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车车祸:案件查办 浅议谈话技巧 谈话笔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38:55

案件查办工作培训材料

浅议谈话技巧

谈话是在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心理交锋活动。因此,谈话前、谈话中都要认真分析对方的心理。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非常普遍,是案件检查的基本工作方法。谈话是案件检查活动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谈话的效果往往决定整个案件的成败。因此,如何提高谈话质量,保证谈话效果,是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和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谈话工作的主要因素
  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工作是在掌握一定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与被调查人的一次正面交锋,它是案件检查工作中的攻坚环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系统性,而且存在着大量的不可预知因素。能否取得全面胜利,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正确辨明被调查人性质,这是谈话工作的基本因素。纪检监察部门面对的被调查人包括三种:一是群众直接举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也可称为被审查对象;二是在群众举报问题中起到参与和协从等作用,但又不属于直接查处对象的当事人,其身份可在“证人”和“被审查对象”之间相互转化;三是在群众举报问题的某些环节中,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事实的结果,但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的当事人,也可称为证人。对不同性质的被调查人,所要采取的谈话方式是不同的。
   进行深入的前期调查取证,这是开展谈话工作的前提条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是否充分直接影响谈话的效果,只有在获得一定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后,办案人员才能着手研究案件情况,分析案件本身存在的各种可能性,制定谈话计划,为下一步谈话做准备。
   对被调查人进行全面考察,这是影响谈话工作能否有序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所谓全面考察,既包括被调查人的教育程度、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社会情况,还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一些自然情况,如性格取向、生活习惯、感情色彩,甚至是习惯性的语言动作,对自己所犯过错误的一贯态度等细微方面。很多案件往往就是由于办案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考察不够全面、不够到位,从而导致谈话工作陷入僵局。
   制定详尽周密的谈话方案,这是影响谈话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办案人员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得是否透彻、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得是否周到、角色的分工是否明确合理以及谈话时间和地点的选择,都直接影响谈话的进程和效率。这一环节的关键是要选准谈话的突破口,它直接决定能否打破僵局、先声夺人。
   在客观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能否正确运用手中的证据,促使被调查人如实讲清问题,就要看办案人员的素质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接触的被调查人无论从知识结构还是反侦察意识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对此仅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极大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生活阅历、对人生的理解、与各种人沟通的本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洞察力、应变力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控制局面,取得谈话的成功,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指出的是,做好谈话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和果断决策,还有全体办案人员的团结协作和密切配合。
   二、谈话工作必须注重方法和策略
   谈话工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诱导性和对抗性,必须讲究技巧和方法,要目的明确、足智多谋、机智应变、坚定不移。
    搞好案件检查的谈话工作首先要打破僵局。面对有极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的被调查人,办案人员首先打的是一场心理战。在与被调查人正面交锋时,不能随意许愿表态,要始终把握住主动权,抛开一切感情色彩,专心致志,避免进入误区,避免被调查人反客为主。闻其言观其行,摸清被调查人的性格特征:对举言不语的人,要仔细揣摩他的心理,用比较温和的交友方式让他开口;对桀骜不训的人,先顺势抬高他,抓住漏洞,择机把他的气势打下来;对大吵大闹的人,要静观其变,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知识,控制和把握谈话节奏;对流氓习气的人,要讲法言法语,不给他任何空子钻。办案人员既要严肃询问,先声夺人,打垮审查对象的心理防线,也要针对他情绪的变化,适时缓和气氛,必要时还可以用政策攻心。
   谈话工作是调查取证的重要过程,因此也是一场证据战。对已掌握的证据,选择哪个作为突破口,如何把握线索获得更多证据等,都必须斗智斗勇。办案人员切记不要随便抛出已经掌握的可靠证据,要注意把握时机,适时使用,如:被调查人态度不好时;被调查人露出马脚,自己还未做出反应时;被调查人口供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被调查人阵脚大乱,思维迟钝时;被调查人不彻底交代时;被调查人避重就轻,摸底试探时;被调查人彻底交代后,在使用证据时,还要注意把查证属实的证据与线索并用,小证据和大证据交替使用,既要用证据击中要害,又要把证据与政策结合起来进行攻心。
   在询问每个事实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做到问话严密、客观完整。在谈及关键问题时,要连续作战、一气呵成,不给对方任何喘息和可乘之机,确保调查核实工作环环相扣。针对被调查人可能出现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情况,办案人员要宏观把握、巧妙周旋,每一次谈话都要设定隐含的问题,埋下伏笔,暂不点破,在涉及具体问题时,运用高超的问话技巧和相应的证据,当场一一解开扣结,各个击破。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僵持阶段必须坚定信心,不要轻易动摇,更不能轻易否定。
  (一)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调查方向。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谈话方案。但切忌先定性后调查,先入为主的谈话取证方法。由于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往往与实际存在差距,在实际谈话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我们应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随机应变,调整谈话思路、谈话方式,将原则性、灵活性融在其中,确保圆满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在完成每一次具体调查任务后,还应及时汇总小结,主要总结任务完成情况,肯定的方面,还需补充调查的方面。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研究确定下一步调查的主题,明确调查方向。
  (二)坚持原则,文明办案。查办案件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正义与非正义抗争的一项工作,更是人与人进行思想道德、心理斗争的一项工作。正因为如此,要想突破案件,难度很大。如何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被调查对象、证人能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可靠的有效证据,是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实践证明,将坚持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和讲道理、辨是非、宽严相济的文明办案方法,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是有效取证和取得有效证据的前提和保障。根据每一谈话对象的特点,巧妙地运用谈话交流的技巧,重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情感和语言交流的基础性作用,用情感和语言的交流搭建起有利于调查取证的平台,紧紧围绕主题进行谈话,从而有效取证。
  (三)关注心理变化,把握阶段性谈话技巧。
   根据以往谈话取证工作实践,一般情况下,谈话对象的心理有四个阶段的变化。我们应密切观察,把握时机,积极应对,确保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1、试探阶段。谈话开始,谈话对象大都表现为心理紧张,对谈话涉及的内容还不清楚,急需要了解调查的问题和调查人员已掌握的相关证据。特别是被调查人会采取反调查的方式,采用试探的方法,对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正面回答,避重就轻,或像挤牙膏问一句答一句,以此了解谈话调查的问题和已被掌握的证据。并时时观察调查人的反应和态度,采用软硬兼施的方法应对提问,尽量封闭自己,迫使调查人员无从下手,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对此,调查人员应沉着冷静,重点从提高被调查人的思想认识入手,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规定,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实事求是的讲清问题。但切记不要暴露办案意图。
   2、相持阶段。同第一阶段的谈话过程相比,谈话对象紧张陌生的感觉,已有所降低,会猜测出调查所涉及的问题内容。在这个阶段,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抗拒心理较强,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侥幸过关。其表现通常有:低头不语,绞尽脑汁,抱着能不说则不说,能少说则不多说的态度。即使说也是对提出的问题绕道而行,还有的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恳,叙说看似很负责但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情况,甚至用眼泪表现自己的“不幸和无辜”,以骗取调查人的同情;看似很好的态度,却谎话连篇,说出的均是子乌虚有的言语,甚至有时会拍着胸脯发誓,表现出蛮不讲理的强硬态度。企图以此搅乱调查人员的工作思路,达到保护自己蒙混过关的目的。由于这时被调查人所说出的话大都是临时想出来的,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仔细品味却是前言不搭后语,逻辑性差,相互矛盾,经不起推敲。所以我们这时仍应冷静对待,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表现,倾听、分辨其在不同心理控制下编织出的语言,使其充分暴露不实的心理,把握时机,抓其矛盾的症结,结合被调查人的职业、性情和文化素养,恰当把握其对自尊和形象本能要求的底线,运用刚柔相济的策略,对症施方。①对其错误的言行,帮其分析利弊,结合运用政策、规定,提出针对性的严肃批评。②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的不安和为难,要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关心,使其充分相信组织的客观公正,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方面转化。③对其故意回避事实,兜圈子有意推脱责任的行为。用大道理管小道理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阐明做人的原则,提高其对做人、做事的道德规范认识,帮助其分析故意回避问题,隐瞒事实,推托责任的后果。必要时运用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揭穿其谎言,使其明白,配合调查说清问题,是其唯一的选择,从而有效遏制其错误思想的蔓延。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在适时运用上述对策的同时,要注意时刻把握谈话的主动权,牢牢控制谈话局面,力戒被动。最终达到使被调查人端正态度,消除抗拒心理,配合调查。
   3、动摇犹豫阶段。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编制的谎言被揭穿,并受到了相应的政策和道理的感召,抗拒心理会被弱化。这时被调查人考虑最多的是,如何保护处在底线的权力、地位,其内心既想交代,又怕伤及自己的权力、地位、自尊和形象。被调查人会采用避重就轻方式,应对调查提问。表现出难言之隐,面目表情不自然,目光呆滞,动作不协调等症状。我们应及时把握这一时机,再努一下力,运用政策结合实例进行教育、攻心,使其进一步明确,只有实事求是,争取好的态度,才能取得组织的谅解。促其彻底放下包袱,摒弃幻想,突破其最后防线。
   4、交代问题阶段。在这个阶段,谈话对象对问题的事实经过能够开口陈述,是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的苦口婆心说服、教育达到的。被调查人考虑最多的是交待问题的后果,会受到怎样的处理或牵连。所以其内心畏惧感强烈,在陈述问题的事实过程中,会存在颠三倒四,遗漏环节的情况。此时,我们应把握调查的主题,从头开始,按照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责任人等要素依次提问。做到一丝不苟,不漏细节,谨慎鉴别。并依据被调查人的陈述,及时整理制作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一次成型的笔录 .在谈话调查结束后,由于通过谈话,谈话对象已了解调查的问题及涉及的人或事。为了防止泄露案情,给调查设置障碍。我们应当场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讲明纪律,说清责任,这也是调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三、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1、拟定谈话提纲,确定主谈话人。
    2、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攻心。
   3、问话要切主体,但不能让对方摸着底,从而获取我们不掌握的其他违纪事实。
   4、适时使用证据,一举突破案件。注意把握: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有份量的;我们使用的证据要出其不意,击其不备。
   5、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谈话时应利用矛盾,政策攻心,让同案人为争取主动而相互检举揭发,达到我们查清每一个违纪人的违纪事实和查清全案的目的。

话说笔录

谈话笔录是调查取证中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制作谈话笔录在调查取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谈话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谈话对象的原话原意,把谈话人的全部谈话过程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出来,应注意把握以下技巧。
   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谈话笔录用纸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二、制作谈话笔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
   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上级机关调卷阅卷时就看不懂了。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自以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
   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正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潦草,错别字多。
  四是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模糊语言。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制作谈话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证人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个谈话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做不好的。谈话的目的是查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我们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结合其他已知证据分析案情,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另一方面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2、分析已知证据。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二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有的放矢,将所提问题的重点放在与直接证据有关的问题或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的问题上。当取证人员分析已知证据内容不合理、不详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证人证言的调查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已知证据环环相扣、可信度较高时,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待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的列出,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实施前还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信息;对于那些与案情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或消极作证的证人,取证人员更要充分分析证人的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及表达能力等,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的临场随意发问。因谈话至少要两人以上,一个提问,一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5、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7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正文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点记录谈话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概”、“好像”、“可能”“左右”等一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词决不能出现在笔录上,不能准确表达的可使用“我印象中如何如何”或者用括号注明“具体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等一些话。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谈话对象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能够把谈话对象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动作等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如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出示有关单据、谈话对象仔细查看、沉默等都要记录清楚。
   第二,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记录清楚。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这些钱是单位某帐户清帐的钱,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
   第三,制作笔录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记。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如贪污贿赂错误笔录上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违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想要拿钱,客体就是党和国家的廉洁从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记录要记到位。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表明态度和观点,提到人名、时间、地点和数字,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加以核实,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如:被谈话人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某财务处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全面记录案件事实。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
   第五,重点记录谈话对象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主要记明谈话对象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注意写明时间、地点、数字、线索、关系人姓名、因果关系、事实经过等事实要素。记录要“全”、“准”,尽量写明情况。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六,笔录要反映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调查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谈话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即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关于谈话笔录尾部的制作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2)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3)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4)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zhe)纹以下。
   面对案件检查的新形势,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增加知识面,学习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知识。另外,通过办案实践证明,人的思想品质、精神在办案中是起重要作用的,即要做到“敢、勇、韧、精、实、廉”。“敢”,就是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勇”,就是勇于奉献,不怕得罪人,不怕被诬告陷害;“韧”,就是抱着必胜的信心,坚定执著;“精”,就是高度敬业,认真细致,周密细致;“实”,就是准确无误,获取有力的证据,对调查工作所走的每一步都要扎实、可靠、有效,都要坚持客观、求实、公正;“廉”,就是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以案谋私,不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