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穿,男主是十阿哥的文:[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54:54
1总则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2规划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规划内容
3.0.1.1确定有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3.0.1.6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3.0.1.7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8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9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10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3.0.1.11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4一般规定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4)各类型再按区位因素细分为1、2两级。 5控制指标规定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0.5;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跨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面距不小于13m。 (1)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m; 6m; 7专业工程与绿地景观规划规定 (1)城市特色设计要求,即对特色街区、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城市或社区中心、以及文物古迹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进行控制的有关要求; 8.1.2.1规定性指标: (1)给水排水: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渠敷设控制要求等; (4)建筑后退其它用地规定。 *8.2.1.10竖向规划图:标注路段长度、坡度、坡向、交叉口及变坡口标高、地块控制标高、地面排水主向及挡土墙位置等; … 8.3.4.8环卫设施规划:
3.0.1.12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3.0.2.1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文件。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3.0.2.2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10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0.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网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
4.0.4地块划分: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
(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5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中心小区以上级道路(≥
4.0.6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
4.0.6.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
(1)Ⅰ类:商业(含商住)用地;
(2)Ⅱ类:居住用地;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
表示形式为:Ⅰ1、Ⅰ2;Ⅱ1、Ⅱ2;Ⅲ1、Ⅲ2。
(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集聚效益,与各级中心的距离等;
(2)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时距等;
(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完善程序;
(4)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程序等。
(1)Ⅰ类(商业、商住用地):沿各级道路或位于商业街区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
(2)Ⅱ类(居住用地):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墅与多层住宅、住宅小区与商住区、一般住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5.0.2规定性指标
5.0.2.1用地性质:即土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4.0.6条执行;
5.0.2.2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略)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2.3容积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 (略)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2.4建筑控制高度: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H ≤1.5(W+S)……(1)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A ≤L(W+S)……(2)
式中:A——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影面积
W.S——意义同前
L——基地长度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的关系处理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6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参考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6.0.2.2条执行;
(4)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
(2)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m。
(1)沿河流两侧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河道规划线)最小距离不小于
(2)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m,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m;
(3)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考虑最大计算风偏):3KV以下后退2.5m、10KV后退4m、35KV后退8m、110KV后退10m、220KV后退12m;
(4)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1道路交通及设施
7.1.1.1根据地形条件、用地布局确定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7.2给水工程
7.3排水工程
7.4电力工程
7.5电信工程
7.6供热工程
7.7燃气工程
7.8环卫设施
7.9绿地与景观控制
(2)建筑形体、艺术风格、外观、色彩控制要求;
(3)空间序列组织,包括空间形态、视廊的保护等要求;
(4)植物、水体等景观控制要求。
8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8.1规划文本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
(3)容积率; (4)绿地率;
(5)建筑控制高度;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
(1)人口容量;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1)规划结构与功能组织;
(2)各类用地布局(附用地平衡表);
(1)道路网布局;
(2)道路等级划分及宽度规定(附规划道路一览表);(略)
(3)交通设施规划;
*(4)竖向规划。
(2)消防:消防设施配置规定;
(3)电力电信: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4)供热:负荷预测、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5)燃气:负荷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6)管线综合;
(7)环卫:环卫设施设置及控制要求。
(1)绿地组成与分布; (2)各类各级绿地指标;
(3)景观组织与控制要求。
(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2)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界线规定;
(3)建筑后退各类工程管线规定;
(1)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2)工程管线管理规定;
(3)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8.2规划图纸
*8.2.1.7规划建筑平面意向图: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检验地块规划指标体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8.2.1.15地价级差评价图:表示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级差效益(图纸比例自定)。
*8.2.2.2街区(坊)建筑布局意向图;
8.3规划说明书
(1)居住用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仓储)用地;
(4)绿化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现状道路交通概况;
(2)规划区道路系统规划;
(3)静态交通设施规划;
(4)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规定。
*8.3.3.2竖向规划:
(1)竖向规划原则 (2)地块竖向规划;
(3)土方量估算。
(1)生产、生活、市政等用水标准选用及用水量预测;
(2)输水管网布置原则;
(3)加压站、高位水池、水塔的位置、数量、规模及占地面积。
(1)规划区在城市排水系统中的位置;
(2)排水体制;
(3)雨、污水排放量预测;
(4)排水管网布置原则;
(5)排水构筑物位置、设施规模及占地面积。
(1)供电标准选用及供电负荷预测;
(2)供电电源的确定;
(3)供电设施布局;
(4)供电线路布局;
(1)规划区内用户电信需求预测(含电话通信、市话业务、数据通信等);
(2)电信局、所(含模块局)的调整与设置;
(3)电话交接箱布局;
(4)电信线路布局;
(1)供气标准选用及消耗水平预测;
(2)输配系统布局。
(1)供热负荷预测及标准选用;
(2)热力系统布局。
(1)生活废弃物产生量采用标准及总量预测;
(2)收集、转运方式;
(3)公共厕所布局。
8.3.6.1评价因子的选择及权值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