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母仪天下 剧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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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7 浏览:1049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分享 | 字体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颁布日期:2003年3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一)部分内容中规定的“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Bt=(C参平×T比×11%)÷120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Bt为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

  C参平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T比为调节系数(以下各计算公式均同此),即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计算公式为:

  T比=(X2003+X2004+X2005+X2006+X2007)÷(C2003+C2004+C2005+C2006+C2007)

  其中X2003…X2007 分别为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各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2003…C2007 为2003年至2007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内容中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按以下公式计算:

  G=(G平+Z平)×T比。

  其中:

  G为过渡性养老金 月标准。

  G平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730元×N×1%)×Cn/11019计算。其中: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Cn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1019”为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Z平为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即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合计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Z平={[(C1992/12)×3+C1993]×2%+[C1994+…+(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2002]×11%}÷120。其中C1992、C1993…C2002为1992年至2002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计算缴费口径相同)。

  北京市1992至2002年期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元、3402元、4523元、6540元、8144元、9579元、11019元、12285元、13778元、15726元、18092元。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公式计算:

  Y=730元×T比×2n。

  其中:

  Y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n为2002年12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满年计算)。

  四、《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规定的 “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其标准为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

  五、《暂行办法》实施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停止执行,原按该通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按《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六、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核准后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月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被保险人流动时需按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3月4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3、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转移、继承等问题,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 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03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帐户补贴。

  个人帐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乘以个人帐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