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机车控制在哪: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07:21
  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吉林省桦甸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一、基本案情
   2003年8月8日,某市某局副局长谢某(中共党员)因公务乘坐本单位司机李某所驾三菱吉普车到省城业务主管部门办事。下午从省城返回途中,谢某提出让司机李某休息一会,自己驾车(谢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有效,准驾车型B)。谢某驾车行驶中准备超越前面一辆捷达轿车时,其所驾的三菱吉普车突然侵入路左,路边一放牛的农民撞伤致死,车翻在左侧水田地内,车内人员不同程度地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其结论为:“车辆行驶中前轮转向拉杆突然断裂,方向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是驾驶员难以预见和无法抗衡的。”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926万元。其中:车损费3.0926万元、一次性赔付受害者家属8.3万元。
   经调查了解,就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在外出执行公务过程中替代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谢某所在单位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某市及其所在省也没有就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分歧意见
  纪委在研究是否应追究谢某的纪律责任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不是本车司机,途中主动要求驾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给予谢某必要的纪律处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谢某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是由于机械故障引发的,而不是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因此不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焦点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出执行公务过程中替代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因机械故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四、分析意见
  从现行有关交通法规规定来看,在驾车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不属于疲劳驾驶或酒后开车),只要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驾车人所持驾驶证所允许的准驾车型,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而对持证人驾驶的车辆所有权属并没有要求,也不要求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以驾驶车辆作为自己的职业.本案中,由于谢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具体范围包括吉普车,且谢某是为了让司机休息的情况下要求自行驾车的,因此,虽然谢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公车,但就其驾驶该车的行为本身来看,并没有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规定。从谢某所在单位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来看,也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内容。同时,从党纪法规规定来看,也没有关于不允许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驾驶公车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以谢某不是本车司机而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追究其纪律责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从谢某驾驶车辆的过程来看,谢某造成肇事是基于‘滩以预见和不可抗衡”的因素造成的,谢某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我们认为,对谢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谢某可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综上,我们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谢某以不追究其纪律责任为宜。
【2005-3-23 9:51:16】