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仙体验服无法更新:基建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59:57

基建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处理

浙能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虞云南

 

一、甲供材料应纳入营业税范围

所谓“甲供材料”工程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基本建设单位(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如新建一座电厂,业主单位自己购买材料物资提供给建筑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原材料提供给施工承包方进行建造施工,这样的工程就是“甲供材料”工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甲供材料要缴纳营业税。

那么营业税究竟由谁来缴纳,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建设的施工单位呢?目前政府对此已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细则明确告诉我们,建筑业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安装及修理发生的甲供材料都应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建设承包施工单位的征税范围。根据该《细则》之规定,安装业务虽然是以设备为主,但也可能有少部分的甲供物资材料,这些材料也应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二、分清设备与材料的依据

既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了甲供材料必须包含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那么分清设备与材料就是主要关键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由此可知,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设备名单不尽相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浙地税函[2004]436号)规定了关于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且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该文为了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对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进行了列举,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热力设备等列举了9个类别。该文可供浙江省内各基建单位(甲方)和建设施工单位(乙方)对照区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设备与材料的依据。

三、基本建设单位应建立起代扣代缴的责任

税法规定,甲供材料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该税或由建设单位(甲方)进行代扣代缴。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实际上从事的却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从而逃避缴纳营业税。

《明确建筑业营业税可由建设单位代扣税的规定》(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1号)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其代扣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款。建筑业纳税人为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建筑业纳税人在应税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其代扣代缴建设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款。由此可知,基本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如果没有把甲供材料纳入总包合同中,基本建设单位(甲方)即使没有取得基建行业的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的资格,也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将没有列入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价款的甲供材料价值部分计入营业额,为建筑施工单位代扣代缴有关营业税税费。

    目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在部分地区(如绍兴钱清镇)进行甲供材料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试点。试点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乙方)如果在经营地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须先取得基本建设单位(业主)的签字盖章认可,以证明甲供材料已包括在开票总价中;地方税务部门在获得基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手续后,才可开具发票。如果以后税务稽查发现有漏洞,按照目前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该项税款的缴纳义务应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尽管建设单位(业主)甲供材料的购入卖出与材料销售价值相同,销项与进项相抵不用缴税,但必须配合税务部门调查取证,是否需要承担罚款与缴纳滞纳金的责任还在酝酿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供材料营业税由建设单位(甲方)缴纳,也就是说由建设单位(甲方)替施工单位(乙方)承担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并计入了在建工程,则需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因为根据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之规定,这部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乙方,如果甲方承担了与甲方经营无关的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甲方无疑是增加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从而导致了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因而具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合理的做法是,建设单位(甲方)应以施工单位(乙方)的名义缴纳代扣的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虽然也会增加工程总价,但这样做的好处是,建设单位(甲方)在以后峻工决算时的资产总值与税务口径是一致的,因而没有财务风险的。

综上所述,基建单位的甲供材料是必须交纳营业税费的,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基本建设单位应建立起代扣代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