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姜女哭长城故事100字:kuaijizhishi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55:31



身为财务人员,你对自己的工作有多少了解,下面这些税种和你有关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1日开始实施。
税种介绍--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征税款征收的一个附加税种,附加税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征收管理方面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特性。
税种介绍--城建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1213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1225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11开征消费税。
税种介绍--消费税

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税种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税种介绍增值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种介绍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税种介绍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种介绍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税种介绍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种介绍车船使用税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费)种介绍教育费附加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费)种介绍社会保险费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A股基本税率为0.4%,B股为0.3%,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税种介绍证券交易印花税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种介绍资源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税种介绍城市房地产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税种介绍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税种介绍车辆购置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种介绍契税

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属于地方上收取的费用。各地的地方附加费不同,如:堤围费、防洪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一般企业只要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附加。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统一的,其他地方附加是由各地政府规定的,多数为流转税的1%,个别地方有2%的。
税(费)种介绍堤围费

当然除了以上所述税种,我们国家还有其他的一些税费基金的种类,比如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基金等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实务

已有 34 次阅读 2010-5-12 12:05 |个人分类:会计

(1):概述

  一、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概念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收集处理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是谋求优化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核算范围

  (1)从产业结构方面看,旅游、饮食服务都属于第三产业,具体包括旅游业、饮食业和服务业。

  A.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凭借旅游资源,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人们的旅游游览服务,是一个资金周转快,换汇成本低的行业。

  B.饮食业是利用一定的设施,通过职工的烹饪技术,将主、副原材料加工为菜肴或食品,同时提供消费设施、场所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直接为消费者服务。

  C.服务业是利用企业的场所和设施,如职工提供的服务和具有特殊技术的劳动,达到满足消费者住宿、卫生美容、精神文化生活及衣着等方面的需要,直接为消费者服务。

  (2)从会计核算方面看,《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不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中核算的服务企业有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等。

  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的特点

  企业会计的特点是由会计对象决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特征决定其会计核算的特点。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属于第三产业,从总的来讲,其经营特点表现为以服务为中心,辅之以生产和商品流通,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相比,在会计核算上表现为以下特点:

  1.核算方法不同

  旅游企业和饮食企业都执行生产、零售和服务三种职能,在会计核算上就必须分不同业务结合工业企业、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例如:旅游活动,它是一种新型高级的综合消费。相应的,旅游企业则是一种新兴的综合性的社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买多方面的消费,旅游业的经营涉及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场、旅游娱乐场,以及各种旅游服务企业,也涉及到民航、铁路、文物、园艺、工艺美术等部门和行业。因此,许多旅游企业兼有生产、销售和服务职能。饮食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同样执行生产、零售和服务三种职能,即:一方面从事菜肴和食品的烹制;一方面将烹制品直接供应消费者。在供应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用具和服务活动。此外,饮食制品的质量标准和技艺要求复杂,在会计核算上也很难像工业企业那样,按产品逐次逐件进行完整的成本计算,一般只能核算经营单位或经营种类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以及营业收入和各项费用支出。

  2.收入和费用分布结构不同

  以服务业为例,服务业通常由专门从业人员提供带有技艺性的劳动,以及运用与之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作为主要服务内容。在会计核算上,需反映按规定收费标准所得的营业收入,服务过程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和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3.自制商品与外购商品分别核算

  为了分别掌握自制商品和外购商品的经营成果,加强对自制产品的核算与管理,经营外购商品销售业务的企业,还要对自制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开进行核算。

  4.涉外性

  主要指旅游企业和大饭店。例如旅游企业的接待工作,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进行旅游活动;

  二是组织国内旅游者出国进行游览活动;

  三是接待国外旅游者到国内进行游览活动。后两种类型的业务活动,都是涉外性质业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具有关于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兑换券管理办法办理外汇存入、转出和结算的业务。涉及到外汇业务,应采用复币记账,反映原币和本币,计算汇兑损益和换汇成本。

餐饮企业如何控制成本

已有 20 次阅读 2010-5-12 12:04 |个人分类:会计

  餐饮企业的运作与经营除了有其特殊性之外,也有与其他服务企业相同的方面,同样要进入经营市场,同样要参与经营竞争。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餐饮企业要提高效益、要健康发展,就必须立足经营管理实际,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让利顾客,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从财务分析上看,餐饮企业的日常经营消耗80%主要集中在菜品的原材料上,那么如何有效地降低原材料的成本和损耗,成为餐饮成本控制的关键。

  一、编制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采购审批流程

  厨师长或厨房部的主管每天晚上根据服务区的经营收支、物资储备情况确定物资采购量,并填制采购单报送采购部门。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制订,报送财务主管并呈报主任批准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供货商。

  二、建立严格的采购询价报价体系

  在财务室内设立兼职物价员,定期对日常消耗的原辅料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货比三家,对采购报价进行分析反馈,发现有差异及时督促纠正。对于每天使用的蔬菜、肉、禽、蛋、水果等原材料,根据市场行情每半个月公开报价一次,并召开定价例会,对供应商所提供物品的质量和价格两方面进行公开、公平的选择。对新增物资及大宗物资、零星紧急采购的物资,须附有经批准的采购单才能报账。

  三、建立并完善严格的采购验货制度

  验收人员对在物资采购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数量、质量、标准以及报价,进行严格地验收把关。验收人员要坚持做到“四个不收”:“无订货手续不收”,“送货凭证不清不收”,“规格数量不符不收”,“物资明显异样不收”。对于不必要的超量进货、次劣商品、规格不符及未经批准采购的物品有权拒收,对于价格、数量与采购单不一致的应及时纠正;验货后由仓管员填制验收凭证,验收合格的货物,按采购部提供单价做好记录。

  四、建立严格的报损报丢制度

  对于原材料的变质、损坏、丢失制订严格的报损报丢制度,并制订合理的报损率,报损由部门主管上报财务仓管,按品名、规格、称斤两填写报损单,报损品种需由采购部主管鉴定分析后,签字报损。报损单汇总每天报主任。对于超过规定报损率的要说明原因。

  五、严格控制采购物资的库存量

  根据不同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合理设置库存量的上下限,从降低库存数量、降低库存单位价格方面着手控制储存成本。因为库存不仅占用空间、资金,而且产生搬运和储存需求,侵蚀了单位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库存的腐蚀、变质会产生浪费;及时分析滞销菜品情况,避免原材料变质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及领用制度

  制订严格的库存管理出入库手续以及各部门原辅料的领用制度。餐饮企业经营所需购入的物资均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所有的出库须先填制领料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严禁无单领料或白条领料,严禁涂抹领料单。由于领用不当或安排使用不当造成霉变、过期等浪费现象,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导入“五常”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的自律性

  “五常法”是香港何广明教授借鉴日本“5S”管理法,结合经营实际创设的现代餐饮优质管理方法。其要义为: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

  比如通过“常组织”,把必需的物品与非必需的物品分开,将必需品的用量降低到使用最低下限,并把它放在一个便利之处。通过“常整顿”,考虑采取合适的贮存方法和器具,固定物品的“名”和“家”,旨在用最短的时间可以取得或放好物品,以杜绝一切可能的浪费。“五常法”作为一种简单易行、见效快、能持久的管理方式,已成为餐饮行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的一**宝。

  餐饮企业应了解市场、分析市场、投入市场,参考和引进社会相关行业的特点和优势,寻找属于自己的经营立足点,建立并健全成本控制流程和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力求最大利润,进而有效地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的企业经营目标,努力创造富有特色的餐饮行业服务品牌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年度纳税申报分析

已有 16 次阅读 2010-5-12 12:03 |个人分类:会计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由于涉及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较多,相对复杂。本文举例说明如何填列该报表。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4种类型: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即对子公司的投资。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分两种类型: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核算的是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权益法核算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

  控制型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分为合并投资初始成本和非合并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以成本法核算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债务重组、非货币**易方式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例1:甲、乙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于2009年2月1日以本企业的库存商品从丙公司手中换得乙公司60%的股份。该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已提跌价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2009年2月1日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假定合并当日甲公司账上的资本公积为175万元,盈余公积为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存货跌价准备  100

   资本公积    175

   盈余公积    1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45

   贷:库存商品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例2:甲、乙两家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于2009年2月1日以本企业的库存商品从丙公司手中换得乙公司60%的股份。该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已提跌价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乙公司2009年2月1日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

   存货跌价准备  1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例3:甲、乙两家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于2009年2月1日以本企业的库存商品从丙公司手中换得乙公司15%的股份。该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已提跌价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

   存货跌价准备  100

   贷:库存商品  1500.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后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例4:如果乙公司在2009年3月宣告发放2008年的股利,甲公司可分得20万元,上述例1、例2、例3的情形会计处理均为: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例2、例3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体现收入并结转成本,但对于例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则需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体现视同销售收入20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1500万元,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应填列含增值税销项税的成本2340万元。

  上述例1、例2、例3所确认的会计投资收益与税法确认的收益也是一致的,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和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均为20万元,并且金额也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中免税收入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中。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乙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则属与持有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收益,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列20万元,但税收收益应填在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20万元。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中免税收入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中则不能反映此收益。

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

已有 27 次阅读 2010-5-12 12:03 |个人分类:会计

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用公式表示,即为A+B=A+B,其中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

  从控股合并的定义可以看出,控股合并实质上就是合并方通过向被合并方的股东支付合并对价,从被合并方的股东手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合并方、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东三方,本文将探讨合并方、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股东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厘清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的实务处理

  合并方,是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于合并日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合并方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定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见附表)。

  值得注意的是,合并方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合并方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打算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因长期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通常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则合并方无需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打算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因长期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时将产生所得税影响,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合并方通常应当按照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符合相关条件”,是指合并方因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即同时满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条件。

  二、被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的实务处理

  被合并方,是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的一方。

  被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通常无需调整账面价值,只有当作为被合并方的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才需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

  由于被合并方只是控股合并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股东之间进行交易的一条管道,因此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各方无论是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方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会计上也仅需进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内部结转。

     例2:承例1有关资料,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增发400万股普通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价为每股4.74元),从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80%的普通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丙公司由此取得甲公司20%的股权。为增发400万股普通股,甲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32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本文将分别介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

 (一)甲公司的处理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600

 (2000×80%)

 贷:股本———丙公司

 4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2

 贷:银行存款   32

 借:管理费用   60

 贷:银行存款  60。

 2.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00×4.74+60=1956(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600-1956=-356(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6万元包括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和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400×4.74-1600)。甲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由于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在产生时既不影响利润总额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甲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且甲公司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内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9

 (356×25%)

 贷:所得税费用 15

 (60×25%)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4

 (296×25%)。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但甲公司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内预计不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600-800=8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均为其他暂时性差异。甲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其他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在产生时既不影响利润总额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甲公司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800×25%=200(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

 (二)乙公司的处理(与例1相同)

 借:股本———丙公司 800

 贷:股本———甲公司

 800。

 (三)丙公司的处理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896(400×4.7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

 投资收益1096。

 2.所得税的处理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在丙公司2009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丙公司对因处置乙公司的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1096万元应当正常纳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4。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96万元。

 ①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②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4。

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每年只能用一次

已有 18 次阅读 2010-5-12 12:02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有企业咨询,分次发放工资为何每人要多缴1000元个人所得税?

  原来,该企业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发放80%的工资,12月集中发放剩余的20%的工资,每年3月根据上年效益情况发放年终奖。该企业对每月按80%发放的工资,正常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发放剩余20%的工资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绩效考核发放的上年度年终奖,也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该企业某经理为例,每月发放80%的工资计4000元,年终补发剩余的20%的工资,全年共计12000元,3月发放上年度绩效奖励30000元。月工资缴纳税金2100元(175×12),年终欠薪缴纳税金1175元,年终奖励缴纳税金4375元,全年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650元。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指出该企业经理以上人员平均少缴个人所得税约1000元。

  税务人员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以上述经理为例,税金为(12000+4000-2000)×20%-375=2425(元),全年应缴税金为175×11+2425+4375=8725(元)。企业仅申报缴纳7650元,少计算缴纳1075元。

  如果该企业每月正常发放工资,则月工资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全年税金为325×12+4375=8275(元),较采用年终补发工资的方式可以节约税金450元。

  如果该企业改变发放方式,将20%年终补发工资与绩效年终奖励集中表现为年终奖金并且一次性集中发放,则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计税办法,奖金应缴纳税金为(12000+30000)×15%-125=6175(元),全年应缴税金为175×12+6175=8275(元),与正常发放工资税金支出相同,员工没有因此多负担个人所得税。

碳税拟2012年开征 先征企业暂不征个人

已有 15 次阅读 2010-5-12 12:01 |个人分类:税收

 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财政部建议征10元,环保部建议征20元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

  时间

  或在2012年推出

  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表示,“我们碳税专题组的基本研究工作已经做完,目前正在与全国人大等作进一步的沟通,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调研报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在中国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从税制诸因素角度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具体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

  专家表示,所谓碳税,是根据产品加工过程所排放碳的多少收税的一种环境税,在现实操作中也常常采用能源税的形式,直接提高燃料最终用户支付的价格。碳税能够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固定的参考成本。

  此前,财政部财科所有关专家透露“下一步资源方面的税费改革要加快步伐。这个改革之后,在2012年或2013年,要推出碳税,而且是低标准起步。”

  接近财政、税务部门的人士透露,国家有望在今年加大资源税的改革力度,并开征环境税。其中资源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从定额税变成累计税,并改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和消费环节同时征收资源税。环境税则是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开征新的税种。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环境税的方案已经完成。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说。“更具体的时间表还要看情况,但是的确是在加快步伐。”这位人士进一步表示,中国的碳税,就是把现在的资源税改为碳税,现在只有2%,把税率提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权威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有关部门已在积极推动征收“碳税”工作,时间上不会拖太久,目前各省已在酝酿对企业提供节能扶持资金。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麦、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五个北欧国家实施了碳税或能源税政策,而法国也准备步其后尘,将从2010年起开征碳税。

  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表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地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在这样的状况下,中国怎么办?樊纲说,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方式

  先征企业 暂不征个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政部有关专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据了解,每消耗1吨原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消耗1吨原油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3吨。为此,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

  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

  对于征收碳税,钢铁企业德龙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国表示,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钢铁等行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税负成本。但中国企业的税负有点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时,能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姜克隽对此表示,“对企业来说,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征收碳税,像钢铁这样的高耗能高碳行业确实会受到负面影响。但在研究碳税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不增加企业总的税负,让碳税更多充当胡萝卜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碳税税收优惠进行设计。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 C 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归属

  中央地方七三开

  对于碳税的归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专家称,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北京环交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如何合理的设计碳税确实是特别复杂。碳税当然是普遍增收的,但在有惩罚机制的同时,奖励机制也应有。”

  世界资源研究所(W R I)中国首席代表邹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论上说,谁污染就对谁征税,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搞研发投资,可以补贴新能源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产业基金董事长刘乐飞介绍说,欧洲美国新能源低碳项目之所以能这么成功的运行和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建一个太阳能电站,政府则给企业什么样的补贴,以保证企业有较好的回报。建设太阳能电站在德国投资回报率接近10%,东欧的一些国家投资回报能达到15%左右,这样的投资回报带动了很多机构建设太阳能电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补贴,能够真正明确了之后,我想才能够带动低碳经济发展。”刘乐飞表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报告表示,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碳税拟2012年开征 先征企业暂不征个人

已有 16 次阅读 2010-5-12 12:01 |个人分类:税收

 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财政部建议征10元,环保部建议征20元

  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

  时间

  或在2012年推出

  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表示,“我们碳税专题组的基本研究工作已经做完,目前正在与全国人大等作进一步的沟通,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调研报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在中国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从税制诸因素角度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具体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

  专家表示,所谓碳税,是根据产品加工过程所排放碳的多少收税的一种环境税,在现实操作中也常常采用能源税的形式,直接提高燃料最终用户支付的价格。碳税能够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固定的参考成本。

  此前,财政部财科所有关专家透露“下一步资源方面的税费改革要加快步伐。这个改革之后,在2012年或2013年,要推出碳税,而且是低标准起步。”

  接近财政、税务部门的人士透露,国家有望在今年加大资源税的改革力度,并开征环境税。其中资源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从定额税变成累计税,并改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和消费环节同时征收资源税。环境税则是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开征新的税种。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环境税的方案已经完成。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说。“更具体的时间表还要看情况,但是的确是在加快步伐。”这位人士进一步表示,中国的碳税,就是把现在的资源税改为碳税,现在只有2%,把税率提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权威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有关部门已在积极推动征收“碳税”工作,时间上不会拖太久,目前各省已在酝酿对企业提供节能扶持资金。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麦、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五个北欧国家实施了碳税或能源税政策,而法国也准备步其后尘,将从2010年起开征碳税。

  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表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地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在这样的状况下,中国怎么办?樊纲说,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方式

  先征企业 暂不征个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政部有关专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据了解,每消耗1吨原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消耗1吨原油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3吨。为此,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

  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

  对于征收碳税,钢铁企业德龙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国表示,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钢铁等行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税负成本。但中国企业的税负有点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时,能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姜克隽对此表示,“对企业来说,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征收碳税,像钢铁这样的高耗能高碳行业确实会受到负面影响。但在研究碳税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不增加企业总的税负,让碳税更多充当胡萝卜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碳税税收优惠进行设计。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 C 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归属

  中央地方七三开

  对于碳税的归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专家称,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北京环交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如何合理的设计碳税确实是特别复杂。碳税当然是普遍增收的,但在有惩罚机制的同时,奖励机制也应有。”

  世界资源研究所(W R I)中国首席代表邹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论上说,谁污染就对谁征税,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搞研发投资,可以补贴新能源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产业基金董事长刘乐飞介绍说,欧洲美国新能源低碳项目之所以能这么成功的运行和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建一个太阳能电站,政府则给企业什么样的补贴,以保证企业有较好的回报。建设太阳能电站在德国投资回报率接近10%,东欧的一些国家投资回报能达到15%左右,这样的投资回报带动了很多机构建设太阳能电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补贴,能够真正明确了之后,我想才能够带动低碳经济发展。”刘乐飞表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报告表示,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

已有 17 次阅读 2010-5-12 12:01 |个人分类:税收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成品砖铺设地面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已有 35 次阅读 2010-5-12 12:00 |个人分类:税收

  目前,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较多,而很多纳税人不清楚,用成品砖铺设地面到底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这就要根据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性质及产品的来源来判定。

  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队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队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一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因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就全部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地面砖是建筑施工队自产的,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缴,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应就其全部料工费合计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建筑施工队(持有建筑业资质证书)应城建部门要求用其自产的水泥砖为街道两旁铺设地面,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水泥砖收入为206000元(含税),消耗辅助材料(外购)收入50000元,劳务费100000元,企业在记账时已经将这些收入分别核算。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1+3%)×3%=6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0+100000)×3%=4500(元)。

  如果该建筑施工队在施工中使用的是外购或建设方提供的水泥砖,则不论是否分别核算水泥砖、辅助材料(外购)和劳务费的收入额(营业额),应连同水泥砖的销售额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应缴纳营业税(206000+50000+100000)×3%=10680(元)。

  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从事地面砖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亦持有建筑业资质证书)

  这也应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一是纳税人如果是从事水泥砖生产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是自产成品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纳税人如果是从事地面砖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就取得的工料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假如上例承接街道两旁铺设地面铺设工程的是一生产水泥砖的厂家,该企业在记账时对水泥砖、辅助材料、劳务费也分别进行了核算。同样,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50000)÷(1+3%)×3%=7456.31(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建筑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工程属自建工程,其价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设备和使用自产货物的价款。该厂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0×3%=3000(元)。但如果该水泥砖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批货物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为25000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50000)÷(1+17%)×17%-25000=12196.58(元)。

  除以上纳税人外,承接工程的纳税人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论是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均应该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铺设地面砖如果是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不论是在增值税法规中还是在营业税法规中都被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要弄清铺设地面砖工程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关键是要看承接工程纳税人的性质及使用的成品砖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区分,以防税种申报错误和造成多缴少缴税款情况的发生。

平价转让股权无可信理由要缴个税

已有 18 次阅读 2010-5-12 11:59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原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在外地与他人共同投资的生意急需资金,迫不得已将他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平价转让给一个朋友。他问,这种情况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平价转让股权没有确实可信的理由,地税部门就可以依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货物的折扣部分如何确认收入

已有 18 次阅读 2010-5-12 11:58 |个人分类:税收

 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购买方能提前还款的话会有相应折扣,应如何确认收入?折扣部分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合同不履行也必须缴印花税

已有 17 次阅读 2010-5-12 11:58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部分合同没有缴印花税。税务干部在了解情况时得知,该公司签订合同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供货方单方面提高了价格,公司因无法承受而取消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对于已取消的合同,税务干部要求该公司补缴这些合同的印花税。

  对此,公司的财务人员不能够理解,他认为合同已经作废并没有履行,不应该缴纳印花税,于是他打电话给南京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想得到确切答复。

  坐席员告诉该财务人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因此,税务干部要求上述公司缴纳印花税是正确的。因为就合同而言,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作废以及是否履行无关。 

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企业迎来政策利好

已有 27 次阅读 2010-5-12 11:57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规定:免征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开始,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国家在修订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的初衷就是要鼓励境内企业的劳务出口,使境内外企业税负更加公平。8号文也正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下发的。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有助于我国国际运输企业的做大做强。

  下面,我们根据新、旧条例以及财税[2010]8号来看一下,国家对于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政策调整的轨迹,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8号文对于国际运输劳务免税的优惠力度。

  一、旧营业税条例下国际运输业务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根据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

  因此,在旧营业税条例下,对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当然实际情况中主要是单位),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劳务,属于境内劳务,我们一直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他们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我们一直是没有征收营业税的。

  二、新营业税条例下国际运输业务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凡是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都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原则,自2009年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里就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和旧条例相比,没有变化)

  2、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从事的载运旅客或货物从境外一地到另一地的劳务,亦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这项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通过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遵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新条例不仅没能鼓励国内运输企业的劳务出口,反而加重了国际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8号文下发前,唯一有所优惠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10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对于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就是说,从2009年5月1日起,只有注册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内的纳税人从事的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但是,这一优惠限定了企业的注册地区,同时只有国际海运可以享受,国际航空运输无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三、8号文的营业税税收优惠

  通过对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8号文对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劳务的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免征营业税。而这一点,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下,都是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因此,这一点税收优惠是8号文最大的亮点。他直接体现了我国对于鼓励中国企业劳务出口的政策倾向,对我国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企业的优惠力度也最大。比如我国很多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取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了。

  第二: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在旧条例下,我们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8号文给予这类劳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待遇,而不是不征收营业税,这点是有本质区别的。即,我们仍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由于提供方在境内,在新条例下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我们为了鼓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的国际运输劳务业务,给予这类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第三: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旧条例下,我们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同样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8号文对于这一行为给予的是免税待遇,而不是境外劳务不征税的待遇。也就是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的载运旅客或货物的行为(即运输的出发地和到达地全部在境外的),因为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是给予其免税待遇。

  早在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时,我就提出对于交通运输劳务的境内外划分原则我们应该还有新的政策规定。现在,这条政策规定终于出台了。但是超过我们预期的是,8号文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劳务,营业税也给予了免税待遇,这个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应该讲,8号文对于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三、关注8号文的执行时间

  既然是优惠政策,我们就需要特别关注他的执行时间。新条例对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调整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是财税[2010]8号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这里,我们需要关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的缴纳问题:

  1、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块由于新、旧无变化,纳税人在执行中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新条例下属于境内劳务,也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块,由于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因此,可能会存在部分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不知道新营业税条例的变化,而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取得的收入,如果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仍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为,8号文的优惠执行时间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但是,对于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跨年度老合同),可以根据财税[2009]112号的规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在新条例下也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点,估计很多发生纯境外运输行为的国内企业都不一定注意到。国内运输单位和个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运输劳务所得,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然,符合跨年度老合同的,可以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已有 16 次阅读 2010-5-12 11:57 |个人分类:税收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资产损失:分清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

已有 16 次阅读 2010-5-12 11:56 |个人分类:税收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时下,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清楚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如期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里需要提请关注的是,2009年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

  其次,要清楚哪些资产损失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以下六项: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是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是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除上述列举的资产损失,其他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要是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建议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最后,要清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注意事项。

  一是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请审批资料,比如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资产损失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复印件。

  二是哪些资产损失需要提供资料证明其确属已实际发生。现金方面有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方面有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存货方面有盘亏的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被盗的存货;生物资产方面有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方面有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被盗的固定资产,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还有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这些资产损失确认都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比如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等。又如存款损失确认,应提供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某一新上任财务总监的工作思路

已有 37 次阅读 2010-4-2 22:56 |个人分类:税收

如果我来做这个财务总监,可能会这样做:
    首先搞清楚:这个企业多大的规模?有几个分公司、子公司?也就是公司的架构首先必须要了解,同时要搞清楚它的主营、副营项目。
    如果这个公司只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其实这个财务总监就相当于是一个财务经理,只需要按照财务经理的职责着手开展工作,就基本能够应付了。当然既然是财务总监,一般这种规模企业的老板不外乎就看重两点:资金的控制和成本费用的控制。对于一个财务经理来说,这个是轻车熟路的事情。个别老板或许还会考虑向银行融资的情况。避税的问题,一般财务主管都能解决。
    如果这个公司是一个集团性质的公司,有很多下属分支机构,我会这样做:
    1.先摸底。
    老板关心的重点,也许是会计帐务的问题,也许是资金安全的问题,也许是成本费用的控制的问题,还有也许是融资的问题,这个在和老板面谈的时候应该已经谈得比较清楚了。摸底的时候,要特别关注老板关心的地方。
    作为一个财务总监,今后的财务工作能否做得顺利,重点还是财务基础的建设,包括会计基础和内控基础。只有夯实了基础,有了全面的准确的基础数据的积累,才能使今后的财务分析、资金计划、预算化管理等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所以,首先要摸底,了解下面企业的生产程序、财务控制程序、财务工作的基础状况。
    (1)看。先在总公司调取各种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大致浏览一下,基本了解到这个集团的财务工作状况。并向集团公司的财务主管咨询一些情况,也许从他那里什么都了解不到,但谈一谈,总会有收获。
    (2)聊。也就是尽量下到各个分支机构去走一圈,这也是所谓的下基层。首先和下面的财务主管聊,再到车间和车间主管聊,见到总经理和总经理聊,到库房和库管聊等。聊不是单纯的聊天,东拉西扯始终要围绕想了解的情况去聊。通过聊,能够了解到这个企业的很多情况和问题,也能大致了解聊的人的能力水平。
    (3)查。查看库房,查看车间,重点是查看财务。财务上是查看报表、查看帐务处理、查看财务管理制度,这些是为下一步进行财务工作调整的关键。到了财务部还要继续多聊,和任何会计人员聊。
    有过审计工作经验的人都明白,在内部审计工作当中,善于聊,能使审计工作少走很多弯路!
    同时,在查账的时候,不能让下面人员感觉到这是在“办案”,否则,工作会寸步难行!
    2.通过对全集团的调查摸底,整个集团的情况大致就掌握了,尤其是财务工作下一步的整改方向也就明确了。这样要开展的工作就容易了:
     (1)调整程序,包括财务内控程序和会计处理程序,更改、修正、制定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2)调整会计帐务的处理方式,包括一些基本的设置。在进行这些调整的时候,要考虑到今后进行财务分析、资金计划、预算管理的需要去做。
     (3)统一报表,并统一财务分析的结构和内容。内部报表的设计重点要考虑到财务分析的需要。财务分析的结构和内容首先要考虑到老板的需求,同时结合财务专业的需要。这个是能否影响老板的决策的关键,也就是把老板没有考虑到的重要的内容设计进去。
     (4)财务的人员培训和调整。财务人员水平高低不同,我的原则是,只要配合、服从,可以尽力培训、指导,只要愿意学,我不担心谁的水平超过我!如果这个人实在胜任不了这个岗位,可以考虑调动岗位,一般不炒鱿鱼。但如果始终不配合甚至故意作对,就只好打发给人力资源部去处理了。
3.一个财务总监,是否能够让下面财务人员真心实意地服从,德是关键,其次是业务水平。
    所谓德,就是不能把成绩全部归自己,错误全部归下属;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还要照顾下属的利益;当下属和别的部门领导发生冲突时,要敢于帮他们说话为他们撑腰;下属有功要赏,即使只是口头表扬,也要做,有过却不一定要罚,因为财务部不是军队!有过,提出警告,屡教不改的,就象征性进行惩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当然,如果下属碰贪污和泄露财务机密这个底线,就必须开除!
    至于业务水平嘛,不多说了。既然都做财务总监了,总不至于在业务水平方面还被下属给难倒吧?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

已有 102 次阅读 2010-3-18 22:14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下称批复),对安徽国税提交的《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作出答复。  批复指出,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关于旅游业纳税政策的“文字变化”情况

已有 45 次阅读 2010-1-7 01:24 |个人分类:税收

毕君业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其中两项如下:)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管怎么变化,意思没变,新条例更加完善了。原来用的是“旅游企业”现改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把个体户和个人包括进来了,以前用的是“收取的旅游费”,现在改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次又把“门票”限定为“旅游景点门票”。
中国的文字比较复杂,文件起草者用词很关键。我刚参加工作时,到房产经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那时对这个部门还不征营业税),有个文件是这样说的:“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个公司是收取居民房费的。我们说:按文件规定,这项收入要纳税营业税。当财务人员看了文件后,说:“我们不缴,你看文件说的是‘房产管理所’,我们是‘房产经营公司’”
哈哈!有趣吧,如果加个号再读: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把这个号这样加:房产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就是两个意思。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已有 566 次阅读 2010-1-7 01:23 |个人分类:税收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如表2所示。

浅析存货的计价方法

已有 62 次阅读 2010-1-7 01:23 |个人分类:税收

  一、存货概念、确认及计价方法
  1、货的概念及其确认。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存货加以确认,首先需要符合存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符合存货的确认条件,即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是指对发出存货和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计算确定方法。只有准确计算和确定存货发出的价值,才能准确计算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日常工作中,企业存货计价可以用实际成本也可用计划成本。
  二、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1.存货取得成本的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存货人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外购存货的成本。①购货价格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②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就是指企业购入存货在入库以前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③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2)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①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②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③盘盈存货的成本,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人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支出成本的核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1)个别计价法。这样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2)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人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3)加权及移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因此从管理角度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严谨。而移动加权平均能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而且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4)计划成法。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三、如何选择科学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确定存货计价方法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坚持谨慎性原则,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尽可能避风险,使风险收益最大化。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存货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第二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第三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的影响。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上述多方面的因素,而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都难以兼顾各方面的要求。
  四、改进的存货计价法
  经过以上论述各种计价方法都有其缺陷,在此介绍一种新的存货计价方法——最新计价法。其操作原理为采用最先进价法,平时存货的收入按实际数量、单价及金额计价。如果进价发生变化即使未发生销货或耗用,存货结存成本也采用最新单价计价,由此产生的进价差异通过“库存商品”明细账来核算。当发生销售业务时,结转的单位成本为最新一次进价。由于结存存货和已销售的存货均按最新一次进价计价,存货结存成本必定会大于、小于或等于可供成本减去销货成本。物价上涨时,前者会大于后者,表示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收益,此时的差异在“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进价差异栏用蓝笔或正数登记,表示贷差;物价下跌时,前者会小于后者,表示价格下跌可能导致的损失。此时的差异在“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进价差异栏用红笔或负数登记,表示借差。只有在物价涨跌综合正好相互抵销时,二者才会在金额上相等。销货成本无论是在月末一次结转还是每次发货时结转,“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进价差异累计数均在月末一次性调整该成本。
  五、对最新计价法的分析
  1.科学性。采用最新进价法既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成本与市价最接近,期末存货成本的确定更为现实,又可以使现行收入与现行成本相配比,防止物价上涨时发生利润高估、超额分配的现象。这样既保留了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最后一次进价法的优点,又克服了他们的缺点。最新进价法的突出优点它是能提供管理层所需要量的价格变动及其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损失信息,采用最新进价法,通过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进价差异栏目,可以随时反映各种、各类、全部商品的进价差异,便于管理层对本企业存货进行管理。
  2.简便性。在最新进价法上,只要事先编好公式,其他均可由电脑自动进行。电脑可以在每次进货时计算并汇总进价差异,每次销货时或月末结转销货成本,可以自动完成月末进价差异的结转;可以随时显示或输出某种、某类及存款账户的数量和余额。最新进价法只需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增加一个进价差异栏目即可,也可以在进价差异栏目增加一借一贷两个小栏目,账簿设置不会复杂。
  3.及时性。正因为可以随时结转销货成本及汇总进价差异,最新进价法不会受到及时陛的困扰。
  因此与其他存货计价法比较,最新进价法是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它既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存货核算,也适用于同一企业不同存货项目的核算。它是当今存货计价方法的首选。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具体运用

已有 82 次阅读 2010-1-7 01:23 |个人分类:税收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人中。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括:(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指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对上式变形后得出8.3‰×X=Y,即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增值税转型模式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解析

已有 109 次阅读 2010-1-7 01:22 |个人分类:税收

一、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模式已经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重大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内容中: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即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两个部分。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5)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或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谓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是为了防止对经济事项估价的随意性。
  二、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处理
  一是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所有相关支出如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如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均应当直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则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例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购入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1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75
  贷:银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0+2500×7%=85175(元)
  (2)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转让二手车是否缴交增值税?

已有 74 次阅读 2009-12-1 00:32 |个人分类:税收

问题内容:
  我司今年6月份转让一部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旧车(未扣扣过相关进项税额),请问是否应缴交增值税??如果将报废的车辆(做过固定资产)报废,收到回收单位的回收款是否应缴交增值税??如果是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旧车是否应缴交增值税??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贵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车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个人转租房屋如何交税?

已有 46 次阅读 2009-12-1 00:10 |个人分类:税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再看一下个人出租出租房屋的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08]24号文件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 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文件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例如:您承租A的房屋(住房)是200㎡,(合同规定)付租金6000元/月,你将其中的80㎡转租给B,你收取租金4000元/月,计税?
   A纳税:营业税:6000×1.5%(城、教略)印花税免、土地使用税免。房产税6000×4%。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细说)
你取得的4000元如何纳税?
营业税:4000×1.5%(也属于住房,不能按5%计算)=60(元)
城\教: 45×(7%、3%)=6(元)
房产税: “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
这时要计算每㎡租金额,对应减除。6000÷200=30(元)
可以减除的收入为:80㎡×30=2400(元)
4000-2400=1600
1600×4%=64(元)
个人所得税:4000-130(税金)-2400(经计算后的639文件第二条规定) 假设:“修缮费用”无。再减法定费用(4000元以下)减800元=670(元)
670×10%=67(元)

关于石灰窑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已有 28 次阅读 2009-12-1 00:10 |个人分类:税收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现在在做石灰窑的建造工程,在构建石灰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上我们遇到了困难,在建造石灰窑的材料中,构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的当地的税务局及专业的税务师,他们给出了我们不同的答案,一些说能抵扣,一些说不能抵扣,请问,到底能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27    1     2     51        石灰窑”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石灰窑”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和“03”的,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

已有 134 次阅读 2009-12-1 00:09 |个人分类:税收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房产公司自备施工队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企业应交税费稽查经典案例

已有 44 次阅读 2009-12-1 00:07 |个人分类:税收

在日常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除了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外,税务检查人员往往很少对应缴的其他税种进行年度汇算。比如对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许多检查人员很少对应缴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检查,而是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多计、少计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具体问题分别计算应补、应退增值税额,而不对企业被检查年度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等分别计算后再行汇算。还有一些企业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应缴增值税进行明细核算,不仅增加了对应缴增值税核算的复杂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应缴增值税账户检查的难度。上述情况常常导致检查人员不愿意对“应交税费”账户各税种的核算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一些不法企业就利用此漏洞大做文章。

  案例
  税务检查人员老刘到一家制药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应纳增值税项目时,老刘发现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9月~11月连续的3个月中,对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整的会计分录前后共有十几次,各会计分录有时两两对应出现,如先出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主营业务成本”,再出现“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由于这两笔调整分录的方向相反,如果金额再相等,则说明后面的会计分录是对前面分录的冲回。但问题是检查的金额往往不相等,方向也常常不相反,比如后面出现的分录可能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老刘通过分析,总结出G公司账目上出现了6次两两对应的调整分录:一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主营业务成本”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二是“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贷:其他应付款”与“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三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与“借: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这6组会计分录不一定是按上述对应关系呈规律性地出现,而且金额常常不相等,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和分析前后两对分录之间的逻辑关系。老刘无法准确分析和理解G公司调账的真实含意,更无法分析和判断整个调账的最终结果。尽管查账多年,却从未见过如此调账的过程。最后,老刘只好询问G公司财务科的章科长。章科长的解释很简单:由于前面的转账处理出现错误,后面进行了多次调整,最终已全部转平且对账面没有影响,没有必要再分析这些调账情况。事情果真如此简单?老刘觉得另有隐情。经过一番苦思冥想,老刘想出了办法。
  老刘把所有的会计调账分录全部进行了摘录(财务科长起先不解其意),在得到章科长确认没有遗漏调账分录后,老刘先将调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一个个画成丁字账户,再把所有调账分录涉及的各会计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入各丁字账户,当把所有方向相反、金额相等的调账发生额抵消后,最后得出了这样的调账结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9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89万元”。老刘同时询问了章科长整个过程有没有遗漏,这样判断是否恰当等问题。这时,章科长终于承认了偷逃增值税款89万元的事实。
  分析在上述案例中,G公司抓住许多检查人员不喜欢检查“应交税费”明细账户的习惯,通过对前后3个月“应交税费”账户颠三倒四的调整,以为可以搅乱检查人员的视线进而得以浑水摸鱼,但最终还是被检查人员发现。实际上,如果检查人员对应缴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各明细账户先行分别检查,在确认各账户的实际发生额后,再汇总计算,就可能发现问题,但这往往是许多检查人员容易忽视的。所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需注意两点:一是要克服不喜欢全面检查“应交税费”会计账户(包括各明细账户),也不喜欢从总体上对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汇算检查的坏习惯;二是如果在检查中,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多笔错综复杂的调账处理,检查人员不必拘泥于将每笔调账弄清楚,可以仿效上述案例中用丁字账户的原始方法。检查人员要知道,任何调账都有其最终目的和结果,如果是出于舞弊动机,则整个调账最终会对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产生影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是怎样的?

已有 62 次阅读 2009-12-1 00:06 |个人分类: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已有 34 次阅读 2009-12-1 00:06 |个人分类:税收

 一、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 理  证  件 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股本溢价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已有 113 次阅读 2009-12-1 00:02 |个人分类:税收

毕君业
问题:
公司是0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由5名自然人合计出资200万成立,09年有一法人股东加入,投资协议约定这个法人股东出资800万占增资后总股本的50%,溢价300万元对于公司帐务处理计入了资本公积,溢价的300万元对于原5位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这5位自然人股东对于这个股本溢价需要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答复:根据你所述情况分析,法人新投入的800万元,占50%股权,就相当于你公司原股东投资的200万元也占50%的股份,这时要增加原股东的持股份额。如果这个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金,在未转作原股东份额的名下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转为个人名下,要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4]89号等文件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个人所得税。因为你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不属于289号文件说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以应按规定纳税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里有四种处理方法:
一、5名自然人的200万股转让给这个法人100万(这时也变成了各占50%),转让价为800万元(一定注意,这里说的是万元——是钱,上边说的是股,1元钱1股)注册资本金不变。这5个自然人得到的是“股权转让所得”8元钱减去1元再减相关税费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自然人当时就可以得到实惠。
二、5名自然人的200万股不动,这个法人再投入800万元,但,持有股数为200万股(这时也变成了各占50%),相当于这个法人溢价参股,多出的600万元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我不道会计上是否可以这样处理?)5名自然人的股数仍然不变,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三、5名自然人的200万股变成800万股(这时也变成了各占50%),不过这种处理要动用原企业的资本公积或自有资金转增股本(这时要国税发[1994]89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企业没得到什么好处,只是这个法人变成了1比1参股。(这个方法可能5名自然人不会同意)
四、就是这个人叙述的情况:法人投资800万,变成500万股;5名自然人的200万也变成500万股,相当于把这个法人多投入的300万元给了这5个自然人。总股本1000万。各占50%。当这300万元从资本公积转给5个自然人时,按国税函〔1998〕289号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300万元的20%缴给税务机关。
要说明的是:无论如何,只要变更股权,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变更。同时也要变更税务登记。还需要看一下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医院发放的保健补贴,是否要缴纳个税?

已有 22 次阅读 2009-11-30 23:58 |个人分类:税收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
   问题内容:
  我在医院从事放射相关工作,现单位发放1000多元的放射保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补贴是一次性的,不是每年都有的。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在医院从事放射工作,取得的1000多元的放射保健补贴,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应计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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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已有 27 次阅读 2009-11-30 23:55 |个人分类:税收

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明确,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