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到张家港高铁:小议商标侵权商品的处理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2:37:56
近年来,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收了大量侵权商品,而这些侵权商品的处理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们的一个难题。随着罚没商品的增多,仓库租赁费、环境维护费、人员工资等等也随之而来,从而加大了执法成本。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关于商标侵权商品的范围

国家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第99号)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显然,侵权商品除《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列直接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外,还包括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

二、关于商标侵权商品处理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商标侵权商品的处理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这里规定了销毁这一处理方式。

国家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

254号)中提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惟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这里规定了除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

因此,对于商标侵权商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销毁和其他处理方式两大类。但是《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的答复对此未做具体规定和明确说明。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三、商标侵权商品的处理方式

(一)销毁。把侵权商品“一烧了之”,以起到强大的震慑和宣传效果,这是过去许多地方处理侵权商品的常见方式,但这种方式有很多弊端。一是成本过高。1997年,我们廊坊市局曾集中销毁过一批冒牌香烟,其中仅执法人员就出动了近百人(包括公安和消防人员),执法车辆10余部,花费柴油费、装卸费等各种费用近万元。二是污染环境。采用集中烧毁的方式,不同程度都会带来环境污染。2005年,我局曾销毁过一批侵权商品,执法人员还特意找了一个偏僻的地方,但焚烧的浓烟还是招来了环保执法人员,本来合法的事变成了违法。三是浪费资源。侵权商品并非皆为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少被销毁的商品,其本身不仅无害,还有着与其质量相当的使用价值。

(二)其他方式。商标侵权商品大都只是假冒他人的商标,侵犯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商品质量基本上没有问题,有的质量并不比正品次,只是名气小罢了。因此,对侵权商品的处理需要区别对待,况且这些商品并不局限于直接的侵权的商品,还有生产工具和原辅材料等。如果一概而论,一销了之,除耗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外,还势必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对“其他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商品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1、拍卖。拍卖在《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此做了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拍卖应有几个前提: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二是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对这样的侵权商品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就是先进行检测或者由专业部门进行评估,然后委托有拍卖权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后将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再生处理。2006年,我局查处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当事人是一家白酒生产厂,将一名酒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包装装潢上做突出使用,酒的质量没有问题。当时共没收几百件假酒,至今还存放在租用的仓库中。对于此类商品,我认为可以联系酒厂,将酒和瓶分离,由酒厂将酒回收。再比如,一些冒牌家电和机电产品,可以指定回收部门将侵权标识剥离后,对其进行拆解,予以回收。

3、降价变现。对于案件中没收的工具和原辅材料,其本身并不侵权,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以直接委托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和企业共同定价,降价处理,变成现金,上缴国库。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侵权商品也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处理。比如一件原价500多元的冒牌“金利来”衬衫,毁掉假牌,按其实际质量定价10元出售。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假冒商品均需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认定无害,方可出售。此类商品出售时还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不能批发,以防二次流通。

4、捐赠。2005年,我局查处了多起商标侵权案,没收大量的假冒名牌床上用品,比如棉被、床单等,对于这些基本上是库房里一堆,无人问津,加之对于这些物品平时疏于管理,风吹、日晒、虫蛀、鼠咬,现已失去使用价值,到头来也只好一烧了之。如当时去除非法标识,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工商部门交由民政部门捐赠给福利机构或贫困地区也是非常适合的。

四、处理商标侵权商品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按商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对于存在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危害的或对社会构成危害的侵权商品一定要采取销毁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其它依法没收的违法物品,可以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二)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必要时要征得政府有关部门或权利人的同意,方可处理。

(三)处理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于侵权商品的处理程序《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未做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处理前要征得上级财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的同意。

2、对罚没物品的处理,应由办案部门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及处理物品清单,报局长办公会审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再做处理。处理时要做好相关处理记录,最好进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权利人参加,予以见证。

3、无论是拍卖、再生处理,还是降价变现,最终的所得款项一定要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挪做他用。(高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