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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问答
(2011-06-02 20:18:39)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共场所 1.修订后的《细则》有何特点?
答: 一是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是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 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从法律上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问题,将执法主体改为“卫 生行政部门”。四是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装修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卫生许可有效期。六是加大了执法力度,能够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何意义?
答: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以下意义:
一 是实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由被管理者向自身管理的角色转换,将经营者置于主动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使经营者明白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够更好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三是用新的监管机制搭建了工作平台,达到节省卫生监督 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果的目的。四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实施信息公示制度,能够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在选择公共场所时,避免了盲目性。 消费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奖”与“罚”,又促进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公共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法律调整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 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上述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细则》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5.《细则》对室内装修有何规定?
答: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6.《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何规定?
答: 《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如下规定:(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 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2)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 改。(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处罚?
答:《细则》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8.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细则》规定: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细则》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根据《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拟 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 格证。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4.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有什么权力?经营者应如何配合检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还可以对 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或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隐瞒。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有哪些?
(1)宾馆、饭店、招待所; (2) 区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
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一 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是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三是保证公共场 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 置并报告。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患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乙型肝炎携带者可以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吗?
答: 可以。根据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 利的通知》规定,除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如特警职位、民航空勤人员等)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检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5.宾馆向顾客提供的非一次性口杯,应该达到什么要求?
答: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拖鞋,口杯等)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否不取得卫生许可证先行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答:不可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