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贼无删减版:市府办发〔2011〕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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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发〔2011〕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根据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少荣(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王际明(市人民政府)
  李晓东(市环保局)
  成    员:黄志芳(市发展改革委)
  梅建南(市经信委)
  张明常(市监察局)
  夏生荣(市司法局)
  刘    丽(市城乡建设局)
  段    炼(市水利局)
  房国剑(市工商局)
  张体勇(市质监局)
  王圣刚(市安监局)
  黎家良(市能源局)
  黄友青(市国土资源局)
  张金荣(六盘水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李飞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飞霜(市环保局)
  副主任:李    斌(市环保局)
  成    员:杨    云(市发展改革委)
  陈卫述(市经信委)
  赵龙庆(市监察局)
  刘红中(市司法局)
  王晓春(市城乡建设局)
  童    宇(市水利局)
  杨忠宝(市工商局)
  刘应菊(市质监局)
  李    猛(市安监局)
  丁    勇(市能源局)
  谢传宇(市国土资源局)
  熊光宏(六盘水供电局)
  龙    泉(市环保局)
  朱佐明(市环保局)
  三、主要工作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进一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要求,结合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镉、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重点排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多次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相关行业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4.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重点排查涉铅酸电池、铅冶炼的企业,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5.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6.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全市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以及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启(停)运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
  各县、特区、区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能源部门要加快推进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对整合取缔后的洗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依法取缔的涉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水利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企业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收缴取水许可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对工业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江河湖泊的排污口进行规范管理和整治,规范企业进入江河湖泊的排污口;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不断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取缔后,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长期违法生产和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检;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取缔后的工业用地要及时进行分类处置,需要复垦的土地要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复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企业的工作;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市、县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和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四)强化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特区、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县、特区、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特区、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各地每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至5月)
  各县、特区、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月至9月)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县、特区、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万莉,联系电话:15186226952,0858—8200721,电子邮箱:583669360@qq.com)。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水城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