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去台湾自由行:谷国林分析: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 - 辽宁天行健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07:53:50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以下简称搬迁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指南规定,对实施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加大宣传、加强管理,全程监控,并注重从财政、工商等部门收集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从源头上抓住征管的主动权,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本指南第七条规定项目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搬迁收入递延纳税政策期限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第六年应将搬迁收入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应于完成搬迁年度就搬迁收入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精神矛盾】

规划搬迁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以搬迁合同约定的搬迁起始之日确定,合同未约定搬迁起始日的,以搬迁合同签订之日确定。

第六条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存货毁损等各类损失,因已从取得的搬迁收入中得到补偿,不再确认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专项应付款: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其他因搬迁而灭失的资产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5)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第三章  项目备案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一)关于执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的书面申请;

(二)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三)搬迁协议;

(四)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包括:搬迁或处置资产的时间和方式的说明、土地转让计划、处置资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其中处置资产清单中应完整列明资产名称、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及其折余价值。

(五)将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计划;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对符合执行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递延纳税条件的企业,在《基层管理员平台》中建立《政策性搬迁管理台帐》,实施对该项目搬迁情况的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执行政策性搬迁收入递延纳税政策期间的每个纳税年度,在报送年度汇缴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表式见附件二),如实报告当年搬迁收入的取得和支出情况。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还应同时说明当年度对有关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和依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对照政策规定结合年度汇缴进行逐项审核,情况比较复杂的可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对企业未按规定将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职工和设备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计入“专项应付款”,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登记《政策性搬迁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对本指南实施前已经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根据原税收政策采取递延纳税的处理方法且尚未进行最终结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指南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补充采集以前年度备案资料,及时建立《政策性搬迁管理台账》并补录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取得搬迁收入的政策性搬迁企业,未按本指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补办备案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认定其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或搬迁提前完成,应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办理搬迁结算。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对搬迁收入递延纳税政策期满或搬迁计划完成(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政策性搬迁管理台账》,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中收到的搬迁收入及其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其余额应要求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需要征管迁出的企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转移单上详细注明搬迁补偿项目实施情况(搬迁项目起始年度、取得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搬迁费用、技术改造支出、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支出、安置职工支出等);征管迁入的企业,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对该搬迁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注销前完成对企业的搬迁结算。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置资产的后续管理,重点审核以搬迁收入重置资产的投入使用情况,防止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逃避纳税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今后上级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谷国林案例说明:

    某公司因城市规划要求从市区搬迁至郊区,2009年度取得搬迁收入5000万元,账载房屋建筑物以及设备净值2000万元,2010年完成搬迁,其中:职工安置1200万元,在郊区重新购置了标准工业厂房投入资金3000万元,购进生产设备600万元。

 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009年度,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项应付款 5000

 资产搬迁损失发生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

                        借:专项应付款 2000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递延收益 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2010年,职工安置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专项应付款 1200              借:递延收益 1200

                           贷:递延收益 1200               贷:营业外收入 1200

购建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3600

                            贷:银行存款3600

2010年度完成搬迁,结转专项应付款余额,至此,专项应付款余额为零   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0-2000-1200=1800

 借:专项应付款 1800

     贷:资本公积 1800

                     

所得税处理:

2009年搬迁事项对所得税无影响,搬迁收入5000万元不确认收入,支出和收入2000相抵不影响所得。

根据无锡的试行办法规定,2010年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5000-1200-3600=200万元。而根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其200万元的所得应在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购建固定资产支出3600万元按政策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损失不得单独在税前扣除。


 

假如企业不再异地重建,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度,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专项应付款 5000

 资产搬迁损失发生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

                        借:专项应付款 2000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递延收益 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2010年,职工安置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专项应付款 1200              借:递延收益 1200

                           贷:递延收益 1200               贷:营业外收入 1200

                      借:专项应付款   1800

                          贷:资本公积  1800

所得税处理:2010年计入应纳税所得=5000-1200-2000=1800万元。

 

谷国林点评:要注意是否进行后续的异地重建,如计划进行重建,则其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如不再重建则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重建支出很少的情况,即重建支出小于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情形,会出现企业不准扣除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损失,而多计征所得税的问题,则其差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如:折余价值2000万元,重置支出500万元,补偿款5000万元。可以按5000-2000=3000计入应纳税所得,5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