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机票网上订票:養老機構發生危機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0:17:37

養老機構發生危機的案例分析

老人使用自帶的電器用品,引發事故,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

機構是否應為人住老人提供貴重物品保管服務?

養老院調整房間與老人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劉老先生的死與機構是否有直接關係。

石某遭遇車禍與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造成老人溺水身亡的原因?

 老人在走動時,地面是否濕滑?

老人抽煙引燃衣物導致起火

老人因被煙熏嗆,經搶救無效死亡

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因護理員的疏忽,老人延誤了搶救時間而死亡,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老人藥物中毒的原因?機構是否有責任?

老人窒息死亡的原因?機構是否有責任?

褥瘡發生在老人入住前還是入住後?

患有煩躁型老年癡呆病人,護理等級評定為“一級”是否正確?

因家屬的要求降低老人護理等級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養老院是否可因家屬要求而降低老人護理等級?

養老院是否具有看護責任?

養老院內的老人致他人受損的,機構有無責任?

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老人被耽誤救治時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老人(三級護理)從床上墜落到地上,是否及時得到救冶?

造成老人摔傷的原因是什麼?

老人從床上摔下,養老院責任在哪?

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責任?老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90歲老人摔倒與院內有個水坑是否有直接關係?

全護理老人因如廁沒有呼叫看護人員而摔傷,機構是否有責任?

如雙方簽定了附加條款,老人發生意外,機構是否就不必承擔責任?

造成老人骨折原因?

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造成老人在正常行走情況下突然摔倒的原因是什麼?

老人鎖骨骨折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

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導致老人摔倒受傷的原因是什麼?

]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該老人是否精神病患者?

]養老院是否可按納患有精神類疾病的老人?

養老院接納了患有精神類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損的,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該老人走失,敬老院有無責任?

該老人死亡,機構是否有責任?

日托站缺乏老人評估資料以及看護失誤

養老院是否有過錯,該過錯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養老院是否能任未聯繫到家屬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老人屍體?

養老院職工是否允許向院內老人借錢?

食堂服務外包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老人夜間自行撬開養老院門鎖外出,發生車禍,養老院有無過錯?

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五

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4

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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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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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就可不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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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06-30]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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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03-05]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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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03-05]該案贍養協議是否有效?

[03-05]妥善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案件

[03-05]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02-21]依法擁有撫養權

[02-21]老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

[02-21]老人再婚,兒女仍要贍養

 

1、老人使用自帶的電器用品,引發事故,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

2005年冬天的一個夜晚,某養老院行政值班人員老王在巡視中走到203房間時,突然聞到一股煙味,打開房門後發現,煙是從張老伯被褥下冒出的,房內二位老人均在熟睡中(均為二二級護理)。老王趕緊叫醒二二位老人並按了呼叫器,張老伯掀開被子的同時火苗串了出來,老張與趕來的員工們共同將火撲滅。經檢查火是由鋪在被褥下的電熱毯因電線老化而引起的,電熱毯是由老張入院時帶人的,一場意外避免了。但住同室的李老伯幾天後突發腦溢血住進了醫院,病情還較為嚴重,搶救共用去了近萬元。老李兒子來院商量,院裏是否能承擔一部分其父的醫藥費,理由是父親是因受驚嚇而得病。院方認為事情起因是由張老伯的電熱毯而引起,要賠償也應由張老伯負責,與院方無關,雙方協商不成,現此事正在法律訴訟之中。
    ◆個案焦點:
    老人使用自帶的電器用品,引發事故,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
    ◆專家點評:
    按《上海市養老機構人住協議書》規定,未經院方許可,不得擅自帶人家用電器。電熱毯是需通電後才能使用的,也應和管理之內。老張將電熱毯帶入院內是否得到院方同意,案中未曾提及。如電熱毯是經許可帶入的,院方既然同意帶入,就要對其使用過程加以監管,因疏予管理而失火,機構就存有過錯。如未經許可帶入而使用不當失火,張老伯就應承擔責任。
    案中提及李老伯突發腦溢血,要求機構承擔部分醫藥費之事,需作分析,如確與此事有關,則以誰有過錯誰承擔的原則,如機構有過錯,則由機構承擔,反之由當事人張老伯承擔。
    吸取教訓
    家用電器由於品質或使用不當很容易發生意外,所以如經許可帶入,先要通電檢查一下,另在其使用過程中一定要加以監管,以防意外發生。
    電熱毯是老人冬天常用的物品,要經常檢查,如電線是否已裸露在外、電線是否老化等。要告知老人電熱毯不要通宵使用,可採取睡前提前開,睡後關掉電源的方法,也可由護理員幫助老人操作,晚間巡視時也要重點檢查。其他電器用品也應如此,做到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機構是否應為人住老人提供貴重物品保管服務?

    張老太73歲,孤老,入住養老機構已有三年,護理等級為二級。老人入住期間,常有一位自稱外甥的親戚前來探望。
    某天,張老太突然在房間裏大呼小叫,哭哭啼啼,經詢問得知老人的一根金項鏈不見了。張老太說:這根項鏈是她母親留給她的,一直放在床頭櫃的抽屜裏,從來沒丟過,昨天整理抽屜時還在那裏。護理員一邊安慰老人一邊幫助翻箱倒櫃尋找,但沒找到。院方很重視,對此情況作了全面瞭解:這兩天出入張老太房間的除了同室二位老人、護理員外,其外甥昨天來探望過她,當時張老太正在整理抽屜,外甥邊與她閒談,邊幫她一起整理了抽屜、櫃子、衣櫥等。老太認為外甥對她挺好,不可能私自拿她的東西。同室老人和護理員也表示沒有看到過項鏈,更不可能去拿老人的東西,院方又讓護理員再次幫她尋找,但始終沒有結果。
    老太為此茶飯不思,並天天找院長要求找回她的金項鏈。院方認為:張老太是三級護理,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項鏈遺失的原因現無從查實,院方不予負責。在不斷地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時,院方也感到十分的無奈。
    ◆個案焦點:
    機構是否應為人住老人提供貴重物品保管服務?
    ◆專家點評:
    按《上海市養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規定,入住老人的貴重物品不宜帶入院內,帶入院內的貴重物品,機構應提供貴重物品的委託保管,存取自由。如老人不予委託,一旦遺失,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
    本案未提及機構是否提供貴重物品的委託保管,張老太是否知悉該服務專案。如機構有保管服務專案,而張老太不願委託保管,項鏈丟失老人應自己負責。反之,機構應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為入住機構的老人提供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看來費事,其實是機構必須考慮建立的管理制度,是機構規避風險的良策。老人入住養老機構,經常會將一些自己心愛的貴重物品帶入院中,包括存摺等,由於養老機構的特殊環境和老人記憶力下降等因素,如無恰當的措施和制度,會給機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承擔嚴重的賠償後果。
    機構制定的貴重物品保管制度,一定要在老人入住機構時及時告知。如他(她)不予委託,應明確告知,,一旦遺失後果將自負。同時,制定的保管制度必須規範,執行必須嚴格,否則也會因保管不當而承擔責任。

 

3、養老院調整房間與老人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某福利院因房屋裝修,對老人的房間進行正常調整。其中二級護理老人劉某對調整房間不滿意,心情不太好。調整後的第三天突發腦血管意外,住進醫院。在老人病情基本穩定後,家屬提出終止與福利院的合同,並結清一切費用。約半個多月後,老人在醫院發病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家屬認為老人的病逝是因調整房間引起的,要求福利院賠償。經數次溝通,福利院同意退還老人請假外出住院期間的託管費,計l000元。
    ◆個案焦點:
    養老院調整房間與老人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雖發生老人死亡的結果,但該結果與院方行為之間因果關係尚不明顯,且缺乏相關的直接醫療鑒定證明,院方應不債賠償責任。
    吸取教訓:
    調整房間是福利院與老人需要經常面對的事情,老人的生理變化、服務需求、護理級別變動、人際關係發生變化以及福利院進行搬遷、改造、裝修都會造成老人房間調整。老人由於懷舊、固執的心理加上對環境改變的不適應性的確容易在改變環境時產生血壓升高甚至腦梗等風險。因此要求福利院在老人調整房間時要將工作做細,特殊老人要做好安全預案,動員家屬以及老人信賴的人共同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
    老人調整房間既要關注結果,也要關注過程,在過程中注意觀察老人的情緒、心理變化,在過程中做好記錄,加強與家屬的溝通。通過對老人思想動員,對過程跟蹤控制,院方、家屬良性溝通降低老人可能產生的風險,更要通過協議約定責任義務、房間調整過程規範科學、記錄有效有力來規避福利院的風險。

 

4、劉老先生的死與機構是否有直接關係。

劉老先生,入住本市某社區開辦的養老院時,身體比較虛弱,入院體檢時發現老人胃功能衰竭。養老院決定給予其半流質飲食。當年冬天某日,正值寒流來襲,氣溫低至零下三攝氏度劉老先生提出想要洗澡。護工勸他說:天氣太冷,是否改天再洗,但遭劉老反對。於是,護工帶他去裝有取暖設施的浴室洗澡。洗澡回來當天,老人依然有說有笑,但第二天護工發現老人開始發燒。養老院立即通知家屬,要求送老人就醫。可劉老的兒子、女兒卻堅持要求等他們來了再說。這樣一拖就是兩個小時,待老人被送至醫院時已病人膏盲,醫院診斷為多臟器衰竭,並於兩天后死亡。老人死後,劉老的兒子鬧到養老院來,要求養老院予以賠償。養老院當即認為,自己已盡到義務,不用負賠償責任,但出於人道,支付了四千元慰問金。但這樣的解決方法顯然與先生的賠償要求相去甚遠,於是先生多次鬧到養老院,但均未得到能令其“滿意”的結果。最後,先生將養老院告上法院,期望能討回“公道”。經法院審理認定,養老院已盡其義務,因此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個案焦點:
    劉老先生的死與機構是否有直接關係。
    ◆專家點評:
    本案中雖已發生損害結果,但該結果發生與院方行為無直接關係,且延誤治療亦系因老人子女所致,故院方應不承擔責任。
    第一,案例中養老院對老人進行了規範的體檢,證明瞭老人身體的衰竭狀態,具有了相當有力的證據。
    第二,院方在浴室裝有取暖設施,確保冬季老人的洗浴設施完善,洗浴環境較好。
    第三,養老院能及時發現老人發燒,並採取立即通知家屬並要求主動送老人入醫院治療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誤責任。所以,養老院在服務過程中管理有效、服務規範,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審理認定”的有效記錄做證據,確保養老院盡到了自己應盡的義務,避免了責任風險。
    此案例告訴我們,符合標準要求的設施配置以及規範的服務流程是降低服務風險的最好辦法。

 

5、石某遭遇車禍與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今年4月,老人石某向敬老院申請外出。當天下午3時57分,石某在下鹽公路、新坦瓦公路東200米處,不幸遭遇二輪摩托車、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二輪摩托車失控後撞倒了石某,致使其幾天後不治身亡。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摩托車、客車的兩名車主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石某不負事故責任。
    石某兒子則歸責於敬老院看護不力。他說:“父親畢竟已經年長,即使申請外出,敬老院也應當安排工作人員陪同,而不是任由其獨自外出。”
    但敬老院表示,老人屬於意外死亡,即使需要賠償,也應當由交通事故的責任雙方賠償。“根據雙方簽訂的養老協定,老人外出時不需要也不可能派護理人員陪伴,因此敬老院沒有任何責任。”敬老院還提供了石某的1 6張外出請假條,證實其經常外出,不需要人陪,石某也承諾外出期間的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法院表示,石某家屬與敬老院簽訂的養老協定中,沒有約定老人外出必須由工作人員陪同。此外,目前養老行業機構的規章制度中,也沒有要求老人外出必須有陪護的規定。而且石某在入住期間曾前後多次請假外出,同樣沒有敬老院員工陪同看護。
    法院認為,造成石某身故的原因並不是敬老院履行合同不當形成的,而是由第三方侵權造成,石某遭遇車禍與敬老院履行合同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此,法院駁回了石某家屬的起訴。
    ◆個案焦點:
    石某遭遇車禍與敬老院履行合同有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有正常行為能力的老人入住敬老院,敬老院通常都為老人辦理出入證,老人有其行動的自由。石某家屬如有特別約定應與敬老院簽訂的養老協議中,闡述清楚。石某家屬與敬老院簽訂的養老協定中,沒有約定老人外出必須由護理員陪同。這件事故純屬交通事故,敬老院無任何責任。
    敬老院在平時可利用各種手段,向老人作有關安全方面的宣傳。

 

6、造成老人溺水身亡的原因?

某老人,男性,75歲,因家中無人照料,入住敬老院,經雙方協定,老人接受二級護理。一天下午,在護理員給其他老人擦身期間,該老人自己下樓,來到敬老院後邊的水池邊,不慎落水。約一個多小時以後,食堂工作人員發現老人仰面于水池中,仍有些許呼吸,醫生等工作人員立即組織,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並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待120急救車趕到現場,老人已停止呼吸。傍晚,家屬趕到現場,他們心情都比較平穩,沒有出現大吵大鬧現象,希望養老院給與他們滿意的答復。最後,養老院向老人家屬賠償35000元,並接受教訓立即在水池邊裝上了扶欄。
    ◆個案焦點:
    造成老人溺水身亡的原因是本案焦點。
    ◆專家點評:
    機構對住院老人負有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有義務採取適當的措施,保障老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不受侵犯。老人溺水身亡,一、系因設施不當所致,水池邊沒有安裝護欄,不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範要求。二、老人離開居住的房間一小時後,才被食堂人員發現,機構存有護理疏忽的責任,因此,機構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吸取教訓:
    (1)案中提及經雙方約定,老人接受二級護理。養老機構評定護理等級必須由機構根據老人的身體狀況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來評定,千萬不能因某種原因,而採取雙方約定的方式來降低護理等級。該老人如不應是二級護理,則服務不到位就會產生隱患。
    (2)養老設施應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範要求,水池邊必須按規範要求安裝護攔。

 

7、老人在走動時,地面是否濕滑?

2004年4月5日,68歲的林老太入住某養老院,其兒子與養老院簽訂了服務合同,護理等級為三級。5月16日下午4時老太在自己居住的房間內走動時因地面濕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後前在多家醫院治療,花去各項費用一萬餘元。原告提出,當天下午護理員曾在房內拖地,地面濕滑,由於地面設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傷。被告認為原告住院時與自己簽定了協議書和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屬免責範圍的條款,且原告選擇了二級護理,其起身走動等行為不包括在護理範圍之內,亦可減輕自己的護理責任。自己是福利機構,收費較低,原告年紀大身體欠佳,其受傷院內並無過錯。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有養老機構收養人員人院協議書,原告按約支付相關費用,併入住被告養老院,雙方已形成養老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因此負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現原告往住院期間摔傷,被告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協議書、告知書上已聲明原告發生傷害其不負責任的條款依《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屬於無效,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此外,被告認為原告僅選擇二級護理,可減輕其護理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被告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判令養老院賠償林老太各類損失12900元,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個案焦點:
    老人在走動時,地面是否濕滑?
    ◆專家點評:
    (1)院方認為雙方簽署了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後屬免責範圍的條款,因此就可不承擔責任。按《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條款。老人在養老院內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養老院亦負有保障老人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因機構管理服務的缺陷造成老人受損的機構不得不承擔責任。
    (2)如果經核實地面確實“濕”,(如地面防滑性能又差)護理員又沒立即予以擦乾,機構就存有過錯,保持地面乾燥是機構內護理員的職責所在。
    老太摔倒是因地面濕滑所致,不能認為是因起身走動而造成。地面沒及時擦乾,地面濕滑是造成老人摔倒骨折的主要原因,即護理不及時而造成。機構存在過錯。
    吸取教訓:
   (1)為保證老人的安全,對養老機構的建築設施有著特殊的要求,保證這些設施的完好無缺,是機構規避風險的主要因素。所以,不能小看類似地面防滑、地面高差等問題,這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最大隱患。
   (2)被告認為原告住院時與自己簽訂了協議書和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屬免責範圍的條款,“受傷屬免責”此約定不公平。凡補充條款或告知書均應不失公平原則。這樣的協議書不但存法律上無效,反而會使機構在管理上走入誤區。

 

8、老人抽煙引燃衣物導致起火

68歲的唐先生,下肢行動不便,2003年6月家屬將其送到某敬老院,敬老院與其家屬簽署了入院協議書,協定明確敬老院為其提供一級護理,並針對每月的服務費用等問題加以明確。去年夏天的一個晚上,唐先生入住的房間突然發生大火,敬老院工作人員從火場中將其救出後送往醫院搶救,在醫院反復說明患者病情危險的情況下,唐妻堅持要求轉院,並隨後將唐先生帶回家,當日,唐先生死亡。不久,警方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火災是由唐先生抽煙引燃衣物所致。
    其家屬認為養老院應該對此承擔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唐先生的家屬稱,是敬老院工作人員疏於看護之責,才造成這場大火,敬老院未盡相應職責是造成唐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家屬要求法院判令敬老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3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敬老院認為,敬老院消防設施完備,唐先生在房內使用明火不當導致火災,工作人員發現後將其救出並送往醫院搶救,敬老院已經盡到了妥善處理的義務,唐先生下肢雖不靈便,但上肢正常,完全有能力控制火勢但他放棄了。敬老院還說,唐先生入住敬老院前曾有多次自殺行為,不能排除其自殺的可能。另外,其妻子放棄搶救治療也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個案焦點:
    該老人是否有行為能力是本案的焦點。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被護理人員唐先生死亡前有抽煙的習慣,並下肢有疾,行動不協調,敬老院是明知的。任此情況下,敬老院應當預見唐先生抽煙是一種可能引發火災客觀存在的隱患,但敬老院未能採取相應的措施有效控制這種隱患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唐先生雖肢體有疾,但心智正常,應明知抽煙使用明火會導致火災發生,在明火燃燒衣物的瞬間,其也有能力撲滅而未採取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唐先生存在主要過錯,此外,唐先生妻子在醫生反復告知患者病危卻依然要求轉院,而實際將其送回了家,放棄並喪失繼續治療的機會,亦存在過錯。
    此案例再次告戒我們,養老機構防火安全人命關天,機構必須健全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包括達到養老機構建築設施標準的硬體要求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全體職工的防範意識、明確防火工作崗位職責、加強對住養老人的宣傳等,確保萬無一失。

 

9、老人因被煙熏嗆,經搶救無效死亡

某敬老院五保戶老人陳老伯,現年85歲,平時煙癮很大,身體也較差,因此院方經常對他進行吸煙安全的告誡,講清危害。但他仍經常偷偷抽煙,護理員曾將其火柴、香煙收掉,他又檢煙頭來抽。2006年4月早晨5點15分左右,陳老伯所住的房間突然起火,經搶救火被撲滅,但老人因被煙熏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起火原因是陳老伯清晨躺在床上抽煙,引燃被子後,引發大火。該敬老院晚上雖有專人值班,但直到其他房間的老人叫喊後,才發現情況。事後院內制訂了整改措施,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個案焦點:
    該老人是否有行為能力是本案的焦點。
    ◆專家點評:
    首先要檢查老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如老人精神正常,則應視為具有正常認知、辨識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類老人如果是由於自己的過錯引起火災,產生死產結果,則院方應不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案例中院方對老人抽煙已經進行了建議和告誡,並採取了一些措施,盡到了自己的義務。
    但院方對該老人提供的是一級護理,在事發過程中,發現不及時,直到其他房間的老人叫喊後才趕去搶救,為時已晚,造成了老人死亡,為此,機構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吸取教訓:
    第一:對全院職工和老人都要加強安全教育,並根據院內情況制定安全制度,防範于未然。
    第二:根據行業標準對老人進行分類分級護理,護理人員要配備到位,每位員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責任,當班或值班人員要加強晚間巡視,尤其是對煙癮大且不聽勸告的老人,更要加以重視。
    第三:養老院是消防重點單位,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立即整改。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備萬一。

 

10、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2004年7月中午,一癡呆老人在護理人員喂完中飯後,被安排午睡休息,而後,護理人員下樓進餐。護理員離開後不久,該老人從臨床2樓視窗翻出,(臨床的視窗未安裝防護欄)發生墜樓事故。事前,該老人已有幻視、幻聽現象,院方已與家屬溝通,家屬表示問題不大,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諾。院方在第一時間發現後,送往臨近醫院搶救,後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事後,老人家屬對事故表示理解,但感情上接受不了。並提出,院方在防範措施上存有缺陷,對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經協商,院方賠償家屬l萬元。
    ◆個案焦點:
    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1)事前該老人已有幻視、幻聽現象,雖然已與家屬溝通,家屬也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這並不意味著機構可以放鬆護理,反之則更應加強防範以避免風險產生。機構有義務要確保老人住院內的安全,本案例中,護理員下樓就餐,癡呆老人護理區域內無護理員巡視,窗戶又沒安上護欄,意外就成必然。
    (2)老人狀況雖已及時與家屬溝通,即使發生意外對家屬也可交代。但卻忽略了一點,  “交代”是要有前提的,不能出現護理不到位即防範措施不力的行為。
    (3)癡呆老人居住區域內窗戶應安裝護欄,如沒有安裝,機構也有過錯。
    經分析,本案例中機構存有護理不到位和養老建築設施不規範的過錯,儘管家屬表示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仍不能免除院方的責任。
    吸取教訓:
    機構絕對不能以家屬承諾願意承擔後果(口頭或書面承諾)為由,而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因一旦產生後果,在法律上是不能免除機構的賠償責任的。

 

11、因護理員的疏忽,老人延誤了搶救時間而死亡,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某養老院,71歲的老人,二級護理,老人平時身體尚可,有一天淩晨4點左右,護理人員發現的他的臉色和往常不一樣,面部浮腫、滿頭虛汗。由於淩晨人手少,護理員沒有及時告知院總值班,早晨六點多,護理員到房間看老人時,這才發現他已去世,護理員說不清老人具體的死亡時間,顯然讓家屬難以接受。想到父親臨終前身邊一個親人都沒有,子女不由黯然,家屬對老人的死提出了質疑,並要求賠償。
    ◆個案焦點:
    因護理員的疏忽,老人延誤了搶救時間而死亡,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專家點評:
    此案例的發生,老人應該是因病死亡,但死亡過程缺乏證明其因病致死的材料,老人在淩晨所出現的症狀,應該引起護理員的警惕,告知行政值班人員送醫院或者請醫務室醫生來就診,並及時與家屬聯繫告知情況。但該護理人員在老人出現的情況沒有作任何處理,直到2小時後才去看老人,發現老人已經死亡,由於護理員的疏忽,致使老人在應該得到治療的時候未能及時救冶,從而延誤了搶救的時間,家屬要求賠償,養老院無可回避。
    吸取教訓:
    作為養老機構,一要加強護理員的培訓,護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護理技能,決定了養老機構的服務品質。該案例中發生的問題,很明顯是該護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對老人出現的症狀觀察不力,以至於延誤了搶救的時機。
    二要建立老人健康文件案,每位元人院老人必須建立健康文件案以便瞭解老人以往病史,並指導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因人因病注意觀察,出現症狀時及時採取措施。

 

12、老人藥物中毒的原因?機構是否有責任?

李姓老人年過八旬,住在某養老院內,因為老人患有心臟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用藥物。2000年,一直負責照顧老人的護理員離職,由新的護理員接任。由於新來的護理員情況不熟悉,而院內對代為老人發藥又無規範的操作辦法,某天中午,在給老人服藥時,拿錯了藥,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藥給李老人服用。等發現身體異常後,老人被送去醫院搶救,醫生診斷為藥物中毒,老人後來雖然康復,但一直精神緊張,提心吊膽。老人家屬要求養老院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後雙方協商,由養老院支付兩萬元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
    ◆個案焦點:
    老人藥物中毒的原因,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
    本案敍述老人因吃錯藥而造成藥物中毒,原因是護理員發錯藥而造成的。因此機構存有嚴重的過錯。
    吸取教訓:
    (1)養老機構的特殊性,決定了機構對老人藥物管理的重要性。對機構而言,“代為老人發藥”是一項既煩瑣又細緻的工作,必須規範,要有明確的操作流程,且要求每位護理人員都要嚴格執行,這樣才能確保老人用藥安全,切不可草率從事。機構在藥物管理上沒有風險意識是造成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
    (2)護理員上崗必需經過培訓,掌握基本的護理知識、交接班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一旦上崗,必須認真規範地執行護理員交接班帶制度。

 

13、老人窒息死亡的原因?機構是否有責任?

七十多歲李姓老人年老體弱,女兒將他寄託住某街道養老院。同年6月5日端午節,因護工護理不當,讓老人躺著吃粽子,還讓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往喉間遇水脹開,導致窒息死亡。嗣後,雙方就喪葬費、醫療費等賠償事宜達成協定。但之後老人女兒又將養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誤工損失計247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管理中未對護理人員進行正規培訓,至使在老人進食時發生意外,養老院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養老院賠償老人子女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誤工損失等3966元。
    ◆個案焦點:
    老人窒息死亡的原因,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
    粽子是懦米制作的,吃粽子時本應細嚼慢嚥才不至於吃時噎住。老人年歲大又躺著吃,必然造成吞咽困難,吃時又喝水,窒息死亡成為極易發生的事。機構系未能恰當履行義務,並已經產生致老人死亡的損害結果,因此,應承擔全部責任。
    吸取教訓:
    本案之所以會發生,是因護理人員缺乏相應護理知識而造成。為此,機構應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目前,有些機構對護理員的培訓不夠重視,認為培訓既要增加經濟負擔又要化費時間。事實上,護理工作是一項直接為人服務的工作,對護理人員來說,不僅需要愛心,也需要掌握熟練的服務技能。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一方面可以提高服務品質,同時也可規避服務風險,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的發生。

 

14、褥瘡發生在老人入住前還是入住後?

一位80多歲的老人,在醫院治療出院後,要求進入某養老院,因患有褥瘡,養老院當時不肯收住該老人,在家屬再三要求下,該養老院接納了老人,但聲明養老院因條件有限無法為老人進行褥瘡治療。家屬(老人的兒了、女兒)對養老院說:“我們認為老人年紀大了,不需要治療了,順其自然吧。”就這樣老人的愛人每天到養老院陪老人,一個月以後,老人的女兒來養老院探望老人,看到老人身上的縟瘡就責問養老院為什麼不治療,把責任推到養老院。該養老院認為院裏已盡到告知相護理責任,隨即家屬將此事告到有關部門。
    ◆個案焦點:
    褥瘡發生在老人入住前還是入住後?
    ◆專家點評:
    該案例損害結果在老人入住前就存在,並已就有關情況向老人家屬進行告知,取得老人家屬的承諾,院方應不承擔主要責任。
    但養老院因條件有限無法為老人進行褥瘡治療,就不應該接受這位老人。老人長期臥床發生褥瘡,必須接受治療,否則會危及其生命。老人有生命權和接受醫療的權利,養老院和家屬無視老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過錯。
    養老院應立即與其監護人聯繫,將老人轉院治療。如難以馬上轉院,可請衛生機構的醫生會診,使老人能立即得到治療,減除病人的病痛。

 

15、患有煩躁型老年癡呆病人,護理等級評定為“一級”是否正確?

俞姓老人是煩躁型老年癡呆病人,2003年1月由其子辦理人住某福利院的手續,簽訂一級護理寄養協議一份。同年10月8日早晨老人起床時想拿床邊的鞋子,不慎滑倒,眼部受傷。福利院立即送老人去醫院治療。在醫院檢查中發現老人患青光眼,老人兒子認為福利院未盡到護理的責任,對原告的受傷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起訴要求福利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17000元。福利院認為這次受傷純屬意外事件,被告無過錯,考慮到原告確實在被告處受傷,只願意承擔合理的醫療費和必要的交通費,不同意承擔其他費用。另外,被告認為老人的受傷只是外傷,青光眼的發生是病理性的,不是該次事件的後果,不同意承擔治療青光眼的費。
    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注意看護義務致原告眼部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右眼外傷不能完全排除引發其他疾病的後果。因此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l5057元,不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個案焦點:
    患有煩躁型老年癡呆病人,護理等級評定為“一級”是否正確?
    ◆專家點評:
    (1)機構評定該老人為“一級護理”,評定是不準確的,煩躁型老年癡呆病人,其護理等級評定應為“專護”。不同的護理等級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專護老人的生活起居是需要完全幫助的,如起床後拿鞋、穿鞋應在護理範圍之內。由於護理等級評定有誤,致使該老人沒能得到相應護理服務而發生事故。
    (2)本案是由於機構對老人“護理等級”評定有誤,以致護理專案缺損而造成意外,即機構對老年人的人身受到損害有過錯。機構應對老人的人身受到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吸取教訓:
    (1)正確的評定“護理等級”是確保老人得到相應服務的關鍵,“護理等級”的評定是由機構根據老人的身體狀況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情況而予以評定。“護理等級”不能由老人或家屬隨意選擇,反之造成護理項目缺損風險就無法避免。
    (2)老人拿鞋不慎滑到,也許就是因青光眼致使其看不清而造成的,但在此案例中養老機構無法舉證。為此,我們要把好人院時的“體檢關”,平日多加以觀察,及時發現症狀告知家屬,免添麻煩。

 

16、因家屬的要求降低老人護理等級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男性,年齡83歲,於2001年10月入院,入院前的體檢以及家屬的口述為:頸椎進行性病變、骨質疏鬆,行動和自理能力一般。根據《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準》,將該老人定為二級護理,但由於該老人的經濟狀況比較困難,基於老人身體狀況還可以的原由,家屬懇求院方按照三級護理標準收住,並願意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養老院因家屬的請求簽訂了補充協定,同意按“三級”護理標準收養,並辦理相關的入院手續,同時,讓家屬傳閱了《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準》中三級護理的相關內容,並簽字入文件。為了安全起見,老人被安排在大房間(該房間有一個專門的護理員)。
    2001年11月,該老人家屬提出,將老人調換到二樓三人房間,理由是大房間人太多,當時院方感覺到這個老人不適合住樓上,理由是老人年紀大,上下樓梯不方便且容易摔倒,而且,無專門的護理員(二樓的老人身體狀況都較好),照顧該老人的程度不如樓下,由於家屬的堅持,並願意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院方為此與家屬又一次簽訂補充協議,將老伯換至二樓三人房間。
    某日的晚上,老人們用過晚餐後,該區域的護理員在料理其他老人洗漱時,順便幫司老伯打好洗腳水,放在老人平日習慣的地方,該老人想把腳盆放到床邊,沒想到端起腳盆轉身時,摔倒在地,經醫院X光片檢查,診斷為股骨頸骨折,醫院建議手術,用進口的人工股骨頭進行置換,家屬採納了醫生的建議,手術後家屬拿著1萬多元的醫療費用發票要求院方承擔,理由是老人在養老院裏發生意外,都應由養老院負責。
    ◆個案焦點:
    因家屬的要求降低老人護理等級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為了老人的安全,入院老人應該嚴格按照《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服務基本標準》實施收住,不能因為各種原因擅自降低老人的護理級別,從而給入院老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此事故老人家屬不顧老人的實際身體狀況,堅持要求降低護理等級,兩次簽定補充協議,承諾願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為此,老人家屬應對老人摔傷承擔責任。
    養老院雖使用的入院協定公正,告知明確,事發後第一時間通知家屬,但存有末堅持原則按標準評估老人護理等級的錯誤,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吸取教訓:
    養老機構對老人家屬提出的要求,應首先考慮能否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不盡合理的要做好解釋,以取得諒解。本案例中,家屬二次提出不合適的要求,院方最後都予以採納,雖然採取書面補充協定方式用於規避院方的責任風險,但最終不能規避的是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風險。
    為此,養老機構切不可為了滿足家屬要求而不顧老人的生命安全,用簽定補充協定的方式來規避機構的責任並不可取,因為,即便有補充協定,類似情況的發生,則由機構與家屬責任分擔,機構仍無法回避責任。
    事故發生後,養老院與老人家屬雙方應多為老人著想,共同協商,能儘快使老人早日消除病痛,讓老人有一個幸福的晚年。

 

17、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王某老人2006年5月入住一家養老院,家屬在“老人病史介紹”一欄中陳述:有老年性腦萎縮,有“前講後忘記”的現象。生活尚能自理。根據家屬陳述和入住當天評估,定護理級別為一級。一天晚上,護理員在安排老人睡覺後,又在房間內巡視一遍。深夜23點左右,房間內發出老人“嚇死我了,嚇死我了”的驚呼聲,只見王老太站在對面老太的床前,嚇得那位老太大聲呼叫。王老太被叫聲一嚇,在轉身時站立不穩摔倒。聽到呼叫,護理員立即趕來,將她扶起,並撳呼叫器,夜間專職值班員和護理部主任也立即趕到現場,通知家屬後,一起將老人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股骨脛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
    事後,老人子女提出該事故應按傷殘處理,追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三項內容。養老院認為,該跌傷事故應屬於意外事故,院裏按規定對老人提供了一級護理服務,老人深夜起床既不按鈴,又不招呼護理員,而且在影響其他老人的情況下,被驚嚇跌倒所至,院內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個案焦點:
    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專家點評:
    本案中,院方對老人患有老年性腦萎縮的生活自理能力估計過高,按照老人的入院病史介紹,以及摔倒時那一晚的異常表現,該老人應評定為專護,現以一級護理收住,並為其提供了一級護理服務,但因老人的身體狀況,仍發生了摔倒骨折的事故。院方對老人需要護理的程度估計不足,為日後的護理留下了隱患。該事故的發生與入院時評估不確切有關。
    吸取教訓:
    第一、養老院在院內對老人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服務,既是對老人權益的保障,也是降低養老院風險的有效辦法。案例中院方在護理級別評估時發現老人患有“老年性腦萎縮”,其記憶能力會對日常生活、自身安全、他人安全產生影響,在級別評定時應從生理、心理、精神、社會關係等多指標界定老人的護理級別。該老人應該具有隨時監護的服務需求,應給予二十四小時的特殊護理服務。王老太由於老年性腦萎縮疾病,實際上在夜間不能保證完全具備按鈴和呼叫護理員的能力,由此發生了護理風險。第二,養老院應加強夜間巡視,盡可能的避免夜間事故的發生。

 

18、養老院是否可因家屬要求而降低老人護理等級?

李姓老人在人住養老院前的身體檢查中發現,老人何時清醒有時糊塗,院方認為老人應該接受一級護理,但家屬不同意,後來老人以二級護理標準人院。老人平時經常吵著要打電話給子女。某晚七點,老人均已上床睡覺,護理人員查完房後進行交班事宜,七點十分左右李老人在護理人員不存的情況下下床,從走廊走到樓梯口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當即不省人事,養老院馬上將老人送往醫院搶救,後老人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其家屬認為院方未盡到看護責任,致使老人摔死,應當承擔責任。養老院認為曾經和家屬協商增加護理等級,但家屬不同意。作為二級護理,老人正常走動導致慘劇發生,院方對老人的死亡沒有責任。後雙方協商,由養老院賠償老人喪葬費等共計一萬五千元。
    ◆本案焦點:
    養老院是否可因家屬要求而降低老人護理等級?
    ◆專家點評:
    根據李姓老人入住機構時的狀況,機構評定其護理等級為一級,後因家屬要求降為二級護理標準入院。機構隨意同意家屬要求,未堅持護理等級評估原則,致使該老人護理專案缺損,機構在護理等級的評定上就存有過錯。
    如為老人提供的是一級護理,晚上老人擅自走到樓梯口的現象就不會發生。而“二級護理”雖是家屬一再要求的,但機構並沒與家屬對降低老人護理等級另有書面約定,則家屬過錯,機構無法舉證。
    機構與家屬都無權視老人的安危而不顧,即使機構與家屬對老人安危另有書面約定,則家屬也存有過錯。
    吸取教訓:
    養老院應本著對老人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等級護理評估的原則,避免給老人造成傷害。腦子有時清楚有時糊塗的老人,危險性很大,一定要引起重視。應該接受一級護理的,不能隨意降低護理等級。
    如家屬堅持要降低護理標準,機構要加以勸說,且告知降低護理標準的危害性。如家屬一意孤行,一般情況下機構就應感到該老人不宜人住機構。

 

19、養老院是否具有看護責任?

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級護理)與另一位老人一起在養老院的小花園內散步。不慎兩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側肢體著地,局部疼痛,急送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在治療期間,家屬拒付醫療費等。院方為其墊付了醫藥費、護理費共4000元。三個月後,骨折基本好轉,由於年老體邁,心力衰竭,於2005年3月5日死亡。這時其家屬向養老院提出賠償要求。院方認為老人摔倒純屬意外,院方沒有責任,故沒有採納。
    ◆個案焦點:
    養老院是否具有看護責任?
    ◆專家點評:
    老人護理等級為三級,受傷系因另一位老人侵害所致,對於院方應屬意外,且受傷後院方已採取及時、恰當的救治措施,院方應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另一侵害老人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吸取教訓:
    住院老人之間發生侵害關係時,院方往往因看護不力而承擔不同的責任,看護不力也往往成為社會輿論及法院保護老年人而同情弱者進行法理人情考量的因素。本案例中院方在規避風險時,應加強考慮這樣兩個問題:第一,老人們在小花園散步,根據其護理等級,如應具有監護、陪護內容的,必須有人監護、陪護,不然院方就要承擔護理缺位的責任。第二,小花園作為老人活動的集中場所,是否在地面進行過防滑處理,老人公共活動區域,是否通過安全標識等盡到了提醒責任等。案例中院方急送醫院、墊付藥費、三個月後骨折基本好轉以及老人死亡診斷原因應該是有利院方舉證。

 

20、養老院內的老人致他人受損的,機構有無責任?

2005年2月11日,李某將其父親送至某市一家養老院。幾個月之中,李某的父親與同屋住的一名老人經常會凶小事產生摩擦。
    2005年l 1月9日晚,李某的父親把窗戶打開,想換一下空氣,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風大,就起床把窗戶關上了,李某的父親很不高興就又把窗戶打開,接著兩人因此便發生爭執,進而廝打起來,結果造成李某的父親骨折。養老院立即將其送至醫院治療,並通知了李某。經診斷,李某的父親傷情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12月1日,李某將父親送回養老院,並要求養老院給予賠償。養老院表示,李某父親的傷是因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賠償應該找打他的人要。一時之間兩方爭執不下。
    ◆個案焦點:
    養老院內的老人致他人受損的,機構有無責任?
    ◆專家點評:
    根據法律條款,受傷者的賠償責任應該由直接對他實施侵害的行為人承擔。兩位老人均為有行為能力的人,應對個人的行為負責。李某父親受傷,另一老人應負主要責任。
    但是,因為老人是在養老院裏受傷的,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養老院在發現兩位老人性格不和常有摩擦的時候,沒有進行協調、解決,聽到老人爭吵時沒有及時制止,而使矛盾激化等,這些都反映出養老院在服務管理上存有不足,養老院在未盡職責的範圍內,也須承擔補償責任。在作處理時,養老院應通知另一位老人的監護人,共同協商賠償方案。
    吸取教訓:
    養老院要妥善安置好老人的生活起居。目前,大部分老人在養老院都是與一位或幾位老人住在一起,由於老人性格和生活習慣不同,常會發生一些摩擦,為此,護理人員應善於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一旦發現矛盾突出,必須儘快採取措施,避免因老人之間的衝突而產生傷害事故。

 

21、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老人有高血壓病史,入住某養老院不到一周,突然中風。養老院聘請的醫務人員根據常規判斷,給老人注射了搶救藥物,結果半小時內老人死亡。家屬與養老院對簿公堂,原告認為養老院只有生活護理的權利,沒有醫療條件也沒有處方權,不應該給老人打針。養老院認為本院雖然沒有內設醫療機構,但當時情況緊急,院內有聘請的醫務人員,出於情況緊急對老人進行搶救完全是出於好心,出現的後果是工作人員無法預料的。後經法官主持調解,由養老院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約兩萬元。
    ◆個案焦點:
    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專家點評:
    養老院沒有內設醫療機構,其機構聘請的醫務人員即使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資格證書》也不能行醫,無處方權。類似這樣的機構聘請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只能做預防、保健工作,比如,查房、健康文件案記錄、隨時觀察老人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轉化情況、及時與醫療機構溝通、送醫院治療等。出現案例中的緊急情況應聯繫救護車儘快送醫院,不應擅自處理。現由於聘請的醫生無行醫資格,老人在注射搶救藥物後死亡,養老院不得不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目前,部分養老院有內設醫療機構,可按內設醫療機構的規定實施醫療服務。但大部分養老機構還未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無醫療職業許可證,即使聘請了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也沒有處方權。無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院應按規定與附近醫院掛鈎,通過簽約方式為住養老人提供醫療服務。

 

22、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范媽媽在養老院中,夜間突發心臟病,養老院在通知家屬無果的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將老人送入醫院急救,但是回天無力,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趕到現場後,認為是養老院沒有及時發現老人發病,致使老人送救時間遲延,要求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養老機構也無法提供可以證明自己免責的舉證依據。
    ◆個案焦點:
    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專家點評:
    范媽媽入件機構前體格檢查如已提示有冠心病,醫護人員應時時予以關注,保證老人在發病短時間內得到緩解病情的藥物(如保心丸、硝酸甘油等),能吸到氧氣。遇老人發病在立即採取上述搶救措施的同時,報120緊急救護中心和通知監護人,整個過程(包括聯繫120的記錄及電話呼叫老人家屬的時間等)應記錄在老人健康文件案或住院病史中予以準確描述。本案例中養老機構已恰當地採取了搶救措施,並可請有關部門協助提供120電話記錄和電信呼叫記錄,則可因無過錯而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吸取教訓:
    機構應重視護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培養,一位優秀的護理人員,應能掌握老人常見病的觀察要點,善於發現老人常見病的發病先兆,知道老人發病後在第一時間內如何處置,如何為接下來的搶救創造有利的條件。
    該案老人家屬趕到現場,認為:“是養老院沒有盡力而為,致使老人送救時間遲延”,機構又無法提供可以證明自己免責的舉證,說明機構對整個搶救過程無完整的記錄和資料,無法證明在第一時間內已採取的積極措施,因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養老機構內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發疾病的情況屢有發生,為應對千變萬化的突發情況,機構應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務水準,規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對老人突發急病要有搶救預案,以盡可能的規避機構的服務風險。

 

23、老人被耽誤救治時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老人住在某養老院內,一日突發哮喘。院方遂通知家屬,家屬趕到後認為應該送醫院,但老人的醫保卡被養老院的醫護人員帶去醫院給老人配藥了,家屬提出等醫保卡拿回後再去就醫,院方提出直接用現金就醫,並說院方已將現金準備好。但家屬堅持要等拿到醫保卡才肯去醫院。院方見時間緊迫,打l 20請求派出救護車,等救護人員趕到後,給老人做了急救治療,但因急救無效任養老院內去世。家屬認為養老院應當承擔延誤救冶的責任,應負擔喪葬費等費用。但養老院認為其已經盡到護理之責,老人發病後,及時通知家屬,家屬沒有及時送老人去醫院是老人耽誤救冶時機的主要原因,養老院不應承擔責任。
    ◆個案焦點:
    老人被耽誤救治時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專家點評:
    老人突發哮喘,院方應立即救冶老人,如養老院醫療條件有限,應立即呼120急救中心送醫院救冶,同時通知其家屬。此次事故老人家屬要承擔主要責任,家屬應在養老院的配合下先將老人送醫院牧治,不應為醫保卡而延誤老人的救冶。無論家屬是否同意送醫院治療,養老院均應通過專業人員的判斷做出決定。如因此耽誤,養老院也將承擔救治不及時的部分責任。
    吸取教訓:
    養老院應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努力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在老人突發疾病的情況下,緊急救治是第一位的。同時,養老院有關人員應熟悉醫保政策,並告知老人家屬,根據醫保管理條例,急診可先用現金支付,事後可持收據與病人醫保卡到所在地醫保中心報銷,醫保卡不在不會影響老人看病後的醫保問題。

 

24、老人(三級護理)從床上墜落到地上,是否及時得到救冶?

一位三級護理的老人,女,68歲。該院三級護理的老人床邊沒有安裝護欄,一天半夜在熟睡時從床上墜落到地上。當時,養老院通知家屬要求帶老人去醫院檢查,該老人的家屬同意,但始終沒有行動。第二天上午老人的家屬還沒有將該老人送到醫院檢查,在院方的再三催促下,家屬一直拖到下午才將老人送往醫院檢查治療。三天后該老人死亡,現在正起訴之中。
    ◆個案焦點:
    老人(三級護理)從床上墜落到地上,是否及時得到救冶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
    (1)床邊需要安上護欄,是對一級護理和專護老人的要求,三級護理老人屬日常生活基本自理者,床邊沒安上護欄(有特殊需求例外),機構無過錯。
    (2)老人摔傷後,養老院已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並通知家屬要求家屬帶老人去做檢查,因家屬拖延導致老年人死亡,院方不對因家屬拖延,導致損害結果的擴大化承擔責任。
    (3)一般情況下三級護理老人有病自己外出就醫或由家屬帶出就醫。但本案老人從床上墜落到床下,依經驗而言,機構應以特殊情況進行處理。在通知家屬同時,應當即帶老人到醫院檢查,使老人能及時得到救治。現沒能及時救冶,養老院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救冶不及時的責任。
    吸取教訓:
    養老院對院內老人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危急情況下機構應盡及時救助義務。本案例中,老人墜地後肯定有各種症狀,機構在通知家屬,家屬不能及時來院的情況下,應立即送老人到醫院檢查治療,不然,機構要承擔延誤救治的責任。

 

25、造成老人摔傷的原因是什麼?

周老伯入住某敬老院,76歲,二級護理。2004年8月某日,老人感覺身體不佳,有低熱。上午10點多,因等候多時不見護理員,而床頭呼叫器因發生故障院裏正準備進行修理,暫無法使用,老人便獨自去廁所,不慎摔倒在地。頭部前額摔傷,院方即安排工作人員陪送去醫院治療,縫合數針。家屬認為院方沒有盡到陪護責任。院方和家屬商量,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6000元。
    ◆個案焦點:
    造成老人摔倒的原因是本案焦點。
    ◆專家點評:
    該案例老人受損系因護理員未及時履行義務以及機構設施上的不完善所至,因此養老院存有過錯。按《養老機構建築設計標準》要求,養老設施的臥室應配置床頭呼叫器。該院雖安裝了呼叫器,但未能在出現故障時及時修理,造成老人在需要護理時無法呼叫,護理員又不能及時到位而獨自行走摔倒。
    吸取教訓:
    (1)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到養老機構按裝呼叫器及其完好性的重要,尤其是目前有些養老機構護理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更要借助於這些設施。本案例中院方應抓緊對呼叫器進行維修,在呼叫系統沒有修復前,院方應要求護理員加強對身體狀況較差的老人的觀察,增加巡視力量,關照老人有事及時呼叫等措施,以彌補呼叫器失靈時的隱患。
    (2)作為養老機構,一方面要完善設施,另一方面要提高服務品質。要加強對患病老人的觀察與護理,給以更多的關心和照顧,告知老人如有服務要求,什麼情況下可以自行處理,什麼情況下必須呼叫工作人員幫忙。如果設施到位,制度完善,服務到位,類似案例是可以加以避免的。

 

26、老人從床上摔下,養老院責任在哪?

一寄養老人,一級護理。入院不久的一個下午,護理員在床上為他擦身完畢後,剛離開去倒水,老人一翻身,從床上摔下,院咀立即安排工作人員送其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左腕部骨折。家屬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10000元。
    ◆個案焦點:
    老人從床上摔和原因是本案的焦點。
    ◆專家點評:
    老人為一級護理,在床上沐浴說明老人身體狀況差,不能自理,根據《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準》規定,一級護理的老人在其易發生墜床、墜椅意外時,應提供床欄、坐椅加繩托等保護器具,確保安全。因此本案中,護理人員在為老人沐浴完畢後,一旦離開必須將床欄按上,不能存在僥倖心理。現老人翻身從床上摔下,敬老院末盡安全保障義務,應負全部責任。
    吸取教訓:
    本案例中養老機構應吸取的教訓,一是必須根據不同等級服務規範和物件的身體狀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二是加強培訓,規範操作。如本案中護理員能按規定要求,在離開時將護攔按放到位,本次老人傷害事件是完全能避免的。

 

27、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責任?老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2003年的一天,某養老院一名護理員攙扶一位95歲的老人在走廊行走時,老人突然感到胸悶不適,腿乏力,護理員急忙扶住老人並呼救,終因體重過重無力扶住,而使二人同時摔倒。急送醫院,經檢查,老人左股骨頸骨折,體溫39度,老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反復肺部感染,2個月後老人身亡。事後家屬認為,福利院在服務過程中雖採取了措施,但老人發燒卻沒有觀察出來,致使老人行走時腿腳無力而摔倒,要求福利院賠償其全部醫藥費、人工費等共計5萬元。院方在協商時認為,老人在發燒,養老院未發現是事實,但老人思維清楚,身體不適應告訴護理員,事情發生時護理員在老人身邊,作為院方雖有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老人死亡,骨折不是直接因素,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部感染,心肺功能衰竭。老人已經過世,作為院方也非常理解家屬的心情,願意承擔部分醫藥費用,最後協商養老院賠償老人醫藥費8千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2000元。
    ◆個案焦點:
    老人摔倒院方是否有責任?老人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專家點評:
    養老院在老人發燒後,未發現其有什麼變化,致使老人在行走時腿腳無力摔倒,護理員觀察不力有過錯,養老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老人骨折後致使肺部感染是年老體弱所致,骨折是老人死亡的誘因之一,年老體弱是導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採取協商的辦法由養老院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是合理的。
    吸取教訓:
    在該案中,家屬提出賠償的原因是養老院未能及時發現老人高燒,致使發生無法補救的悲劇,雖其中並非完全是機構的責任,但確應從中吸取教圳,首先必須加強對護理員的培訓,護理員應具備在護理過程中觀察老人身體狀況的基本常識,本案例中老人發燒39度肯定有症狀表現,但卻未能發現。同時要提高護理員的責任心,在護理的過程中要經常注意觀察詢問,尤其是高齡體弱的老人,更要細心觀察,主動詢問,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意外發生。

 

28、90歲老人摔倒與院內有個水坑是否有直接關係?

某養老院一位90歲女性老人,一天在院子內散步,看到一位78歲老人也在院內散步,當這位78歲的老人快要走近一個水坑時90歲的老人趕緊上去,拉著78歲的老人的手,指著積水的地方說:“當心,這裏有水。”78歲的老人停步的同時,90歲的老人卻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一病不起。90歲老人家屬找到院裏要求賠償所有損失。
    ◆本案焦點:
    90歲老人摔倒與院內有個水坑是否有直接關係?
    ◆專家點評:
    (1)養老機構內老人出入行走的地方應該是平整、無高低之差更不能有水坑出現,    旦地面有“水坑”應及時修整,清理積水,以保證老人的出行安全。而在老人散步的院子內出現了一個水坑,實屬不該,如暫時無法排除應有禁止標誌。所以,機構在設施上未及時處置存有過錯。
    (2)90歲老人是因為看到了一個水坑後,提醒78歲老人以至使自己摔倒,“水坑”成為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水坑又與機構有直接關聯。所以,從本案來看90歲老人摔倒與機構有直接關係,機構有--一定責任。
    (3)90歲老人是為了提醒78歲老人而摔到,從公平原則出發,78歲老人應該給90歲的老人以一定的補償。
    吸取教訓:
    消除隱患,確保老人出行安全,及時處置設施設備上出現的問題,是機構在安全防範上應盡義務,一定要認真落到實處。

 

29、全護理老人因如廁沒有呼叫看護人員而摔傷,機構是否有責任?

年過八旬的蘇大爺于去年住進了養老院。入住時,蘇大爺交納押金和專護費,養老院承諾提供24小時專護服務。此後不久,蘇大爺卻在試圖從床位處走向距離l米多遠的如廁坐椅時不慎摔傷了右腿。為此,蘇大爺的老伴以養老院未盡約定的看護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賠償老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1.8萬餘元。該案訴訟後,被告養老院辯稱,蘇大爺之所以摔傷是由於其沒有呼叫看護人員、擅自行動導致的,並且在蘇大爺受傷後院方已採取措施積極為其治療,因此應承擔責任。經過法院大量細緻的調解工作,雙方最終當庭達成協定,被告養老院自願退還蘇大爺押金,並給付其俠療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000元。
    ◆個案焦點:
    全護理老人因如廁沒有呼叫看護人員而摔傷,機構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1)老人住進養老院,院方承講提供24小時全護理服務,則老人的護理等級應評定為“專護”。  “專護”是必須對其各方而實施完全幫助的,當然包括“如廁”。案中敍述老人白行走過去“如廁”,並無護理人員在身邊,機構在看護上存有過錯。
    (2)“專護”老人“如廁”時沒有呼叫護理員,不能視老人為擅自行動有過錯。對“專護”老人而言,其護理需求是靠護理人員在巡視觀察中獲悉(有些老人已無能力呼叫)而及時提供。機構絕不能以“因你不呼叫”,來作為護理不到位的藉口,也不可能因此而減輕或免除機構的責任。
    經本案分析,老人“如廁”摔傷,系因無人在老人身邊看護所致,也就是未能及時、適當地履行看護義務,機構有看護不力過錯。
    吸取教訓:
    老人居室內安裝“呼叫器”,其目的是儘快實施救治或及時得到服務。但對一級護理以上的老人其中有些已無能力按“呼叫器”,護理員務必及時主動提供服務,這是機構恰當履行義務之所為。

 

30、如雙方簽定了附加條款,老人發生意外,機構是否就不必承擔責任?

李女上,8l歲,入住養老院時護理等級為一級,某日老太住養老院洗澡時摔了跤,醫生診斷為骨折,住院手術需要3萬元。據老人之子先生稱:老人入院已有兩個多月,事故發生時身邊還有兩位護理人員照顧,實在是讓人想不通。養老院副院長承認了這一事實,同時表示,老太太患有老年癡呆,雖特地安排了兩個護工“人盯人”,但那大老太人情緒很不穩定,所以才會摔倒。而按照“任養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的相關條款,院方不該承擔責任。那麼,“住養協議書及其補充協”的相關條款上究竟寫了些什麼呢?在為老太辦理入住手續前,家屬與院方簽署的住養協定、補充協定的條款上標明“老人由於身體內在因素、肢體乏力容易導致跌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況的,院方不負責任。”家屬只有在該條款上簽字表示認可,才能辦理正式人院手續。院方認為,既然已有協議,院方自然不會承擔相關責任。
    ◆個案焦點:
    如雙方簽定了附加條款,老人發生意外,機構是否就不必承擔責任?
    ◆專家點評:
    (1)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覘定: “採取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院方補充協議中的附加合同條款應系格式條款,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己方主要義務、限制接受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無效條款。
    從老人的身體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考慮,肢體乏力是難免的,那麼,該條款稱“由於身體內在因素、肢體乏力容易導致跌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況的,院方不負責任”就未必合理。並且,該格式條款是由院方單方面制訂的,老人如要入院就必須簽署,類似霸王條款。如此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
    (2)一級護理老人洗澡時,是需要對他進行很大幫助的,包括防止跌倒。雖然機構在為老人洗澡時有兩人幫助,但事實上老人任洗澡時還是跌倒了,機構存有看護不力之過錯。
    (3)應當指出,若機構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所發生的事故與老人自身的行為確有關係,那麼院方可以減輕或免除相應的責任。
    吸取教訓:
    (1)院方要與家屬簽定補充協議,必須遵循公平原則。該補充條款是由院方單方面制訂的,條款內容不合理,如此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而且,老人如要人院就必須簽署,確屬霸王條款。機構要規避風險,務必遵循公平原則,反之是無效的。
    (2)該老太患有老年癡呆症,入院時評估為“一級護理”顯然不妥,應定為“專護”。機構在老人入住時,一定要對照標準,合理評估。

 

31、造成老人骨折原因?

徐老太住在某家養老院。入院前,老人已患有較為嚴重的骨質疏鬆症。入院體檢時,醫生在病史記錄上也已注明。某日,老人在護理員的照管下,在花園散步時摔倒骨折。家屬獲悉後,立即趕到養老院要求院方對此事負責。經檢查,老人摔倒骨折純屬骨質疏鬆所致,因此院方盡力向徐老太的兒子先生解釋。但先生及其妻女卻執意認為老人之所以會摔倒是因為養老院未盡其看護之義務,並且始終大吵大鬧,無論院方如何規勸、說理都沒有用,甚至還將此事鬧到了區民政局。為了息事寧人,養老院無奈之下只能向徐老太作了補償。
    ◆個案焦點:
    造成老人骨折原因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
    本案中,養老院承擔責任與否,關鍵在於是:一是否因過錯導致老人摔倒;二老人摔倒後是否及時妥善地履行了救助義務。經分析:
    (1)老人患有較為嚴重的骨質疏鬆症,且經檢查本次骨折純屬骨質疏鬆所致,所以,骨質疏鬆是造成骨折的主要原因。
    (2)照料一位患有較為嚴重的骨折疏鬆症的老人,應充分重視照料方面的注意點。散步時應該是陪伴其左右預防其隨時摔倒,如意識不強,就無法在其摔倒時及時攙扶。所以,照料的細節也是避免發生事故的重要方面,本案例中老人在護理人員的照護下散步仍摔倒,如無特殊原因,護理上就存有一定的疏忽。
    為此,造成老人骨折的主要原因雖不在機構,但如機構無法證實,事故的發生與護理疏忽無關,那麼機構就存有一定責任。
    吸取教訓:
    (1)對患有嚴重骨折疏鬆症的老人,護理上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護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預防發生傷害的意識,還應具備一定的護理知識和經驗,才能防患於未然。
    (2)老人摔倒後,無論有無症狀,機構都應及時送老人外出就診,予以拍片檢查,以免延誤病情。機構是否及時妥善地履行了救助義務,也是承擔責任與否的重要方面。

 

32、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王某,80歲,患有老年癡呆症,2002年9月入住養老院。入院時經養老院人院評估,予以一級護理。2004年5月17日,老人在護工的照看下洗澡,老人站立不穩突然摔倒在地,養老院立即送其去醫院,並及時通知家屬。經醫院診斷,老人左腿骨折,醫院檢查其摔倒原因系腦梗阻所致。但其家屬堅持認為老人在養老院摔倒並致骨折,養老院就必須為其照顧不周而負全部責任,並要求予以補償。院方認為老人摔倒,系因其本身患腦梗阻所致,且養老院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將老人送到醫院並通知了家屬,已盡其義務。雙方為此事爭執不下。後經和解,養老院同意免除老人一個月的床位費。那麼,養老院究竟是否要承擔責任?即使要承擔責任,又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個案焦點:
    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專家點評:
    經醫生診斷老人摔倒是由腦梗阻所致,所以引發摔倒的直接原因是腦梗。為此,本案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系老人自身身體原因而非機構所致,且老人發生傷害後,養老院及時妥善地履行了救助義務,為此,發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在機構。但該老人護理等級為“一級護理”,洗澡時護理人員應始終照顧在他身旁,老人住護理員照顧。洗澡仍摔倒,即攙扶過程中有疏忽表現,案中提及“經和解,養老院同意免除老人一個月的床位費”還是較為合理的。
    吸取教訓:
    造成老人摔倒,有時是疾病所致。如本案就是腦梗阻在前,摔倒在後。類似情況在養老機構發生的機率較高,為此,機構要注重對護理員的培訓,增加他們的護理知識,提高他們的觀察能力,尤其在洗澡前更要引起注意,如發現老人有症狀,應及時請醫生檢查,切不可麻痹大意。

 

33、造成老人在正常行走情況下突然摔倒的原因是什麼?

某福利院為了提高老人的入住率,對入住老人所提的護理要求滿口答應,老人入住也未做健康檢查。老人王某人院時己86歲,定為一級護理。2002年的一天,這位老人在行走正常的情況下突然摔倒,引起骨折,家屬為老人診治花費幾萬元。其女兒是一家法國駐滬機構的經理,多次與福利院交涉,要求賠償。福利院認為院內道路標誌明確,老人摔倒處無設施缺陷,老人突然摔倒可能是腦血管系統疾病引起的,但因拿不出證據,只得認賠,並以免交日後護理費的方法逐月賠付。
    ◆個案焦點:
    造成老人在正常行走情況下突然摔倒的原因是什麼?
    ◆專家點評:
    老人摔跤後應立即送醫院進行檢查,分析摔跤的內在原因。因疾病引起摔跤,如貧血、骨質疏鬆症、高血脂、高血壓、冠心病等,院方則不承擔責任。但該案例中,養老院沒有去醫院作這方面的檢查,拿不出證據。由於老人是一級護理,入院時又未作體檢,事後又缺乏舉證依據,為此,院方不得不對老人摔倒造成骨折,承擔一定責任。
    吸取教訓:
    (1)該院違反了《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老人入院必須進行體檢的規定,為日後老人的護理和事故的發生留下了隱患。如該老人在入院時有體檢記錄,而且確有某種疾病,一方面護理人員能引起重視,另一方面一旦事故發生後,也可為事故的分析提供判斷的依據。
    (2)老人在不明情況下突然摔倒,很有可能是疾病所致。發生類似情況,養老院應立即送老人到醫院檢查,查明摔倒的原因,以幫助機構確認在該事件中是否應承擔責任,或責任的大小。
    (3)雖然養老院對一級護理的老人不是採取一對一的看護,但一級護理的老人身體情況一般較差,這些老人自行行走時應進行友情提示,或儘量使老人的行動控制在護理人員的視野下,以減少意外的發生。

 

34、老人鎖骨骨折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

某老人,女,77歲,患糖尿病、腦梗、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8月29日傍晚,護理員下樓打飯時,自行從床上爬起,導致摔跤,護理員因害怕沒有及時彙報。到8月3 1日早晨交接班時組長彙報了此事,後經本院醫生檢查,未發現四肢關節、皮膚有異樣,並通知家屬到院,商量是否去醫院作進一步檢查,家屬觀察後表示不用去醫院,應該沒事的。9月1日早晨查房時,發現該老人精神差,就再次通知其家屬,由家屬把老人送入醫院治療,至9月8日,時隔8天后,家屬通知敬老院,老人存在鎖骨骨折,肯定是敬老院上次摔一跤造成的,現在要求敬老院賠償全部的手術費用。
    ◆個案焦點:
    老人鎖骨骨折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
    ◆專家點評:
    老人患糖尿病、腦梗、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極易發生事故,應屬於全護理服務物件。全護理區域全天24小時不能脫人。護理員下樓打飯,區域工作人員脫崗,導致老人自行起床摔跤;老人摔跤後,當班護理人員又不及時彙報,加重了對老人的傷害,使事故的後果變得更為嚴重;院方在得知老人摔跤後,又沒有馬上採取補救措施,組織醫生對老人進行認真體檢或立即送醫院檢查,以確認老人是否骨折或有其他傷害。為此,院方在對該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是有責任的。現在院方難以舉證老人鎖骨骨折不是敬老院摔跤造成的,家屬要求院方賠償100%的手術費用,院方應主動與家屬溝通,盡可能減少損失。
    吸以教訓:
    該事件的發生的整個過程,明顯反映出機構管理中的問題。尤其是當老人摔倒後,護理員不及時彙報,性質是嚴重的,院方必須進行嚴肅的處理,以引起全院的重視。同時,該老人患有多種疾病,院方在得知其摔倒後,應考慮到情況的嚴重性,堅持說服家屬送老人去醫院檢查,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以防產生更加嚴重的後果。

 

35、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七旬老人甲某,住在某養老院,入住時,根據老人身體條件,經雙方協定,老人接受三級護理服務。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時跌倒(原因不明),導致腿骨骨折,院方將其及時送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事情發生後,養老院通過與家屬協商,雙方簽訂協議:養老院從道義的立場上一次性支付一筆醫療費,以後的費用院方概不負責。因此手術後老人仍住在該養老院內,腿傷痊癒約半年後,老人出現吞咽功能障礙,根據醫院意見應該予以鼻飼。院方的護理中本來沒有該項護理內容,出於同情心,院方按排護理員學習這項技能,為老人鼻飼,並提出增加護理費用,但是家屬拒不接受,他們認為老人的身體變差,是由於摔倒所致,養老院理當承擔責任。此項糾紛至今無果。
    ◆個案焦點:
    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作為院方必須實事求是,尋找出老人“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時跌倒”的真實原因,否則就無法防範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老人是由於地面濕滑不幸跌倒?還是由於疾病原因,站立不穩而跌倒?如是前者,養老院應立即整改,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並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取得家屬的諒解,齊心協力做好老人以後的照料工作。如是後者,那養老院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根據此案例的描述,腿骨骨折不會直接導致吞咽障礙。老人可能有高血壓病史,跌倒很可能與腦血管意外有關,也有可能因跌倒而導致腦血管意外。
    院方應組織當時在場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同時到醫院調閱老人當時的病歷,明晰老人跌倒的真實原因及老人跌倒與吞咽障礙之間的關係。
    吸取教訓:
    從本案例中所反映的情況分析,機構在老人入住時未嚴格按照規定,對老人進行護理等級評定,而是採取雙方協商的辦法,為日後護理意外的發生留下了隱患。同時,老人入院必須建立入住健康文件案,如果本案中老人建有入院健康文件案,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的分析也會有重要的作用。

 

36、導致老人摔倒受傷的原因是什麼?

某養老院從人住老人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在院內設置了活動室,配備健康娛樂的體育器材,並且在活動室中安排專職人員指導和保護老人的活動,並規定凡是需要健身的老人必須經過登記方可入內。陳媽媽身體不怎麼好,醫生禁止其進行劇烈運動,但是她看到同住的老人在活動室中鍛煉的很開心,就乘看護人員不注意的時候,進人活動室鍛煉,活動中摔倒受傷,家屬要求養老機構進行賠償。
    ◆個案焦點:
    導致老人摔倒受傷的原因是什麼?
    ◆專家點評:
    老人系具有正常認知、辨識能力自然人,並已由醫生告知其禁止劇烈運動。但老人仍乘看護人員不注意,進入活動室鍛煉,導致受傷。老人受傷結果系因自己行為所致,院方不承擔主要責任。活動室配有專職人員管理,專職人員要恪盡職守,發生老人“乘看護人員不注意的時候進人活動室鍛煉”的情況,屬看護人員工作疏失,故養老院有一定過錯。
    老人活動室的服務物件是老人,所以活動器械的配備一定要適合老年人,尤其是要注意老人活動時的安全性。活動室除了需配備專職人員實施指導、看護,並要在醒目處張貼告示牌。
    吸取教訓:
    老人的摔倒估計不是“劇烈運動’’所致,而是站立不穩、人體重心偏移或被器械阻礙。事件發生後,要敢於面對,並積極地尋找事故的真正原因,消除隱患。
    康復鍛煉可提高老人的身體品質,改善和提高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增強老人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和勇氣。但有一個前提:確保安全。醫護人員要針對每一位老人的身體狀況,制訂合理的康復計畫,指導老人參加適合於他(她)的康復活動。

 

37、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2002年,老人顧某被家屬送至養老院居住。入住時老人身體各方面狀況較差,養老院評估為一級護理。按標準規定,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無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們的要求。某晚,老人顧某夜間熟睡時從床上墜落,造成手部骨折。養老院急忙送其至醫院治療。事後,家屬認為養老院照顧不周,要求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共計1 3000餘元。養老院對此連聲叫屈:當初是老人家屬要求拆除防護欄,因此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卻要養老院來負擔,這實在不合情理。但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並且考慮到顧老人沒有勞保,且家庭條件比較困難,因此養老院願意負擔醫藥費3000元,但是顧老的家人對於這樣的處理方法不服,遂起訴至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是:養老院對老人顧某的摔傷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從保護老人的角度考慮,養老院負擔2000元的醫藥費。雙方對本判決均無異義。
    ◆個案焦點:
    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這起事故老人家屬和院方都有責任,都不重視老人的安全。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無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們的要求。作為老人家屬既不懂全護理老人的護理規範,又不聽從院方告誡,執意解除老人的保護措施,應承擔責任。作為院方明知“對易發生墜床的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沒有堅持規範的護理方式,對家屬的要求無原則的妥協,導致了一起本可避免的事故的發生,最終受傷害的是老人。
    吸取教訓:
    這次事故的發生,應引起養老院管理者的反思。老人家屬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這說明老人家屬對養老院護理工作的不瞭解或者不信任,養老院應與家屬闡述清楚,說明護欄的存在不會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如老人要下床,護理人員會及時替老人放下護欄),使老人家屬放心地配合和支持我們的工作。

 

38、該老人是否精神病患者?

某養老機構一老人于某日淩晨兩點左右爬上該機構屋頂露臺,翻越扶欄跳下,院方發現後立即送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老人不幸去世。老人去世後,該養老機構安排護理人員為其擦身穿衣,並與老人親屬一起將其送往太平問,整個過程中,家屬對院方表示理解。
    事後,院辦對此事做了具體分析,初步推斷老人是老年性精神病導致其半夜精神興奮,通往屋頂的門又沒鎖,使其輕易爬上去後,在無自製力的情況下翻越扶欄造成。為此,院內立即召開緊急會議,住穩定老人和職工情緒的基礎上,落實專人負責,對院內露臺的門、鎖逐一進行檢查。同時還對去世老人的親屬進行慰問溝通,最終以賠償數萬元了結此事。
    ◆個案焦點:
    該老人是否精神病患者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
    (1)根據案例描述分析,該老人系老年性精神病患者,不合適住機構養老,應加以勸退,但在未離開之前,機構就負有保障院內住院老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老人淩晨兩點能爬上二屋頂露臺,翻越扶欄跳下,暴露了機構不僅夜間巡視不到位且對院內設施管理不嚴等問題。發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機構在服務、管理上存在諸多隱患,因此,該機構難以回避自己的責任。
    (2)老人家屬要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老人享有生命權和醫療權,老人患有老年性精神病應及時送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而不應送不具備照料精神病人資質的養老機構。
    吸取教訓:
    (1)首先機構應把好入院關,不應接收患有精神病老人入院。但也有可能老人入院時沒有發現或沒有發生這一疾病,因此,院方應注意觀察,一旦發現老人情況異常,應及時予以勸退。但在處理期間,機構仍負有保障院內住院老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
    (2)加強服務與管理。該案例中暴露了機構在管理中的許多漏洞,包括:入院把關、夜間巡邏、屋頂露臺的管理等,作為養老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必須實施規範管理,從細微處人手。

 

39、養老院是否可按納患有精神類疾病的老人?

女士有弟妹5人,排行老三的大弟是個下肢癱瘓的殘疾人,一直由5個親人扶養。2004年,兄弟們經過商量把夏老三送到了北京市某敬老院。沒想到,夏老三竟在敬老院裏被一個精沖病人燒死。為討公道,女士姐弟將該敬老院告到法院,索賠3 1萬餘元。日前,他們姐弟5人拿到了獲得法院支持請求的判決書。
    2004年6 月13日,女士帶著夏老三來到北京市某敬老院。他們以夏老三的名義與該敬老院簽訂了《入院協議書》。隨後,夏老三被敬老院安置在20l室。2005年4月29日,患有嚴重精神病的趙某被親屬送入該敬老院。夏家親屬在探望夏老三時發現趙某有精神病症狀後,他們對敬老院將趙某與夏老三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異議,但未得到處理。6月2日晚上l 0點多,在201室內,夏老三與趙某因瑣事發生門角,趙某就用打火機將其引燃的枕頭扔到夏老三的床上,遂引起火災,造成夏老三全身60%的燒傷。在夏老三搶救治療期間,敬老院為其支付了住院費。9天后,夏老三治療無效死亡。7月14口,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了《屍體檢驗鑒定書》。該鑒定書寫明,夏老三右面部、部分軀幹大面積積燒傷後,導致多臟器功能哀竭死亡。6月4日,趙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刑事拘留。但趙某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精神病症狀支配,無責任能力。
    複家認為,夏老三與敬老院之間訂有養老協議書,敬老院未能依約對夏老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其死亡,只能由散老院對複家承擔違約責任。於是,夏家5人將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9萬餘元、喪葬費1萬餘元、經濟損失(含停屍費、誤工費等)6千元。
    法院經查明認為,根據敬老院與受害人夏老三簽訂的《人院協議書》,敬老院與受害人夏老三系養老服務合同關係,雙方履行合同期間,敬老院未盡到義務,在此次糾紛中,敬老院應承擔全部責任。
    ◆個案焦點:
    養老院是否可按納患有精神類疾病的老人?
    ◆專家點評:
    根據養老機構服務規範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體格檢查,同時規定不能收住有傳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患有嚴重精種病的趙某被親屬送入該敬老院,由於趙某是嚴重精神病患者,敬老院在收住老人時不可能對其情況一無所知,更何況老人入院必須體檢。入院後,機構也未採取任何措施。尤其是夏家親屬在探望夏老三時發現趙某有精神病症狀後,他們對敬老院將趙某與夏老三安排任同室居住提出異議,機構仍不採取措施,使事情從偶然走向必然。這是一起由於院方管理失誤造成的惡性事故,院方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吸取教訓:
    敬老院沒有能力也沒資質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務,不僅剝奪了該老人及時享受醫療的權利,還使敬老院內其他老人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本案例中最嚴重的是,在家屬提出趙某有精神病症狀後,機構仍未採取措施,這是對老人生命安全的漠視,教訓是深刻的。

 

40、養老院接納了患有精神類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損的,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1998年10月16日,楊某人住老年公寓。因為先天智殘,服務人員對他格外照顧。今年2月16日,楊某同屋的一位90歲的老人去世了,於是,公寓安排70多歲的雲某住進來。公寓明確規定不收患有傳染病和精神分裂症的人,接收每位老人都要進行體檢。雲某的家屬沒有說雲某有精神病。因此公寓按“能自理的老人”將雲收入。但入住幾天後,他們很快發現雲不太正常,“略有老年癡呆”,“遇事犯糊塗、竄房、老說洗澡丟東西”,於是,把他調至3層,離開楊某。但是雲某堅持要住原處,他們只得又把他搬回208號房間。某晚,雲某精神病發作,用刀將楊某刺死。
    被害者家屬認為,老年公寓明知雲某是精神病患者,還讓他與一個先天弱智的人共居一室,有明顯過錯,老年公寓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個案焦點:
    養老院接納了患有精神類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損的,養老院應承擔什麼責任?
    ◆專家點評:
    根據養老機構服務規範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體格檢查,同時規定不能收住有傳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雲某雕家人故意隱瞞老人的病史,但“入院不久,養老院的護理人員即發現老人精神不正常”,此時機構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立即請精神病院的醫生會診,明確診斷後通知監護人,立即轉院,使老人能及時得到治療,同時保障同住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雲某家屬隱瞞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應承擔責任。但因養老院未能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導致傷害結果發生,養老院也有一定責任。
    此案中,老年公寓沒有能力也沒資質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務,不僅剝奪了該老人及時享受醫療的權利,更使公寓內其他老人受到傷害。這是一次血的教訓。\

 

41、該老人走失,敬老院有無責任?

“老人半小時前吃中飯時還在,快找快找!”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杭州某敬老院裏打破了寧靜,幾十號人都在找一個90歲的李姓老人。三小時後,院內外遍尋無著,李姓老人的家屬得到通知後急吼吼趕來。出乎意料的是,來人不是配合尋找,一開口就向養老院提出巨額索賠,而且態度強硬,不時進行言語恐嚇。
    老人親屬的反常舉止引起院長懷疑:耄耋高齡的多病老人,行動不便,平時活動範圍半徑不超過50米,能跑到哪兒呢?老人思維清晰,身無分文,如走失肯定會向路人求援。老人走得蹊蹺,其中一定有問題!此時,老人親屬更是變本加厲,到民政部門大吵大鬧。於是,養老院向老人親屬“攤牌”:老人走失有欺詐嫌疑,要求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當一聽到要向公安部門舉報,對方立刻改變了態度。稍後,老人親屬特意趕來,說老人找到了。此時,養老院要求其親屬說出找到老人的詳細過程,對方卻支支吾吾。見此情景,養老院上下部明白了怎麼咧事。然而,大家心中的氣還是憋著:老人莫名其妙失蹤,又莫名其妙彼找回,養老院的名譽、精力大大受損……
    ◆個案焦點:
    該老人走失,敬老院有無責任?
    ◆專家點評:
    這很可能是老人家屬利用敬老院管理上的漏洞而自編自演的一場鬧劇。90歲的老人能在我們的視線內消失,無疑暴露出敬老院在護理、管理上的漏洞。雖然敬老院對此事的發生沒有責任,但也暴露出該敬老院管理上的漏洞,門衛形同虛設,或制度不健全、或責任未落實。如該老人真的失蹤,敬老院肯定要承擔責任。
    敬老院應建立完善的門衛制度,包括老人的出門證制度及門衛登記制度,防止老人走失。

 

42、該老人死亡,機構是否有責任?

  某養老機構接受了一患有精神憂鬱症老年人入住,護理等級為專護。為保證老人安全,養老機構在老人居住期間盡心盡力安排老人的生活並對老人進行精神輔導,但是百密一疏,某日淩晨老人乘看護人員交接班的時間差離開看護區域,從頂樓跳了下去,當場死亡。事發後,家屬向養老院要求賠償損失,養老院認為自己盡到了注意義務,應當免責。
    ◆個案焦點:
    該老人死亡,機構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養老院沒有能力也沒資質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務,雖然院方在老人入住時與老人的監護人簽定了責任承擔協議書,但忽視了老人擁有的生命權和接受醫療的權益,養老院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吸取教訓:
    按有關規定養老院應即時回絕收養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因為養老院沒有能力接納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如發現原已人住的老人有精神異常,應立即通知家屬,並請專科醫生會診,明確診斷後敦促監護人辦理轉院手續,使老人能及時地得到治療。

 

43、日托站缺乏老人評估資料以及看護失誤

2002年,年過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裏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顧,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內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個子女到處尋找,但是,兩年多過去了,耿父仍舊沒有任何音訊。耿氏兄妹將日托站主管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8萬元,並承擔為尋找老人支出的相關費用。日托站認為耿某當天情緒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沒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應自己回來,因此懷疑老人是否患有記憶方面的疾病。但因日托站在接收老人時沒有做過體檢,沒有任何依據。2004年3月,原、被告雙方在法庭達成調解協定,托老站主管單位賠償尋人費用及精神扶慰金共4萬元。
    ◆個案焦點:
    日托站缺乏老人評估資料以及看護失誤,是本案的焦點。
    ◆專家點評:
    院方對入託老人負有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因院方過錯導致老人走失,則院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特別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記憶力患有疾病的評估材料,也沒有服務程序控制中對已有利的書面證據,承擔損失在所難免。
    吸取教訓:
    第一:老人進人日托站,院方應有一套規範的評估辦法,確認老人是否符合日托服務的條件。簽訂與老人、家屬三方約定的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第二:在日常服務過程中應有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制度保障,比如本案例中對有行為能力的老人應有外出請假制度,對有限制行為能力老人建立監護護理制度,確保服務物件的安全和服務品質得以實現。
    第三:在服務程序控制中還應建立服務記錄,也可以降低服務風險。

 

44、養老院是否有過錯,該過錯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住在某養老院的一位男性老人,70歲,三級護理對象。某日下午,由兒子帶出去吃晚飯,晚上7點鐘回養老院,回院後要求護理員開浴室門洗浴。護理員說: “洗浴時間已過,不能洗。”在該老人再三要求下,護理員給予打開浴室門讓該老人洗浴。一小時後,護理員發現該老人已死在浴室內。家屬提出要求養老院作出賠償,如協商不成,將上訴法庭。
    ◆個案焦點:
    養老院是否有過錯,該過錯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老人是三級護理物件,生活基本自理。晚上7點鐘回養老院後,不聽護理人員勸告,要求開浴室門洗澡,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老人自己應負主要責任。護理員既然同意了老人的請求,打開浴室門讓該老人洗浴,就應隨時掌握老人洗浴情況,一小時後才發現老人死亡,存有監護不到位的缺陷,養老院也有一定責任。另按照養老設施建築要求,浴室應安裝呼叫裝置,是否安裝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裝,機構又存有過錯。
    吸取教訓:
    老人餐後不宜馬上洗澡,否則極易發生意外,這是護理常識。但這位護理人員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該老人再三要求下,同意了老人的請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該案例中,如護理員能有較強的風險意識,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注意對老人洗浴過程的觀察,老人稍有不適馬上採取措施,或許也可避免事故的發生。

 

45、養老院是否能任未聯繫到家屬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老人屍體?

老人曹某,85歲,人住在本市某區級養老院。曹老子女眾多,但老人入住養老院時,只有大兒子作為監護人,給曹老提供了擔保,其他子女均未留下聯繫方式。1995年7月16號,曹某因突發心肌梗塞死於養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屬。但是,由於為老人作擔保的大兒子早已搬家,而且沒有及時通知養老院,院方始終無法聯繫到他,也無法聯繫老人的其他家屬,以致老人曹某的屍體長時間停在養老院的停屍房裏。然而,由於條件有限,養老院停屍房的空洞設備較羞,加之天氣炎熱,院方為了防止屍體變質,只得直接將老人的遺體送往殯儀館火化。事後,老人子女來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養老院給以精神賠償。
    ◆個案焦點:
    養老院是否能任未聯繫到家屬的情況下擅自處置老人屍體?
    ◆專家點評:
    養老院在老人入住時與其監護人簽訂老人住養協議時,應闡明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  “監護人改變居住地或改變通訊位址、方式時應及時告知院方”。
    老人病故後,院方始終無法聯繫到老人的監護人,也無法聯繫老人的其他家屬,只得直接將老人的遺體送往殯儀館火化,這樣做法確實不妥。
    火化老人屍體應取得家屬同意,發生以上情況,養老院可將老人遺體送往殯儀館冷藏,並向公安機構求援,請他們配合尋找家屬。實在尋找無果,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火化。養老院因未能聯繫到家屬而將老人屍體火化,給老人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養老院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家屬搬家後地址變更,未能及時告知院方,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46、養老院職工是否允許向院內老人借錢?

張某,男,78歲。入住某養老院期間,因其脾性較好,與身邊老人、護理人員相處融洽。某日,護理工吳某向張姓老人借錢,張某應允。此後,吳某又反復多次向張姓老人借錢,且屢借不還。張忍無可忍,將此事向養老院院長反映。
    此事被告發後,院方立即作出回應,開除了該護工,因為根據養老院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借用被看護人的財物,更何況是屢借不還!事後,養老院也定期對院中所有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同時,院方也對張姓老人進行了教育。
    ◆個案焦點:   
    養老院職工是否允許向院內老人借錢?
    ◆專家點評:
    養老院絕對不允許職工向老人借錢。文中表示此事被告發後,院方立即作出回應,開除了該護工。這還不夠,既然情況屬實,院方應盡自己的能力為老人追討回借給吳某的錢款。老人是機構的服務物件,而不是管理和教育對象,院方也對張姓老人進行了教育的做法是不妥的,發生這種情況老人沒有責任。
    吸取教訓:
    院方應抓好自身隊伍建設,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培圳,明確工作任務和紀律。院內要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紀律要求,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向老人進行宣傳。
    護理人員對老人進行照料、看護是其職責所住。護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行為的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老人及其家屬的錢財、物品,也不得以其職務之便向老人借用、索取任何財物。再則,老人由於其身體,精神等各方面原因,依賴護理人員對其的照料,若護理人員因未能滿足私欲而不履行職責,甚至折磨、虐待老人,那麼老人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因此,養老機構加強對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工作紀律,顯得尤為重要。

 

47、食堂服務外包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某日養老機構中的老人出現不同程度的腹瀉現象,經過檢查發現該日早餐食物中混有變質食品。後進一步調查發現該養老機構的食堂承包給了個人,承包人為利益驅使,在食品採購和保管中均存在不少問題,事情發生後,有關部門吊銷了食堂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對於有關涉案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個案焦點:
    食堂服務外包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衣、食、住、行”中的“食”與“住”是養老機構為老人服務的兩大內容,服務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老人的生活品質。老人食堂社會化後,機構仍要對食堂予以監管,並要督促建立制度予以保證,對食品的品質要嚴格控制,不僅要保證老人的營養需求,更要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食堂儘管承包給個人,但由於餐飲服務仍屬於養老院提供的,故養老院應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食品衛生至關重要,作為機構管理者,要依照“食品衛生法”,加強日常管理,即使選擇老人食堂社會化這樣的運作模式,也要極為慎重地選擇一家信譽好且有良好資質的餐飲機構為老人服務,絕不能圖價廉而隨意選擇服務機構和放鬆監督管理。

 

48、老人夜間自行撬開養老院門鎖外出,發生車禍,養老院有無過錯?

2004年的一天深夜,住在敬老院的樊老伯撬開養老院的大門門鎖自行離院出走。原因是:白天老人侄子來院,和老人發生爭吵。老人認為侄子不孝,而且錢已被他騙走,越想越氣,就想到另一位侄子家去訴苦,老人向院裏請假,院領導發覺老人情緒不穩定,而且天色已晚,沒有同意。因此老人半夜起床撬開門鎖出走(養老院晚間不設專職門衛)。老人在過馬路時,不幸被車撞身亡。因該老人是五保戶,此事發生後,福利院為老人辦理了喪事,並及時總結教訓,進行整改。
    ◆個案焦點:
    老人夜間自行撬開養老院門鎖外出,發生車禍,養老院有無過錯?
    ◆專家點評:
    該老人具有正常的認知和辨識能力,且其結果發生,系自行撬開門鎖並外出所致,責任應由老人和肇事車輛單位承擔。
    吸取教訓:
    本案例中雖責任不在養老機構,但院方在服務中仍存有不足,養老院雖因規模小、人手少晚問不設門衛,但門衛的工作內容是不能缺的,通常一些規模較小養老院都在夜間安排值班人員,值班人員負責院內巡視,並兼顧門衛工作。該院未安排值班,有管理疏失。
   “……老人向院裏請假,院領導發覺老人情緒不穩定,而且天色已晚,所以沒有同意。”但老人“情緒不穩定”這一現象沒有引起養老院的重視,發生類似情況養老院應盡可能做好老人的心理疏導工作,穩定老人的情緒。

 

49、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五

入住在某養老院內的李老伯生性孤僻。04年6月,養老院附近的社區內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殺,此事在養老院內傳播開來,老人們議論紛紛。幾天後的一個淩晨,護理員發現該老人在房間內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說,老人去世前幾天一直情緒低落,曾說過:這樣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屬認為養老院沒有盡到看護的責任,沒有及時通知家屬老人心理狀況,也沒能及時制止老人自殺,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養老院認為院方平時也很注意該老人的精神狀態,但老人自殺是院方無法預見的事,院方不應承擔責任。後雙方協商,由院方支付若干喪葬費。
    ◆個案焦點:
    機構對老人自殺是否不作為?應承擔什麼責任?
    ◆專家點評:
    該老人系自殺,既有自身性格上的因素,也有外界非理性行為的刺激,機構如能舉證說明,則不應負有主要責任。
    機構在老人的服務過程中,是否採取了以下相關措施,對是否承擔次要責任,以及次要責任的大小、也會產生影響。第一,老人具有性格及心理上的問題、障礙、異常,程度如何,是否具有權威判斷,機構在入院評估和住院過程中是否有據可依。第二,機構在發現了老人情緒、性格、心理方面異常後,是否採取了疏導、監護甚至外院治療措施,是否與家屬進行了緊密溝通,其過程是否有據可查。第三,老人在院是否實行了分級護理,員工配備是否到位,自殺是否及時發現,機構能否舉證說明。這可以視為機構是否有作為、是否有責任甚至法官傾斜度的分析參考。
    吸取教訓:
    該案例顯示機構需要更加重視老人的心理、精神護理和社會關係的調整。老人入住養老院,是一個完整的個體,既有老年人的共性特徵,也有個人生活背景、文化、心理、家庭關係等差異性因素。所以,老人的多樣化需求越來越需要機構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個性化的專業服務。或者是及時發現老人的服務需求,通過轉介到精神衛生中心或醫院精神科而給與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實際上機構需要對該老人進行入院的精神評估、家屬的溝通協調、精神危機干預預防服務。
    該案例提醒機構應關注老人非理性思維與服務風險,對這類問題,需要加強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的介入。存在于老人中的憂鬱、焦慮、人際關係適應不良等精神狀態,處理不好會帶來傷害他人甚至自殘、自殺等非理性言行。該老人生性孤僻,有不合群的人格表現缺陷,與人交往缺少熱情和活力。當該老人聽到一些負面消息後,極易產生自卑感,此時又缺乏很好的溝通物件。消極的不良情緒未能及時得到宣洩,自我更孤立,活著沒意思的想法就油然而生。這是導致老人自殺的直接原因。實際上,自殺具有“集體感染性”,需要採取危機干預措施,瞭解會導致自殺的危險因素,疏導老人的情緒,查找存有非理性言行的物件進行風險呼估和個案護理等等。

 

50、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四

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腦梗塞,講話口齒不清,行動較為緩慢,護理等級為一級。因其孫子結婚,家屬沒有讓他參加喜宴。老人悶悶不樂,一時想不通,第二天,獨自一人走到院內的養魚池旁,跳進魚池中溺水身亡。家屬要求賠償,院方認為沒有責任,拒絕了家屬的要求。據瞭解該魚池沒有安裝任何防護裝置。
    ◆個案焦點:
    老人自殺死亡,機構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老人患腦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的認知和辨識能力,因此,對於老人自殺行為,養老院並無直接過錯。但因養老機構魚池未安裝防護欄,違反了養老建築設計標準。另,一級護理老人能獨自一人走到院內的養魚池旁也是對一級護理的老人在護理上存有疏漏的表現,所以,院方應承擔適當的責任。家屬沒有讓老人參加喜宴致使老人悶悶不樂,家屬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吸取教訓:
    (1)該老人近日為家事而悶悶不樂,由於他患有腦梗,又不能講話,致使他的不良情緒無法得到宣洩。在這種情況下,護理人員應對他密切加以關注,設法與其溝通以疏導他的不良情緒。養老機構在做好日常生活護理的同時,應注重加強老人心理護理工作,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的發生。
    (2)該老人為一級護理,行動又緩慢,在他走到魚池旁那麼長的一段時間內為何無人發現?也暴露該機構在管理上的缺陷。
    (3)魚池旁不安裝護欄是不符合養老建築設計標準的,也對養老機構管理留下了嚴重的隱患。

 

51、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三

  2005年6月下旬,福利院發生了一起老人自殺事件。事情是這樣的,三級護理的周老伯入院後,其子女經常來院向他索要錢財,老人不勝其煩,情緒一直不好,漸漸的萌生了輕身的念頭。院方得知後,經常與老人談心,並告知其子女。早期日的一個早晨,工作人員因清洗拖把,打開了院邊通往魚塘的門鎖,隨後關上門,插上插銷。老人見狀,乘沒人注意拉開插銷,偷偷跑出門外,跳入魚塘,溺水身亡。家屬認為老人在院內發生死亡,院方理應負全部責任,索要數十萬元賠償金。院方認為,老人死亡事出有因,院方己盡到責任。
    ◆個案焦點:
    老人自殺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
    ◆專家點評:
    老人系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認知和辨識能力。老人自殺系因老人自己原因引起,自殺是老人的個人行為,老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老人自殺的起因是子女向老人索要錢財,使老人不勝其煩,過大的精神壓力造成老人走上不歸路,因此,老人的子女也應承擔責任,機構不承擔者任。
    吸取教訓:
    (1)院方知道老人有輕身的念頭,而且清楚造成老人心理壓力的原因是子女對老人有經濟的要求,雖然做到經常與老人談心,並且也告知其子女,但在做法上還不夠細緻,如可在員工會議上將情況告訴大家,讓大家對此事提高警惕,實行內緊外松的監護,預防萬一。又如告知其子女後,用書面形式要求其子女採取有實際效果的積極措施(包括將老人帶回家),穩定老人的情緒,避免事故的發生。
    (2)院方應加強管理,院內通往魚塘的門必須嚴格管理制度,出入應隨手鎖門,因魚塘沒有護攔,院內老人一旦進入,很容易出現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2、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二

老人住于某養老院內。某日女兒前來看望,老人與女兒因為某些事情起了爭執,女兒離開時並未告訴護理人員(在此之前,女兒每次探訪離開時都會告知護理人員)。她走後不久,老人即從二樓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老人家屬認為是院方未盡到看護之責,應該由院方承擔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但院方認為老人女兒與老人爭吵,又不辭而別,對該起事件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養老院的窗戶設計符合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老人自殺,院方對此無責任。後雙方協商,院方支付七千餘元醫藥費。
    ◆個案焦點:
    老人自殺的原因,是本案的關鍵。
    ◆專家點評:
    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老人與前來探望的女兒發生爭吵,事後女兒離開養老院時,又未將此情況主動向院裏反映。為此老人的女兒應負直接責任。
    養老院的窗戶設計符合養老機構設計標準,養老院在建築設施上沒有缺陷。同時,該老人的自殺行為不是在護理員為其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因此,院方及護理人員沒有過錯,院方不應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在此案中院方雖無責任,但應在加強管理上吸取教訓,對老人平時的情緒和家屬探訪後的情緒應注意觀察,加強院內巡視制度的落實,發現情況及時溝通,及時處理,儘量避免事故的發生。因該案例養老院無責任,院方在協商後採取支付給老人家屬7000余元醫藥費的辦法不妥,此款可以養老院出於人道主義,用於老人家屬精神慰藉較為合適。

 

53、老人在機構自殺案例一

王某有五名子女,兩名在國外定居,三名在國內從事個體經營業務。國外的子女無法照顧老人,國內的子女們長期在外忙碌,也無暇照顧老人。為了讓老人能安度晚年,一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養老院住養。入院時老人患有多種疾病,大小便失禁,人院評估後護理等級為專護。老人入住養老院已三年,平時護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較滿意。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歲生日,一天的期待,因為沒有子女前來祝壽,老人感到有些失望,雖然養老院特意給老人買了生日蛋糕並為其慶祝生口,但老人的心情一直悶悶不樂。5月6日晚上,老人砸開了裝有敵敵畏的櫃櫥,把一瓶敵敵畏喝了。被隨即趕來的服務人員發現,立即將老人送到了醫院,並通知其子女。後經醫院搶救,老人最終還是離開了人世。
    子女們很不理解這突來的事實,一怒之下,將養老院告到法院,訴稱:養老院沒有將敵敵畏放置到老人無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殺,養老院應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計37010.97元。養老院則辯稱,老人是因子女不孝順,不給其過生日,一時想不開而自殺的,養老院對老入的自殺行為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後經法院調解,養老院承擔了老人的部分醫療費,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
    ◆個案焦點:
    老人在機構服毒自殺,機構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該老人系意識清楚,具有正常的認知和辨識能力。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機構所致,機構對老人死亡無直接責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當等問題,調解處理是較為合適的解決方式。
    吸取教訓:
    (1)院方對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院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不能僅局限于對老人的生活照料,還要注重老人的心理護理。雖然特意給老人買了生日蛋糕為其慶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悶悶不樂”的狀況末引起護理人員的關注。
    (2)本案中的這種現象在養老院中已不在少數。為此,在今後的工作中,對這些子女長年在外的服務物件,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在老人生日這一天通過電話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暫時聯繫不到子女,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就要充當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擺脫孤寂落寞的心情。
    (3)養老院對消毒藥品、殺蟲劑這類物品應嚴格管理,專人保管,領取也要嚴格手續。該案例中一位專護老人能砸開櫥櫃拿到敵敵畏,說明養老院在敵敵畏放置位置以及對老人的護理管理方面存在較大隱患,應吸取教訓。更不應將敵敵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54、私簽協議無效,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有法律保

案例 
    家住海門的張老太今年75歲,早年喪偶,一共生育了二子一女。18年前,張老太的兩個兒子在村幹部的主持下,就財產、贍養達成協定,約定祖父靠大孫子生活,張老太靠小兒子生活,兩人在協議上簽了字,但張老太未簽字。之後,張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兒子家至今,祖父居住在大孫子家。協議簽訂後沒幾年祖父就去世了。
    目前,張老太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幾分承包田外,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為此,她訴至海門法院,要求兩個兒子盡贍養義務。
    在法庭上,小兒子表示願意贍養母親。但大兒子認為自己在18年前已經與弟弟達成協定,由他贍養祖父,弟弟贍養母親,當時母親亦同意的,且多年來一直這樣生活著,所以他的贍養義務應由弟弟承擔。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時,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原告未在兩被告訂立的贍養協議上簽字,沒有原告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其認可該協議,故被告大兒子仍有贍養原告的義務。(法律快車)

 

55、父母能否撤銷與子女簽定的贍養協議

案例
    黑龍江哈爾濱市民女士和丈夫都是退休職工,夫婦倆膝下有兩個兒子。退休後,丈夫不幸患上了老年性癡呆症,而女士自己也年老體弱,兩人都需要子女照顧。
    2004年底,女士召集兩個兒子商議養老的問題。經過協商,她和兒子達成協定,自己和老伴由兩個兒子分開贍養。
    協議簽好後,女士夫妻倆各自跟兩個兒子生活。但是不久問題就出現了。女士和丈夫恩恩愛愛,共同生活了幾十年,而現在卻要各吃各的飯,丈夫由專門的護理人員照顧,自己卻不能插手,女士感到生活上很不方便,非常痛苦。女士和兒子們商量撤銷協議,自己和丈夫共同生活,但兒子們不同意。於是,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
    3人於2004年底簽訂的協議書。而大兒子認為,簽訂協議書是母親在年老體弱無法照顧父親的情況下主動提出來的,是經過家庭會議協商決定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照顧兩位老人,而且協議書是真實有效的,所以不同意撤銷。
分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講任何條件。女士和兩個兒子簽訂的協議書實際是一份贍養合同,合同內容的約定明顯不利於陳女士夫婦,顯失公平。12月26日,南崗區法院判決,撤銷陳某和兩個兒子簽訂的協議書。(法律快車)

 

56、子女能否拒絕贍養繼母

案例
    年幼的劉意、劉莙、劉禎的母親逝世後,父親劉生於1961年5月間與陳蓮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當時均系再婚。再婚後,陳蓮又於1963年生育了兒子劉樺。由於子女多,僅靠劉生一個人在搬運站拉板車的收入來支撐整個家庭是遠遠不夠的,陳蓮在街道車補組謀了一份工作,用得來的收入一起供養整個家庭。
    1993 年,劉生撒手人寰,各個子女都已成家獨立,陳蓮就跟親生兒子劉樺共同生活至今。由於年老,陳蓮也是體弱多病,並於2006年4月16日5月25日因多種疾病到河池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支付了醫療費6438.73元。曾辛苦養育自己成人的繼母生病了,但劉意、劉莙、劉禎均未去探望和問候,陳蓮要求他們給自己經濟幫助以解決住院治療費用也被拒絕了。
    2006年5月8日,還在住院治療期間的陳蓮就將三個繼子女和自己的親生兒子劉樺訴至金城江區法院,請求判令四人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費100元和給付5000元的住院治療費用,並同時申請法院對四子女先予執行住院治療費用各1250元,法院也依申請進行了先予執行。

分析
    法院認為,陳蓮與劉生再婚時,劉意、劉莙、劉禎均未成年(最大的才13歲),是陳蓮與劉生用夫妻共同的收入撫養他們成長的,是實際的繼母子女關係;劉樺則是陳蓮的親生子女,在陳蓮年老多病已無勞動能力時,四子女應依法承擔對陳蓮的贍養義務和支付其生病住院的醫療等費用。結合當地和四子女的經濟情況,金城江區法院判決:劉意、劉莙、劉禎、劉樺四被告從2006年5月8日起每月每人分別支付給陳蓮生活費50元;四被告應每人分別支付給陳蓮2006年
    4月16日2006年5月25日期間的住院治療費用1250元(已裁定先予執行)。(法律快車)

 

57、兒女離婚房產怎麼分

    張某婚後向自己父母借了5萬買房,如今張某要離婚,應如何處分財產?老隋的兒子隋某也碰到類似問題,隋某和王某婚前與父親共同出資買下房產,產權人為老隋父子,婚後產權證添加了王某名字,離婚時王某提出分割房產。

  律師提醒:第一個案例,房屋是張某婚後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向父母借5萬元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張某必須有充分證據來加以證明。一旦確定,財產分割時就應先償還父母借款,再將剩餘財產分割。第二個案例,隋某家人增加張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並辦理手續,張某就對房產享有權利,雖未出資,但應視作老隋父子對她的贈予,可要求分割房產。

 

58、房屋買賣需慎重

某買房人看中張大爺的房屋,張大爺同意並與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方違約無權收回定金,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並應予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事後張大爺覺得房價低了,想反悔,協商不成,買房人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中未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張大爺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師提醒:房屋是個人或家庭的重要財產,為增加迴旋餘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條款,同時最好請專業人士審核把關。

 

59、孫輩有無贍養義務

小王母親早年去世,父親老王將其兄妹四人撫養長大,小王的大哥已去世,有一成年兒子王某,父親老王有沒有權利要求孫子王某承擔贍養義務?

  律師提醒:子女贍養父母是應盡法定義務,而面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孫輩則並非理所當然就是法定贍養義務人,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子女無法履行應盡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輩才有贍養義務,只要子女中還有人具備贍養能力,孫輩就無需承擔贍養義務。

 

60、放棄繼承就可不贍養?

賀大爺夫婦有倆兒子,老兩口跟大兒子生活。小兒子結婚時與父母簽協議:不要彩禮,不繼承遺產,今後也不贍養雙親。後來大兒子收入低,無法承擔老兩口昂貴醫療費,賀大爺便要求小兒子盡些贍養義務,並負擔部分費用。法院認為,小兒子以不要財物和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義務違反法律規定,屬無效協議,應履行義務。

  律師提醒: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得附任何條件,也不能以放棄繼承權或以父母早年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等為由拒絕贍養。此外,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都應對養父母和繼父母盡贍養義務。

 

61、養子女繼承權如何判定

 小時候父母將小姐送他人撫養,在親生父母年老後,小姐主動回到身邊照顧,住院費也由小姐支付,並在兩位老人去世後出錢安葬。兩位老人身後留下一處房產,一直由小姐親妹妹居住,小姐與其協商處理,妹妹說小姐是別人養女沒有對親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律師提醒:小姐由他人撫養長大,與親生父母權利義務關係消除,不具有法定繼承權人資格,但她對親生父母生前贍養較多,身後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遺產。

 

62、繼承糾紛重在確定遺產

王大娘有倆兒子,大兒子早年身亡,老伴後病故留房屋兩套。今年,小兒子私自將其中一套出租房出售,並辦理過戶,隨後又將其暫居房過戶自己名下。事後,王大娘要求小兒子返還所得價款。

  律師提醒:首先,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來為配偶所有,其餘為遺產。其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王大爺遺產繼承人應是王大娘、小兒子和大兒子的孩子。

 

63、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先生老伴去世後請同樣喪偶的女士做保姆,時間長了,二人相互感覺不錯,但要結為夫妻又有顧慮。年初,二人旅遊時發生交通事故,先生死亡。事故責任方賠償12萬元,先生兒子要求女士返還收到的賠償款。而女士卻認為,作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賠償金應屬於自己。

  律師提醒:《婚姻法》規定,在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期間財產不發生法律上的共有關係,女士應返還賠償款由先生兒女繼承。

 

64、再婚配偶婚前財產不屬共同財產

十年前,45歲女士帶著兩個孩子和58歲老李再婚。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老李的子女認為,該房是生母在世時和父親一同購買,與女士無關。女士則認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應有一半房產,兒子作為老李的繼子也有權分遺產。

  律師提醒:《繼承法》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老李前妻去世後,前妻所擁有的一半房屋由老李和子女共同繼承,另一半屬於老李個人財產,且是婚前財產,而非與女士共同財產,女士只能和雙方子女一起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老李遺產。

 

65、立遺囑別侵害弱者權益

女士夫婦育有一女,又於早年收養一男孩郭某。今年1月,60歲的郭某車禍重傷立下遺囑,將個人全部財產歸其子繼承,後死亡。今年3月,已86歲高齡的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遺產。法院認為,郭某生前所立遺囑雖合法有效,但原告與郭某系養母子關係,依靠郭某贍養。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應對沒有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剩餘遺產再按遺囑繼承。

  律師提醒:我國法律在賦予公民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對公民行使這種處分權作了必要的限制。

 

66、“托老”也需明確約定

73歲劉大爺日前將所住養老院訴至法院,原因是養老院對其人身傷害。原來,劉大爺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劉大爺酗酒歸來,養老院嫌其擾亂環境,強行讓其上床睡覺,結果導致手腕及背部軟組織挫傷。法官認為,養老院應採取妥善方式避免發生意外,判決養老院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提醒:老年人或家屬要與養老院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對養老院應履行何種程度的看護義務要有明確約定,不能只達成口頭協定。這樣,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傷害,雙方就有明確責任。

 

67、精神贍養也別忽視

孫奶奶有一兒三女,都已成家立業。兒子娶妻生子後,既不給贍養費,也不去看望,這讓老兩口十分傷心。一氣之下孫奶奶便把兒子告上法庭。她說:“我們老兩口有兩千多元的退休金,兒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兒子並不打算要多少錢,只希望兒子對自己盡生活上的照顧及精神上的慰藉義務。”
  隨著各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像孫奶奶這樣要求兒女給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來越多。
隨著社會發展速度的加快,年輕人的生活、工作壓力越來越大,而多數兒女都是在逢年過節或是老人生日的時候才回來,也有極少數一年也不回家一次,甚至連個電話都沒有。很多老人或怕兒女擔心,或怕影響工作學習,都不願意向兒女提出,而由自己承擔孤獨、寂寞。老人害怕孤獨,特別是對於喪偶的老年人來說,兒女是他們全部的精神寄託,他們迫切希望兒女們能抽出一點時間常回家看看,迫切希望能夠和兒女們交流溝通,尋求兒女親情,享受天倫之樂,而這些要求已不再是物質給予所能完全滿足的。

 

68、老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

今年10月,年近八旬的趙大娘把女兒任某告上了法庭,因為任某在趙大娘不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將房產證掛失,私自將趙大娘的房屋改到自己了名下。沒過多久,又將趙大娘送到了養老院。傷心至極的趙大娘知道真相後與親生女兒對簿公堂,要求她返還住房。法院認為,趙大娘女兒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趙大娘的合法權益,而且有悖我國道德傳統,支持了趙大娘的訴訟請求。
  房產是老年人擁有的最主要財產,子女爭相繼承和分割,使房屋確權成為老年人維權的新焦點。子女侵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子女們私自將老人的承租權、產權人姓名變更為自己,或是將拆遷安置費私下領走;有的子女出資購買老人具有使用權的房屋後,將戶口遷入老人居住地,並私自更改戶主及產權(租賃)人;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購買住房後,仍佔據老人住房,影響老年人的生活;還有的是同住人以贍養、照料老年人生活為名,購買房屋產權、遷入戶口、更改戶主等等。
《老年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69、贍養不能講條件

年逾七旬的張大娘年輕時就守寡,辛辛苦苦將兩兒兩女撫養成人。現兒女都已成家立業,兩個女兒和小兒子都有住房,唯獨大兒子生活比較困難,一直跟張大娘生活。今年春節前,張大娘把原屬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了大兒子,其他幾個子女因此常與張大娘爭吵,認為她偏向長子,並以此為由不再給老人贍養費。最終,忍無可忍的張大娘將三個兒女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三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張大娘贍養費80元,並共同承擔張大娘今後的醫藥費。
  在一些類似的贍養案件中,有的兒女非常富有,可就是不願意拿出一點點錢來贍養老人。贍養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數量較多、矛盾較為突出的。有些兒女之間互相比較,誰都不願意多出一分贍養費;有些兒女以老人處理財產不公等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有些兒女視贍養老人為負擔,根本不盡義務;還有些兒女以家庭負擔過重、生活拮据為由拒絕贍養。
  現實中,許多老年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礙於情面,擔心打官司會加深雙方的矛盾,也有的害怕打完官司後子女報復、自己處境更難而不敢告狀,還有不少老人對子女懷有很深的感情,不願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公道,奢望用親情來化解權益糾紛,結果只有忍氣吞聲、默默承受。
  可喜的是,近年來像張大娘這樣轉變傳統觀念,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孝兒女討要合法權益的老年人已經越來越多。
贍養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無論子女自認為理由如何充分,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

 

70、老人再婚,兒女仍要贍養

李老伯的妻子多年前去世了,他一個人含辛茹苦養大了幾個兒女。去年,李老伯與周某再婚了。沒想到,父親再婚遭到了兒女們的強烈反對。李老伯多次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可兒女們都以父親再婚有人扶養為由,予以拒絕。走投無路的李老伯將兒女推上了被告席。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老伯的三個兒女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80元,並承擔老人今後的醫藥費。
  李老伯的遭遇恐怕在再婚老人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兒女當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為藉口,實際上是不想盡贍養義務;還有的是以不盡贍養義務為托詞,實際上是反對老人再婚;還有的是考慮到老人去世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無論是出於什麼目的,兒女們干預老人再婚或不盡贍養義務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甚至是違法的。因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婚姻法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論父母的婚姻關係如何變化,子女都必須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

 

71、分了家,也得盡贍養義務

仁青措與白某是母子二人,並長期生活在一起。不久前,仁青措失去了老伴,在她還沒有從悲痛中解脫出來之時,兒子白某提出自己要另過,並要求分家。仁青措年事已高,如果沒有兒子,生活起居都不便,因而未答應兒子的要求。為此,白某經常指責母親,雙方產生了糾紛。白某甚至不顧母子親情,對母親仁青措以暴力相威脅。仁青措曾多次找有關部門調解,可是沒有結果,為此,傷透了心的仁青措訴至法院,要求與兒子分家析產。
俗話說:養兒防老。可到了兒子該回報母親的時候,卻發生了這樣的事,
青措老人的遭遇讓人同情。法院受理此案後,法官考慮到原告是一位年逾花甲的老年人,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專門邀請了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審判員對原、被告雙方做了耐心、細緻的調解說服工作,並對被告不尊敬老人的行為從法理、情理上給予了批評教育,被告白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表示要盡贍養老人的義務。在這個基礎上,法官促使原、被告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調解協定,妥善處理了這起家庭糾紛。

 

72、八旬老人進養老院索贍養費 法院判決兒子每月支付300元

    案例:年逾八旬的劉姓老人入住養老院,因僅有的養老金無法支付開支,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承擔每月近千元的贍養費。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其子每月支付老母親贍養費人民幣300元。
  現年86歲的劉姓老人生育有一子一女,自老伴10多年前去世後,一直與兒子王某共同生活。2001年初,老人與上海某慈善服務中心簽訂,入住養老院安度晚年。老人訴稱已年過八旬,年老體弱,身有多病,生活困難,平均每天要吃藥近50元左右(包括報銷部分),還需要護理,僅有的養老金不夠開支遂狀告兒子索討贍養費,計費時效從2001年3月起承擔。
  法庭上,兒子卻說願意將母親接到家裏來服侍,或者找一個收費較低廉的養老院或敬老院,費用由自己來承擔。如果發生巨額醫療費用,由姐弟倆共同分擔。還認為母親每月有的退休工資,屬於固定經濟收入且收入能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表示不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自2007年10月以來,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老人每月支付養老院的基本設施使用費及管理服務費均在1000元以上,還不包括每月幾十元的公用事業費。儘管老人已參加了本市醫療保險,但從遞交的證據來看,從2007年9月起,老人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少則幾十元、多則數百元。而自2001年1月起,老人每月的養老金為人民幣700元,逐年遞增至2008年2月,養老金為人民幣1749.50元。
  分析:法院認為,王某是老人的子女,對母親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至於是否給付贍養費及贍養費的金額,應視老人生活是否發生困難或兒子王某的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酌定。現老人提供的醫療費單據不全,不能證明每天需要開銷50元的醫療費,且老人已參加了醫保,應該能參照醫療保險的規定,超過規定的自費部分額度則不享受醫保待遇。從全市養老金發放水準來看,老人目前的養老金數額雖然不屬過低,但考慮到老人已年逾八旬,又入住養老機構,且平時確有就診的醫療記錄,老人現有的養老金,對滿足其目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確有一定困難,再結合其子王某的經濟承受能力,酌定判決從2008年1月起,王某每月支付母親贍養費人民幣300元。
  評論:贍養糾紛是法院所審理的涉老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統計自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的兩年中,受理贍養案件計有14件。儘管,從上海來說一些老年人均享有勞保退休金,政府每年對老年人的退休金都有一定比例的增加,但隨著上海早已步入老年社會,上海市純老家庭的老年人為71萬人,其中獨居老人為16萬人。老年人平均壽命超過了80歲,那麼小輩子孫崇尚敬老愛老是我們社會的美德,贍養老人是晚輩應盡的義務,那又何必要鬧上法院尋找訴訟途徑來解決呢?

 

73、老人自殺誰之過?

案例:七旬老人李某,住在某養老院。老人家中只有一個女兒,平時代其保管所有財物,但不常看望老人。有一段時間老人與女兒聯繫不上,請求養老院幫其聯繫,也未能聯繫上。老人一時想不開自行離開養老院,投河自盡。在老人自殺當天,養老院終於與其女兒聯繫上了。知道此事後,其女兒打鬧養老院,並準備追究養老院的法律責任。經過多方調解,此項糾紛最後得到協商解決。
    本案焦點:老人自殺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所致?
分析:作為院方必須找到老人因鬱悶自殺的相關證人陳述相關事實,並提供其女很長時間不曾到養老院看望老人的證據。同時,院方應承擔對老人管理不善導致老人私自離院的相關責任。
    吸取教訓:從本案例中所反映,養老院應及時瞭解院內老人的思想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疏通,防止老人帶著情緒私自外出。另外,院方要加強與老人家屬的溝通與聯繫,聯合家屬關心老人物質生活的同時多關心老人的精神生活,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

 

74、老人在機構因地面濕滑而摔倒,機構是否需負責任?

  案例:2004年4月5日,68歲的林老太入住某養老院,其兒子與養老院簽訂了服務合同,護理等級為三級。5月16日下午4時老太在自己居住的房間內走動時因地面濕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後在多家醫院治療,花去各項費用一萬餘元。原告提出,當天下午護理員曾在房內拖地,地面濕滑,由於地面設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傷。被告認為原告住院時與自己簽定了協議書和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屬免責範圍的條款,且原告選擇了三級護理,其起身走動等行為不包括在護理範圍之內,亦可減輕自己的護理責任。自己是福利機構,收費較低,原告年紀大身體欠佳,其受傷院內並無過錯。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有養老機構收養人員入院協議書,原告按約支付相關費用,併入住被告養老院,雙方已形成養老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因此負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現原告住院期間摔傷,被告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協議書、告知書上已聲明原告發生傷害其不負責任的條款依《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屬於無效,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此外,被告認為原告僅選擇三級護理,可減輕其護理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被告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判令養老院賠償林老太各類損失12900元,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個案焦點:老人在走動時,地面是否濕滑?
    ◆專家點評:(1)院方認為雙方簽署了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後屬免責範圍的條款,因此就可不承擔責任。按《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條款。老人在養老院內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養老院亦負有保障老人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因機構管理服務的缺陷造成老人受損的機構不得不承擔責任。(2)如果經核實地面確實“濕”,(如地面防滑性能又差)護理員又沒立即予以擦幹,機構就存有過錯,保持地面乾燥是機構內護理員的職責所在。老太摔倒是因地面濕滑所致,不能認為是因起身走動而造成。地面沒及時擦幹,地面濕滑是造成老人摔倒骨折的主要原因,即護理不及時而造成。機構存在過錯。  
    吸取教訓:(1)為保證老人的安全,對養老機構的建築設施有著特殊的要求,保證這些設施的完好無缺,是機構規避風險的主要因素。所以,不能小看類似地面防滑、地面高差等問題,這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最大隱患。(2)被告認為原告住院時與自己簽訂了協議書和告知書,內有原告受傷屬免責範圍的條款,“受傷屬免責”此約定不公平。凡補充條款或告知書均應不失公平原則。這樣的協議書不但在法律上無效,反而會使機構在管理上走入誤區。

 

75、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案例:老人有高血壓病史,入住某養老院不到一周,突然中風。養老院聘請的醫務人員根據常規判斷,給老人注射了搶救藥物,結果半小時內老人死亡。家屬與養老院對簿公堂,原告認為養老院只有生活護理的權利,沒有醫療條件也沒有處方權,不應該給老人打針。養老院認為本院雖然沒有內設醫療機構,但當時情況緊急,院內有聘請的醫務人員,出於情況緊急對老人進行搶救完全是出於好心,出現的後果是工作人員無法預料的。後經法官主持調解,由養老院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約兩萬元。
    個案焦點: 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專家點評: 養老院沒有內設醫療機構,其機構聘請的醫務人員即使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資格證書》也不能行醫,無處方權。類似這樣的機構聘請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只能做預防、保健工作,比如,查房、健康文件案記錄、隨時觀察老人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轉化情況、及時與醫療機構溝通、送醫院治療等。出現案例中的緊急情況應聯繫救護車儘快送醫院,不應擅自處理。現由於聘請的醫生無行醫資格,老人在注射搶救藥物後死亡,養老院不得不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目前,部分養老院有內設醫療機構,可按內設醫療機構的規定實施醫療服務。但大部分養老機構還未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無醫療職業許可證,即使聘請了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也沒有處方權。無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院應按規定與附近醫院掛鈎,通過簽約方式為住養老人提供醫療服務。
 

76、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案例:范媽媽在養老院中,夜間突發心臟病,養老院在通知家屬無果的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將老人送入醫院急救,但是回天無力,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趕到現場後,認為是養老院沒有及時發現老人發病,致使老人搶救時間遲延,要求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養老機構也無法提供可以證明自己免責的舉證依據。
    個案焦點: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院方是否及時發現並恰當地採取了救治措施?
    專家點評:范媽媽入院機構前體格檢查如已提示有冠心病,醫護人員應及時予以關注,保證老人在發病短時間內得到緩解病情的藥物(如保心丸、硝酸甘油等),能吸到氧氣。遇老人發病在立即採取上述搶救措施的同時,報120緊急救護中心和通知監護人,整個過程(包括聯繫120的記錄及電話呼叫老人家屬的時間等)應記錄在老人健康文件案或住院病史中予以準確描述。本案例中養老機構已恰當地採取了搶救措施,並可請有關部門協助提供120電話記錄和電信呼叫記錄,則可因無過錯而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吸取教訓:機構應重視護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培養,一位優秀的護理人員,應能掌握老人常見病的觀察要點,善於發現老人常見病的發病先兆,知道老人發病後在第一時間內如何處置,如何為接下來的搶救創造有利的條件。該案老人家屬趕到現場,認為:“是養老院沒有盡力而為,致使老人送救時間遲延”,機構又無法提供可以證明自己免責的舉證,說明機構對整個搶救過程無完整的記錄和資料,無法證明在第一時間內已採取的積極措施,因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養老機構內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發疾病的情況屢有發生,為應對千變萬化的突發情況,機構應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務水準,規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對老人突發急病要有搶救預案,以盡可能的規避機構的服務風險。

 

77、護理不當造成老人窒息死亡

案例:七十多歲李姓老人年老體弱,女兒將他寄託住某街道養老院。同年6月5日端午節,因護工護理不當,讓老人躺著吃粽子,還讓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往喉間遇水脹開,導致窒息死亡。事後,雙方就喪葬費、醫療費等賠償事宜達成協定。但之後老人女兒又將養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誤工損失計247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管理中未對護理人員進行正規培訓,致使在老人進食時發生意外,養老院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養老院賠償老人子女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誤工損失等3966元。
    個案焦點:老人窒息死亡的原因,是本案關鍵。
    專家點評:粽子是糯米製作的,吃粽子時本應細嚼慢嚥才不至於吃時噎住。老人年歲大又躺著吃,必然造成吞咽困難,吃時又喝水,窒息死亡成為極易發生的事。機構未能恰當履行義務,並已經產生致老人死亡的損害結果,因此,應承擔全部責任。
    吸取教訓:本案之所以會發生,是因護理人員缺乏相應護理知識而造成。為此,機構應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目前,有些機構對護理員的培訓不夠重視,認為培訓既增加經濟負擔又花費時間。事實上,護理工作是一項直接為人服務的工作,對護理人員來說,不僅需要愛心,也需要掌握熟練的服務技能。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一方面可以提高服務品質,同時也可規避服務風險,盡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78、老年人防騙案例分析

近年來,老年人被騙的案件越來越多。老年人一旦被騙,其遭受的打擊是非常大的,有的甚至走上自殺的道路。因此,無論是老年人自身、其家人以及整個社會,都應關注老年人上當受騙的問題。
    騙子之所以瞄準老年人行騙,老年人之所以上當受騙,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老年人有貪欲之心,夢想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有的患慢性病的老人急於儘快將病治好或能延年益壽;有的老年人想儘快找個老伴,結束孤獨無助的生活;有的老年人為求幸福平安,過度迷信等等。這裏,本網小編就老年人自身如何防止上當受騙粗略地談些看法,供老年人參考。
    案例一:超豪華型玉石溫熱理療床包治百病,免費體驗後,脊椎病變半身不遂,險些喪命。
    今年3月初,以前的一位老鄰居來孫老太家串門,聊家常後,老鄰居順手塞過來一頁彩色宣傳單:“超豪華型玉石溫熱理療床包治百病。”
次日,孫老太禁不住老鄰居數次致電邀請,便隨其前往該體驗中心。工作人員將一個小四方中藥坐墊免費送給孫老太的鄰居,算作她領來體驗者的獎勵。剛坐下,就有工作人員滿臉笑容地遞過來溫開水,還高聲說:“媽媽好!”老鄰居見怪不怪地解釋:“兒女一天忙到晚,難得回家,咱們根本聽不到‘爸媽’的稱呼!你聽,這裏的孩子們叫得多甜!明知道不是咱兒女,但聽著順耳啊!”孫老太說,事後回到家一想,感覺自己好像被洗腦了。
終於開始體驗了:在工作人員指揮下,孫老太一會兒俯趴在床上,一會兒又仰躺在床上,胳膊、雙腿不斷感覺到劇痛、酸麻等。“恭喜大媽!您能有這樣的感覺,說明您的病不太重,已經開始有療效了!您一定要堅持喲!”工作人員說。就這樣,孫老太幾乎每天不落地去做了30餘次免費體驗。為了得到中藥小坐墊等小禮物,孫老太也相繼帶來四五名老人來體驗。
    4月20日上午,孫老太準備去做第34次免費體驗,當她拖著腫脹的雙腳艱難地走在大街上,突然間雙腿一軟,癱倒在地,碰巧被孫老太的一位親戚看到了,將孫老太送往中國醫大一院。醫生診斷孫老太患了頸椎間盤蛻變––原本孫老太的頸椎病並不嚴重,經過一個多月的“免費治療”,孫老太的脊椎已經嚴重變形,變了形的脊椎壓迫著身體左側的神經,導致孫老太左半身不遂,如果再繼續“治療”,老人有生命危險。
本網小編提醒:莫貪小便宜,拒絕小恩小惠,防止因小失大!要徹底放棄心理貪欲,不要占小便宜,不要被燦爛的笑容和甜言蜜語迷惑,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案例二:相信高額回報,連環被騙。
    1999年,河北一家陵園出售墓地,每塊墓地售價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這些已經退休在家的老人被拉去“洗腦”,說投資墓地可以升值。於是,有的老人傾其所有,一面為陵園銷售墓地,一面自己買下了數十塊墓地。有的老人則是經朋友介紹,在此投資,等待墓地售價兩年後能翻番。
    可是,多年過去。老人們發現,這些墓地不但沒有“升值”,反而出手都困難,數百名投資的老人為此四處奔走,希望解決問題。2008年,這些老人突然接到了北京市甘泉禮儀服務有限公司的電話,對方稱可以幫助出售墓地,而且是高價售賣,條件是要先按墓地銷售價格的10%收取服務費。一直為此犯愁的投資者紛紛來到甘泉公司位於東四環慈雲寺橋的辦公地點,簽訂了《委託銷售協定》,委託甘泉公司代售墓地。一年之中,甘泉公司不斷以收取委託服務費、保證金、過戶費等費用為名,讓老人們繼續交費。在2009年元旦後,人們發現北京市甘泉禮儀服務有限公司人去屋空。
    2010年6月3日上午10時,刁明多等8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間,刁明多等8人虛構能為被害事主代售墓地並辦理墓地過戶手續的事實,以北京市甘泉禮儀服務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甘泉禮儀服務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委託銷售協議》,並以收取委託服務費、保證金、過戶費等費用為名,先後騙取被害人王某等400餘人共計700余萬元。訴人宣讀的詐騙數額引來旁聽老人們的一片唏噓聲。
    小編提醒:不要相信有高額回報的各種投資,防止利令智昏。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克服貪欲的心理,要打消“用小錢賺大錢”、“吃小虧占大便宜”或“不勞而獲”的念頭,,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凡是有人讓你出錢的時候,一定要多一個心眼兒,不能輕易將自己的錢拿出來、送出去。凡是要動錢的時候,不要相信騙子那些“不要告訴任何人”的鬼話,自己拿不定主意時,找老伴、孩子或找自己信得過的鄰居和朋友,向他們通報情況,徵求意見,商量對策,需要報警時要堅決報警。
    案例三:神奇“妙藥”,越吃越糟。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杏壇某保健品商店雇請的員工採用非法手段誘導銷售,使一名73歲的老人把保健品誤以為是治病的藥品,並在該商店購買了1萬元保健品。此後,老人按說明服用“藥品”近兩個月,雙腿沒有好轉,反而因吃“藥”過多,經常嘔吐。此時,老人方知上當受騙。隨後,調解人員約保健品商店的負責人到老人家和解,但商店負責人否認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並以其保健品外包裝上明確標有“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使用”的文字為由,拒絕投訴人的退貨要求。
    調解人員認為,投訴人已是73歲高齡的老人,知識水準較低,因雙腿不能走路而求治心切,誤以為這些保健品可以治病而達成交易。該案中,即使經營者沒有刻意誘導投訴人,但老人是在對保健品的性能、用途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達成交易合約,所以投訴人知道真實情況後可以撤銷交易。經調解,商店與老人的家人達成和解,退回老人尚未食用的7428元保健品。
    本網小編分析:保健食品絕非藥品,不具有藥品的功效。如老人感覺身體不適,最好到正規醫院檢查,再到正規藥店、商店購買所需的藥品、保健品。不論以何種名義贈藥或賣藥,只要是新藥,並且藥效被說得非常神奇,就要提高警惕了。因為,真正效果神奇的藥品,即使廠家或銷售商不宣傳,國家也會大力宣傳的。平時也要多看一些有關醫療、衛生知識和法規方面的書,增強識別虛假、騙人醫療廣告的能力。
    案例四:為保平安,消除“血光之災” 老人被騙萬餘元。
順德大良的黃老太太散步時,有兩名男子駕駛一輛黑色小轎車向其問路。黃老太太便為他們指明方向,之後兩名男子說其兒子近來身體不好,會經常生病,要求黃老太太把所有的現金取出來拜一下佛,其兒子的病就會好,而拜完佛就把現金全歸還給黃老太太。黃老太太信以為真,就到信用社取出現金人民幣25000元,及戴在手上的三隻戒指放在一個黑色塑膠袋交給他們。男子叫黃老太太閉上眼睛念十句佛經,念完佛經,他們把黑色袋子還給她,並囑咐她今晚才能打開袋子。黃老太太回到家樓下,怕被人騙,於是打開袋子,裏面全是報紙,現金和戒指不翼而飛。信以為真的老太太被騙走13000元現金,以及3枚金戒指、數條金項鏈。
    小編提醒:不法份子利用中老年人擔心家人的身體健康,採用誘騙恐嚇等攻心術引誘老年人上當受騙。上當者陷入迷局被騙錢財主要是迷信思想作崇。老年人要堅決摒棄封建迷信思想,現金作法事保平安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絕不能將大量現金交由陌生人之手。
案例五:談夕陽戀為虛,騙你老本才真。
    2008年,廣東省一位名叫楊伯的老人,他早年喪妻,一直沒再娶,是一位“空巢老人”。在一次徵婚的交友活動中,楊伯認識了一名50餘歲、自稱阿英的女人。楊伯覺得與阿英很投緣,兩人迅速墮入愛河。楊伯為自己終於找到了老伴而高興,繼而與阿英同居。可惜沒過兩個月,阿英就向楊伯提出要開一家小便利店做生意,問楊伯借5萬元。楊伯覺得大家都是同居關係了,就借出了錢。之後阿英陸續幾次向楊伯借錢,總計10萬元。期間,阿英還帶上她自稱的女兒和女婿上門來探訪。但突然有一天,阿英銷聲匿跡,手機也關了。楊伯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楊伯到省老齡委權益部申訴,碰巧在省老齡委接到了另外3宗申訴,幾位老人的被騙經歷相似。權益部叫上4位被騙老伯碰頭,這才發現原來大家都受騙於同一個人,都被一個有多個化名的女人騙走了自己的老本。而且該名50餘歲的女子並非風韻猶存、國色天香,反而是又矮又醜。楊伯說,當初並非為她的容貌所吸引,只是看中她願為自己煮飯、聊天、解解悶、照顧自己。
    小編分析:空巢老人由於精神孤寂、感情失落,更容易上當受騙。老年人應警惕所謂的老人交友、徵婚等活動,以防被詐騙。老人應多點與子女溝通、商量,要注意提高自我的保護意識。
    老人如何做到防騙,小編有以下幾點意見,僅供參考:
    一、要經常讀書看報,關心國家大事,開闊自己的視野,尤其要多關注一些法制欄目的文章和節目,從別人上當受騙的經歷中汲取教訓,使自己變得理智和聰明一些。
    二、要克服貪欲的心理,打消“用小錢賺大錢”、“吃小虧占大便宜”或“不勞而獲”的念頭,世界上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凡是有人讓你出錢的時候,一定要多一個心眼兒,不能輕易將自己的錢拿出來、送出去。
    三、遇到問題不要輕信,要多問幾個“為什麼”?比如有人推銷能治癌症的保健品和藥品,要想想整個世界都沒攻克癌症,都將它視為目前的頑症,既然有人說他的“保健品”和“藥品”能治癌症,醫院為什麼不採購這種東西治病呢?
    四、凡是要動錢的時候,不要相信騙子那些“不要告訴任何人”的鬼話,自己拿不定主意時,找老伴、孩子或找自己信得過的鄰居和朋友,向他們通報情況,徵求意見,商量對策,需要報警時要堅決報警。
    五、有病要到正規的醫院去看,買藥要到正規的藥店去買,徵婚要通過自己信得過的親友和正規的婚介所去征,謀求工作要到正規的仲介所去找,出版書籍要到正規的出版社去洽談。

 

79、老人拒買保險後意外身亡 養老院被判賠償引爭議

08年初,一位八旬老人入住秦淮區某養老院,院方建議其子女為高齡父親購買他們與某保險公司開通的“意外傷害險”,但對方以“父親身體健康,獨居在家買菜做飯都能自理”為由,拒絕購買保險,並連同拒絕了院方提議的“全護理”。入住該院85天后,老人上樓梯時後腦著地摔倒,3天后去世。家屬隨後將養老院告上法庭。今夏,秦淮區法院開庭判決養老院支付老人家屬9.73萬元,院方負責人認為自己無責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請上訴,隨後,南京40多家養老院院長紛紛聲援他們。市中院開庭審理兩次,並有意讓雙方庭下調解,被楊老夫婦拒絕。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中認定事實錯誤,此案發回秦淮區法院重審。  
八旬老人摔倒後離世
    楊根源今年76歲,老伴陳琪75歲,他們原先都是南京晨光廠的職工,退休至今的24年裏,先後開過裝飾工程公司、捲簾門廠、刀具廠、雕塑廠等。2007年,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他們將創業後掙得的32萬元錢,對秦淮區冬瓜匙97號450平米的自家住房進行改造,建起了有20多個房間、可容納50張床位的養老院,目前住著40位老人。熱愛養老事業的楊老夫婦,曾被多家媒體報導過,去年中央電視臺“共同關注”欄目組還在院裏住了兩天,採訪拍攝他倆的“燦爛夕陽”事業。然而去年下半年,院裏一位老人去世後,其子女將楊老夫婦告上了法院,自此,兩位老人多了“煩心事”。
    2008年2月,82歲的劉老在子女陪同下來養老院希望入住。與接待其他高齡老人一樣,楊院長建議子女為父親購買“意外傷害險”,因院裏已與某保險公司簽署協定。劉老兒子介紹,父親多年間獨居,自己買菜做飯洗衣,生活完全自理,並表示自己生活也不寬裕,就不買了。看著行動略有遲緩的劉老,想起院裏也有10多位老人不願買保險,楊老就沒有堅持。他告訴小劉:院裏在保險公司為每張床位都辦了“公共責任險”,院方每年交納10元錢,一旦老人出事、院方承擔責任時,最高賠付為兩萬元。這樣,劉老按自理標準每月付750元給養老院。
    劉老入住85天時發生了不幸。那天他從寢室下樓去院裏浴室洗澡,回來時剛走上兩三級臺階,突然後腦勺著地摔倒並昏迷,隨後被養老院維修師傅小陳發現,並報110送往市立第一醫院搶救。楊院長夫婦立即通知小劉,醫生提議將老人轉入“重症病房”,小劉表示“沒關係”,自己留下來照顧父親。到第三天,楊院長接到小劉電話,說父親不行了。楊根源在次日買了頂壽帳去老人家裏弔唁,家屬態度十分平和,雙方還互相安慰。

養老院被判賠後不服上訴
    劉老的遺體火化後,小劉來到院裏詢問楊院長“公共責任險”的具體賠付情況。楊根源立即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上門。工作人員在樓上下、屋前後仔細看過後表示:劉老摔倒養老院沒有責任,不存在承擔公共責任問題。小劉遂以“護理失職”為由追究養老院的護理責任,楊院長表示:劉老是自理老人,沒有按全護理或半護理交納費用,即便是全護理,護理員也不是24小時專人專護。高齡老人吃飯或吃水果時噎死,有的坐在床沿自己摔下來致死,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如果發生在自家,兒女之間會扯皮追究監護人一方的責任嗎?雙方爭執無果不歡而散,之後幾個月沒有聯繫。 
    下半年,楊院長突然接到秦淮區法院的傳票,原來小劉姐弟將自己給告了。他立即聘請了律師。但他沒有料到,09年6月11日,秦淮區的1729號“民事判決書”上,判養老院賠付劉老各項補償為9.73萬餘元。判決結果經媒體報導後,南京市40多家公辦民營養老院院長表示不能接受,並要求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牽頭,向司法部門作解釋。楊根源也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09年9月,市中院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第一次庭審時,楊院長夫婦與小劉姐弟各自庭陳自己的理由。法官建議楊院長聘請的律師進行調解,但被楊根源拒絕了。老伴陳琪說,其實很多家屬都理解養老院,但少數人知道養老院有“養老險”,心理就自然變得比較複雜。她說養老院每個月都有兩三個老人去世,如果家屬都來索賠,這點運營費夠賠幾個人?“更何況房子是我自己的,要是租來的房子,哪里賠得起呢?”楊根源說:“我們開養老院實屬不易,有責任我們理當承擔,沒有責任硬要我們承擔不行。”老夫妻表示,不管後面局勢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他們相信結果應該是公正的。
市中院裁定原審“事實錯誤”
    12月9日,楊院長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第1454號“民事裁定書”,記者看到內容為:“……上訴人楊根源與劉氏姐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經合議庭依法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中認定事實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決如下:1.撤銷秦淮區法院1729號民事判決;2.發回秦淮區法院重新審理。”收到這份裁定書,楊根源夫婦異常激動。
    “如果保險公司與養老院的合同內容更寬泛,保障內容更多,如果更多的老人願意主動購買意外傷害險,如果政府部門更多拿出資金對養老行業進行補貼,劉老去世後的賠付也會多一些,家屬也會更理解一些。”楊院長推己及人地表示,案子尚沒有最終判決,但中院的裁定讓業界人士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時他也對劉老的家屬抱有深切地同情。
    對此結果,江蘇濟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駿表示,中院裁定結果認定原審判錯了,需要重新審理。這意味著審理時依據的法律也可能不成立。從法院角度看,中院查清事實後有兩種選擇: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但具體的意外事件事實錯在哪里?抑或是其他什麼方面的錯誤?還不得而知。

 

80、老人噎食猝死 養老院管理失當賠償

七旬老人猝死在養老院裏,是正常死亡還是院方監護不力?日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養老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養老院管理失當,賠償王某三女兒人民幣5000元。
2002 年5月8日,67歲的王某被送至大興區某養老院接受託養,王某的女兒與養老院簽訂了養老入院合同。2005年12月9日早晨,王某在養老院食用早餐過程中發生噎食,經搶救無效死亡。12月24日,大興公安分局經對王某屍體進行法醫學鑒定,結論為“不排除哽死”。2006年3月30日,王某的三個女兒將養老院告上法庭。
    三人認為,老人入院後,養老院應依照合同和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履行職責。養老院沒有盡到其應當盡到的妥善看護和對突發事件採取相應救治措施的義務,這是導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故三人要求被告養老院給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10萬元。
    養老院辯稱,王某患有腦血栓後遺症,存在吃飯嗆、喝水嗆、咽唾沫嗆的症狀,對此原告方是很清楚的。王某入院後,院方考慮到他的病情,安排了有護理經驗的人員負責監護。王某在入院後,多次因嗆水、噎食而生命垂危,都經護理員及時搶救而好轉。事發前,護理員曾提出由王某的女兒領王某到醫院治療,但三人並未實行。2005年12月9日早餐時,王某吃飯再次噎住,護理員使用“噎食急救法”進行搶救。由於王某自身的病情嚴重,導致搶救無效死亡。院方已經盡到了妥善看護和及時救助的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送養人按合同約定繳納了費用,養老院應當按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服務義務。王某入住養老院後,多次出現吃飯噎、喝水嗆的情況,隨時存在生命危險。而養老院並未按照《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標準》的相關規定為王某配備醫師提供醫療保健及建立健康文件案等服務,其在護理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1、家庭贍養糾紛案例

原告馮某老倆口,現年63歲,漢族,家住玉溪市紅塔區玉興路街道辦事處東風路居民社區。
    馮某老倆口一生生育四個兒子,本應享受改革開放給農村帶來的幸福生活,享受天倫之樂,安度晚年。可是兒子有一桌,老子卻是無著落,贍養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生為長子,國家單位職工,有固定工資收入,國家教育他多年,怎麼到他身上就不能夠贍養自己的親生父母呢?他怎麼教育下一代,真是娶了媳婦忘了爹和娘啊!近年來在農村舊村改造過程中,馮某家拆除了舊房,被告四個兒子各自都建蓋了新房一幢搬出去另起新灶。目前馮某老倆口已年老體弱,又無經濟收入供生活及醫療費開支,因舊村改造政策之故,馮某老倆口因有兒子贍養不得再建新房,現無固定住房居住,無奈之下馮某老倆口含淚將其四個親生兒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老人的義務,現二原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作為生活來源,四被告作為其子,應盡各自的贍養扶助義務。因此,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長子、次子、三兒子每年給付原告馮某老倆口贍養費960元,合計2880元,於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由被四兒子提供住房兩間給原告馮某老倆口居住;
三、原告馮某老倆口今後產生的醫療費用憑單據由四被告平均分擔,每半年結算付清一次;
四、訴訟費200元,由四被告各負責50元。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老人是國家、社會、民族和家庭的寶貴財富。他們一生的艱苦奮鬥,為國家、社會、民族、家庭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興旺發達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此,我們每位國家公民、家庭和個人都毫不例外地應當以高度的責任感尊重、敬仰和關心老年人,慰藉、扶助和贍養老年人,確保他們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歷程中,感到祖國大家庭的溫暖,讓他們安度晚年,過上幸福、健康的生活。 

 

82、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案例:老人有高血壓病史,入住某養老院不到一周,突然中風。養老院聘請的醫務人員根據常規判斷,給老人注射了搶救藥物,結果半小時內老人死亡。家屬與養老院對簿公堂,原告認為養老院只有生活護理的權利,沒有醫療條件也沒有處方權,不應該給老人打針。養老院認為本院雖然沒有內設醫療機構,但當時情況緊急,院內有聘請的醫務人員,出於情況緊急對老人進行搶救完全是出於好心,出現的後果是工作人員無法預料的。後經法官主持調解,由養老院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約兩萬元。
    個案焦點: 無醫療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醫務人員,是否有行醫資格?
    專家點評: 養老院沒有內設醫療機構,其機構聘請的醫務人員即使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資格證書》也不能行醫,無處方權。類似這樣的機構聘請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只能做預防、保健工作,比如,查房、健康文件案記錄、隨時觀察老人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轉化情況、及時與醫療機構溝通、送醫院治療等。出現案例中的緊急情況應聯繫救護車儘快送醫院,不應擅自處理。現由於聘請的醫生無行醫資格,老人在注射搶救藥物後死亡,養老院不得不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目前,部分養老院有內設醫療機構,可按內設醫療機構的規定實施醫療服務。但大部分養老機構還未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無醫療職業許可證,即使聘請了有專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也沒有處方權。無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院應按規定與附近醫院掛鈎,通過簽約方式為住養老人提供醫療服務。

 

83、老人摔傷 敬老院照顧不周被判賠償

案例:患有老年癡呆症的女士在敬老院養老期間,不慎摔傷造成右眼球破裂被摘除,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女士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對這一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敬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六成責任,賠償女士各類損失共計人民幣44295.6元。
    2007年10月19日女士的女兒女士與上海市楊浦區某敬老院簽訂了一份《養老機構老人入住協議書》,由敬老院為女士提供養老服務,護理等級為一級,護理費為每月450元。此外,入住協議書附錄部分還載明張女士患高血壓、老年癡呆等病症。入住敬老院一個多月後,女士不慎從敬老院四樓樓梯處摔至三樓,造成右眼球破裂,而後不得不摘除右眼球。
    分析: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敬老院作為從事社會活動的組織,理應在其從事社會活動的場所內對相關公眾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對隱蔽性危險負有告知義務,如警告、指示、說明、告知等,以防他人遭受損害,該安全保障義務限於“合理限度範圍”。

 

84、老年人再婚也需盡扶養義務

案例: 老年人再婚,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但是,如果不盡婚內扶養義務,那就另當別論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年人扶養費糾紛案,雖然被告百般辯解,但法院還是判其給付老伴扶養費每月400元。
    年過七旬的李老漢雖然自己有上千元的退休金,還有兒女們的孝敬和關照,生活富裕,衣食無憂,但身邊無伴。2003年10月,經人介紹,李老漢認識了年近六旬的王老太太,于2004年1月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李老漢和王老太太結婚一年多後,為一點生活瑣事吵了幾句,李老漢卻離家出走了。2005年10月,通過朋友幫忙,王老太太終於知道了丈夫的下落,原來,李老漢離家後不久,自己找到了一家養老院,獨自一人住了進去。王老太太找到養老院要求李老漢給付扶養費,遭到李老漢的拒絕。無奈,王老太太只好來到法院,一紙訴狀將李老漢告上了法庭。
    王老太太在法庭上說道:我與被告系夫妻關係,被告因故離家一直未歸。我是農民,無經濟來源,而被告是退休,有較高的經濟收入。因此要求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生活費。 李老漢辯駁說:我與王老太太是老年人再婚,本想找個伴照顧我的晚年生活,但因她也年老體弱,彼此很難互相照料,不得已我才住進了養老院。王老太太是沒有經濟來源,但她要求的扶養費數額過高,我也承擔不起,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就這樣,原、被告雙方各說其理,互不相讓。
   分析: 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應當互相尊重,以誠相待,特別是原、被告均系老年人再婚,更應相互珍重、互相幫助,互相扶養照顧,以共同安享晚年。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系農村戶口,無經濟來源,被告系退休幹部,有經濟收入,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盡婚內扶養義務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給付1000.0元生活費的請求顯系過高,根據被告的收入和當地生活消費支出的實際,被告每月給付原告400.00元生活費比較適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400元。

 

85、老年人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

案例:某大學教授老師,在學術界頗有名望。某日,忽然接到一個電話,來電人聲稱是老師的學生。言語中對老師大為不敬,並稱:“自己仰慕高老師的名望而來,但聽了講課後認為不過是徒有虛名。”老師聽後,感到莫名其妙,因自己年事已高,多年來從未講過課。經查,原來是以前在學校幹過臨時工的孫某,在外盜用自己的名字辦理培訓班,並冒充自己的姓名在外授課。老師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
    分析: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據此,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包括盜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實施某種活動,或者實施不利於權利人、不利於社會的行為。“盜用”的特點在於擅自使用,“假冒”的特點的冒名頂替。此外,利用與權利人的姓名容易相混淆的條件從事某種民事活動,也應認定屬於冒用他人姓名。
    在現實生活中,某些人為達到某個人目的,利用老年人的聲望、地位非法使用其姓名,這種行為是被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本案中,孫某假冒老師的名義舉辦培訓班,以老師的身份進行授課活動,屬於假冒和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侵害了老師的姓名權。孫某應停止侵害,並應賠禮道歉和賠償老師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86、老人鎖骨骨折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

案例:某老人,女,77歲,患糖尿病、腦梗、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8月29日傍晚,護理員下樓打飯時,自行從床上爬起,導致摔跤,護理員因害怕沒有及時彙報。到8月3 1日早晨交接班時組長彙報了此事,後經本院醫生檢查,未發現四肢關節、皮膚有異樣,並通知家屬到院,商量是否去醫院作進一步檢查,家屬觀察後表示不用去醫院,應該沒事的。9月1日早晨查房時,發現該老人精神差,就再次通知其家屬,由家屬把老人送入醫院治療,至9月8日,時隔8天后,家屬通知敬老院,老人存在鎖骨骨折,肯定是敬老院上次摔跤造成的,現在要求敬老院賠償全部的手術費用。
    本案焦點:老人鎖骨骨折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
    專家點評:老人患糖尿病、腦梗、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極易發生事故,應屬於全護理服務物件。全護理區域全天24小時不能脫人。護理員下樓打飯,區域工作人員脫崗,導致老人自行起床摔跤;老人摔跤後,當班護理人員又不及時彙報,加重了對老人的傷害,使事故的後果變得更為嚴重;院方在得知老人摔跤後,又沒有馬上採取補救措施,組織醫生對老人進行認真體檢或立即送醫院檢查,以確認老人是否骨折或有其他傷害。為此,院方在對該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是有責任的。現在院方難以舉證老人鎖骨骨折不是敬老院摔跤造成的,家屬要求院方賠償100%的手術費用,院方應主動與家屬溝通,盡可能減少損失。
    吸以教訓:該事件的發生的整個過程,明顯反映出機構管理中的問題。尤其是當老人摔倒後,護理員不及時彙報,性質是嚴重的,院方必須進行嚴肅的處理,以引起全院的重視。同時,該老人患有多種疾病,院方在得知其摔倒後,應考慮到情況的嚴重性,堅持說服家屬送老人去醫院檢查,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以防產生嚴重的後果。

 

87、父母收入高 子女可拒付贍養費?

案例:“都說養兒防老,可如今我們老兩口只能在養老院生活!”認為自己的4個子女沒有盡到孝心,83歲的鄒大媽一紙訴狀將兒女們告上了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擔二老每月800元的贍養費。近日,該案在昆明官渡法院環城法庭開庭審理。
    鄒大媽今年已經83歲高齡,全靠老伴的退休金維持生計。2006年,鄒大媽和老伴住進了老年公寓。她說:“雖然我有4個兒女,但他們從來不關心我們老兩口的生活,無奈,我們只能住進養老院。從我們住進去,他們更是看都不來看我們了,贍養費更是一分錢不給。”兒女們的冷漠讓老人很傷心,一氣之下,鄒大媽將兒女們告上法院,索要每月800元的贍養費。
    庭審中,4名被告稱:“相比下來,二老的收入甚至比我們還高!”子女們表示,父親賣了房子,得到17萬元,並且光是其退休金就有1400多元。其二女兒稱:“我現在都是靠撿垃圾來維持生活,要說艱難,我們也很艱難,哪個子女願意和父母對簿公堂啊!可我們實在是沒辦法。”鄒大媽的四個子女表示在現在的經濟條件下,每月800元的贍養費也實在無力承擔,希望法院在贍養費的數額方面綜合考慮。
    該案並未當庭宣判,法官表示將在合議之後再做判決。
    律師說法:像本案中鄒大媽的子女所稱,父母的收入比自己還高的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呢?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的郭忠律師表示,贍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精神上的贍養;二是經濟上的贍養。
經濟上的贍養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老人自己無勞動能力,且生活無保障。這時子女就有在經濟上盡到給付贍養費的義務。
    本案中,若老人的確有1400元的收入,並且還有17萬的存款,那麼其生活是有保障的,其在經濟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就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如果本案中,鄒大媽的子女確實對老人不管不顧,沒有盡到在精神上的贍養義務,則老人可以通過訴訟主張要求子女盡到定期探望等精神贍養義務。

 

88、法律如何維護老年人的肖像權

案例:老王因年老體弱,患有多種慢性疾病,經人介紹,參加了某公司舉辦的一個大型健康諮詢活動。在諮詢過程中,老王聽信健康諮詢員的介紹,購買了大量保健品,吃了以後無任何作用,他老伴經常嘮叨老王花了冤枉錢。某日,鄰居拿來一張保健品廣告,上面有老王的照片,並聲稱服了此保健品如何管用。老王看後,目瞪口呆。那知自己在參加健康諮詢活動時被人拍照,並用自己的肖像作了廣告。老王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
    分析:這一案件涉及的是關於肖像權的法律問題。
老年人的肖像權是指如未得到老年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將老年人的肖像用於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有權使用肖像的人也不得違反肖像權人的授權範圍使用其肖像。未經肖像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或者有權使用肖像的人超越授權使用肖像的行為,都被認定為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既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也侵害了他人的經濟利益。侵權人應當承擔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共承擔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賠償損失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具體要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數額。
    本案中,老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某公司作為廣告進行宣傳,已嚴重侵害了老王的肖像權,其廣告的不真實性,給老王的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根據其盈利情況,判決賠償老王一定數量的肖像使用費;並根據其給老王帶來的不利影響、造成老王精神痛苦,判決其賠償老五一定數量的精神損失費。

 

89、養老院職工是否允許向院內老人借錢?

案例:老人張某,男,78歲。入住某養老院期間,因其脾性較好,與身邊老人、護理人員相處融洽。某日,護理工吳某向張姓老人借錢,張某應允。此後,吳某又反復多次向張姓老人借錢,且屢借不還。張某忍無可忍,將此事向養老院院長反映。
    此事被告發後,院方立即做出回應,開除了該護工,因為根據養老院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借用被看護人的財物,更何況是屢借不還!事後,養老院也定期對院中所有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同時,院方也對張姓老人進行了教育。
  本案焦點:養老院職工是否允許向院內老人借錢?
  分析:養老院絕對不允許職工向老人借錢。文中表示此事被告發後,院方立即作出回應,開除了該護工。這還不夠,既然情況屬實,院方應盡自己的能力為老人追討回借給吳某的錢款。老人是機構的服務物件,而不是管理和教育對象,院方也對張姓老人進行了教育的做法是不妥的,發生這種情況老人沒有責任。
  吸取教訓:院方應抓好自身隊伍建設,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明確工作任務和紀律。院內要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紀律要求,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向老人進行宣傳。
  護理人員對老人進行照料、看護是其職責所住。護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行為的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老人及其家屬的錢財、物品,也不得以其職務之便向老人借用、索取任何財物。再則,老人由於其身體,精神等各方面原因,依賴護理人員對其的照料,若護理人員因未能滿足私欲而不履行職責,甚至折磨、虐待老人,那麼老人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因此,養老機構加強對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工作紀律,顯得尤為重要。

 

90、老年人再婚需防騙局

  案例:60出頭的王大爺喪偶多年,3年前經人介紹與來自四川的中年婦女李某相識,不久,兩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後兩人常因一些瑣事爭吵。去年國慶日的一天,王大爺從外邊回家,發現李某不見了,近兩萬元存款也沒有了,而李某從此再也沒有露面。萬般無奈的王大爺於今年7月來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兩次向李某的老家四川寄去應訴通知書都被退了回來,原因是郵政部門證實當地“查無此人”。法院認為,李某離家出走9個月未歸,足以證明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於是判決王大爺和李某離婚。
    評析:近年來,中老年人異地婚姻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一些外地中老年婦女出於改善生活狀況,或是為了子女未來發展等各種目的嫁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城市,其中也不乏以婚姻為誘餌騙人錢財者。由於迫切需要生活依靠,她們在擇偶時對男方缺乏深入細緻的瞭解。而不少中老年男子也對婚後的困難估計不足,倉促與女方結合。由於婚姻相對草率,感情基礎並不牢固,因此多以失敗告終。
    法官說法:這起案件給男性中老年朋友提了個醒,當與外地婦女結婚時一定要詳細瞭解對方的詳細住址、家庭背景等真實資訊,而且要有可靠的介紹人,這樣才不會導致自己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

 

91、精神上的贍養是盡孝之首

  案例:70多歲的孫奶奶老兩口有一兒三女,都已成家立業。上年紀後,女兒們不定期地給她一些贍養費,有時帶她去看病、給她買吃穿等。可兒子娶妻生子後,既不給贍養費,也不去看望,這讓孫奶奶老兩口十分傷心,一氣之下便把兒子告上法庭。孫奶奶說,他們老兩口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兒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兒子並不打算要多少錢,只希望兒子對自己盡生活上的照顧及精神上的慰藉義務。
  評析:隨著各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過去以追索贍養費為主的涉老案件的訴訟內容也發生了明顯變化。在贍養案件中,像孫奶奶這樣要求兒女給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來越多。一項調查顯示,只有40%左右的兒女能夠每週都去看望父母,而多數兒女都是在逢年過節或是老人生日的時候才會回來,也有極少數一年也不回家一次,甚至連個電話都沒有。很多老人或怕兒女擔心,或怕影響其工作學習,都不願意向兒女提出,而由自己承擔著孤獨、寂寞甚至被冷落、被拋棄的感覺。
    法官說法:老人害怕孤獨,尤其對於喪偶的老年人來說,精神的寄託就全部放在兒女身上,他們迫切希望兒女們能在百忙當中抽出一點時間來常回家看看,迫切希望能夠和兒女們交流溝通,尋求兒女親情,享受天倫之樂,而這些要求已不再是物質給予所能完全滿足的,社會發展到今天,精神贍養已成為兒女盡孝道的首要問題。

 

92、子女放棄繼承權是否可以不盡贍養義務?

案例:張大娘今年76歲,老伴已去世。她有兩個兒子,其中大兒子結婚後獨立生活,小兒子一家自己沒有住房,和張大娘住在一起並承擔照料她的義務。一年前,小兒子下崗,張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兒子經濟上越來越困難,張大娘就找到大兒子要他以後承擔一部分贍養費。但大兒子以老二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屋,以後他不參與房子的繼承為由,拒絕給母親贍養費,認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應該老二一家贍養母親。張大娘非常傷心,她想問一問,大兒子這樣做有沒有道理?
  分析:張大娘大兒子的做法不僅違背了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也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
  贍養和繼承權的放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贍養人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是必須履行的,除非贍養人完全喪失贍養能力,否則是無條件的。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力,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接受還是放棄。但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因放棄繼承權而免除。雖然張大娘的大兒子表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但這只能產生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並不能依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如果拒不履行,張大娘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要求贍養人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履行贍養義務,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不僅要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還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如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案例:18年前,劉大爺的老伴因病去世,從此,劉大爺又當爹又當媽,好不容易把三個孩子撫養成人。孩子結婚後相繼分了家。劉大爺考慮到今後生活需要人幫助,精神上要有依託,就在68歲的時候經人介紹與許大媽結婚了。這時,已結婚多年的大兒子又跑到父親的家裏吵鬧不休,還叫嚷說:“媽媽早已死過啦”,並對許大媽進行謾駡,將許大媽趕出家門。劉大爺再婚的權利應否得到法律保護。
    分析:作為每個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公民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有選擇和誰在一起生活的權利。特別是老年人在喪偶之後,由於子女忙於工作,老人長期一個人在家,難免會感到孤獨寂寞。在這種時候,如果老人能找個老伴,相互照顧,應該是件好事,作為子女的應該支持。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個自己滿意、能共同容忍度晚年的伴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給予保護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這裏的子女包括新生子女,也包括養女。“其他親屬”是指和老年人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親屬。結婚自主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是親生子女也無權干涉和指責。
    上述案例中,根據兒子干涉老人再婚自由的情況,老人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對子女作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免傷父子和氣。必要時可以談談再婚後對家庭財產的安排,因為,子女對父母再婚最敏感的就是財產,擔心父母再婚,財產會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過雙方親友進行勸說,遇到干涉的事情已經發生時,最好請當地居委會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免傷和氣。
    (3)遇到子女謾駡父母等情況發生時,如屬情節嚴重,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向子女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庭審理時,如子女表示悔改,認罪服法,法院可以從輕處理,情節輕微的,父母還可以撤訴。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也可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94、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案例:2004年7月中午,一癡呆老人在護理人員喂完中飯後,被安排午睡休息,而後,護理人員下樓進餐。護理員離開後不久,該老人從臨床2樓視窗翻出,(臨床的視窗未安裝防護欄)發生墜樓事故。事前,該老人已有幻視、幻聽現象,院方已與家屬溝通,家屬表示問題不大,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諾。院方在第一時間發現後,送往臨近醫院搶救,後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事後,老人家屬對事故表示理解,但感情上接受不了。並提出,院方在防範措施上存有缺陷,對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經協商,院方賠償家屬l萬元。
    個案焦點: 癡呆老人墜樓死亡,與機構的護理服務、建築設施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專家點評:
    (1)事前該老人已有幻視、幻聽現象,雖然已與家屬溝通,家屬也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這並不意味著機構可以放鬆護理,反之則更應加強防範以避免風險產生。機構有義務要確保老人住院內的安全,本案例中,護理員下樓就餐,癡呆老人護理區域內無護理員巡視,窗戶又沒安上護欄,意外就成必然。
    (2)老人狀況雖已及時與家屬溝通,即使發生意外對家屬也可交代。但卻忽略了一點,“交代”是要有前提的,不能出現護理不到位即防範措施不力的行為。
    (3)癡呆老人居住區域內窗戶應安裝護欄,如沒有安裝,機構也有過錯。
    經分析,本案例中機構存有護理不到位和養老建築設施不規範的過錯,儘管家屬表示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後果,但仍不能免除院方的責任。
    吸取教訓: 機構絕對不能以家屬承諾願意承擔後果(口頭或書面承諾)為由,而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因一旦產生後果,在法律上是不能免除機構的賠償責任的。

 

95、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案例:老人顧某被家屬送至養老院居住。入住時老人身體各方面狀況較差,養老院評估為一級護理。按標準規定,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無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們的要求。某晚,老人顧某夜間熟睡時從床上墜落,造成手部骨折。養老院急忙送其至醫院治療。事後,家屬認為養老院照顧不周,要求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共計13000餘元。養老院對此連聲叫屈:當初是老人家屬要求拆除防護欄,因此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卻要養老院來負擔,這實在不合情理。但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並且考慮到顧老人沒有勞保,且家庭條件比較困難,因此養老院願意負擔醫藥費3000元,但是顧老的家人對於這樣的處理方法不服,遂起訴至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是:養老院對老人顧某的摔傷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從保護老人的角度考慮,養老院負擔2000元的醫藥費。雙方對本判決均無異義。
    個案焦點:因家屬要求拆除了床邊防護欄,導致老人從床上摔下造成骨折,機構是否有責任?
    分析:這起事故老人家屬和院方都有責任,都不重視老人的安全。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是,老人的家屬卻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無奈之下,院方只得同意他們的要求。作為老人家屬既不懂全護理老人的護理規範,又不聽從院方告誡,執意解除老人的保護措施,應承擔責任。作為院方明知“對易發生墜床的一級護理老人的床兩邊必須安裝防護欄”但沒有堅持規範的護理方式,對家屬的要求無原則的妥協,導致了一起本可避免的事故的發生,最終受傷害的是老人。
    吸取教訓:這次事故的發生,應引起養老院管理者的反思。老人家屬執意要求拆除防護欄,理由是護欄的存在會嚴重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這說明老人家屬對養老院護理工作的不瞭解或者不信任,養老院應與家屬闡述清楚,說明護欄的存在不會妨礙到老人的生活起居(如老人要下床,護理人員會及時替老人放下護欄),使老人家屬放心地配合和支持我們的工作。

 

96、老人再婚又喪偶 該由誰贍養?

案例:先生的兒子支持鰥居多年的父親再婚,並承諾為繼母潘某養老送終。十幾年後,先生因病去世。雖然繼子邵某願意遵守承諾繼續贍養繼母,但潘某提出回親生兒子王某家安度晚年。誰知一年後,王某卻以邵某承諾為母親養老為由將母親趕出家門。而邵某認為當初是潘某自己執意要走,他現在管不著了。晚景淒涼的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繼子邵某和自己的兒子王某提出贍養要求。
    律師觀點: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應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這一規定不僅禁止子女以停止贍養相要脅干涉父母再婚,也提出了老年人再婚後由自己的子女贍養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論父母的婚姻關係如何變化,子女都必須履行其應盡的贍養義務。如果再婚後,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的,可向繼子女提出贍養要求,這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也是法律關係的統一。
    法庭審理:原告與被告邵某的父親結婚時,被告已成家立業,已不需原告撫養,原、被告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因原告不願與被告一起生活,致使贍養承諾不能如約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邵某贍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與其親生兒子王某之間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判決被告王某必須承擔對原告贍養的義務。

 

97、老人再婚後其房產子女怎樣繼承?

案例:魯某是退休幹部,去年房改時,由兒子出資購買了單位原分配給他的一套住房。自從老伴去世後,一直與兒子共同生活。兒子現已參加工作,魯某也準備再婚。請問,如果魯某再婚後去世,其兒子能否全部繼承魯某的房產?如果不能,該怎麼辦?
    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魯某兒子出資購買的房產應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在遺產繼承問題時發生糾紛,魯某現在就可以協商將財產分割。對屬於魯某的財產部分,魯某可以在生前立下遺囑進行處置。魯某如果再婚的話,那就要分兩種情況處理:首先是從再婚以後新增加的共同財產中分出一半作為魯某的遺產;再從再婚以前的共同財產中分出屬於魯某兒子的部分,其餘部分作為魯某的遺產。對魯某的所有遺產,只能法定繼承,由魯某的父母、再婚以後的老伴和兒子共同繼承。具體繼承的份額和方式,可本著照顧無勞動能力繼承人的原則協商解決。

 

98、老年人購買養老保險值不值?

案例:李某今年32歲,是一家私企的銷售經理,年收入15萬元。太太是護士,年收入5萬元,家裏還有一個3歲的兒子。目前,家庭有40萬的房貸,每月需要還款2000元。先生和李太太都有社保,太太有一份返還型重大疾病病險,先生和兒子都沒有商業保險。先生的父親已經去世多年,母親今年55歲,沒有社保,也沒有其他任何方面的保險。先生是一個孝順的人,現在母親歲數大了,為了體現自己的孝心,先生想給母親買了一份養老保險,交費期間5年,60歲開始領取,年交保費19000元。但是,先生一計算,即使母親活到100歲,領回來的所有的養老金還沒有5年交的保費多,這讓先生非常困惑,怎麼領的錢還沒有自己交的錢多呢?如果這樣,還不如不買保險,每年給母親一定的錢養老呢。
  分析:先生的困惑是很好解釋的。
  1.被保險人的歲數越大,風險就越大,保險產品的保費就越高。
  2.對於養老險來講,其實是提供保障、強制儲蓄,而不會有什麼高的收益,一般來講,即使從少兒時候投保,到最後拿到的養老金和所交保費之比也不會超過1.3。
  建議:對於購買保險產品有兩點建議:
  1.不要等到50歲之後再去購買商業保險,50歲以後購買商業保險,就已經不是特別划算了,保障時間短,保費高,還有可能出現保費倒掛的可能。
  2.對於養老、少兒教育金保險來講,最主要的功能是提供保障,而且強制儲蓄。因此,不要指望用養老險和少兒教育金來賺錢,很有可能收益都比銀行存款要低,但是它能保證你每年必須要按時繳納保費,達到強制儲蓄的目的。
  對於先生來講,母親已經55歲了,現在為其考慮養老險已經不合適了,因此建議先生就直接把錢給母親就可以了。另外,考慮先生的養老責任和家庭重擔,應該拿出一部分錢,給自己買一份保障險。這樣,先生只要健康工作,母親一定可以有一個安詳的晚年。即使先生有風險了,壽險賠付也可以保證母親老有所依。
  因為先生一家收入不錯,先生可以再考慮購買一份消費型健康險,以緩解重大疾病給家庭帶來的經濟壓力。同時,也應該趁早給兒子拿出一筆錢,作為教育金。

 

99、生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是否承擔贍養責任?

案例:李某在其子出生後不久因犯罪而判刑入獄。其子由妻子一人撫養長大,萬家立業。如今李某刑滿,釋放歸來,生活沒有著落,要求其子贍養,但遭到拒絕。其子認為李某犯下的罪惡深重,極大地傷害了家人,已喪失了做父親的資格,同時根本沒有對自己盡過撫養義務。因此,李某沒有權利享受贍養。

分析:李某的兒子所持的意見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卻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因為,贍養老人是成年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李某雖在兒子幼年時因犯罪而判刑入獄,但李某與兒子間仍是父子關係,子女對父母應負有贍養扶助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李某之子以父親未盡撫養義務而拒絕支付贍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李某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有權讓兒子付給贍養費。

實際生活中,由於特殊原因,致使父母無實際能力盡撫養之責,因而子女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類似的情況還有,如父母因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情況沒有撫養子女。這並非父母自身的過錯,而是客觀上造成的。這與父母故意殺害、虐待、遺棄子女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現在,李某年老,無經濟收入,生活困難,要求其子女贍養,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在下列兩種條件下,子女可以不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1)子女未成年或者雖已成年但無負擔能力。這是所說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2)被父母虐待、遺棄而從未得到父母撫養的子女,根據權利一致的原則,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

 

100、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案例:七旬老人甲某,住在某養老院,入住時,根據老人身體條件,經雙方協定,老人接受三級護理服務。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時跌倒(原因不明),導致腿骨骨折,院方將其及時送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事情發生後,養老院通過與家屬協商,雙方簽訂協議:養老院從道義的立場上一次性支付一筆醫療費,以後的費用院方概不負責。因此手術後老人仍住在該養老院內,腿傷痊癒約半年後,老人出現吞咽功能障礙,根據醫院意見應該予以鼻飼。院方的護理中本來沒有該項護理內容,出於同情心,院方安排護理員學習這項技能,為老人鼻飼,並提出增加護理費用,但是家屬拒不接受,他們認為老人的身體變差,是由於摔倒所致,養老院理當承擔責任。此項糾紛至今無果。
    本案焦點:老人跌倒是否是養老院的過錯?吞咽障礙與跌倒有無因果關係?
    分析:作為院方必須實事求是,尋找出老人“某日在走廊上行走時跌倒”的真實原因,否則就無法防範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老人是由於地面濕滑不幸跌倒?還是由於疾病原因,站立不穩而跌倒?如是前者,養老院應立即整改,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並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取得家屬的諒解,齊心協力做好老人以後的照料工作。如是後者,那養老院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根據此案例的描述,腿骨骨折不會直接導致吞咽障礙。老人可能有高血壓病史,跌倒很可能與腦血管意外有關,也有可能因跌倒而導致腦血管意外。
    院方應組織當時在場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同時到醫院調閱老人當時的病歷,明晰老人跌倒的真實原因及老人跌倒與吞咽障礙之間的關係。
    吸取教訓:從本案例中所反映的情況分析,機構在老人入住時未嚴格按照規定,對老人進行護理等級評定,而是採取雙方協商的辦法,為日後護理意外的發生留下了隱患。同時,老人入院必須建立入住健康文件案,如果本案中老人建有入院健康文件案,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的分析也會有重要的作用。

 

101、該案贍養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原告汪一誠與妻何若蓮婚後生有三子一女,1986年,長子汪有才(時28歲)到伯祖父家生活(農村稱為立嗣),1981年次子汪有德(時17歲)到叔叔家立嗣。1988年,由公親、長輩參加,汪一誠與三子立分家書一份,載明:長子汪有才負責祖父母及伯祖父三人的撫養義務,與父母兄弟無任何負擔關係,家庭財產也與汪有才無任何關係;次子汪有德、三子汪有富對父母有贍養義務。1995年11月,原告汪一誠夫婦與次子汪有德、三子汪有富訂立協議一份,約定:父親汪一誠由汪有德負責贍養;母親由汪有富負責贍養。協定簽訂後,原告汪一誠即與次子汪有德共同生活。1997年汪一誠與汪有德夫婦發生矛盾,汪一誠一氣之下離開汪有德家又與其妻一起到三子汪有富家生活。其間,原告汪一誠夫婦的責任田自己耕種。2004年2月,原告汪一誠以喪失勞動能力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有德履行1995年的贍養協議,由其一人負擔原告的全部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被告汪有德認為:我系由父母決定到叔叔家生活,我要負責對叔叔的贍養,我不應再贍養原告,況且目前我沒有能力贍養原告,原告的其他子女應承擔贍養義務。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1995年原、被告雙方所簽贍養協議是否有效產生了    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協議有效。一是該協議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征得老年人同意。本案中1995年原、被告簽訂的協定,並不僅僅是原、被告之間協商的結果,而是汪有德與其弟汪有富就如何贍養父母達成的協定,這份協定是原告汪一誠夫婦同意的。所以該協議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二是該協議符合《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應具備四個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須意思表示真實;須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必須確定和可能。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1995年簽訂協議時,均是成年人,不存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雙方均在協議上簽字,並無一方受脅迫或受欺詐的情形,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子女的義務,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而且也無證據證明上述協定的內容無法履行。三是協議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贍養協議是當事人多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協議效力如何不僅是雙方當事人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據此確定各贍養義務人的一個重要依據,如果漠視協議,難以讓當事人心服。民事行為具有很強的當事人意志性,人民法院不承認贍養協議,也就等於剝奪了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選擇權,制約了當事人的意志在民事行為中的充分體現。據此,應當認定為協議有效,由被告一人承擔原告的所有贍養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無效,應判決原告的三子一女共同承擔贍養義務。理由如下:
    其一、該協議並不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該法第十七條雖然允許“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但這裏的“贍養人”應當指所有承擔贍養義務的人,而不是贍養人的隨意組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具體到本案中,原告汪一誠生有三子一女,則這三子一女均對汪一誠負有贍養義務,如果要簽訂贍養協定,應當是這三子一女之間訂立協議,而1995年的協議中,只有次子和三子參加,而長子和女兒沒有參加,顯然不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其二,該協議違反公平原則。作為民法的一條重要原則,公平原則強調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本案中,1995年的協議在為汪有德、汪有富設置義務時,作為對父母負有相同贍養義務的兄弟,二人卻承擔了明顯不同的義務:汪有德除贍養父親外,還必須根據1987年的分家書負責叔叔的贍養義務,而汪有富僅負責贍養母親一人。汪有德、汪有富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是平等的,但協議卻為他們設置了不平等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該協議有可能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從立法本意上,贍養制度本身是為了保護老年人在年老體衰時能夠老有所養,充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協議書僅僅將對原告的贍養義務設置給被告一人,如果被告汪有德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則極有可能減弱或喪失贍養能力,無形中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了風險,不能充分保護原告應獲得子女贍養的合法權益。
    其四,該協議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原被告1995年的協議不是所有贍養人之間的協議,違反了《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汪一誠的長子和女兒未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違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規定;而且極有可能對汪一誠獲得子女贍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依法不能生效。故原、被告1995年的贍養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故汪一誠的贍養義務應由其三子一女共同承擔,考慮到長子汪有才已承擔了祖父母、伯祖父的養老義務,次子汪有德已承擔了叔叔的贍養義務,可適當減輕二人的贍養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102、妥善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案件

案例: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大兒子住在一起,後來兒媳單位增配一間住房,兒媳為了住得更寬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識丁,讓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換協議上簽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過去後,環境不適應,生活不方便,沒過多久就又搬了回來。沒想到兒媳竟以老太違反協議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氣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鄰居看不過去,紛紛聯名到法院要求公正處理。法院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認定房屋交換協議無效,依法維護了潘老太的合法權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靜舒適的老房子裏了。  
    評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本案就是一個法院處理得較好的案件。初看起來,是潘老太違背了協議,不應該搬回原來的住處,事實上是兒媳以欺騙手段讓潘老太簽訂了協議,妄圖侵佔老太的房屋。應該說,法院的工作是細緻的,處理得及時、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切實履行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沒有當上被告,而房屋被兒媳侵佔,這樣的事又有誰來管?難道僅僅靠鄰居們的聯名信,就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尊老、敬老的美德嗎?
  顯然不是如此。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可見,老年人工作機構在這方面應切實發揮作用,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由於老年人具有年老體衰等生理心理特徵,合法權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願通過訴訟程式解決,怕丟面子,傷感情。法院的訴訟程式對於他們來說,也有點力不從心。因此更需要通過老齡委等工作機構來加強監督和管理,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103、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案例:王某老人2006年5月入住一家養老院,家屬在“老人病史介紹”一欄中陳述:有老年性腦萎縮,有“前講後忘記”的現象。生活尚能自理。根據家屬陳述和入住當天評估,定護理級別為一級。一天晚上,護理員在安排老人睡覺後,又在房間內巡視一遍。深夜23點左右,房間內發出老人“嚇死我了,嚇死我了”的驚呼聲,只見王老太站在對面老太的床前,嚇得那位老太大聲呼叫。王老太被叫聲一嚇,在轉身時站立不穩摔倒。聽到呼叫,護理員立即趕來,將她扶起,並撳呼叫器,夜間專職值班員和護理部主任也立即趕到現場,通知家屬後,一起將老人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股骨脛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
    事後,老人子女提出該事故應按傷殘處理,追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三項內容。養老院認為,該跌傷事故應屬於意外事故,院裏按規定對老人提供了一級護理服務,老人深夜起床既不按鈴,又不招呼護理員,而且在影響其他老人的情況下,被驚嚇跌倒所至,院內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焦點: 對患有老年性惱萎縮的老人應進行一級護理還是專門護理?
    分析:本案中,院方對老人患有老年性腦萎縮的生活自理能力估計過高,按照老人的入院病史介紹,以及摔倒時那一晚的異常表現,該老人應評定為專護,現以一級護理收住,並為其提供了一級護理服務,但因老人的身體狀況,仍發生了摔倒骨折的事故。院方對老人需要護理的程度估計不足,為日後的護理留下了隱患。該事故的發生與入院時評估不確切有關。
    吸取教訓: 第一、養老院在院內對老人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服務,既是對老人權益的保障,也是降低養老院風險的有效辦法。案例中院方在護理級別評估時發現老人患有“老年性腦萎縮”,其記憶能力會對日常生活、自身安全、他人安全產生影響,在級別評定時應從生理、心理、精神、社會關係等多指標界定老人的護理級別。該老人應該具有隨時監護的服務需求,應給予二十四小時的特殊護理服務。王老太由於老年性腦萎縮疾病,實際上在夜間不能保證完全具備按鈴和呼叫護理員的能力,由此發生了護理風險。第二,養老院應加強夜間巡視,盡可能的避免夜間事故的發生。

 

104、依法擁有撫養權

案例:2008年3月24日,劉老漢的獨生兒子因心臟病突然發作,不治身亡,留下未滿5歲的兒子劉斌(化名)。2009年元月,劉老漢的兒媳找到了男朋友並準備結婚時,其男朋友拒絕接受小劉斌隨母同住。對此,使得劉老漢的兒媳十分為難。經過一段時間的再三考慮,她最終還是選擇了婚姻,並把兒子劉斌送回了娘家由父母撫養。
    劉老漢夫婦知道後,執意要兒媳把小孫子接回來由他們撫養,但遭到了劉斌外公外婆的堅決反對。這樣一來,原來好端端的親家,因撫養權的問題幾乎成了冤家。在兩親家多次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劉老漢夫婦一紙訴狀把兒媳及親家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將小孫子劉斌判歸自己撫養。
    在法庭上,劉老漢夫婦認為:自己失去了獨生兒子,再也不能失去孫子,小孫子是他們唯一的精神寄託和希望。況且自己是退休不到一年的中學老師,每月退休金將近3000元,經濟上有撫養能力。再說老伴才50多歲,雖在農村,卻是操持家務、撫養小孩的一把好手。因此,無論在精力上還是在經濟條件上,都有能力把小孫子撫養長大。
    劉斌的外公也據理力爭,毫不讓步。他們不僅有女兒的支持,而且從身體狀況和經濟狀況上看,也都與劉老漢夫婦相仿,也完全有條件把小外孫撫養成人。由於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各持己見,協商不成,無法調解,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決劉斌歸其爺爺奶奶撫養。
    評析: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並非出於“續香火”的民間風俗,而是有法律規定的。我國《收養法》第18條明確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力。”因此,既然是一項法定的權利,那就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加以剝奪(其中也包括劉斌的外公外婆在內),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那麼其送養和收養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以本案為例,法院之所以將劉斌判歸其祖父母撫養,那正是因為劉老漢夫婦屬於死亡一方配偶的父母,依照上述《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他們享有優先撫養小孫子劉斌的法定權利,這就是劉老漢夫婦能獲得對孫子劉斌撫養權的關鍵所在。

 

105、老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

案例:年近八旬的趙大娘把女兒任某告上了法庭,因為任某在趙大娘不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將房產證掛失,私自將趙大娘的房屋改到自己了名下。沒過多久,又將趙大娘送到了養老院。傷心至極的趙大娘知道真相後與親生女兒對簿公堂,要求她返還住房。法院認為,趙大娘女兒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趙大娘的合法權益,而且有悖我國道德傳統,支持了趙大娘的訴訟請求。
  房產是老年人擁有的最主要財產,子女爭相繼承和分割,使房屋確權成為老年人維權的新焦點。子女侵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子女們私自將老人的承租權、產權人姓名變更為自己,或是將拆遷安置費私下領走;有的子女出資購買老人具有使用權的房屋後,將戶口遷入老人居住地,並私自更改戶主及產權(租賃)人;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購買住房後,仍佔據老人住房,影響老年人的生活;還有的是同住人以贍養、照料老年人生活為名,購買房屋產權、遷入戶口、更改戶主等等。
    《老年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106、老人再婚,兒女仍要贍養

案例:李老伯的妻子多年前去世了,他一個人含辛茹苦養大了幾個兒女。去年,李老伯與周某再婚了。沒想到,父親再婚遭到了兒女們的強烈反對。李老伯多次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可兒女們都以父親再婚有人扶養為由,予以拒絕。走投無路的李老伯將兒女推上了被告席。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老伯的三個兒女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80元,並承擔老人今後的醫藥費。
  李老伯的遭遇恐怕在再婚老人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兒女當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為藉口,實際上是不想盡贍養義務;還有的是以不盡贍養義務為托詞,實際上是反對老人再婚;還有的是考慮到老人去世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無論是出於什麼目的,兒女們干預老人再婚或不盡贍養義務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甚至是違法的。因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婚姻法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論父母的婚姻關係如何變化,子女都必須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