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走读保证书:旧村改造税收政策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46:28
 一、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由此文件可以看出,按单位成本价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2】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安置村民的房屋要视同销售计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