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自传1 28 txt: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0:19:07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之含义    在阐释诉讼标的之前,有必要首先解释一下"诉"的含义。在民事诉讼领域,"诉"可为动词,比如"甲诉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同时,"诉"可为名词,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等。可以说,作名词时,"诉"即"案件"之义,一个"诉"即一个"案件",譬如"侵权之诉"亦可称为"侵权案件"。
    一个完整的诉必须具备三方面的要素:一是诉的主体。诉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二是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同时也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三是案件实体事实。案件实体事实之所以为诉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案件实体事实用来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
    诉讼标的,在国外有"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称谓。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具体解说如下: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比如,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等。
    2.若A与B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与B发生争议,比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而发生了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
    3.若A与B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则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给付价款的请求权仍然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B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判该争议时,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标的。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请求法院审判"则体现出诉讼标的之程序内容。因此,诉讼标的同时具有实体内容(或实体性质)和程序内容(或程序性质)。
    在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具体法律事实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比如提起确认证书真伪之诉,诉讼标的则是该法律事实,并非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
    (一)给付之诉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诉讼请求则是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比如返还某街某号的3栋楼房,给付医疗费5000元和精神损害费2000元),至于行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则要么是请求作为,要么是请求不作为。
    举例说明: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向A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其中的诉讼标的是: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诉讼请求应该是:A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B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所以诉讼标的变更了,即诉(案件)发生了质的变更,是另一诉(案件)并非原来的诉(案件)。这种情况属于"诉的客观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了(减少或增加),属于当事人处分的范畴,诉(案件)仅发生了量的变更,还是原来的诉(案件)。
    (二)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存在。
    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变动法律关系。比如,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婚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判决离婚)。
    三、诉讼标的之识别
    一般说来,一个诉讼标的即构成一个诉(案件),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案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构成"诉的合并"或者说"诉的客观合并"。
    如何识别或判断诉讼标的呢?通常是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来进行的。比如,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和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此例中,前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借款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收养关系。可见,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所以构成诉的合并。
    有时候,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更容易识别诉讼标的。比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则得出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均是婚姻关系,但是,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则可得出前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当事人的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当事人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因此,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则是形成之诉。
    四、诉讼标的之功能
    关于诉讼标的之功能或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必要基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两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实体内容,同时也成为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2.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和变更的根据。诉讼标的之合并和变更分别构成了诉的客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变更。3.法律禁止当事人一事二讼,要求法院一事不再理。判断当事人对某诉能否再行起诉(即一事二讼),根据之一就是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因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4.诉讼标的决定了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法院对诉讼标的之合法性判断,构成了判决主文(结论)部分,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因此,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诉讼标的之含义,在诉讼实务中合理识别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