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什么主题公园:送礼的货物也应该纳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34:38

  

送礼的货物也应该纳税

 

一、基本案情

  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各种浓缩果汁加工销售业务。

  2009年6月份,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购进的材料中有一批饮料,且金额比较大。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耗用饮料,可能存在购买或顶帐的货物销售不计税的问题,于是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原材料”明细帐进行逐笔核对,发现这批饮料最终计入了管理费用,凭证后未附任何附件。通过询问财务人员了解到,原来这是公司为处理业务关系从某饮料有限公司购买的饮料,已经全部送礼用了。

  二、案件查处

  经检查,该企业送礼所用饮料36,810.00元,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金,少申报增值税6,883.47元。乳山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纳税之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6,883.47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交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决定。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交纳入库。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视同销售不申报纳税的偷税案件。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相关政策学习不够造成的。

  本案中,企业购进饮料完全与购进材料的帐务处理相同,不仔细查对明细帐和购货发票很难发现问题。本案的查处,提醒我们在日常的纳税检查中,应注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了解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从中找出不合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