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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来源于中国工商报)

资料之理论观点 2010-10-14 19:21:42 阅读67 评论0   字号: 订阅

2010-10-12

    一、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实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式和界定规则,规定了送达的标准和方式,以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期间的概念及其意义和作用。

    期间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对行为时间的界定,即行为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止经过的时间。所有的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任何一项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发生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内。

    《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时间界限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立案和结案作了具体的时限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对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限,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期间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正常、及时、正确处理行政事务,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许多条款涉及期间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违法案件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

    (二)送达的概念及其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属于单方行为,送达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送达的客体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法治社会中,送达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因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就不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有悖于法治社会的精神和原则的。需要注意的是,送达不仅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也意味着当事人的相关义务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开始计算法定期间。□王学政

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二) 

二、行政处罚程序中期间的计算、除外及顺延

  (一)期间的计算。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期间的计算方式。

  期间通常以时、日、月计算。以时计算的期间,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拘留,询问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以日计算的期间,如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月计算的期间,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期间的开始。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假定某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0年11月18日告知当事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可申请听证,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间应从第二日即11月19日起计算。

  3.期间的结束。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通常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在某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由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是法定节、假日,该期间的届满日应为10月8日。

  4.在途时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例如,《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即使人民法院收到该诉讼文书时已超过规定时限,仍应视为符合期间要求。诉讼文书的交邮时间应以邮局加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如果人民法院用邮寄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期间应从实际收到邮寄诉讼文书之日起计算,即以邮寄收讫回执上的签字时间或记录的日期为开始之日计算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遇到这类问题时,应适用同样的期间计算规则。

  5.工作日的计算。

  如果有关期限的规定涉及工作日,在按常规依顺序计算期间时应剔除其中包含的法定节、假日。例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立案。然而,7天一般至少包括两个法定假日,因此,该期间实际上至少应延长两天。

  (二)期间的除外及顺延。

  这里专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期间除外及顺延规定。

  1.期间的除外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2.期间的顺延。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再如,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予以延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规定期间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具体执法情况的复杂性,科学、合理地规定期间的除外及顺延,有利于期间规定的实施和执行,有利于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王学政


 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三)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五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的其他文书的送达。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送达的文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类是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通知书,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尤为重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作出专门规定,体现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的文书送达及其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文书的一般送达方式,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以及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外的其他文书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4种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派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将行政文书送交当事人。直接送达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直接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这些重要文书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权。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规定送达及其方式,严格执行送达制度,事关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王学政

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不在时,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实际收受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要求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文书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4)当事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指定文书代收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代收人签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由上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视为对当事人的直接送达。他们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成年同住家属,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

  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处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收发部门。

  2.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委托有关单位向当事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送达是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地域内居住,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住所地交通不便、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的对象必须是单位,不能是个人。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他人送达的,应当将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委托单位及时、准确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实施送达行为,送达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与直接送达相同。

  如果受送达人正在被监禁,行政机关应当委托其所在监所或劳改单位转交有关文书。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者劳改单位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写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委托送达,主要是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在执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遇到不便于直接送达的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委托送达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的优势,有效地保证了送达制度的实施。□王学政

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间和送达(五)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用挂号信件将有关文书邮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无法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属于间接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派专人直接交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以免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问题。

  (2)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用挂号信件把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的监所,由监所的相关部门转交。这种方式同样属于邮寄送达。

  (3)受送达人应当在挂号回执上写明收到挂号信件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挂号回执上写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受领有关文书。《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这种间接方式送达文书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文书。在公告送达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未受领文书,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迫不得已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为例,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效力并开始执行的前提,行政处罚决定书没送达前不能执行,不仅案件无法结案,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并送达前,办案机关还要承担保管查扣物品的责任。如果行政机关遇到当事人下落不确定等特殊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是合理可行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时,应以及时将文书送交当事人为前提,以节约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实践中,公告送达有多种方式。登报公告的,应选择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省一级报纸上刊登公告,尽可能使当事人知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借鉴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形式,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此外,考虑到互联网的使用率越来越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报公告或张贴公告的同时,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但不能单独在网上公告。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卷中应写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的时间、公告送达的具体形式等,以备后查。□王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