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大溪花海农场:历时两年多的朗讯贿赂门事件,终于以250万美元为代价落下了帷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9:57:42

历时两年多的朗讯贿赂门事件,终于以250万美元为代价落下了帷幕。短短几年间,西门子、IBM、德普、朗讯等一系列跨国巨头纷纷爆出在中国区出现“贿赂门”,这绝对不再是一种巧合。在这几次“贿赂门”中,医疗、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潜规则”借此浮出水面。出国考察、咨询费、顾问费等等各种巧立名目的商业贿赂,被一些跨国企业当作“本土化”必然要交的学费。然而,此次朗讯触动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却又一次提醒他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边是市场,一边是法律,面临这样的双重尴尬,跨国巨头们究竟该怎么办?

★事件缘起★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7年12月21日,美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宣布与原美国朗讯科技公司(阿尔卡特-朗讯)就指控后者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行为达成和解。朗讯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
  公告附有一份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庭关于此宗和解的法庭文件。文件称,在朗讯于2006年被阿尔卡特收购之前,曾于2000年到2003年之间邀请部分中国官员访美观光并承担费用,以确保能获得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此外,从2000年开始到2003年,朗讯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

朗讯“贿赂门”拷问中国市场
★事件关键词★

1、三天参观,五天游玩
  2002年6月,朗讯为中国一家国有控股的电信公司(“1号客户”)的副总经理和技术部负责人访问美国支付了超过3.4万美元。该访问包括三天的商务活动,但观光、娱乐和休闲则超过五天,包括参观迪斯尼和夏威夷。在描述这趟访问时,一封朗讯的内部电子邮件声称,这趟访问“对于我们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在CDMA二期工程前加强(朗讯与‘1号客户’副总经理)关系的机会”。2002年10月,朗讯从“1号客户”那里成功获得CDMA第二阶段项目合约的一部分,价值4.28亿美元。

2、服务一条龙
  朗讯中国在朗讯美国新泽西总部,专门有雇员安排访问的后勤工作。他们被称作中国运营支持小组(China Operation Support Team,China Ops),负责确定行程,通常会利用一或两家旅行代理来安排飞机、酒店和其他安排。这些雇员还经常负责确定访问的商业内容,例如,安排一位朗讯管理层与到访的中国代表团会面。包括那些娱乐和休闲远远超过商务活动的行程,由朗讯中国的员工和管理层审查并批准。

3、1000个“官员”=1000万美元
  公告显示,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邀请约1000名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赴美国或其他地方旅行,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这些中国国企或者是朗讯试图获得合同的对象,或者是朗讯已有的客户。大多数此类旅行表面上是为了让中国公司官员参观朗讯的工厂,并培训他们使用朗讯设备,但事实上,许多旅行中,中国企业官员们在美国只花很少甚至不花时间去参观朗讯工厂。相反,他们在各个旅游点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尼亚加拉大瀑布、迪斯尼世界、环球影城和纽约游玩。朗讯邀请访美的许多中国“官员”,在朗讯的内部记录中常常被标为“决策者”,指其能带来新业务。

★事件解读★
美国轩然大波 中国悄无声息
  在朗讯“贿赂门”中,美国司法部门认为,朗讯为约315宗此类旅行承担费用,违背了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关于账簿记录和内控的条款。比如,超过160起旅行被计入朗讯的“工厂参观项”,尽管客户在旅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参观哪怕是一间朗讯工厂。许多朗讯的中国客户是国有的或者政府控股的公司,因此其员工属于《反海外腐败法》所界定的“外国官员”。
  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各新兴市场,由于商业环境不是很健康,所以,请官员旅行观光等行为都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是正常的人情交往。中国的法律环境尚不成熟,但是作为一家在本国严守法律规则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却陷入‘贿赂门’,实在是值得我们深思。”该律师表示,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不但没有像美国这样的《海外反腐败法》,就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
  此次朗讯行贿事件是从美国被查处,然后传到中国,然而,究竟是哪些政府官员以及哪些电信公司高管接受了朗讯公司数百万美元的旅游行贿?受贿者又接受了怎样的法律制裁?这些问题都是各界人士极其希望知道,却都不知道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对政府和法律的严峻考验。”这名律师表示。
  而一位电信分析师也告诉记者,类似于朗讯这种事情,在业界属于潜规则,即使你不做,也会有别人来做。现状就是,你做了能拿到合同,不做拿不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做还是不做就不是一个选择题,而是一个必答题。
  直到截稿时,朗讯的合并方阿尔卡特—朗讯并没有就此问题给记者回复,而一些国内运营商也非常低调,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运营商员工私下告诉记者,自从两年多前朗讯爆出贿赂门丑闻后,公司内部对反商业贿赂培训比以前重视了许多,供货方提供的出国考察也不是那么容易被批准了。

揭秘跨国企业在华遭遇之“潜规则”
不给回扣难拿订单 毕醒(化名):某跨国企业销售人员
  “很多时候,国企的投标我们都不准备参与,因为中标的可能性很低。”在某跨国企业公司任职的销售人员毕醒(化名)如此告诉记者,而她所在的公司在全球同行业内排位数一数二。毕醒告诉记者,不少政府部门和国有垄断型企业对“潜规则”的要求特别多,像朗讯这样借“出国考察”为借口旅游只是最普遍的现象,另外还有咨询费、顾问费、技术服务费等诸多名义,甚至有人会直接和她说,“我给你这个单,你给我多少回扣。”但根据毕醒公司规定,很多“潜规则”都在明令禁止之中,拿不下单也在情理之中。

招标书上动手脚
  阻止拿单的方法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直接将你排斥在“投标”之外。很多时候,采购方在撰写招标书时,根据某个内定企业产品特征设置很多条件,从而屏蔽掉其他竞争对手。“再有就是给我们的标书挑刺,世界上没有一本标书是十全十美的,鸡蛋里挑骨头总归能挑得出。”在吃过几次亏之后,毕醒对某些特定群体客户开始“敬而远之”。

出国考察写进合同中
  当然,也有不少企业迅速掌握了“诀窍”,入乡随俗,或给赞助费、咨询费等看似合法的费用,或送领导子女出国、安排工作,或为将要下台的当权人准备退休后的“顾问”职位。
  “即使我们公司再三强调不能进行商业贿赂,其实像出国考察这样的事情,也同样存在。只要购买我们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客户如果提出要去考察,公司也会同意,只不过会在合同中特别注明,采购方可以派几人出国考察。”
  毕醒告诉记者,这种费用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都已经打进了成本预算。

中间商“牵线搭桥”
  “还有不少企业不便直接出面,便通过中间商或者经销商与招标方‘眉来眼去’”,毕醒还告诉记者,有的竞争对手为了打击他们,常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卖给经销商,给其留出较大的利润空间,以便于他们“操作”某些方面。“经销商的手段就多了,一句话,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做不到。”这样一来,竞争对手便能“兵不血刃”、“借刀杀人”。至于通过中间商为招标方与投标方“牵线搭桥”那就更多了,而这些费用多数以“顾问费”名义 支出。

招数多多的中间商 姚先生:某软件公司总经理
  2007年8月,姚先生辞职下海,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网站建设和ERP项目服务。在这一领域没有积累的姚先生很担心,自己能不能拉到生意。
会拉生意的“干股”股东
  公司开张的第一个月,一个生意也没有揽到,这个时候,姚先生急了,绞尽脑汁想办法招揽客户。
  他想起了自己那帮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于是,他找到这些朋友,说好给他们一定的“干股”,条件是让他们介绍生意。这些朋友果然不负所望,给他带来了一批一批的客户,姚先生的生意也开始上路了。姚先生说:“我的朋友拿的是‘干股’,这在账面上是不能体现的。”

转包知名企业项目
  在生意好转的情况下,姚先生也想将生意进一步扩大,但自己公司的品牌并不够响亮,于是他又想了一招:和知名企业合作,挂它们的牌子。“刚开始的时候,我会打电话到该企业的对外业务合作部门,跟他们的业务员说我是他们的客户,有一个项目要让他们接,但是项目金额比较大,希望跟部门经理直接沟通。接下来部门经理就会直接跟我沟通,这时,我就会对他坦白,说我自己的公司刚起步,希望能将他们公司眼里那些小虾小鱼(金额小的项目)给我做。一旦他将单子给我,能做的我就自己做,不能做的就再转包。同时,我会给他20%左右的提成。”
  姚先生表示,这个提成是很有讲究的,如果对方胆子大,那么就会自己留下,而不会上缴公司;如果胆子小的就会交给公司。但对姚先生而言,不论怎样,只要使用了该公司牌子,那么即使是出了问题也找不到自己头上,而这些同样不记到账面上。

回扣高达60%
  给客户同样也要回扣,虽然那个大企业的经理也会将一些小项目(在他们眼里)发给姚先生,但同样需要姚先生自己搞定客户。他告诉记者,最多一次,他给出的回扣高达60%,也就是说50万的合同额,有30万要给采购方的负责人和大企业的部门经理,原来他打算这个项目成本用10万元搞定,后来因对方回扣要得太多,他准备将成本再压缩几万,“反正我的利润也得保证”。

跨国公司缘何陷入双重尴尬?
  随着朗讯、西门子、IBM“贿赂门”事件相继曝光,跨国企业接二连三卷入商业贿赂丑闻,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在过去10年中,有关部门查处外商在内地行贿案件就达50万件之多,并以20%的速度增长。也许某位外企销售人员的话,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对此种现象的出现做个注解:“遵守潜规则,可能被本国政府罚,损失不会很大,且几率不大;但不遵守潜规则,却可能被中国市场抛弃。两害相权自然取其轻。” 这些全球商界数一数二的跨国企业们,为什么会在中国面临这样的双重尴尬?

南橘北枳不是借口
  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同意这样一点,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腐败。在中国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权力、垄断、市场的必然存在,由于某些体制改革出现的漏洞,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中国前进的道路上始终交织着腐败与反腐败的双重旋律。
  因此,亚太新兴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赵大华认为,“一个国度的社会文化、政治环境、法律制度对于人事的影响是巨大的,那些来自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商人,在特定环境的影响和熏陶下,卷入行贿腐败案件,应该说是不奇怪的。”赵大华将此类事件归结为跨国企业在中国陷入的“南橘北枳”怪圈,他们在中国如此表现实在不是出于本意。
  但也有人并不同意,在毕醒看来,经济环境的差异固然是不少跨国企业“潜规则”的原因,但不干净的企业并不一定只在中国不干净,像IBM、西门子在其他国家也爆出过同样的丑闻,“所谓本土化不过是为其不正当竞争找借口罢了。”
  一直致力于打击商业贿赂的学者、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程宝库也对记者表示,不能因为中国现有经济环境可能滋生“潜规则”而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放松警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原本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性更大。”

礼尚往来不是借口
  “不可否认,中国的一些传统思想也为某些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温床。”毕醒认为,中国千年来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礼尚往来”、“包容乃大”、“中庸之道”等等观点,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某些行业“潜规则”的盛行。
  “出国考察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对于一些国外企业和进口产品,的确需要对其进行实地了解,不过既然已经到了国外,顺便旅游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某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垄断企业员工如是表示,而这种想法在甲方(采购方)非常普遍。
  “这其实就是中国传统思想在作祟,我们常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到了国外,默认自己就是客人,主人出资招待一下是人之常情。并没有像国外企业那样,将工作和生活分清界限。而像朗讯这样的企业,正是投其所好,以此为借口‘讨好’中国的各路人马。”毕醒认为,正是这种对原则性问题大而化之的习惯性思维,才使得被美国法律部门认定是非法的某些行为,在不少国人看来却是习以为常。
  “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认知的文化落差。”显然,程宝库更为关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与西方不同,中国历史上是农业社会,一向重农抑商,中国管理者对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认知是缺失的。”程宝库对目前企业管理文化中存在的问题毫不客气,而这种落差导致政府在管理时,习惯性地将其作为某个人的企业,而不是将企业作为整体来衡量,“一支笔”现象频频出现,“不少商业贿赂均因此产生。”

法律缺失不是借口
  此次朗讯事件,美国政府应用的是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西门子事件也被指为违反了《欧洲联盟反腐败公约》。但奇怪的是,既然有贿赂方,自然应有受贿方,但即使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告中提到的涉及人士已呼之欲出,可除了张恩照事件之外,至今没有任何国内声音传出。
  究其原因,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固然是主要原因,“关键原因还在于政府对企业自查的重要性认识不清。”程宝库告诉记者,在海外多部反腐败法律中,要求企业必须自己检查企业和员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一旦发现问题,企业领导难逃其咎。这相当于在企业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谁都不敢违反。“但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完全是空白。这样一来,谁会‘多嘴’呢?”
  另外,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对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性的认识也远远落后于西方。据程宝库介绍,在美国,企业犯罪的惩罚力度要比个人犯罪严厉许多倍,因为在他们看来,企业的能量要远远大于个人,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大。但在中国却正好相反,“法不责众”,企业犯罪承担的处罚要小很多。“一些垄断性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与国家的政策相对衡,如果他们陷入腐败,后果不堪设想。” 程宝库非常担忧。然而尽管如此,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针对商业贿赂也有明确规定,跨国公司实不该以法律缺失为借口“本土化”。

★记者观察★
  此次大出风头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让人感觉其实并不舒服,因为它毕竟是在积极主张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有推行霸权主义之嫌,但我们不得不对其彰显出的对公平竞争的尊重和对美国公司商业行贿的法律约束,而感到由衷的佩服。至于那些进入中国的跨国企业,面对国内某些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时遇到的困惑,也足以让我们感到汗颜。
  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尽管中国的市场环境有种种缺陷,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尽管将面对本土国法律的约束和拓展国潜规则的双重阻力,跨国公司并不能以此作为自己“南橘北枳”的借口。以商业贿赂赢得市场无疑是一种短视行为,其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破坏力、曝光后对企业品牌的杀伤力,是多少利润都补不回来的。
  当然,如果想根除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对跨国企业做过高的要求,因为它没有这个义务;我们也不能将消除这些障碍的希望寄托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因为毕竟这是我们国土。建立科学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环境,健全商业竞争中应有的法律体系,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相关链接★
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案

西门子:近半业务涉贿

  2006年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两国执法人员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在德国慕尼黑的总部、西门子在德国和奥地利的一些办公室和员工住宅,并以涉嫌挪用和在其他国家行贿的罪名,拘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中国区更被指为近半业务涉贿。有德国媒体援引西门子公司某经理的话说:“在中国,大约90%的生意都有中间人插手”,“没有他们,什么都做不成。”

张恩照案件:中间商代为行贿
  因涉嫌犯受贿罪,2006年11月,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中提到,著名IT服务商IBM曾支付给一个名叫邹建华的中间人22.5万美元,他曾向张恩照推荐IBM。此外,张恩照案判决书中还提到了日本日立集团(Hitachi)的香港子公司。

德普公司:直接给现金回扣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全球著名的医疗诊断器材公司——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以现金回扣的方式向医院推销产品,给多家医院的医生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高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命令这家公司终止违法行为,并交出大约280万美元的不当得利。

2008.1.4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