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骑统帅:“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的意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2:04:42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的意味
------------------------------------------   《财经》第15期刊登舒立的文章说,无论是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案,还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涉嫌谋杀案,乃至内情尚未公之于众的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经济案,“情妇”都为相关事件的中心角色或中心角色之一。虽然中国公众对于贪官养情妇现象之普遍已不吃惊,但情妇在涉嫌腐败官员活动中的作用如此突出,乃至“贪”与“色”相关联,最终使“色”全然超出个人私德的范畴,而成为酿成刑罪的一大渊薮,还是相当触目惊心。由此,在2007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中,在“特定关系人”里加入了“情妇(夫)”
  的概念。“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不同意见。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权-钱-色交易轴心既然事实存在,法网不应疏漏;少数人也表达了担忧,觉得“情妇”本身难以准确定义,实践中易出误差。
  文章说,诚然,“情妇”本身属于私德问题,政府官员养情妇并不等于腐败犯罪,道德与败德、罪与非罪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情妇(夫)”为“特定关系人”,适用于官员受贿案的相关定性,并非以德代法,而是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当前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生态下的现实。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也是一种司法政策的表述。在中国迄今为止的政治法律体系下,这种表述第一次昭示了政府官员的情感和性私德与政治品德之间的关系、与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它几乎必然涉及商业利益以及公共福利等几乎所有公共利益问题)、与官员政治前途之间的关系、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关系。人们已经看到,当今屡见不鲜的“贪官-情妇”模式,在腐蚀官员的同时,也在腐蚀正常的政治行为、经济行动以及社会道德观念,危及了三个维度的健康运行,使国家与社会全方位受损。在这一背景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昭示官员情感私德的严肃政治意味,具有强烈的现实积极意义,极具警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