010】107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将阜阳等五地市26个县区近110万学生正在使用的仁爱版英语教材(七、八、九年级)全部更换成人教版和译林版(蚌埠)。在开学前4天临时更换学生英语教材版本,且是七、八、九共3个年级全部更换,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在事前没有通知,没有培训准备的情况下更换110万学生的教材,致使绝大多数孩子开学之后无书可用,“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无法完成,更是闻所未闻。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作为此次事件中的教材编著、发行单位,和安徽110万学生、教师一样成为了最大受害者,为了还原给大众和社会媒体一个真相,将“安徽教材门”事件在此完整的做出一个回应。­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认为,“安徽教材门”事件是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串通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金燕等少数官员个人滥用职权,发挥个人权术淫威,不顾110万广大师生的教育前途及危害后果的一场阴谋。­

二、受害单位情况概述­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著的仁爱版英语教材(7-9年级)(七年级零起点)于2003年11月及2004年11月分2次均一次性通过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并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至今,被列入教育部《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中小学校广大师生选用。­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3年3月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协议规定,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仁爱英语教材。同时,湖南教育出版社授权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发行仁爱英语教材(湖南省除外),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秋季学期结束(2010年春季之后,仁爱版英语教材改由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仁爱英语教材(7-9年级)(七年级零起点)在安徽省被阜阳、宿州、蚌埠、淮南、滁州共5个地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公开选用至今。­

2004年1月,我单位取得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466号)。依据2004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三十二条: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经咨询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包括省级,也就是说,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取得了任何一个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物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以参加任何一个省份的有关教材发行招投标业务。­

2004年秋季至2008年春季,我单位委托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范围内发行、配送仁爱版英语教材,委托发行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月10日结束(以双方签订协议为证)。­

三、取得新闻出版署总发行许可证,申请安徽教材供货发行权­

为了更好地响应并推动我国中小学教材发行体制改革,打破教材发行垄断,更大限度地避免政府高价采购教材,节约财政资金,我单位于2010年初向新闻出版总署递交了有关“教材总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并于2010年5月28日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同时取得了教材总发行资格许可证书(新出发总发字第093号)。至此,安徽新华传媒公司2009年秋季指责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没有教材总发行权资质的借口将不复存在。­

2010年7月3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向安徽省教育厅程艺厅长、金燕副厅长、基础教育处缪富国处长、省教委招标中心王东华主任、李强副主任以及安徽省财政厅陈先森厅长、教科文处朱长才处长共7人用特快专递寄送了“关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2010年秋季及以后申请参加针对仁爱英语教材政府采购招标谈判及配送到校的请求报告”,(以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为证)然而,7封特快专递寄出去一个多月一直均无任何回复信息,直至2010年8月10日我单位获得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有关人员的电话通知,8月11日下午16点在安徽省教育厅十楼会议室开会。­

于是,我单位负责人赵勇一行6人,8月11日上午从北京飞至合肥并于下午16:00准时出现在安徽省教育厅10楼会议室。教育厅参加会议的有省教委招标中心王东华主任、李强副主任以及基础教育处的缪富国处长等6人。说是开会,其实不是会议。因为会议只开了不到 30秒钟,在会上王东华主任说:受安徽省免费教材采购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10年7月3日向安徽省教育厅及省教委招标中心递交的“…申请报告”今年将不予考虑。随后宣布会议结束。当我单位提出要给予书面回复时,王东华主任及其他教育厅参会人员均没有任何声音。­

四、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串通投标”,触犯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在8月11日去合肥之前,我单位通过有关途径拿到了关于2010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连续2学年安徽省教材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项目编号:AHZB2010-086-D)(仅针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发出)及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向北京教育出版社发出的“安徽新华传媒教材提印单”(征订号:1002-001)(共有仁爱英语教材七、八、九3个年级总册数1054570册)(此“提印单”是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铁证)。­

2010年8月12日上午8点50分,我单位一行6人来到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想看看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是怎样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及怎样获得“中标”资格取得安徽省教材总发行供货权的。上午9:00过后,安徽新华传媒公司的一个人影也没有见到,只有少数几个人在会议室闲聊,直至上午11点30分,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总经理吴文胜、副总经理孟祥光、教材分公司经理黄守银三个人来到省教委招标中心,且只待了不到10分钟就匆匆离开了。­

既然是政府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为什么规定上午9点谈判的时间到了以后,唯一被邀请谈判的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怎么一个人都没有来谈判地点呢?直至超过谈判时间2个半小时之后的上午11点半,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才有三个人来,且仅仅待了10分钟还不到的时间就匆匆离开了呢?难道是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临时取消了8月12日开始的安徽省教材采购谈判活动不成!或者是此次安徽省教材采购招标谈判的中标人是早已内定好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肯定会中标。­


果不其然,当我单位一行6人于8月13日上午回到北京后,于13日下午就收到了北京教育出版社传真转过来的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按时提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函”(皖教秘基【2010】101号)(简称“101号函”),安徽省教育厅正式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确定了2010年秋季—2011春季安徽省教材总发行供货商中标单位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很明显安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串通投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景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5天印供110万册教材实为故意刁难,为后期更换教材版本找借口
“101号函”同时还规定,必须按时按量将教材提供给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0年8月18日之前提供教材,我省将不再使用贵社教材。
针对“101号函”不合理也不符合常规的要求,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回应如下:
①8月13日发函要求在8月18日之前将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送给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任何单位也无法做到在5天内将110万册教材印制好、并送到1000公里以外的城市(从北京到合肥1075公里路途至少需要2天以上时间)。这分明是安徽省新华传媒公司在怂恿安徽省教育厅故意刁难我单位,为8月底更换安徽5地市教材版本找借口。
②安徽省确定2010年秋季—2011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总发行商的招标谈判时间为8月12日,然而在2010年8月6日,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即向仁爱英语教材的出版单位书面发出“安徽新华传媒教材提印单”,俨然2010年秋季—2011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的总发行权已经100%确定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安徽新华传媒教材提印单”复印件为证)。
2010年8月12日开标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果然中标。因此,很明显,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串通投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
因此,我单位对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于8月12日获得的2010年秋季—2011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供货发行权的合法性持有异议。

is_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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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is_盼盼 发表于:2010-10-08 09:17六、2010年8月27日中午之前,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已送达26个县区,29日全部送达1149所学校,安徽教育厅强令拒绝接收
但是,为了保证完成安徽省使用的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课前到手、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我单位还是于8月13日当天晚上向教材印刷厂下达了紧急印制110万仁爱英语教材的通知。
为了加快教材印刷速度,赶在9月1日开学前将110万册教材送到学生手里,我单位将印制仁爱英语教材的3家印刷厂增加到9家,使原来一个月左右才能完成的教材印刷工期缩短为10天左右,经过印刷厂工人加班抢印,终于在8月25日下午将110万册教材印刷完成。
为了节省教材配送到校的时间,我单位于8月25日下午租用了26辆封闭式运输汽车,按照每辆车2人押运的要求,将110万册教材向安徽使用的26个县区紧急赶运。并于8月27日中午12:00之前将110万册教材全部运送到安徽省使用的26个县区仁爱教材专用仓库。
与此同时,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派出的26名配送人员于8月27日下午将“110万册仁爱版英语教材(北教版)已送达安徽省各县区情况告知函”全部书面送到26个县区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或基教科长等(证据有:①部分县区教育局领导签字:“本材料已阅,具体情况已知,2010.8.27”;②26个县区发行网络书店于8月27日签收教材后的签字盖章;③界首市、颍上县、淮南市、太和县共4个县市新闻出版执法部门于2010年8月28—29日对仁爱英语教材的查封、扣押通知书)。
为了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2010年8月27日——29日连续3天,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配送人员将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全部送到了26个县区的1149所学校,由于安徽省教育厅强行下令要求各地市、县区教育局通知各学校拒收仁爱英语教材,110万册教材的绝大部分无法送进学校,仅有5%左右的少数学校接收了仁爱英语教材。
然而,我单位配送人员在26个县区的1149所学校的校门口均拍摄有学校名称、满载教材的货车、胸前摆放有三本仁爱英语教材(七上、八上、九上)的照片,以示我单位已送书到校(但被拒收)。
七、教育厅发文更换教材版本,安徽新华传媒一年多的努力目标终于实现
8月27日下午,我单位员工余飞将“关于2010年8月18日不能将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北教版)配送到安徽新华书店仓库的原因说明及“110万册教材已经送到26个区县仓库,只等安徽省教育厅及省教委招标中心同意,我单位将在3天内将 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北教版)全部配送到26个县区辖下的每一所中学”的函件书面送达给安徽省教育厅程艺厅长、金燕副厅长。
然而,我单位告知安徽省教育厅领导26个县区仁爱英语教材在8月27日中午已经送达各区县的函件并没有得到安徽省教育厅及相关处室的任何回应,相反,8月27日下午6:00,仁爱教育研究所配送人员在26个区县教育局看到了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皖教秘基【2010】107号“关于同意阜阳等5市重新选用2010年秋季初中英语教材的批复”。
阜阳、宿州、蚌埠、滁州、淮南市教育局:
你们上报的重新选用2010年秋季初中英语教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阜阳、宿州、滁州、淮南4市初中英语选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蚌埠市初中英语选用译林出版社教材,请你们严格按照重新选用的版本组织学校做好教材的接收和发放工作,其他任何版本教材均不得接收使用。
此复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不予公开。
至此,我单位负责人及全体配送人员均知道了安徽5个地市更换仁爱英语教材的事实已不可避免了。
既然安徽省教育厅下发了标注为“不予公开”的皖教秘基【2010】107号“关于同意阜阳等5市重新选用2010年秋季初中英语教材的批复”。就是最终宣告安徽5地市26个县区开学前“被愿意”更换教材版本已既成事实。作为受害者之一的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人对事实有任何的歪曲和掩饰。我们也将保留一切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2009年秋季仁爱英语教材安徽配送到校真相
2009年7月中旬,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的供货发行商,并于2009年7月24日向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中标成交通知(项目编号:AHZB2009-065)
作为仁爱版英语教材在安徽省的唯一供货发行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在2009秋季—2010年春季教材政府采购招标谈判的整个过程中直至2009年7月24日向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发出中标成交通知后结束,均没有通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参加。
由于我单位委托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在安徽省内发行仁爱英语教材的合同于2008年1月10日已经结束。因此,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取得的2009年秋季至2010年春季安徽省教材的供货发行权并不包括仁爱版英语教材(相当于漏招,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需要重新补充完善有关仁爱版英语教材的招标成交手续),于是,我单位于2009年8月10日至8月30日止,前后5次向安徽省教育厅及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书面提出 “关于重新(补充)进行一次2009年秋季至2010年春季安徽省使用的仁爱版英语教材供货发行权的谈判程序,完善安徽省政府招标采购仁爱英语教材谈判程序的遗漏,彻底杜绝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以此手续遗漏为借口,阻挠、破坏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政治任务顺利完成的申请报告”。
然而,安徽省教育厅及省教委招标中心以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安徽省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为由,拒不承认仁爱英语教材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的遗漏,不给我单位补充完善仁爱英语教材政府采购招标手续。
由于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在没有取得我单位有关仁爱英语教材在安徽委托发行授权的情况下就代表仁爱教育研究所参加了仁爱英语教材的省政府采购谈判,我单位原则上也就无理由向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供应仁爱英语教材,但为了不影响安徽110万孩子的正常上课,我单位于2009年8月20日开始,派出了26名工作人员将110万仁爱英语教材从北京分26辆汽车运至安徽省使用的26个县区仁爱教材仓库。并于8月22日开始由各县区仓库向各县区所属的所有中学配送仁爱英语教材,当时我单位的想法是,为了不影响孩子们的上课学习,一定要在9月1日之前将教材先送到学生手里,至于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的供货发行手续以及最后谁与省政府财政部门结算教材款等问题,等教材配送到校工作结束之后,再向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依法申请补充完善。
从2009年8月22日至8月24日,二天时间不到,我单位26名员工在当地县区图书发行网络人员的配合下,已将50多万册仁爱英语教材配送至各县区的学校,并签有学校盖章的验收单。然而,从2009年8月24日开始,安徽新华传媒公司通知其下属的各县区新华书店,以向当地县区新闻出版部门报假案的方式,并要求26个县区新闻出版局市场执法队的人员非法查扣了约5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并将一些已送进学校的教材也非法进行了查封(以数十张各县新闻出版局查扣处罚单复印件为证)。在安徽新华传媒公司的非法破坏下,从2009年8月24日开始,仁爱英语教材的配送到校工作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
为了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政治任务的完成,为了不影响孩子们的正常上课学习,最后由我单位提出,北京仁爱和安徽新华双方共同将剩余近50多万册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并于2009年8月27日双方签订了合作送书协议。
不到两天时间,于2009年8月29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和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将剩余的50多万册仁爱英语教材全部配送至26个县区的每一所中学。
至此,2009年秋季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工作结束。
九、起诉灵壁县新闻出版局,为“仁爱教材”配送到校合法性讨回公道
由于2009年秋季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过程中,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新闻出版局不但在2009年8月24日把所有已送进灵壁县各中学的仁爱英语教材全部查封,还在2009年9月3日以皖灵新出罚(2009)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处以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为了对2009年秋季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的合法性讨要一个说法,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9年12月初在宿州市灵壁县人民法院对灵壁县新闻出版局皖灵新出罚(2009)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2009年12月14日被灵壁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0)灵行初字第7号】。
由于灵壁县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3月1日向灵壁县人民法院单方面提出:“灵壁县人民法院: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对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作出的皖灵新出罚(2009)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壁县新闻出版局。2010年3月1日”
由于灵壁县新闻出版局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于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10年3月3日也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2010年3月8日,宿州市灵壁县人民法院以(2010)灵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起诉。
更多相关细节,我单位随后将补充公开。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2010年9月6日
“安徽教材门”事件真相(二)
十、教育厅高价采购教材,安徽省每年浪费国家财政资金3.15亿元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连续五年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取得安徽省免费教材的总发行业务,这种做法实质上是教育厅个别官员滥用职权、借单一来源采购之名,行指定发行之实,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合理竞争,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形成顽固垄断,使得发行价格居高不下(2007年其发行折扣让利为3.6%、2008年为2%、2009年仅为0.6%),极大地浪费了财政资金,等于拿纳税人的血汗钱豢养着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低产能的寄生企业(根据其公开的2009年招股意向摘要,其教材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超过50%),而且在这种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暗箱操作中,极易滋生腐败,为民众和社会所诟病和憎恶。
目前,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折扣还继续沿用1999年第八次课程改革之前的折扣——即按发行码洋的28%。然而,2008年秋季以后,全国中小学教材均实行政府采购免费赠送学生,原先从学生手里由下而上收钱订教材的环节(即通常所说的教材发行)已经不复存在。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已经演变成了直接由上而下向学校送教材的配送。从省会城市至各省中小学校的配送距离最远也不超过500公里,而中小学教材配送的最大特点是教材品种数量少,单品种数量大,送货地点(学校)固定且集中。因此现在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是最最便宜、最最容易实现目的的货物配送,实际配送费不超过教材总价格(码洋)的3%。
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年报中可以看到2009年度全省教材发行总金额为12.6亿元。如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发行商,通过竞争,供货折扣最高可降低28%—3%=25%,每年最高可以为国家节省财政资金为12.6 x 25%=3.15亿元。
十一、为什么仁爱音像教材连续2学年在安徽申请供货发行权时具备资质条件,而仁爱纸质教材申请供货发行权时就不具备资质条件了呢?
2008年秋季开始,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原创教材出版单位采购音像教材免费赠送学生,我单位全程参与了安徽省政府免费音像教材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投标谈判工作,并成功中标,于2008年10月15日取得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发放的成交通知(项目编号:AHZB2008-087),我单位因而获得了2008年秋季——2009年春季仁爱英语音像教材安徽的配送发行权。随后,我单位配送人员在5个地市26个县区的网络销售人员的配合下,不到一周时间就将近100万套免费音像教材配送到26个县区的每一所学校。并于2008年12月18日,就安徽省免费音像教材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招标编号:AHZB2008-087)与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签订了三方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0天内,我单位就从安徽省财政厅结回国家免费音像教材款879.084万元。
2010年1月5日,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就安徽省2009年秋季至2010年春季中小学免费音像教材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ZB2010-002-D)再次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发出了邀请函,并于2010年1月8日上午9:00参加了免费音像教材单一来源采购招标谈判。随后,我单位又成功中标,并于2010年1月15日获得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发放的成交通知(项目编号:AHZB2010-002-D)。并于2010年1月9日及2010年2月10日分别与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签订了2份三方合同协议书(招标编号:AHZB2010-002-D)。在签订协议后的10日内,我单位又从安徽省财政厅分别结回国家免费音像教材款895.012万元及822.258万元。
到2010年春季学期结束,我单位已经拥有了4个学期国家免费音像教材安徽省配送到校的成功经验,以此可以证明,我单位从今往后也完全有能力将在安徽省使用的纸质仁爱英语教材按时、按质、按量且准确无误地配送到每一所学校,保证能出色地完成仁爱英语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
在向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申请仁爱音像教材配送到校时,我单位向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提供的资质文件主要有2份,一份是仁爱音像教材出版单位独家授权我单位参加安徽省免费音像教材招标采购委托书,另一份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我单位2009年秋季向安徽省招标中心申请补发仁爱纸质教材安徽配送发行权遗漏的手续时,主要也是依据以上2份资质文件)。
同样是国家财政出钱采购的二种类型教材免费赠送给学生,一类是音像教材,一类是纸质教材,主要的依据是相同的2份资质文件,赠送的对象(学生)及送货地点(学校)相同,招标的单位(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和批准招标的单位(安徽省教育厅)也相同,为什么仁爱音像教材竞标安徽发行权时符合发行资质等招投标条件,而纸质教材就不符合发行资质招投标的要求呢?这不明明是安徽省教育厅少数官员个人在设置障碍刁难我单位,为更换教材版本找借口吗?
十二、开学前4天更换仁爱英语教材的社会危害性
安徽省教育厅开学前4天更换5个地市已经使用6周年的110万册仁爱初中英语教材(七、八、九共3个年级),已经产生了如下严重后果:
1、110万册初中英语教材的印刷造货时间需要一个月,9月1日之前无法将更换的版本教材一一送到安徽110万初中学生手里,无法完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经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之后,引发了安徽教育界110万学生和家长的恐慌和混乱。
2、根据教育部教基厅[2005]2号文件,教材选用必须保证教学工作连续性的规定,第1年七、八年级学生使用的是仁爱初中英语教材,第2年进入八、九年级时又换成使用非仁爱版初中英语教材,必将产生如下严重后果:
①每一套英语教材都是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英语课程标准》编写并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都有自身完整的知识体系。中途更换教材版本必将破坏教材完整的知识体系,教师、学生均无法完成《英语课程标准》中规定的教学目标任务,与此同时,也无法根据统一的《英语课程标准》命题的中考试题参加全省统一的中考。
②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教基厅【2005】2号文件就明文规定,中小学各学科教材每年均必须由各地市成立的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严格的选用程序投票后才能确定教材起始年级使用版本的,已经在安徽5个地市使用6周年的仁爱初中英语教材,也是在每年4、5月份由安徽5个地市的教材选用委员会严格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选出来的,然而,在今年秋季开学前4天,安徽省教育厅严重违反教材由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确定起始年级版本的程序,于8月25日突然召开地市教育局长紧急会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将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七、八、九共3个年级)更换成其它英语教材版本,而在9月1日开课前,短时间内无法对一线英语教师进行授课前的系统教师培训,使用6周年才积累下来的英语教材教学课程资源和教学经验因而也无法使用,新教材的教学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短短几天内又无法掌握,必将引起授课教师教学的混乱、恐慌和不适应,从而完不成《英语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初中英语教学任务。
③目前安徽省小学阶段的英语教师严重缺乏,安徽5个地市、26个县区的小学生80%以上均无法按教育部规定的小学英语教学目标要求开设正常的英语课程。仁爱英语是七年级零起点英语教材,八、九年级中途更换为原版引进的美国新目标初中英语教材(衔接小学英语)和牛津英语教材(衔接小学英语),必将加大初中学生英语学习的厌恶情绪和严重的掉队现象,造成初中学生英语学习更大的两极分化现象。
十三、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没有取得仁爱英语教材出版单位在安徽的供货发行授权,因而也就不具备仁爱英语教材在安徽供货发行的资质条件
1、安徽省教育厅故意拖延时间,在学生9月1日开学前18天,突然仅通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图书发行单位谈判,给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供应商一种时间紧迫,无法招标,只能指定一家单位发行的假象,以达到其官商勾结的目的。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宋宝泉处长介绍说,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的财政预算,在每年3月份就已经下达(财政部规定提前一个学期下达财政预算),中小学秋季学期9月1日开学,安徽省教育厅完全有充足的时间非常从容地组织本省教材招标采购。但是安徽省教育厅为了达到回避公开招标、直接指定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作为安徽教材总发行商的目的,一直故意拖延到8月12日,距学生开学前18天的时候,才突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给政府各部门以“时间紧迫、无法公开招标”的既成事实。滥用行政权力满足其指定的发行商及个人私欲。
2、安徽教材采购包括19个出版单位的教材,其中仁爱英语教材的出版单位——“北京教育出版社”通过合同将该教材在安徽省的唯一发行权授予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并未再次授权给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该公司不具备上述教材的合法发行资格,也不具备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供应商的条件。
3、即使采取单一来源采购,也应当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作为2010年秋季-2012年春季仁爱英语教材安徽发行权的唯一谈判供应商。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为仁爱英语教材在安徽唯一授权的合法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该教材的发行服务只能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处采购,因此即使采取单一来源采购,也应当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谈判。
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具备该项目的谈判资格,具有履行该项目的实际能力。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并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教材总发行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总发字第093号)。同时,我单位在安徽省具有覆盖面广、致密通达的发行网络体系,高效有力的物流保障能力,发行能力和服务质量都经过了实践检验:2008年秋季至今,我单位连续4个学期获得安徽省政府免费音像教材配送发行权,并均已如期保质保量配送到校、成功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此我单位完全有能力履行该项目。
十四、安徽省教育厅少数官员个人滥用职权、使用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且已经失效的文件,断章取义、威逼、胁迫、诱骗出版社向非法取得本省教材发行权的企业供书。
2010年8月12日,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与未取得北京教育出版社授权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谈判,当日,安徽省教育厅就联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向北京教育出版社发出《关于按时提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函》(皖教秘基【2010】101号),并在函中指出:安徽省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已授予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发【2002】564号)“各实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教材出版发行的有关规定,保证实验教材的按时出版,及时向教材发行单位供货。请各教材出版单位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量将教材提供给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确保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如不能在2010年8月18日之前提供教材,我省将不再使用贵社的教材。
该做法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使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断章取义,威逼、胁迫、诱骗出版社向非法取得发行权的企业供书:
is_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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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is_盼盼 发表于:2010-10-08 09:18 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北京教育出版社的授权,无权发行其仁爱英语教材,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滥用职权,违法与其谈判,并违法授予全部教材总发行权;
2、本来出版社有权选择发行商,有权将发行权授予任何有资质的教材发行商,也有权不授予任何发行商,这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安徽省教育厅深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北京教育出版社的授权,无权发行其出版的教科书,为了使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安徽省教育厅不惜动用行政权力,联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向北京教育出版社发函,通过行政权力干涉商业行为,威逼其向没有取得授权的发行商供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3、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早已失效;
安徽省教育厅在其函件中,引用了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发【2002】564号)第三条的规定:“各实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教材出版发行的有关规定,保证实验教材的按时出版,及时向教材发行单位供货。”由此可见,该通知于2002年发布,是计划经济时期新闻出版总署不通过招标形式,直接将各省教材总发行权授予各省新华书店时的规范性文件。
1999年11月8日新闻出版署(副部级)颁布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禁止民营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和二级批发业务,如其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二级批发),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
因此,当时全国的教材总发行资格几乎无一例外地由各省的新华书店垄断经营。
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则取消了1999年11月8日颁布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总发行和批发业务必须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及二级批发业务(见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在此前后,国家通过系列立法要求免费教科书的发行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打破了新华书店的独家垄断。比如:
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教育部2004年制定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4】5号)、财政部、教育部2005年制定的《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5】6号)等均要求教材发行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因此上述2002年《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发[2002]564号)是依据新闻出版署(副部级)1999年11月8日颁布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时规定》制定的。2004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之后,《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之前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也不再执行。
但是,安徽省教育厅少数官员个人仍然引用该失效的通知,并断章取义、别有用心地摘录其中对安徽新华传媒公司有利的条款,将对其不利的条款刻意隐瞒,诱骗、恐吓出版社向其指定的发行商供书。
4、安徽省教育厅在2010年5月5日就下发皖教秘基[2010]52号文件《关于2010年秋季各市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版本的批复》,确定安徽省2010年秋季学期各学科起始年级继续沿用2009年秋季选用的教材版本不变,2009年秋季学期初中一年级开始,安徽共有阜阳、淮南、宿州、滁州、蚌埠等5个地市使用北京教育出版社的仁爱英语教材,也就是说,安徽省教育厅于2010年5月就已通过文件形式确定安徽5个地市初中起始年级使用北京教育出版社的仁爱英语教材,并将该教材纳入了其《教科书使用目录》。
但是,2010年8月27日下午6:00,安徽省教育厅就下发皖教秘基【2010】107号文件“关于同意阜阳等5市重新选用2010年秋季初中英语教材的批复”。
阜阳、宿州、蚌埠、滁州、淮南市教育局:
你们上报的重新选用2010年秋季初中英语教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阜阳、宿州、滁州、淮南4市初中英语选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蚌埠市初中英语选用译林出版社教材,请你们严格按照重新选用的版本组织学校做好教材的接收和发放工作,其他任何版本教材均不得接收使用。
此复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不予公开。
安徽省教育厅于2010年5月5日和8月27日前后2次下发了2个有关教材选用的批复,5月的第1个批复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批复确认的版本”,第2个批复却出尔反尔,安徽省教育厅自己颠覆了第1个批复。由此,可见公权力的随意滥用。
十五、安徽省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定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发行教材,违反以下系列法律、法规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投标的规定
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2008年10月31日公布的“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之规定,服务类50万元以上,货物类8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公布的教材发行金额为12.6亿元,远远超过应当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因此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
2、安徽省教材采购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宋宝泉处长针对该项目解释单一来源采购原因时,指出:财政部、教育部2005年制定的《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教材[2005]6号)第五条规定:“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应充分引入和培育竞争机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对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省份,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
但是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根本不是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原因是:
第一,本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不应当按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首先,自2004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之后,全国目前至少有93家教材总发行资质的图书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各省教材总发行招投标业务资格,因此根本不是只能由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所以该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条件;其次,据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宋宝泉处长介绍说,2010年秋季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的财政预算,在今年3月份就已经下达给安徽省教育厅,中小学秋季学期9月1日才开学,安徽省教育厅完全有充足的时间非常从容地组织本省中小学教材招标采购,根本没有任何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因此也不符合上述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条件;第三,本项目也不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10%的货物或服务,因此也不符合上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即使安徽省暂时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也不应当使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而是应当考虑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因为: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均需要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竞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比单一来源方式更具竞争性、更公开、更透明、更能节约财政资金,但是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却偏偏选择了一种最不公开、最不透明、最不具竞争性、最不能节约财政资金的方式,而且连续五年选择这种方式采购(包括2010年),将全省教材总发行权直接指定给同一家供应商—安徽省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很难让人相信其中没有利益驱使、钱权交易,也很难让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和社会民众信服。
第二、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从2006年起,连续五年将全省免费教材的总发行通过单一来源方式直接指定给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如果说,2006年的时候安徽省“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那么2007年则应当逐步完善公开招标的条件,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在五年之后的2010年,仍然借口“暂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不惜冒着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风险,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很难让人相信到底是“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还是巨大非法利益的驱使。
3、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4】5号》第七条规定
2004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财政部、教育部2004年制定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4]5号)第七条规定:“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学校选用的教材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4、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触犯刑法223条《串通投标罪》
2010年8月6日,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拟于2010年8月12日对安徽省2010年秋季-2012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总发行权项目(项目编号:AHZB2010-086-D)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然而,招标尚未开始,中标结果及中标单位尚未确定,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即于2010年8月6日向安徽省使用的各教材出版单位书面发出了“安徽新华传媒教材提印单”,俨然2010年秋季-2012年春季安徽中小学教材的总发行权已经100%确定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安徽新华传媒教材提印单”复印件为证)。2010年8月12日开标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果然中标。因此,很明显,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串通投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违反教育部教基厅[200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2010年8月25日下午,安徽省教育厅金燕副厅长主持召开了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淮南市、蚌埠市共5个地市教育局长会议,并在会上宣布,从2010年秋季开始,以上5个地市正在使用的仁爱英语教材(七、八、九共3个年级)全部改换使用原版引进的美国初中新目标英语教材和英国牛津英语教材。要求26日上午9:00之前重新上报选用的版本,于8月27日下午6:00向5地市26个县区教育局下达正式更改初中英语教材版本的皖教秘基【2010】107号文件。并已于2010年8月28日下午将更换初中英语教材版本的信息全部通知到5个地市的每个县区(共26个县区)下的每一所使用仁爱英语教材的中学。
2005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专门为全国教材选用颁发了教基厅【2005】2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由骨干教师、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教育行政、教研人员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的成员要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能秉公办事,且与教材编写、发行无任何关联。教材选用委员会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学科教材选用工作应在起始年级进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
安徽省教育厅2010年8月27日(开学前4天)发文件更换教材严重违反教育部教基厅【2005】2号文件的以上规定:
①更换的教材版本并不是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出来的,而是行政命令指定的教材版本;②更换的教材版本也没有经过公示;③非起始年级更换教材违反教育规律及教育部中途不得更换教材的规定。
十六、对安徽省教育厅篡改三部委文件《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向社会发布的回应
1、为什么要更换5市的初中英语教材
①安徽省教育厅:2009年秋季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提出,他们具有发行权,因此,不再与安徽教材发行部门合作,坚持自办发行,自行配送教材到校。
仁爱回应: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4年获得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批发经营许可证,2009年秋季,也获得了教材出版社针对仁爱英语教材给予的授权委托书,依据2004年7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正)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加安徽省教材采购招投标业务。仁爱从没有说过不与安徽教材发行部门合作,非常愿意和合法中标的教材发行部门合作,仁爱也从没有说过坚持自办发行,自己配送到校。2009年秋季仅仅是向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申请补充遗漏的2009年秋季仁爱英语教材安徽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
②安徽省教育厅:因我省教材采取的是“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中标单位是省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如同意接受仁爱教材,将违背了当初的采购合同。但经反复协调和磋商,仁爱仍不配合我省的教材发行,并且以不供书相要挟,直至09年8月28日,我厅提出将启动重新选用教材预案时,方才勉强供书,造成教材推迟到校的事实,在采用教材地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仁爱回应:受教材出版社委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是仁爱英语教材在安徽省的唯一供应商。2009年秋季安徽省教材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确定供货发行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徽省委招标中心只能和仁爱教育研究所谈仁爱英语教材在安徽的供货事项,而不是和安徽新华传媒谈。尽管如此,为了“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政治任务顺利完成的大局,2009年8月27日,北京仁爱和安徽新华签订了合作送书协议,并于8月29日,双方将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到校。教材基本没有推迟到校。仁爱从没有说过不供书,更没有以不供书相要挟。
③安徽省教育厅:2010年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省教材采购仍然采取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保证全省教材供应,8月12日,受省免费教科书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向我省选用教材的各出版单位致函,要求他们向政府采购中标人即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供货,确保“课前到书”,并明确表示如在8月18日前不能提供,我省将不再使用相关教材。8月18日,我省选用的全国19家出版单位的教材,除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供应的初中英语教材外,其他教材均按要求配合省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做好了教材的供应和发行工作。我省有关方面多次与仁爱教育研究所沟通,但对方均未给予积极回应,更未给予应有的配合。
仁爱回应:客观条件所限指的到底是什么?没有说明,但这也只是借口,不是理由。是希望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达到指定安徽新华传媒发行教材。2010年8月12日招标工作还未开始,8月6日,安徽新华传媒即向各教材出版社发“提印单”,俨然已经中标,加上8月12日安徽新华传媒确实中标。因此安徽新华传媒涉嫌“串通投标”。
但是,既然教育厅发文确定安徽新华传媒中标并要求供应教材,为了不影响孩子“课前到书”,我单位也遵守了安徽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紧急安排了教材印制程序。然而,安徽省教育厅8月13日发文要求8月18日向1000公里外的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印供110万册教材,任何一个单位均无法做到,这分明是在刁难我单位,为后期更换教材版本找借口。
尽管5天的时间不可能完成110万册教材的印制任务,我单位还是通过增加印制教材印刷厂的数量及要求工人加班抢印等措施,在10天内将110万册教材印制完成。当时为了赶时间,我单位没有直接将110万册教材送到安徽新华传媒公司在合肥的仓库,而是找了26辆封闭货车将110万册教材从北京直接运往使用仁爱英语教材的安徽5市26个县区,本来准备是8月27日将教材运往26个县区新华书店仓库供其发往学校,并计划于29日送到26个县区辖下的1149所学校(目前所有学校均拍有照片作证)。只是因为安徽省教育厅于8月27日晚6:00下发了更换教材版本和通知学校不予接收仁爱教材的文件,因而各县区新华书店和几乎所有学校均拒绝接收仁爱教材,仅有少数10%左右的教材送进学校正在被师生使用,110万册教材中的大部分目前还存放在26个县区的仁爱仓库。
④安徽省教育厅:25日上午省教育厅召开阜阳、宿州、淮南、滁州和蚌埠5市教育局负责人会议,落实省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要求5市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重新选择初中英语教材。26日下午,5市教育局均重新选用了教材,并将选用结果上报了省教育厅。截止8月30日18时,所有改选教材均配送到校,9月1日发送学生手中。
仁爱回应:8月25日召开5市教育局负责人会议,向5市教育局负责人下达了更换教材版本的命令,不许讨价还价并立即执行。根本不是各地市自己选用教材,更不是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重新选择教材,因为8月26日就要上报选用结果。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重选教材,没有选用时间,也没有公示时间。
教育部教基厅【2005】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教材选用必须进行公示才能上报选用结果,头一天省教育厅下达重选教材命令,第二天就要上报选用结果,根本没有时间公示,怎么能说是按照选用程序选用教材呢?这不是欲盖弥彰,骗人吗?
截止到9月2日上午11:00,5地市26个县区的大部分学校的改选教材均没有到校,具体证明可参看9月1日和2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
is_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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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is_盼盼 发表于:2010-10-08 09:19 2、我省为什么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教材发行单位
①安徽省教育厅:对于招标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2005年6月颁布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项目是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即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的总责”。
仁爱回应:查阅《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即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的总责”。两者对比发现,安徽省教育厅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的字眼删除了。
不知道一个省教育厅是否有权删减国家三部委文件并对外公布的权力?其删减及篡改三部委文件的目的肯定是希望达到安徽省教材采购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便让安徽新华传媒公司独家享有安徽省教材发行权的资质条件罢了。
②安徽省教育厅:对于教材发行主体,国家有关部门也有严格的资质规定,其核心的条件有两项:一是在招标省境内注册的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仁爱回应:查阅《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两者对比发现,安徽省教育厅将“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篡改为“在招标省境内注册的”。
冒如此大的风险篡改国家三部委文件,帮助安徽新华传媒公司作为唯一有资格的企业法人参加全省教材采购招投标,直至中标获取每年高达12.6亿元的全省教材发行权,安徽省教育厅少数官员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敢这样做呢?
仁爱回应:查阅《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投标人是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响应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这里的“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指的是2006年11个参加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
仁爱回应:查阅《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
六、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
也就是说,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试点已经结束,即目前93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教材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以去任何一个省份参加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工作。不存在安徽省教材发行只是安徽新华传媒一家拥有教材发行资质一说。
③安徽省教育厅:对照以上规定,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并不具备发行中小学教材的资质和能力,也不具备在安徽教材的总发行权。
仁爱回应: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10年5月28日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教材总发行经营许可证,同时取得仁爱英语教材的出版单位在安徽省范围独家授权供应教材的委托书,再加上2008年秋季至2010年春季连续2学年的仁爱音像教材配送到校的成功经验。因此,可以充分证明:①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不仅完全具备在安徽省教材的总发行权的资质,②还完全具备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教材100%配送到校以完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政治任务的能力。
④安徽省教育厅:对于招标方式,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要求:“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对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省份,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关于公开竞标的必要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视为废标,由于仁爱缺乏教材发行的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安徽省只有新华发行集团一家具有相关资质,严格地说,省招标机构是在我省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下而采取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完全符合国家采购法和教材发行采购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的。
仁爱回应: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5】6号)第五条规定:“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应充分引入和培育竞争机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对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省份,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
二者对比发现:安徽省教育厅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第五条中的“应充分引入和培育竞争机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删除了。
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从2006年起,连续五年将全省免费教材的总发行通过单一来源方式直接指定给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如果说,2006年的时候安徽省“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那么2007年则应当逐步完善公开招标的条件,但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在五年之后的2010年,仍然借口“暂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不惜冒着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风险,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很难让人相信到底是“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还是巨大非法利益的驱使。
仁爱回应:因为安徽省教材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教材总发行权,怎么能知道“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呢”不试一试怎么就知道没有呢?难道是未卜先知吗?
十七、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为什么要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请仁爱英语教材配送发行
长期以来,安徽省中小学教材一直由安徽省新华书店配送发行。可能是由于几十年配送教材养成的习惯,或是多年占有垄断教材发行的“优势”,每学期开学时,安徽省新华书店将教材送货进入各县区新华书店仓库后,按照和政府招标签约时的约定和义务,各县区新华书店应该将教材一一配送至每一所乡镇中心学校以及中心学校辖下的村级学校才算完成政府赋予的配送任务。然而,安徽省新华书店辖下相当一部分的县区新华书店(尤其是北方地区的新华书店)却是通知各中心学校的校长或学校相关人员自己带车到各县区新华书店的仓库来领教材。新华书店这种不自己送书进校而是通知学校带车来新华书店仓库领教材的发行模式不但违背其发行中标时的服务承诺,还伤害了教材出版社及编著单位在各中小学校的信誉。很多学校以为是教材编著发行单位或教材出版社的服务不到位,以至于影响其对应版本的教材在以后年度教材选用时的稳定使用。
同时,每学期开学时,各学校被通知到各县区新华书店仓库领取教材时,还必须无一例外的完成一项对新华书店来说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各个学校必须在领取教材时,顺便将与各学科教材版本对应的教辅用书(至少1套,多至3-5套)一并领回去发放给学生使用,如果学校不领走教辅,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将予以威胁“不予发放教材”。如此长期以往,新华书店在配发教材的同时搭售教辅用书似乎已成了一种习惯。但是,有些学校却将新华书店随教材搭配销售教辅的行为归罪到了我们教材编著单位或教材出版社的身上。再者,新华书店搭售的教辅质量参差不齐,其带来的课业负担、经济负担及因教辅质量问题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等问题的责任绝大部分均转嫁给了教材出版社和编著单位的身上来了。因为很多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均以为这些随教材搭售的劣质教辅是教材出版社及编著单位编写的。如此一来,必将影响教材出版社或编著单位在使用教材地区教师和家长以及学生心目中的声誉,进而影响以后年度的教材选用。
因此,安徽省相当部分县区新华书店不送书进校,而通知学校去各县区新华书店仓库领教材以及几乎所有县区新华书店无一例外地随教材搭便车销售教辅的行为是促使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请自己配送教材的2个主要原因。
十八、安徽省新华书店每年强迫学生订购教辅8.1亿元,平均每名学生每年负担强订教辅费用80.8元,安徽省教育厅每年从新华书店间接获取小金库收入4050万
安徽省新华书店是上市公司,根据其对外公布的2009年度年报,其2009年度利用教材配送进校强行搭售征订的教辅图书销售额已经达到了8.1亿元。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对外公布的小学486.9万人,初中297.8万人,高中216.8万人,总计1001.5万人计算,安徽省的每名学生平均每年需负担80.80元强行“被订购”的教辅费用。据安徽省新华书店教辅公司总经理谢正平介绍,其2010年度的营销目标要求是进校强行搭售征订的教辅销售额预计达到10.5亿元。
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与安徽教育出版社、黄山书社、安徽少儿出版社等签订的教辅《编写、出版发行协议》,安徽省教科所自编自审教辅图书的实际销售数量(安徽省新华书店独家包销发行),以上教辅出版社需按省新华书店教辅销售码洋的5%向安徽省教科所支付版税,税额由出版社承担。安徽省新华书店2009年包销的教辅图书(安徽省教科所编写,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销售金额为8.1亿元,则2009年度安徽省教育厅直接下属单位——安徽省教科所从安徽本地几家出版社获得的“版税”收入(实际为发行回扣及小金库收入)就达到了4050万元整。安徽省新华书店强迫学生“被订购”的教辅越多,则安徽省教育厅的小金库收入就越大。
据安徽省新华书店对外公布的年报,教材发行业务是占安徽省新华书店业务总量50%以上的主营业务。随教材进校搭售及强行征订的教辅图书约占其业务总量的40%左右,如果没有教材配送到校的便利条件,随教材搭售教辅进校的营销模式也将不存在。安徽省教育厅通过其下属的省教科所每年获得4050万元的“小金库”收入也将无法实现。“皮之不存,毛将附焉”。这可能才是安徽省新华书店不惜使用各种非法的手段,甚至不惜冒着违反世界通行的教育规律及有违天下之大不韪的风险。“强力动员”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金燕等少数个别官员签发正式文件更换110万册仁爱英语教材的主要原因了。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