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大亨攻略:公司间借贷的合法性分析及法律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1:01:42
 法 律 建 议 书
**公司: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仅对公司间的借贷一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如下法律建议。
一、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二、有第三方对企业间的借贷提供担保,是否会降低风险?
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因为法院会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所以也会被判无效。而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担保合同的各方对担保合同被判无效的,应承担与自己责任相应的损失。具体的说,因为签定担保合同的担保方与发放贷款方明知企业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还签定担保合同,所以担保合同被判无效后,如本金无法收回,则损失应由担保方与发放贷款方承担。在公司的对外借款中,虽有其他单位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如果借款方无法按期归还本金,公司要求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金时则会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仅承担33%,最多50%的责任,公司将有可能承担较大数额的损失。
三、对外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委托贷款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它已经不是间接融资,而是一种变相的直接融资。但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2、自然人替换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并由第三方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3、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发放借款方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企业,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借款方以该存单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但这一方法的缺点是借贷成本较高,借款企业需同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向发放借款方支付有偿担保费,优点是非常容易获得贷款,手续简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4、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5、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的手法。目前我国禁止办理无实际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策不允许企业间直接进行借贷,对借出资金的企业来说如不采取变通措施则风险较大。《贷款通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很长一段时间,《贷款通则》的修订势在必行,估计近一两年内新的《贷款通则》就将颁布,企业间的借贷有可能完全放开管制。
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在决策时参考!
王岳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