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到杭州火车硬卧:两会话题:广州禁电法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20:15:43

韩法达——广州禁电法律分析

 

广州宣布禁止电瓶车上路!,赞成反对者均有之。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冷静进行分析,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这是本文的目的。
  一、 禁止电瓶车上路是不是能构成国家征用
  按着传统的观点,仅仅对财产的剥夺才能构成公用征收,对财产的限制不能构成公用征收。西方发达国家由最初均只承认对财产权的剥夺才构成征收,到目前各国均承认了因财产权过度限制而产生征收。这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中国,由于人们私权观念的淡漠,市民社会弱小,对私产的保护无疑是薄弱的。这不利于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承认对私产的过度限制构成征收,对于保护人们的创造财财富热情,肯定人们的创造财富成果,扩大社会财富总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财产的过度限制与对财产的国家征收对相对人来说所产生的效果是相同的。如禁止电瓶车,虽然车子还在公民手中,但不能上路,无疑废车一个,与没有一样!所以应该承认,对公民财产的过度限制应等同于国家征收。
  二、 广州是否有制订禁止电瓶车上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生收只能通过法律进行。而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从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可清楚得出这样的结论,广州无论如何是没有权力制订类似对公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这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三、 禁止电瓶车是否为了公共利益
  电瓶车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属于私权的范畴。对私产、私权过度限制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是否因为公共利益而去剥夺私产或限制私权。首先要对界定公共利益。由梁慧星先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一个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禁止电瓶车唯一的与公共利益沾边的理由是环境保护。因为电瓶车的电瓶废弃后会造成污染!注意是电瓶而不是电瓶车的污染。另,用电瓶的汽车怎么不去禁止!如果说电瓶车的车速快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更是滑天下之大稽,比电瓶车快的多的汽车、飞机怎么不禁止!如果说是造成交通拥挤,更是没有任何理由,造成交通拥挤是因为人多,而不是车的问题!所以,禁止电瓶车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
  四、 禁止电瓶车后,拥有电瓶车者是否应得到补偿
  《行政许可法》中依赖保护原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公权力原来许可之事,由于重大变故、或者原来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要撤销许可,由于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补偿。广州市民由于依赖你政府能让电瓶车上路,所以赎买,经销商所以经销。当你禁止时,是必给电瓶车的所有者,电瓶车的经销商造成损失!你政府理应补偿。

(发表于天涯社区法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