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建国路skp: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缴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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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缴存主体资讯来源:中国三和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1-02-08 12:42    被浏览次数:2487  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正式受理缴存业务,这也意味着深圳市终于告别了“全国最后一个未按国家法令要求建立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大中城市”的历史。+ P5 l! e) o. E2 B2 ~6 _0 N2 w# D
  其实深圳市并不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在实施方面存在着问题。早在1992年,深圳市就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因此,这一制度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受惠人群很少,绝大部分职工无法享受公积金的实惠。而且公积金纳入社保基金之内进行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公积金不具备低息贷款功能。公积金由于对企业没有强制性要求,导致覆盖率很低,只归集了约5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所有大中城市中,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是最低的。这些都是早期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8 i- p) q$ I) y- Y. u# r! v5 x
  2010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则是要在整个深圳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1 o" X, A2 ]; }$ s% K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因此,根据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覆盖范围是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
  关于缴存主体,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是这么规定的: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0 \$ ?% i( ^- e+ g( _( c
  对比深圳市和国务院的规定,双方规定相同之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双方规定不同之处是:(国务院)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深圳)企业。那么企业是不是只有国务院条例规定的那几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而没有其他的企业类型呢?显然不是,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深圳的规定外延要广一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u- D2 J3 F9 y  z.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对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劳动关系主体,可以看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中没有个体经济组织和其在职职工,而且,未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其在职职工,是否属于缴存主体?
  对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发现,不论是国家还是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主体,都是明确将主体列出来的,并没有一个“等”字条款兜底,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则使用了“等”字条款兜底。
  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是 “在职职工”,那么如何理解“在职职工”这一概念呢,对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清册》。”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各类单位缴存主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是却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暂未工作而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或者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虽保留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单位,单位并不支付工资的离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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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案例:张小姐在深圳关内一家个体经营的小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其有一相识5年的男朋友,两人决定在2011年5月1日结婚,为此,打算买房子,听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利率要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底,个人负担要轻一些,因此,她想问:在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答: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没有对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规定。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就是说,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由各地做出相应的规定。- G" O& @+ V" q
  至于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能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笔者电话咨询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明确答复:能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关键是看用人单位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的,则可以办理,没有的,则不可以办理。据此答复,自由职业者由于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所以,肯定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所以,也可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0 K- Z4 I" z8 q7 F" q* n
  (PS:关于个体户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个人倾向深圳的政策是不能缴存,但不知道怎么电话咨询得出这么个答案来.)
   因此,案例中,张小姐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其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9 @& v: i4 A3 d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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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的外籍员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亨利是美国来深圳就业的外国人,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亨利所在的公司为中国籍职工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亨利发现,公司并未为其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他觉得,这是公司对外国人的一种歧视,因此,他就向公司提出抗议。请问:企业中的外籍员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中并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其中。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本质上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其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保证劳动者的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公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也就是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和设立宗旨来看,外国人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列,无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案例中,亨利属于外籍员工,其不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f0 y. Q5 y- J* L# x
  
3、提前退休职工、内部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是否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w3 y0 ^/ E. `2 M# h5 A
  案例:老赵、老刘、小李都是深圳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8年5月,该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为此,老赵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老刘办理了内退手续,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无部门愿意收留小李,但企业又不想没人性的辞退小李,因此,小李沦落为下岗职工。现在,他们三个听说深圳市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了,因此,想知道类似他们的情况,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w' u/ Z. J3 p7 j# B
  解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00年2月给国家旅游局对就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等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提前退休并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的,从批准的正式退休之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二、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内部退休,但不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条件时,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除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其中单位应资助的部分,单位不得借故停发。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以内部退休后重新核定的工资为准,直至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B- S  M) Y' \+ W
  因此,提前退休职工,从批准的正式退休之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内部退休职工,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单位也支付部分工资,因此,单位还是要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岗职工和内部退休职工很相象,不再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在工作关系上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但是双方在人事关系上仍然存在联系,下岗职工仍然是单位的一员,单位也要向他们支付工资,他仍依法享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单位也要为下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件中,老赵不用缴存住房公积金,老刘、小李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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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业人员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能中断吗,中断有啥影响?
  
案例:周明原来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为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后来,周明从单位离职,一直找不到工作,成为失业人员,周明就想知道,其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来找到工作以后,未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不是还要缴存,中断缴存对自己会产生什么影响?0 z1 }& `7 b0 P$ {0 x0 k7 j
  解答: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对象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也就是跟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不属于在职职工,因此,不属于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即使其将来找到工作,新单位也只能对其在新单位的工作期间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失业期间是不予以缴存的。! R% q$ @8 s: X) X+ z- S. }
  案件中,周明在失业期间,不用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如果立即进入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如果没有找到新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也可以将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待劳动者找到新单位后再由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可以中断,一般情况下,中断不会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产生影响,但是,可能会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段时间内,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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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返聘的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6 k4 {+ k! @5 E9 l9 p3 [/ f
  案例:老孙是一家建筑企业的高级工程师,2006年7月,因达到退休年龄,企业为老孙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考虑老孙的工作经验非常丰富,留在企业可以解决很多技术问题,还可以培养新人。公司为此返聘了老孙回企业继续上班。现在,老孙知道深圳市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了,因此,想知道类似他这样的退休返聘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i( o4 `) M8 u3 W6 k. H1 k! {6 D
  解答:退休人员发挥余热,被反聘回企业工作,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其与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主体是在职职工,其与所在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8 A: A$ l$ m/ x
  案例中,单位可以不为老孙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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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全日制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0 h+ E( F/ ~0 a7 H
  案例:A公司为一家刚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为了业务需要,A公司与余某在2008年2月订立了口头协议:余某担任游戏软件测试工程师,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报酬为每小时80元。A公司允许余某在其他时间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现在,深圳市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了,A公司想知道,其是否需要为余某缴存住房公积金。  I( p1 {  c7 V* b- C( D* f
  解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员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非全日制员工,而且,非全日制员工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因此,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与全日制员工之间在福利待遇方面,不应该有区别,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福利,非全日制员工也可以享受,因此,A公司需要为余某缴存住房公积金。
  当然,因为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其已经在前一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可能在实务操作上,导致后一家单位无法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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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到四级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c, a8 P. N; B- j4 }' y
  案例:马先生是深圳一家建筑企业的员工,一次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马某退出了工作岗位。2010年12月,马某了解到深圳市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不清楚,其受伤后,是否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个人缴存主体只能是符合规定的单位的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每月从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其伤残津贴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从另一层面来说,也算是领取工资的。据此,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单位应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故案例中,马先生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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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是否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D* D2 V" I& ^  f& z
  案例:陈小姐在深圳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公司每月给其支付住房补贴。2010年12月,深圳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公司因考虑到已经给陈小姐已经发放住房补贴了,遂跟陈小姐商量,公司能否继续支付住房补贴,而不为陈小姐缴存住房公积金。  A1 s! ^% ^% d% [% k5 R
  解答: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其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由于住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导致了这一领域的混乱,很多单位将员工的工资中划出一块来作为住房补贴,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必须参加。因此,即使陈小姐领取了住房补贴,单位也必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