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男对对碰书包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04:15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4-13  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文  号:成劳社办[2004]152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4-12-21生效时间:2004-12-21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按成劳发[200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用人单位招用的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其伤残长期待遇不实行一次性支付。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可以选择实行一次性支付。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7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按照前款的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待遇。
 (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