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童话故事420个字:辽宁省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7:19:56

 关于1993年至1999年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及解决生活困难等政策的说明

最近,中央和我省就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的有关问题,分别制发了5个相关政策文件,省联席会议就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下发了会议纪要,下面就涉及军队复员干部的问题说明如下:  辽劳社(2007)59号文件中“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及辽建发(2007)81号文件所指的军队复员干部,系指1993年至1999年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此时间以外复员的军队干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辽劳社(2007)59号文件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问题

1 对复员干部中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含未从业人员,下同)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上年本石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对此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的可允许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个人补缴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列支。此前参保个人缴纳的统筹基金不能退还,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怎么办,各地可采取一些适当办法。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持复员军官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市或县区民政部门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即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此种情况不需要补缴养老金,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但军龄不满15年的,需要续保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军龄满15年以上,办理军龄登记手续或军龄加参保时间满15年以上的未再就业和无能力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以不再续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继续续保的参保时间累计计算。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工作单位、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参保方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前时间不补缴医保费用,从办理医保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必须缴费。此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保的,改按当地企业职工的参保方式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从改变参保方式之日起相应改变。

关于辽建发(2007)81号文件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政策问题:

建住房(2007)172号文件对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规定的很明确,因此省里的文件只转发,没有做另外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按文件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做好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省厅,并提供给同级建设部门。涉及与军队的协调问题,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做好协调工作。对廉租住房的理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物住房,二是住房补贴,采取那种方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联席会议纪要涉及复员干部的两个问题:

    对从未业,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复 员干部,各地可按略低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的救助标 准给予生活救助,分阶段或不 定期发放。“略低于”一般可按90-95%掌握。各地 特别是沈、大两市要注意通气,救助标准要相对平衡。

    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复 员干部,可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领取退休养老金, 但必须本人申请和主管部门批准。

    落实复员干部的有关政策,涉及复员干部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求时间紧,请各地一定要深入细致的搞好摸底调查,一个人一个人地对号入座,按规定时间搞好各项数据统计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拿不准的一定要请示,要用最快时间把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