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笑车祸动态图片:关于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9:43:37

关于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认定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简称侵占错误,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企业、公司的财物的行为。本错误的特征是:

(一)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由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包括投在公司、企业中的国有财物、集体所有财物和个人所有财物,也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财物的所有权。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允许非法侵占。侵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制裁。

本错误侵犯的对象仅限于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即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的财物。如果侵犯的对象不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而是非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的财物,则不构成本错误。

(二)本错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是构成本错误在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构成本错误。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的方便条件。比如,公司经理、企业厂长利用其主管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方便条件;出纳员利用其管理本公司、企业现金的方便条件;采购员利用其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方便条件。

所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方便条件。公司、企业的职工,有的有职务,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职务,但可以利用从事某项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比如,汽车司机利用运输本公司、企业的货物的方便条件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生产工人利用其领取工具材料的方便条件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如果没有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的,不构成本错误。比如,某企业工人李某下班后发现本厂运送铜材的汽车因故障停在马路边,他乘司机不备偷走了一块铜材。该工人的上述行为,由于未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不构成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而构成盗窃错误。

2.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是指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自己管理、使用、经手的本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吞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将自己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司、企业财物非法扣留,或者非法变卖归己,或者私自转送他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使用的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管理、使用的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前一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的行为。比如,出纳员偷取自己保管的现金的行为。后一种情况不是“监守自盗”,而是盗窃,比如,会计员利用其工作上与出纳员在同一办公室,熟悉出纳员存放现金的方便条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管理的现金据为己有。上述两种情况都不能视为一般的盗窃,因为他们利用了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都应定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管理的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比如,出差人员伪造单据,虚报旅差费,骗取公司、企业的现金。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比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

(三)本错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从上述可见,本错误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人中的共产党员:

1.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对公司业务进行管理的公司负责人。

2.公司的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对董事会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人员。

3.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职工。所谓“职工”,是指职员和工人。公司、企业的职员,是在公司、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经理、会计等。公司、企业的工人,是在公司企业中从事生产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如生产工人、勤杂人员等。

(四)本错误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本错误的行为人还应具有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目的,既可以为自己占有,也可以为他人占有。至于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比如,有的为了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有的则为了贪图享受,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成立,只能作为量纪情节加以考虑。

要注意区分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与贪污错误的界限。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⒈主体不同。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的主体则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的职工中的共产党员。

⒉客体不同。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其中既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有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⒊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贪污错误仅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58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党纪处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有待中央纪委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央纪委作出具体规定前,对侵占公司、企业财物错误的情节轻重,应依据侵占财物的数额的大小,同时还应考虑其他情节,如侵占财物的动机、手段、对象以及后果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条例第57条处理”。按照该款规定,公司、企业职工中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共产党员犯有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的,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的贪污错误进行处理。

【2004-6-28 9: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