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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LZ[2009]12号

  

     LD镇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依法治教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示范初中的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YNXLD镇初级中学。学校地址:LD镇社坪。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国家授权的YN县教育局,是一所镇级初级中学。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理念

           () 结合学校实际,以素质教育总要求为目标,按照教育“三个面向”的要求,以“激情乐学、以美育人、和谐发展”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主线和重点研究的课题。构建“以人为本、以美育人(以塑造美的人格为最终目标,培养学生追求人格完美,塑造心灵美、学习语言美、养成行为美,保持仪态美)、德育为核心、知识为基础、激发兴趣为先导、培养能力引导成功为重点、和谐发展为根本”的育人模式。

   (二)教师的任务是:激发兴趣,学生人人对学习都能产生兴趣;开发潜能,学生人人都有潜能;引导成功,学生人人都会成功。

         第六条  学校以“立志、拼搏、团结、务实”为校训,“文明 、进取、民主、和谐”为校风,以敬业、爱生、严谨、创新为教风;以勤奋、自主、合作、探究为学风。
          第七条  办学目标:按照教育“三个面向”(邓小平教育思想:中国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把镇初级中学办成学校有较高质量、学生有较高素质、学校较有特色、学生较有特长、管理较有风格、社会声誉良好的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初级中学。

   (一)管理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组织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职责分明,相互合作,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干部队伍建设目标:培养一支思想过硬,理念新颖,理论扎实,业务精良,工作踏实,锐意改革,管理创新,结构相对合理的干部队伍。
   (三)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构建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有新的教育理念,有科研意识,有创新精神,结构相对合理的教师队伍。

    (四)德育与美育工作目标:强化全方位德育与美育思想,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教育网,把学生培养成全面和谐发展(品行端正、习惯良好、身心和谐、行为规范、基础扎实、学有特长、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忘报效祖国、牢记造福社会、追求人格完美的合格人才。

   (五)教学工作目标:规范教学常规管理,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质量。开展课题研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把学生培养成有良好学习习惯、扎实文化基础的整合型人才。

         第八条  招生范围、学制:学校面向镇12个村委会招收七年级新生。学校实行初中三年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由郁南县教育局和地方政府共同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

学校管理工作的程序:层级负责,逐层落实。实施管理系统,实行目标管理,校长全面负责,校长室决策,业务副校长传达、督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职责分明,相互合作、落实,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管理机制。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组织实施、有检查、有效果、有总结、有汇报。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郁南县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享有下列职权:
    (
)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 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 招生管理权。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郁南县教育局有关招生管理规定进行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
       ()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 依靠党组织、工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 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 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 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学校党支部依法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
)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教代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
)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
)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党书记、学校正副校长)的制度。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代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教职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调解小组,负责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制度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各处设主任1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或者科组。年级组和教研组或者科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校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教师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规范、使用规范字,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按常态随机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创新班”、“特色班”、“实验班”、“奥数班”、“快慢班”等名义编设教学行政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德育为首的地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的轨道。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学校执行《国旗法》,每周一早晨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规范》(试行)以及县教学规范文件精神开展教学教研工作。

   (一)学校、教研组、年级组、班主任、科任教师等要制订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并做好学年和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二)教师要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要求,熟悉教材内容,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不断改进教法,提高质量。鼓励教师开展有个性的教学。

   (三)倡导启发式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学习中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教师要重视综合实践活动的指导,使学生通过实践,做到既动脑又动手,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活动课要确保学生安全。

   (五)学校和教师要根据课程需要充分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教学资源,保证课程、教材要求的实验课开出率在95%以上。教师要积极利用多媒体技术开展生动活泼的教学,实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六)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设计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课外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90分钟。

   (七)教师要及时批改和讲评学生作业,评语要客观、准确,不得用损伤学生自尊心的评语评价学生;课外辅导要适度适量,不可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不得进行有偿课外辅导;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八)教学评价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建立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学习发展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和经常性的评价。

   (九)不得将学生学习成绩排队、公布,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和作为评定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工作的惟一标准。

   (十)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的竞赛活动;凡经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十一)学校建立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制度以及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评课制度。

    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教学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广优秀的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学经验;建立教研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制度。  

    学校要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教师要自觉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和学生发展状况进行反思和总结,撰写教学札记、课例分析、研究报告和教学论文,做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以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开设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也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举办全校性综合文体活动。

      第三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班主任工作。要求班主任执行工作职责。学校组织培训班主任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建立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四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liu 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值班工作,开展文明班级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或其家长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学生、或其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应当受理,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九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等。同时学校可接受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第四十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四十一条   各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三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必须定期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继续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常态下的洁、齐、美

         第四十八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四十九条  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美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原则。

       第五十三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和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不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不参与六害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论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学校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九条  按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条  入学规定

   (一)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考虑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三)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适龄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四)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六十一条  编班规定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自20078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生编班。

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学校要严格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额,按照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

    学校不得设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

    学校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十一条  学籍规定

(一)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二)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名册》、《在校生名册》、《在校生变动名册》、《学生学籍卡》、《学生评价表》、《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毕(结、肄)业生名册》、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三)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四)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五)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六)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七)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八)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六十二条  转学、休学、复学

(一)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2、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3、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4、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1、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2、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3、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十三条 升级 留级 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二)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三)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六十四条  考 勤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二)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并且任课老师到行政办公室填写《学生上课考勤情况表》。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三)学生请事假、病假须有学生家长证明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四)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或行政值日领导。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学生辍学报告制度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评价

(一)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籍册〉、〈德育考核表〉。

(二)学生操行评定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管理制度为依据。

(三)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四)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籍册〉、〈德育考核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五)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六条   奖励  处分

(一)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据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生评价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籍册〉、〈德育考核表〉。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等由学校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三)学校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四)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十七条 毕业  结业  肄业

(一)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二)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六十八条   学生权利义务        

       () 学生有下列权利: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生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培养能力,立志成才;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00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