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色天香图片:部门规章“打架”不应殃及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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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打架”不应殃及民众

2011-11-03 08:43:43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7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行政执法中的规章冲突并不罕见。规章冲突的解决也有一整套规则,除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之外,还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执行规则。

作者:王刚桥(法律学者)

东莞市卫生部门和食品药监部门之间的冲突,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法,暂停“健康证明”新证,及时将规章冲突交付有权机关处理。

据《东莞日报》报道,东莞市食品药监局针对餐饮行业,打算从明年起推出新版《健康证明》,并称以后检查时,只承认自己的《健康证明》。而该市卫生局则表态,如果在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时遇到市食品药监局的新证,将不予承认。

究竟是不是部门利益造就了执法冲突,现在下论断还为时过早。依《食品安全法》,食品药监部门拥有对餐饮类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执法权,而浴室、KTV、旅业、泳池、桑拿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则仍归卫生部门管辖。看上去,两部门都是“口含天宪”。

从各自的职能定位出发,卫生部门打出了卫生部令(第41号),食品药监部门则捧出了省食品药监局的一份“通知”。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一般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卫生部的规章。但卫生部令出台时间是1995年,广东省食品药监局的“通知”却是今年下发。依“新法优于旧法”,似乎又应优先适用“通知”。这就是两部门各不买账的原因所在。

行政执法中的规章冲突并不罕见。规章冲突的解决也有一整套规则,除了前面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之外,还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按说,规章冲突不应该出现在旧的上位法与新的下位法之间,因为只要旧的上位法还未失效,与之相冲突的下位法就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情况又确在发生,证明了我们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上远谈不上成熟,在规章冲突的解决上也难称有效。

就算东莞市卫生部门和食品药监部门真是就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峙,那就应该先提交卫生部处理。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也明确载明,卫生部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东莞卫生局和东莞食品药监局的共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当然有权依法处置发生在东莞的“规章冲突”。

即便这一规章冲突的背后还涉及《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确实无权处置,也可以先交由国务院法制办依法审查,由国务院来处理。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也无法处理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规章冲突的解决并不是没有制度,也不是制度不具体。怕就怕冲突双方并不想通过制度来调处争端,保持现有的执法利益看上去似乎是最“经济”的选择。

另一涉及执法程序的问题是,在规章冲突未得到解决之前,地方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按各自对规章的理解,将冲突进行到底?

很明显,这种将对不特定多数民众带来伤害的执法方法是必须遏止的。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损害的方法。这一“比例原则”被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它提示了行政权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民,而不是为祸于民。

东莞两部门为一纸“健康证明”争执不下,虽不能据此作出“利益冲突”的判断,但两部门也应主动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暂停“健康证明”新证,及时将规章冲突交付有权机关处理,将是妥善的处理方案。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NN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