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星星:叶逗逗:非法“劳教”考验国家赔偿(《财经网》 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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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教”考验国家赔偿

《财经》记者 叶逗逗    [10-17 17:12]     共有0条点评

目前国家赔偿只按每天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不赔偿精神损失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近年来,因被非法劳教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日渐增多。其中,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争议的焦点。《财经》记者了解到,对此问题,即将在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订案草案)》将有明确的规定。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过低、不赔偿精神损失等问题有望修改。
  据新华网报道,重庆开县三名农民工在上海被劳教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终审,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被撤销。此后,这三个农民工向上海方面提起国家赔偿。近日该案经重庆开县法院一审,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判支付三个农民工赔偿共5万余元,相关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 
  2007年9月13日,上海某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一起治安事件时,曾询问在上海打工的重庆农民工雷华灯等人。雷华灯、肖家品和肖鹏飞等三人因不配合调查,与上述民警发生拉扯、扭打。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民警胡某、金某被致轻微伤。2007年10月8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这三名农民工因妨碍公务被劳教一年。
  随后,雷某等三名民工就上述劳动教养决定向重庆开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开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雷华灯三人的劳动教养决定。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重庆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抗拒执法,并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厮打,其行为确已妨碍公务,但雷华灯等人并非蓄意抗拒调查,其行为系妨碍公务行为的一般表现。该行为除了造成民警轻微伤害,并未带来其他严重后果。法院认为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的行为,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但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
  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后,雷华灯、肖家品和肖鹏飞三人才被释放,但三人已分别被劳教180天、180天和202天。为此,三人诉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国家赔偿。重庆开县法院认为,由于劳动教养决定已被法院撤销,被告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判决被告支付三名农民工共计5.4万元的赔偿金。
  相对于治安管理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的规定,劳动教养是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1982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是该制度的法律依据。该“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到三年。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于1957年,当时的目的在于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而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中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于上海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普通治安事件错误适用劳动教养处罚,侵犯了三个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应该支付国家赔偿。
  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由于国家统计局确定的2007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雷某等人最终按照此标准获得了国家赔偿。在当前的国家赔偿体制下,雷某等人无疑属幸运。但与他们三人长达半年之久失去人身自由相比,仅仅依照日平均工资赔偿,显得只是“适当补偿”而非真正的赔偿。因为关押一天,实际上是24小时,但目前只按每天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工资赔偿。
  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不赔精神损失。以往的类似案例显示,这存在诸多问题,实际上无法覆盖赔偿对象的实际经济和精神损失。数年前,陕西发生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最终仅得到74.66元的赔偿,因为她被羁押的时间只有两天。而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一家七口蒙冤被关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元。
  赔偿标准偏低是现有《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近年来,法学界人士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都曾建言修改《国家赔偿法》,提高国家赔偿标准,并将精神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在10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家赔偿法(修订案草案)》将接受审议,上述问题当有明确的答案。■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标准提高
法学专家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

http://www.caijing.com.cn/2008-10-17/110021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