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网络电视台: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23:06:27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⑧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消费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消费税为实物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为资产负债表日。
3、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1)增值税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消费税
①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当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