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不赖我大宅门:甲方承担的甲供材料营业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9:52:09

甲方承担的甲供材料营业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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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担的甲供材料营业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为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另外也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作出的选 择。
   关于甲供材的纳税处理,税法有明确的规定,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就是说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施工方的营业额都包含材料款。但实务中,我们发现,由于施工方往往觉得自己没有收到那么多的收入,还要承担材料费对应的营业税不太划算,所以很多施工方都要求建设方承担这部分营业税款,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甲方在帐务处理和纳税处理上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风险。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合同约定材料200万元对应的营业税6万元由甲方承担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到工程款给甲方开具了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对甲方作出如下帐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工程物资  200
      银行存款1000

借:在建工程  1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营业税10

   上述处理有什么问题呢?很显然,甲方替乙方承担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并计入了在建工程,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乙方,属于乙方的费用,如果甲方为其承担了则属于与甲方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于甲方税前扣除,甲方这样处理等于增加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导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因此,甲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和帐务处理时不应体现替对方缴纳营业税。
   正确的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1200
贷:银行存款990
   工程物资2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营业税10

   这样处理,纳税上是没有风险了,但显然乙方的收益变少了,实务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在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时把乙方因甲供材承担的营业税考虑进去,适当提高工程价款,以弥补乙方的承担的这部分税金。









关于“甲供材”营业税税收的探讨

上一篇/下一篇 2008-10-23 16: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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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也有一些朋友常与我就此进行过多次的沟通和探讨,本人在咨询了有关专家的同时也搜索了有关资料,谨供同仁们参考,但也需要大家的智慧去不断的完善,盼指教:

关于“甲供材”营业税税收的探讨

      关于“甲供材”并入营业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可以说是从1994年税改之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就一直存在。对于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反响很大,基本建设单位业很有意见,就连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对税法的这一规定很不理解。由于面临这么多方面的不理解和不配合,目前在对于“甲供材”的税收管理上,税务部门遇到的困难也很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冷静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思考,从源头上发现问题,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我们不能因为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综述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从基本建设单位对“甲供材”的会计核算谈起。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基本建设单位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计处理方式:

①“甲供材”领发出时,基本建设单位直接入工程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建筑工程(或在建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其处理依据有财会字[1998]17号《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有关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一xx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②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冲建筑施工单位的往来款。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或预付备料款),

贷:工程物资。

由于冲预付账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会存在差额,这类企业一般将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记或贷记建筑工程(或在建工程)-----**工程,部分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设“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③基本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备料款),贷记工程物资。由于在工程预算时,材料是按预算价核算的,而且这部分材料是建设单位提供,一般在最后工程决算时,双方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剩余部分付给施工方。因此,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按实际购买价冲预付款,但施工方在收到材料时仍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因此在实际工程决算时,施工企业一般只将材料的预算价开入发票缴纳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将差额部分视材料价差的正负情况借记或贷记建筑工程(或在建工程),贷记或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备料款)。针对基本建设单位的三种会计核算方法,施工单位也有相应的不同核算方法。对应基本建设单位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不做账务核算,直接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对应基本建设单位第二和第三种核算方式,施工企业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施工企业对“甲供材”的这种会计核算也有一定依据。在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的扬进军主编的《施工企业会计教程》一书中,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就是这样论述的。
   二:工程造价中关于“甲供材”处理的综述
      由于在建筑业劳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我们在税收管理中都将重点都放在建筑施工企业上。但我们不要忘了对营业税这一税种的性质进行分析。作为流转税的营业税是间接税。她和所得税不同。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税负是由纳税义务人最终承担的。但营业税作为间接税,存在着税负转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间接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一般不是纳税义务人而是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从工程造价的角度来看看建筑业的营业税最终承担者。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我们以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间接费       ⑴×相应费率      
3       利润       (⑴+(2))×相应利润率      
4       合计       ⑴+⑵+⑶      
5       相关税费       ⑷×相应税率      
6       含税造价       ⑷+⑸      
      上表只是一个计算工程总造价的简易表格,旨在说明工程造价的编制原理。实际编制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比如关于表中间接费的计算依据就有三种方式,有的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有的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还有的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我们还是重点来考察“甲供材”在这张工程造价表中是如何体现的。经查阅不同企业的工程预算和决算报告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编制,目前对“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有以下一种核算方式。首先在直接工程费中,直接材料费核算的工程耗用的全部材料,包括“甲供材”,但这些材料的价格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以材料的实际价计算,一种是以材料的预算价计算。由于有关工程材料预算价是国家预先制订的,且制定时间较早,材料实际价一般都高于预算价。无论材料以何种方式计价,如果材料费参与间接费的取费基数,一般施工企业都要求以材料的实际价作为取费基数。因此,在材料以预算价计入直接工程费时,企业一般在直接工程费下会设材料价差一栏,核算预算价和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异,然后以直接工程费和材料价差之和作为计算工程间接费的依据。但在具体计算工程税金时,企业的处理又出现了很大的差异。首先在相关税费的确定上,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有的建筑施工合同价格都应是含税价。因此,应按如下方式确定税费,税费率=1/(1-3%-3%*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1。有一些企业直接按(3%+3%*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方式确定税费率,导致建筑合同价格不完全含税而少交营业税和相关税费。其次,有部分单位直接按材料预算价作为取税费基数,但是根据国税函[1999]58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但企业无论怎么进行会计核算,“甲供材”以及材料价差都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这种方式也少交了建筑业营业税。还有部分企业计算相关税费之前设立一个“甲供材价差”科目,核算上面步骤中含有的所有于“甲供材”有关的金额,通过本科目将所有的甲供材从计算税金的基数中剔除,基本建设单位完全不将“甲供材”这部分应负担的税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给施工企业。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营业税的最终税负承担者实际是基本建设单位。原则上讲,如果基本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材”这部分应负担的税金并入工程总造价,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只有自己承担这部分税金。目前施工企业在承包建筑施工工程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三是包工部分包料。特别是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往往材料价款远远大于工程的劳务价款。比如,一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总造价120万,其中材料价款100万,工程劳务价款20万。如果建设单位不将100万“甲供材”应负担的税款打入工程总造价给施工企业,税务部门要求施工企业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负率就将在30%以上,企业根本无法经营。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
        在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将“甲供材”的税务管理的重点始终放在建筑施工企业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单位不愿意承担这部分税金才导致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缴纳“甲供材”的税金。由于间接税的完全转嫁还是部分转嫁是谈判双方根据各自的谈判实力来决定的。作为税务局本应该做的是严格按照税法执行政策,无权干涉谈判双方的问题。
      首先,如果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不是直接入工程成本,而是按实际购买价和建筑施工企业冲往来款,那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只有通过建筑施工企业开在建筑工程发票中才能入成本。这样,如果建设单位不将这部分税金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就不会将这部分成本开票给建设单位。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在谈判中就有了一定的主动权,而基本建设单位为了能得到合法凭证入工程成本就必须将“甲供材”在部分的税金给施工方,从而蕴涵在“甲供材”营业税中的矛盾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即使从工程预算和结算的方式考虑,建设单位按材料预算价和建筑施工企业冲往来款,在最后的工程决算中,材料差价这部分应负担的税金也应并入工程的最终造价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从税务角度将,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入工程成本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其次,从建造合同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建造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中不含“甲供材”的相关税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份合同实际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规即《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因而这份合同的效率是存在瑕疵的。因此,作为税务部门应积极和主管工程造价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磋商,希望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无论建设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中必须包含以“甲供材”实际购买价格计算的建造合同所负担的相关税金。
        第三:一般工程预算和决算报告都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应该通晓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时,发现工程造价的计算方面出现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时,也有义务提醒其服务对象存在的相应税务风险,并在审计报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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