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园博园好玩吗:农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19:38

农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农资商品质量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抓好农资市场监管是工商部门红盾护农工作的重点,也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推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职能所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通过不断地探索与执法实践,对当前农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见解。

一、当前农资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一是无证无照经营。在农村,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为了方便周边群众,采购农资进行销售,但缺乏办理营业执照的意识,由此出现无照经营。主渠道优质化肥货源严重不足,受利益驱动,经营户多头分散进货,走乡串巷无照经营,使执法人员难以监管。二是挂靠经营。一些本无经营权的个人以挂靠、承包为名,在缴纳一定的“承包费、挂靠费”后,成立“分店、连锁店”经营农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三是超范围经营。一些商业经营户,主要经营食品、百货,但在农资销售旺季时又经销农资,扰乱市场秩序。

2、农资市场发育不健全。一是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资经营户多为个体经营,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二是经营布局“散”,由于农村地域广博,农资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既形不成规模,布局也不尽合理。三是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价格乱、品种乱、管理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3、农资市场监管机制不顺畅。一是多头管理。农资监管涉及面广,主管农资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由于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部门间各自为政,重复检查,表面宣传做得多,深入实际少,阶段性和季节性的整治多,持续性和系统性的监管少,分散的监管体系,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监管工作滞后,部门打假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二是政务不透明。由于农资市场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一个农资经营户需要办理多个证照,而每个证照的办理手续又各不相同,并且不同证照的办理还存在着程序上的先后,对于一个知识有限、规模不大、收益不多的农资经营户,不仅门坎高,而且也确实感到不便,往往是一头雾水。三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农资监管需要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主要是侧重于经营行为和主体资格的监管,而对生产加工,执行检验标准、使用效果、商品包装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严重制约了执法的效能。四是收缴的剧毒农药难以处理。若处理不当,会造成水源和环境污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只能封存,无法处理。

4、重视不够和投入不足。基层单位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专项整治受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达不到应有的实际效果。

5、农资售后服务意识差,从业人员技术能力普遍低下。从目前市场检查情况看,市场上经营农资的个体经营者较多,而这些农资经营者大部分缺乏专业知识,他们一般只关心如何卖出农资,如何多转钱,往往因不能正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资产品造成农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6、农资商品准入工作不够规范。经营者存在应付思想,索证索票不够完善,进销货台账建立不详实、内容过于简单,加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监管。

二. 工商部门农资市场监管难度日益增大

一是政策限制。1993年国家工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于2001年12月废止后,工商部门监管农资市场只能依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肥料及农药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局;《种子法》规定,种子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削弱了工商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执法环境限制。由于当前农资经营主体的混乱,农资经营渠道出现了多、乱、杂的现象,除国家允许的“二主三辅”合法的“三农”物资经营单位从事农资经营外,其他一些无经营资格者也从事“三农”物资经营,导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三农”物资在农民中少有淡季储备的习惯,而主要是在春耕秋播时节集中购买,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在农村向农民制假、售假,工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专项行动时,受检测手段和政策限制,大都以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宗旨,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环境,对违法当事人往往从轻处罚,导致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三是部门职能错位。一些主管部门没有集中合力,多头执法,大都要体现本部门的权威,检查过频,处罚重复,引发一些农资经营户产生抵触对立情绪,也增大了检查难度。同时,在打假信息交流方面比较闭塞,相关部门开展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宣传力度不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能及时公布,造成打假资源没有实现共享,增大了执法成本。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彻底清查“假集体”。要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基层工商所要对涉农市场主体要进行“实地勘验”,充分发挥年度检验的作用,积极与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核查经营主体资格。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前置审批证件无(失)效的要坚决予以查明取缔,同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从源头上杜绝“挂靠”、“假集体”现象。

2、规范经营关,延伸打假维权网络。一是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产品质量信誉卡、产品责任书。对农资的来源仓储、运输、质量状况、购货、销售情况详细记录,建立台帐,加强检查、督促,增加农资商品经销透明度。二是要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便民服务、发现预警、权益保护的三大机制和助手、协调、举报、监督、宣传的五大功能作用,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的活动,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完善农村消费纠纷维权机制,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3、落实监管关,引进科学监督手段。一是完善市场巡查手段。因地制宜引进农资质量检测设备,如质量检测车、质量检测仪,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查找农资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培养。对身处农资市场监管第一线工商执法人员的农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聘请专家传授农资商品基本知识,增强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鉴别能力。三是成立农资专项整治队伍,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力度,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厉查处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典型案件。四是建立起一套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建立相互监督,快速反应,案件转办、定期联席等制度,构筑一道强有力的质量保障屏障。

4、完善售后关,建立售前留样备查制度。一是建立农资经营户“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对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经营者,要进入企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农资商品陈列室,实施登记备案制。对每个农资经营户所经营的农资品种(特别是种子、农药)数量来源进行售前登记备案,留样陈列备查,严防劣质农资流入市场。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试行保证金制度,对规模大的农资经营户,先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当农民因为农资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时,可从保证金中先行赔付,再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执法单位在农资市场监管中,要注意克服三种情绪,树立三种意识,做到三不放松。即:要克服畏难情绪,从履行职能、依法监管的高度,树立整治工作是搞好本地经济建设、贯彻中央1号文件重要举措的意识;要克服消极厌战情绪,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树立打一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持久战、攻坚战的意识;要克服严管即乱思想,从强化监管、服务“三农”的高度,树立监管是天职、服务是本职的意识,做到工作再难不放松、阻力再大不放松、成绩再大不放松。

1、强化宣传教育和引导

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并曝光农资经营中的典型案件,公示农资质量抽查结果,震慑不法分子,提高农民及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开辟栏目,经常性的宣传常用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的简易鉴别方法,增强农民识假防假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辩别真假农资的能力,提高售前售后服务能力。三是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以使其能准确地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定性准确、处罚无误。

2、要进一步严把市场准入关

通过对经营户的资质审验,认真规范农资产品的经营范围,努力做好与《行政许可法》的有效衔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凡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资产品,在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对在年检、换照中发现不符上述规定的,应对营业执照中涉及“农资产品购销”等经营范围予以变更、注销登记。

3、要进一步突出农村市场的整治重点

执法单位在整治行动中,要以农村有形的农用物资储存点、较大规模的农资经销单位、不定点的游摊、无固定门店的流动商贩为重点整治对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或经销“三无”假劣、过期失效农资产品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同时,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入田间地头、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对制假、售假农资产品的黑加工点、黑窝点,迅速取缔,坚决堵住非法农资产品流入农村市场的源头。

五、强化部门合作,协调联动,形成“打假”合力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物价、供销、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宣传单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品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农资进行警示和曝光,并从重处罚,让假冒伪劣农资无藏身之地。

六、要进一步完善建章立制

结合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积极推行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管七项制度。在推行“承诺制”方面,要求农资产品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公开向社会、向消费者作出“不制假、不售假”的承诺;在推行“信誉制”方面,农资经营户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做到一物一卡,卡上要注明经营者姓名、产品名称、质量标准、性能、使用说明等相关事项,让农民知情权得到保障;在推行“商品台帐制”方面,要求农资经营户对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产品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增加农资商品经销透明度;在推行“产品抽查制”方面,基层单位在上级市场规范机构的统一协调部署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在推行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方面,要严格按照抽查结果公示其假劣或合格;进一步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制度。

七、要进一步改进整治方法

各执法单位要对照上级文件及“黑名单”确定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商品,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和“地毯式”清理,确保每个单位及品种的清查面达到百分之百。要根据专项整治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调配力量,形成横向、纵向联动执法的强劲态势。特别是对违法群体面广、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要调集精兵强将,开展突击性联合执法行动,严打重罚;对个别复杂、严重违法的大要案件,要组成专案组,抽调骨干力量,重点攻关;要对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发现的案件线索,发挥联动作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注意掌握政策,区分对待,要有组织地对农资经营户经营的农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检验结果登记在册,公布于众,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