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上海欢乐谷作文: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2011-05-07 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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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证明商标

商标标志

杂谈

分类: 食品安全

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及法律保护

  (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报控制,而由期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的食品。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内容:

  1、绿色食品注册商标分别为四种形式。

  A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B中文“绿色食品”四字。

  C英文“GREENFOOD”。

  D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2、商标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3、5、29、30、31、32、33共九大类。其中标志图形注册核定使用别为第5、29、30、31、32、33共六大类。

  3、商标注册证号:第892107至892139号,共33件。

  4、商标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特点。

  1、商标的共同特点:

  2)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保护下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A、商标的限定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B、商品的时效性:商标的专用权有严格的时间效力。我国商标有效期为10年。

  C、商标的地域性:商标的专用权遵循属地原则,商标在哪个国家(地区)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地区)受法律保护。

  2、绿色食品商标作为证明商标的特点:

  1)食品商标专用性:只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企业界才能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2)绿色食品商标的限定性:

  A、只有绿色食品商标注册的四种商标形式受法律保护。

  B、只有在注册的九大类(标志图形为六大类)商品上使用。

  3)绿色食品商标的地域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香港等已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

  4)绿色食品商标的时效性:1996年11月7日至2006年11月6日,有效期满须申请续展注册。

  5)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只有商标的许可权和转让权,没有商标使用权。

  (四)绿色食品商标的法律保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函字[1996]第82号文(内容为加强对以“绿色食品”冠名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时间限制(时效性)

  1、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应尽快在产品包装上和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2、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有效使用期为三年。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

  3、绿色食品商标在企业AA级绿色食品产品上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农作物为一个生长周期)。

  4、在绿色食品商标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企业须立即停止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1)改变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3)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以上情况,须待按照相关规定解决问题后,再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方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二)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产品(商品)限定。

  1、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只能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的产品上使用。

  3、取得绿色食品标志后,企业几种常见的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情况。

  (1)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未获标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2)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获标产品的系列产品(未获标)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其合资或联营的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4)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兼并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5)经销单位用自己单位的名称(作为生产者),销售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6)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将绿色食品商标转让他人使用。

  (三)绿色食品商标使用的地域限制。

  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中国、日本、香港等已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相关法律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出品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意。

  (四)绿色食品商标设计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1、绿色食品标志图形、标准色、标准字体的标准化规定。

  2、绿色食品商标应用系统。

  绿标编号含义:

  LB———XX———XX XX XX XXX X

  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地区 产品 产品

  编号 分类 年度 省 序号 分级

  (具体编号见附件)

  2009年8月1日起,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实施新的绿色食品编号制度。绿色食品产品将实施新的编号制度,将增加企业信息码,并首次采用证书复印防伪技术,增加水印底纹,防止证书复印件涂改造假。按照新的编号制度,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产品包装上;为每一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没有定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新编号制度将继续实行“一品一号”原则,并为每一个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绿色食品产品编码将由LB(绿标)改为GF(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后面加上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1到6位为地区代码,7到8位为企业获证年份,9到12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完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建立监管信息查询系统。据悉, 为便于企业消化库存包装,2009年8月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印有原产品编号的包材,待再次印制包材或续展后启用新编号方式。新包装上将添加企业信息编码,消费者可凭此上网查出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资格。旧包装过渡使用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两种包装均在使用。

     

  3、绿色食品商标的宣传广告。

  4、提倡四位一体(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和防伪标签)。

  A、一品一号原则。(即一个产品一个编号,包括系列产品均为一品一号)

  B、加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英文应统一译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

  (五)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管理。

  1、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目的和作用。

  (1)防伪作用。

  (2)监控(管理)作用。

  (3)统一形象(整体形象)作用。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商标的专有权在企业产品上的体现。

  (六)绿色食品产品标签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

  食品标签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除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6、质量(品质)等级

  7、产品标准号。

  8、特殊标注内容。

  (七)认真执行《绿色食品使用协议书》。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拥有对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权,可以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档案及文件。

  2、标志使用费须按期足额交纳。

  3、企业应定期向中心汇报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有关产销的统计表。

  4、出口产品用标须经中心许可。

  三、绿色食品商标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年度抽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计划,绿色食品委托定点监测中心派人赴企业抽样检测。

  1、抽检任务下达。

  2、抽检结果处理。

  3、年度抽检规范。

  (二)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1、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赴企业检查。

  2、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其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的实施及标志许可使用情况。

  3、检查结果。

  4、检查报告。

  (三)利用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绿色食品企业申报产量印制防伪标签,控制企业绿色食品产品生产、销售数量。

  (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网络完善,又具有查处、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职能,是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最重要的力量。

  (五)社会监督

  1、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对绿色食品声誉影响极大。

  2、消费者监督。

  3、经营者之间的监督。

  4、绿色食品竞争对手的监督。

  (六)年检工作

  相对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认证工作,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年检工作正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年检工作将极大的加强我们对用标企业的监督力度。

  年检工作正在试行,尚未全面铺开。

  1、年检工作原则:

  (1)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2)赴企业实地检查。

  (3)写出书面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年检工作内容:

  (1)生产企业及原料基地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2)绿色及非绿色食品原料使用情况,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

  (3)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抽查及市场经营变化情况。

  (4)规范使用绿色食品商标及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使用情况。

  (5)各种工作记录;档案管理;原料、产品出入库等单据。《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执行情况。

  3、年检结果处理: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向中心书面汇报。

  四、绿色食品商标保护,打击对绿色食品商标侵权及假冒行为。

  (一)假冒及侵权行为的几种形式。

  1、对中文“绿色食品”商标含义不了解,把“绿色食品”文字作为专有名词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2、故意假冒绿色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或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4、曾获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权,过期未续报,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5、在绿色食品商标使用有效期内扩大商标使用范围。

  6、用近似图形、文字(字体)进行仿冒、欺骗消费者。

  (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侵权案件及假冒商标的受理机关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在绿色食品标志受到侵害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委托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也可参与上述请求。

  (三)对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及假冒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处罚

  对构成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诸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收缴绿色食品标识;消除现有商品和包装上的绿色食品标志;责令赔偿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经济损失等。

  对于假冒商标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一、二条规定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附件:

  全国行政区代号:

  01、北京 02、天津市 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微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四川23、贵州24、云南25、西藏26、陕西27、甘肃28、宁夏29、青海30、新疆31、香港32、澳门33、台湾34、呼盟35、西安、36、新疆兵团、37、漳州38、长春40广州、

  编号所示的产品分类:

  一、农业产品

  01、粮食作物 02、油料作物 03、糖料作物

  04、蔬菜 05、食用菌及山菜 06、杂类农产品

  二、林产品

  07、果类 08、林产饮料品质 09、林产调味品

  三、畜产品

  10、人工饲养动物 11、肉类

  12、人工饲养动物下水及副产品

  四、渔业产品

  13、海水、淡水养殖场、植物苗(种)类

  14、海水动物产品 15、海水植物产品

  16、淡水动物产品 17、水生动物冷冻品

  五、加工食品

  18、粮食加工品质 19、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20、肉加工品质 21、蛋制品 22、水产加工品

  23、糖 24、加工糖 25、糖果 26、蜜饯果脯

  27、糕点 28、饼干 29、方便主食品 30、乳制品

  31、消毒液体奶 32、酸奶 33、乳饮料 34、代乳品

  35、罐头 36、调味品、 37、加工盐 38、其它加工食品

  六、饮料

  39、酒类 40、非酒精饮料 41、冷冻饮品 42、茶叶

  43、咖啡 44、可可 45、其它饮料

  七、饲料

  46、配合饲料 47、混合饲料 48、浓缩饲料

  49、蛋白质饲料 50、矿物质饲料 51、含钙磷饲料

  52、预混合饲料 53、其它饲料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CAA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主要有以下七个基本原理:

  (1)危害分析。

  (2)确定关键控制点(ccp)。

  (3)确定关键限值,保证ccp受控制。

  (4)确定监控ccp的措施。

  (5)确立纠偏措施。

  (6)确立有效的记录保持程序。

  (7)建立审核程序以证明HACCP系统是正确运行中。

  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对食品产生危害的主要有下面几种:

  1、生物性危害

  1)细菌性危害的微生物,主要是沙门氏菌、葡萄球菌、肉梭状芽孢杆菌、蜡状芽孢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韦氏梭菌、结肠耶氏森林氏菌、变形杆菌、弧菌等

  2)真菌性危害,其危害不仅使食品霉变腐败,还产生毒素,使人畜中毒。

  3)病毒,其对食物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像口蹄疫其病原体就是一种病毒。像甲、乙肝病毒。

  4)寄生虫,寄生虫的危害主要是产生于煮熟的食物,但我产知道某些加工食品并不经过高温消毒的,所以更要注意寄生虫的危害。

  2、化学危害

  1)天然毒素:包括河豚毒素、组胺、雪卡毒素、氰苷、棉酚等

  2)农药残留:包括有机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类农药、多菌灵杀菌剂和有机汞、有机汞等杀菌剂等农药的残留。

  3)兽药残留:包括抗生素、磺胺类、呋喃类等药物的残留。

  4)食品添加剂: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起量、超范围使用。实际上,只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安全用量和用法,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基本上是不产生危害的。

  5)金属:主要是镉、铅、汞、砷、锌等的超标。

  6)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与设备:

  7)食品中放射性污染,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污染食品原料。

  8)其他:包括N-亚硝基化合物、多环芳族化合物、多氯联苯等。

  3、物理性危害,主要是外来物质或外来颗粒或外来物质。例如玻璃、石头等。

    

  

  

  延伸导读:浅谈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管理问题

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直至拥有一定信誉,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这个过程始终离不开商标的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商标许可是法律认定的一种商标运用形式。商标标志的申请和注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保证食品质量,让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实践体验,进行比较,以绿色食品质量特性不断扩大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许可使用范围,维护标志的整体形象和商标信誉,形成证明商标价值,达到标志使用效果。

  在实际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标志使用中,少数企业出现了一些超越法规条文的越轨行为,侵犯了绿色食品商标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督和规范企业的标志使用行为,净化证明商标使用的产品市场,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证明商标的使用概念

  1995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制定和颁布的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提出了证明商标的使用概念,即“证明商标是指某中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就是证明特定内在品质的商品,即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及相关事物。该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并受法律保护,由享有此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即通过专门机构认定,按照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许可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企业依法在产品包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 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的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现已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绿色食品标志性质是质量证明商标,具有商标所拥有的特性:

  1、商标专用权。中心是代表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管理与协调工作的机构。商标标志专用权属中心,未经中心许可,任何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商标限定性。商标标志专用权只在中心注册的九大类商品上有效。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标志使用权仅以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标志一次许可使用期为三年。

  3、商标保护性。绿色食品标志只在已注册的国家受法律保护。随着国际市场同类相关食品的需求,中心将对进口绿色食品较多的国家开展绿色食品标志注册工作,以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国外的潜在市场,并为绿色食品出口贸易创造条件。中心已将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日本、西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制定了《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依法管理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核心,农业部在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的基础上,以中介组织形式将绿色食品作为中国第一例质量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法律手段实施标志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的标准、规程、准则和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以标志委托管理的形式确定各省(区、市)绿色食品的管理机构,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护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

  二、商标标志许可使用须注意的问题

  1、绿色食品标志只限于在经中心认定许可的产品上使用

  在标志许可使用上常见违法使用的主要有:

  ( 1)在未经中心认定许可的产品上使用标志;

  ( 2)未经中心许可任意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 3)将标志和批号擅自转让使用在未被许可的同类产品上;

  ( 4)已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继续使用标志。

  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会因侵犯中心的商标标志专用权而被查处,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假冒商标罪,企业应避免这些行为。

  2、获得标志后,应尽快使用,发挥竞争优势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中心许可使用标志,其目的是要发挥商标标志的作用,以可靠的质量信誉引导消费者认品牌购物,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如果获标企业半年内无故未使用的,中心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明智的企业家在获标以后,围绕品牌做文章,发挥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品牌营销优势,大力突出绿色食品宣传,导入 CI战略树立企业形象,在产品用标的同时,提高产品包装装潢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3、产品包装上要规范使用标志

  中心制定的《中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对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四个字、英译名称以及其相互组合,在产品、广告等媒介上的设计、使用作出了明确统一规定。用标企业应严格依照该手册设计,使用标志。产品及包装必须作到“四位一体”,即标志图形和绿色食品文字,便于消费者识别。如某一企业产品被中心认定为 AA级绿色食品,企业却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无形中降低了自身产品的档次和价值。还有一些企业标志设计、印刷不规范,没有体现出精品形象,商家和消费者不易识别,产品不能进入大中城市的超级市场,失去了绿色食品应有的竞争能力。

  4、促销广告中正确宣传绿色食品

  在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广告宣传中,企业要明确标明使用标志的产品及标志批号,广告用语也要慎重选择。例如:某酒厂生产各种各类酒,其中一个或几个产品经认定许可用标。在广告宣传时,如选用“某某白酒,绿色食品”混同宣传的广告用语,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发,同时也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一经发现,广告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有关处罚条例,根据企业所做的该产品广告费加倍处罚。

  5、企业改变生产条件等,须报中心审核、备案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改变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加工工艺、产品标准和产品商标等事项前,应主动将变动情况经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上报中心审核、备案。避免出现标志使用证书与产品包装标识不符,以假冒绿色食品的侵权行为受到执法部门查处,或者因不能保证绿色食品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而被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6、注意标志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

  农业环境质量处于动态变化平衡的过程,为保证绿色食品标志同国际对接,绿色食品标志一次许可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要求继续使用标志的企业,须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企业,到期不再享有使用权。如某一企业,标志使用到期后,未提出重新申报,在其商品上继续使用标志,远销到外省市的产品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一下子失去了多年辛勤开辟的产品市场,教训是深刻的。

  另外,到期重新申报的企业或将依法被停止使用标志的企业,在印制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及宣传品时,要提前计划好所需用量,当许可期限届满时,避免因绿色食品编号的变更或被停止使用标志,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7、优先使用中心统一印制的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为保障绿色食品形象不受损害和绿色食品的市场不受干扰,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帮助商家和消费者识别真伪,中心选择了难以仿冒的以国家造币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实施标志统一防伪措施,对每个绿色食品产品和整个绿色食品形象起到双层保护作用。一旦有假冒的产品出现,假冒者不但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中心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受中心委托的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将代表中心及时同被侵权的企业共同打假,加大加快了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的权益,减少企业的损失。

  8、未经许可不能选用绿色食品冠名的企业名称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使用和保护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未经中心特殊许可,任何企业无权使用含有绿色食品字样的企业名称。原因是一个企业很少能全部生产加工绿色食品产品或者长期生产加工绿色食品,如果使用绿色食品字样冠名企业,很容易误导消费。目前有少数企业未经中心许可已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含有绿色食品的企业名称,随着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证明商标的管理,维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年审工作中,将对这类企业清理、更名。到期被取消标志企业要依法停止有关绿色食品标志及名称的使用,避免侵犯绿色食品商标的专用权或误导消费,受到投诉或起诉。

  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几点意见

  1、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人--中心,须正确运用商标法律与商标许可制度,完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对获标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争取把绿色食品标志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提高商标标志的无形资产含量,扩大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另外,还应进一步加大绿色食品宣传,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绿色食品,识别和消费绿色食品。

  2、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用标企业,要提高对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严格履行同中心签订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企业要实现依法经营,就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标志是企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关键。只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正确发挥绿色食品标志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委托管理部门--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依责保护好商标标志的知识产权,对严重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企业和无故不履行标志使用协议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清理查处,直至取消标志使用权。

  4、对于商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商标管理强化工商行政执法,对严重触犯《商标法》及商标许可使用法律条文的商标侵权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在当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协助下,加强对已注册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审查企业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是否有效和以绿色食品冠名的企业名称是否会引起公众误认。依据《广告法》对产品的广告审查,以有效标志使用证书为准,避免误导消费。依法履行职责净化证明商标的产品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人的商标标志专用权与用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