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火车站到玉带滩: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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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和税务处理 www.jsgs.gov.cn     2007年03月14日 15:34:10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抵扣,以及作废、红字发票的开具、丢失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部门规章,特别是对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等处理办法,和以前的做法相比变化很大,但是遗憾的是,156号文对于上述有重大变化的处理办法说明得不是十分清楚和完善,给实务执行上带来了不便,因此,在156号文发布不久的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专门对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本文拟通过解读上述两部法规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归纳总结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旨在帮助读者理清思路、规范做法,谨防在处理该等事务中差错的产生。

    一、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销售方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销售方已经开具专用发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

    1)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或者

    2)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发生在开具专用发票的以后月份;

    3)即使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发生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但是:

    2-1 销售方已经抄税,或已经记账,或者

    2-2 购买方已经作认证,并且认证结果不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税务处理

    1.专用发票作废的税务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具红字发票的税务处理

    对于满足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相关当事人作如下税务处理:

    1)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1-1《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2《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1-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1-4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2-1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2-2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2-3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2-4 税务机关、购买方、销售方均应对《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5 购买方有以下情况不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2-5-1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2-5-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2-5-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2-6 除上述2-5-1~2-5-3列示的情况外,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亦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购买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1 销售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3-2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3对《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其他特别情形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4-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且销售方未在当月即时作废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其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由其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办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2.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之后才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手续的,涉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手续均按照以上新规定执行。

    3.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在2007年4月30日前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手续的,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作者:钱盛华  作者单位:致远企业管理顾问(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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